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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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8篇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2022年“生产安全月”宣传<< 01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02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8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8篇

篇一: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安全 生产 法&gt;&gt;2022年“生产安全月”宣传&lt;&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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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02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03 企业的18个方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录CONTENTE

 第 0 1 部 分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落 实 安 全 责 任 &amp; 推 动 安 全 发 展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修订背景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 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 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0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 2004 2006 2008 2010 2011 2012 201430%50%20%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内容:五个方面 42条第一方面: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第二方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增加了•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第三方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四方面:强化新问题新风险防范应对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虛假报告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第五方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现行法: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 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安全生产法之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全员安全责任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受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 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新增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T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 全 生 产 法 之 矿 山 安 全

 第 0 2 部 分新 《 安 全 生 产 法 》 十 大 亮 点落 实 安 全 责 任 &amp; 推 动 安 全 发 展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1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2 2落实“ “三个必须”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3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4 4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 5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6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7 7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8 8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9 9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0新安全生产法 “ “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保财产” ”还是“ “保人命”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 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 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 “十二字方针” ”,总结实践经验,安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三、落实“ “三个必须”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三个必须新《安全生产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 “三个必须”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1 1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2 2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3 3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明确明确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明确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1 1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2 2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 3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4 4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5 5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 1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2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 “无人管、不会管” ”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 2004年以来连续 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 2013年 12月,已有近 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2 2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3 3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新《安全生产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 1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2 2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元。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3 3第三...

篇二: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宣贯活动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2022 年5 月30 日

 2022年 是全国第 21 个安全生产月

 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件指出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quot;,20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quot;,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

 安全生产月活动历年主题

 历年主题2002: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2003年:“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2004年: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005年:

 “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历年主题2006年:

 “安全发展,国泰民安”2007年:

 “综合治理,保障平安”2008年:

 “治理隐患,防范事故”2009年:

 “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历年主题2010年:

 “安全发展,预防为主”2011年: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2012年: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2013年:

 “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历年主题2014年:

 “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2015年: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2016年:

 “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7: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历年主题2018:

 “生命至上 ,安全发展”2019:

 “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2020年:&quot;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quot;2021年:&quot;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quot;&quot;

 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生产禁令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1234目 录Contents56新安法及安全第一责任人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 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着眼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各级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安全生产总体思路

 安 全 意 识 提 升1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二三四• 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本质什么是安全生产

 搞好安全工作,企业会不会受益?搞好安全工作,员工会不会受益?会!会!安全为了谁

 谁是最大的受益者?安全为了谁

 对企业的损失对企业的损失连“重大”都说不上,更不要说是“特大”了。而对员工本人的损失,对员工家庭的损失,不仅“重大”,而且绝对是“特大”了。假如:发生了一起工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员工的损失安全为了谁

 企业的结局:

 员工的结局:XXX 工1名 名安全为了谁

 企业出了死亡事故领导丢 脸 (做检查、掏腰包、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员工丢 命安全为了谁

 6月3日吉林禽业公司火灾,现场照片121人死亡76人受伤

 6月3日吉林禽业公司火灾后,吉林多官员鞠躬致哀11名公职人员被刑拘

 丢脸 VS 丢命谁的损失大?安全为了谁

 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员工不仅受益,而且是最大的受益者!结论:安全为了谁

 你的平安是对家人最好的爱——葛麦斯安全法则安全为了谁

 人生最痛苦的是什么?人死了,钱没花掉!安全为了谁

 人生三大不幸:幼年丧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这是一名中学生写给她爸爸的信:亲爱的爸爸你知道吗?每当夜深人静时,我就会想起从前我那个温暖幸福的家:你常用有力的臂膀把我高高地举起,妈妈呵护的目光中透着笑意,爷爷奶奶笑声朗朗 …… 可是这一切都因你的一次违章作业后化为乌有。当您工亡的噩耗传来,奶奶急得昏了过去,一连几天不能下床,妈妈双眼哭肿,每天只是望着你的照片呆呆地发傻。爸爸我是多么的爱你,可我又怎能不怨恨你呢 ?安全为了谁

 您可知道这几年女儿是怎样度过的?在学校我怕写关于“家”的作文,别的同学都会写:“我有一个幸福的家,家中有爸爸、妈妈 ……” 可我呢,你的违章作业留给我的是一个破碎凄苦的家。走在街上,我怕看到同学的爸爸;回到家里,我怕看到爷爷奶奶那苍苍白发,怕看见妈妈红肿的双眼;晚上,我怕睡觉,怕在睡梦中被妈妈的哭声惊醒。爸爸,女儿好怕呀!这些你知道吗?学校开家长会,望着同学们拉着他们爸爸的手,又蹦又跳地走进教室,我好羡慕啊!我独自来到校门口,等啊,盼啊,盼着爸爸你能从天而降,可是盼来的是两鬓斑白,腿脚不灵,却还要支撑着为孙女开家长会的爷爷 ……

 悲泣,吉林禽业公司火灾事故伤亡者家属影像

 悲泣,吉林禽业公司火灾事故伤亡者家属影像

 悲泣,吉林禽业公司火灾事故伤亡者家属影像

 悲泣,吉林禽业公司火灾事故伤亡者家属影像

 你是带着爱来到工作岗位,千万不要忘了你的家人 。第一,莫忘子女的祝福第二,莫忘爱人的心愿第三,莫忘父母的期盼安全为了谁

 安全意识提升风险无处不在

 安全意识提升消除风险 暴露 无伤害消除风险 暴露 无伤害

 海因里希法则 :

 即 ,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 , 必然有29 次轻微事故和 300 起未遂先兆以及 1000 00 0 起事故隐患 。一 、 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 、 事故的发生是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 , 只要诱发事故的隐患不消除 , 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只是时间或迟或早而已 。其精髓是:

 发生事故一定由于存在事故隐患造成的;但并不是说 , 所有的安全隐患一定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 任何 安全事故都是可以进行前期预防 。安全意识提升

 安全生产法及第一责任人职责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八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 生 产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6 6 月 10 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21 年9 9 月1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 解析( 2 0 2 1 版)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这次修法增加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调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合理确定监管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部门合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 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二款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化解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 。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安全系统 的维护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五:强化防范新风险源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新增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七:事故罚款金额更高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 倍以上5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 个亿。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八:违章、隐患处罚方式更严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八:违章、隐患处罚方式更严加强关停措施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三项关停的情形,完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八:违章、隐患处罚方式更严增加联合惩戒措施。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实施主体由以前只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惩戒,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 ;惩戒 对象由只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为同时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与违法行为情节有关的从业人员 ;惩戒 方式上,在通报“ 黑名单” 的单一手段的基础上,增加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十: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 海因里希法则” ,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 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 件潜在的隐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

篇三: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解读- - 2 0 2 2 2 年 2 2 月 - -

 CONTENTS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涉矿山安全条款修改内容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01040203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三个必须”05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全部修改内容 06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 - 01 - -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 2002 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 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如今是第三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 2020 年的 2.71 万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 2001 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 2020 年的 16 起,去年 16 起是历史最好水平, 下降 88.6%。

 但是, 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 有的还在集中暴露, 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 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 平台期, 而且稍有不慎, 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 新发展理念、 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 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 过坎期。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 制定实施“十四五” 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 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 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和意义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02 - -

 新时代 高质量发展 人民至上 法制保障本次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1 贯彻新思想、新理念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中央重大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3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强 化 领 导 责 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 确 监 管 职 责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 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压 实 主 体 责 任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4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 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 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5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32罚款金额更高。

 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就大家关注的事故罚款, 由现行法规定的 20 万元至 2000 万元, 提高至 30 万元至 1亿元;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 30%至 80%, 提高至 40%至 100%。

 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 最高可以达到 1 亿元的罚款。处罚方式更严。

 违法行为一经发现, 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 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惩戒力度更大。

 采取联合惩戒方式, 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 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加大惩处力度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 应急管理部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确保本法顺利实施。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03 - -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以下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 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 没有旁观者。

 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 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 人人提升安全素质、 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 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

 隐患排查整治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 这次修改, 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 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控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次修改, 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的要求, 高危行业领域主要是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

 最重要的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 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三个必须”- - 04 - -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三个必须”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 原则写入法律,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这“三个必须” 的原则, 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 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现场时首先提出的。

 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三个必须”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三个必须”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三个必须”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同时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 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当然,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涉矿山安全条款修改内容- - 05 - -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 以下几方面内容:规范: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近年来, 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 出租、 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要求, 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 出租、 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格:

 二是严格了动火、 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在原来规定的爆破、 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 增加动火、 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 (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源头: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

 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早, 特别是《矿山安全法》 自 1993 年 5 月 1 日实行以来, 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 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28 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下一步,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 修订, 同时抓住煤矿这个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推动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 , 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 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涉矿山安全条款修改内容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 06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全部修改内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一、 、 将第三条修改为:

 “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全部修改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 、 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

篇四: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22年安全生产法宣传周Production Safety Law

 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目 录Contents01十年铸剑,只为依法治安02十大亮点,彰显时代发展03依法履责,促进安全发展0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PART ONE十年铸剑,只为依法治安1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正值我国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之初。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实施十余年来,对预防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当时媒体的普遍表述是:“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开创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新时代”、“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的确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当年参与制定该法的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张要波看来,这部法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力地巩固了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产生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待提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但 ,面临十余年间治国理念、经济社会、安全生产实践的不断推进变迁,尤其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提升,曾经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日益显现与现实不适性。

 2013年发生在吉林省吉煤集团的“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了人们重重一击。在3月29日已死亡36人后,由于井下情况复杂随时可能再次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吉林省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一切人员下井。然而,为了保护矿井、保护财产,企业负责人无视禁令,偷偷带领人员下井打密闭,结果因再次爆炸,又致17人丧生。“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针对一起不该发生的事故,《人民日报》就曾发表了一篇以此为标题的评论,称:“我们要安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

 十年铸剑,只为依法治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世纪末 2002启动修订 发布实施修订发布实施97114安全生产新利剑法律条文2014年8月第十二届人大第十次会议165票赞成通过5票弃权第13号主席令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0年练剑2011 2014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依法治国,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个历史时期有一个历史时期的任务,适逢全面深化改革、广泛展开反腐败纵深推进之际,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基本理念的新《安全生产法》,必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推动安全生产法治进入新的时代。

 02 01主体责任规定更加广泛、严格1. 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2.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和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求。3.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规定更加严格。4. 对一些主体提出了新的行为或者能力要求。5. 进一步明确了承发包方的安全和责任。基础工作加强1. 标准化和隐患排查与治理成为全面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作用。2.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定位乡镇政府的安全角色。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纳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范围,使培训这项基础工作具有责任基础。新安法新变化

 01 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06 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宽严相济,如对于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和一般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加宽严相济02 加重了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03 强化了行政处罚的双罚制度,既处罚企业,又处罚企业内的责任人04 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05 更加严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新安法新变化

 规定了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参照安委会的职责,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发挥地方在监管中的作用在精简审批的基础上优化管理流程和方法创新性规定,引入了信用管理的模式、分类分级监管的体制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制手段更加强硬,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查封或扣押的权力监管方式转变新安法新变化

 PART TWO十大亮点,彰显时代发展2

 十大亮点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亮点二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 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亮点一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十大亮点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亮点三 $

 十大亮点亮点四亮点六亮点五亮点七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对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停供等措施;五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十大亮点亮点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行资格统一考试,目前有21.8万人取得资格证书,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亮点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005年起国家建立了高危行业风险抵押制度,主要用于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但是实践中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效果不够明显等不足。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亮点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① 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设立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② 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③ 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安全生产法解决的重要问题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履职要求和保障作出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实习学生和被派遣按劳动者的权利作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了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解决的重要问题1. 乡镇一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 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1. 尽职免责: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在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职责。2. 党政同责: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安全生产法解决的重要问题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法解决的重要问题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PART THREE依法履责,促进安全发展3

 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

篇五: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雨流出地党组织要通过腾讯会议、钉钉APP等云端会议室,定期组织在外流动党员开展主题党日、专题党课、组织生活会等活动,实现&quot;足不出户&quot;即可参加组织生活、&quot;一机在手&quot;就能学好方方面面。自我有意识起,父母都是一个兢兢业业的小商户,&quot;货真价实、童叟无欺&quot;就是我们家的&quot;成功秘籍&quot;。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科学把握干部&quot;年轻化&quot;&quot;学历论&quot;,打破&quot;35岁上限&quot;瓶颈,冲破&quot;唯学历论&quot;藩篱,畅通&quot;老黄牛式&quot;&quot;千里马式&quot;人才晋升&quot;绿色通道&quot;年轻干部当以拼搏为要,应常逐&quot;实干之光&quot;,常亮&quot;担当之灯&quot;,对负责的事&quot;先之先劳&quot;&quot;不胜不休&quot;,磨炼意志、苦练本领、重塑自我,脚踏实地办眼前事,真抓实干做实干家。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新 安全 生产 法&gt;&gt;2022年“生产安全月”宣传&lt;&lt;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 当 好 第 一 责 任 人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驻村干部:邀您共品&quot;乡村振兴&quot;这盘菜&quot;她&quot;走了 &quot;他们&quot;还在&quot;他们&quot;来了&quot;纤纤如画,但须臾即就散灭,此茶之变也&quot;,随心而动,下笔即成,以茶汤的独特纹理变化表现&quot;青山绿水&quot;的灵动,从而达到茶中有画、画中有茶的境界。所以广大高校毕业生们,要在&quot;大有可为&quot;的年代&quot;大有作为&quot;,就要乘时代之东风、享发展之红利、借天然之优势,真正在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中绽放青春风采、实现人生价值,为美好的未来亮&quot;微炬之光&quot;心怀党恩、服务人民,您是&quot;倾尽丹心思图报,处世躬谦须忠诚&quot;的&quot;孺子牛&quot;。01

  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02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03 企业的18个方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录CONTENTE

 年轻干部当始终牢记&quot;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quot;,枝叶关情、念兹在兹,做官不忘本、干事不求私;要着眼大局、把握大事、谋划长远,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更要建设良好家风、坚持严于律己要通过党史学习,自觉增强&quot;四个意识&quot;、坚定&quot;四个自信&quot;、做到&quot;两个维护&quot;,捍卫&quot;两个确立&quot;,始终做到政治本色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要时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兰谷遗芳远,最美是文秀。要有&quot;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quot;的无畏底色,用实际行动诠释&quot;为人民服务&quot;的宗旨,在危难之时撑得住、关键时刻顶得住、风险挑战扛得住,不负光辉岁月。民法的作用,是为了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并使之充满活力。第 0 1 部 分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落 实 安 全 责 任 &amp; 推 动 安 全 发 展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基层有着质朴醇厚的父老乡亲,是最贴近人民、了解民意、直面问题的平台,亦是实践学习、锤炼能力、锻造担当的赛场。,推动干部考察员中国直面新挑战,致力于推动全球发展倡议落地落实,变更多&quot;不可持续&quot;为&quot;可持续&quot;。有些年轻干部只在机关大院&quot;喊口号&quot;、在办公室里&quot;遥控指挥&quot;,是永远无法洞悉基层群众的&quot;疑难杂症&quot;、难以抓住&quot;主要矛盾&quot;的。&quot;&quot;那你可以去报考选调生呀,去基层,去贴近群众的最一线。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修订背景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 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 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0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 2004 2006 2008 2010 2011 2012 201430%50%20%

 打好&quot;持久战&quot;。反腐败斗争不仅是一场硬仗,更是一场任重道远的持久战。&quot;四有&quot;即:有责任心,有工作技能,有纪律观念,有实干精神。&quot;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定&quot;不忘本来&quot;路,始终保持对人民的敬仰,当好人民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领路人,深入践行&quot;勤恳为民、务实笃行&quot;的为民理念同时,要突出形式&quot;鲜&quot;,通过将主题党日活动地点搬到基层一线、田间地头、社区邻里,让党员干部到基层大地去听民心、察民情、知民意、问民需,解决群众的&quot;急难愁盼&quot;,在基层一线中提升自身服务意识、业务水平时,也提高了当地群众的收益,有效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修改内容:五个方面 42条第一方面: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第二方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增加了•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 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经济发展&quot;蹄疾步稳&quot;。,并率先垂范落,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单家山村沐浴着乡村振兴的阳&quot;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quot;五千多年文明史,源远流长,而且我们是没有断流的文化。不堪重负,也请你等一等,回过头看一看那个曾经为了梦想一路咬紧牙关、披荆斩棘的自己;要知道,你所追求并为之不懈努力的,正在生活的背风处为你站出一种春天的模样,一点点靠近你。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第三方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四方面:强化新问题新风险防范应对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虛假报告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处充满生机活力&quot;......自包村联户工作开展以来,富蕴县杜热镇到处涌现出包联干部勇当先锋、群众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动人场景。努力把党的精髓自省为昂扬的斗志,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在疑难问题面前迎难而上、敢于碰硬,在急事难事面前敢作敢为、敢于担当;淬炼为无论是在艰难困苦的条件,还是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听妈妈的话:清白做人。&quot;清&quot;者与&quot;浊&quot;相对,&quot;伏清白以死直兮&quot;&quot;夙夜惟寅,直哉惟清&quot;......&quot;清&quot;字素来被用来描述洁净、廉政,是一个带有美好祝愿的文字。先锋文汇邀作者一起来挑错。&quot;&quot;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quot;,总书记在川考察期间始终表现了对民生福祉的高度关注和对百姓生活的细微关心。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第五方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现行法: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 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为&quot;天府粮仓&quot;置好&quot;三道门&quot;功以才成,业由才广。硬实力、软实力,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实力,各级组织部门要以&quot;诚心&quot;引才、&quot;真情&quot;惜才、&quot;实力&quot;用才,蓄好人才&quot;活水&quot;,让人才的力量成为助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quot;波涛骇浪&quot;。磨砺,到新时代新天地中去施展抱负、建功立业,用青春和汗水投入拼搏和奉献,接受挑战和考验,回报祖国和人民,实现伟大理想。毕业生虽然学历层次高、综合素质好,但缺乏社会经验。为了让报刊、信件能及时送到村民手中,外公自告奋勇,每天骑着一辆从废品店&quot;淘来&quot;的破烂不堪的自行车,叮叮当当走村窜户,当起了义务&quot;投递员&quot;。安全生产法之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全员安全责任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受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020年我大学毕业后来到甘肃省通渭县新景乡人民政府工作,跨出校门步入基层已经快两年的时间。我也将继承祖辈和父辈对党绝对忠诚的精神财富,在工作和生活中,践行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像爷爷一样,千帆过尽终不悔,初心不改红色魂!&quot;一尘不染,为大公、守大义、求大我的中国共产党人。一、坚持高站位谋划,狠抓队伍,汇聚组织振兴强大力量要不断完善履职尽责必备的知识体系,提高改革创新、推动发展、驾驭风险的专业能力,养成一丝不苟、脚踏实地的专业作风,发扬孜孜不倦的&quot;钉钉子&quot;精神,不断增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本领。新《安全生产法》简要解读 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新增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T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 全 生 产 法 之 矿 山 安 全

 该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项目还被纳入2022年台前县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选派3名干部到怀柔区对口单位挂职,6名干部到自治区和市两级机关单位跟班学习。&quot;金无足赤,人无完人&quot;。,从而形成创新合力,推动发展创新。,精一行&quot;的事业标兵;要甘当永不生锈的&quot;螺丝钉&quot;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十大亮点• 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一•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二• 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四•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五•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六• 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七•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八•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九十 •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组织工作多而繁杂,有时工作接踵而来,在这种情况下,组工干部更应形成细心的工作习惯。心、增添力量,走好新的&quot;赶考路&quot;。涉及,这也正是很多干部胆敢&quot;慢作为&quot;的深层次原因。为克服缺水对建设进度的影响,采用墩身预制拼装技术;为克服流动沙丘掩埋线路的问题,找到了以桥代路的方式;为形成防沙护路的屏障,同步推进风沙防护绿色工程。基于此,我们要紧紧围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发扬&quot;六个坚持&quot;,把我们的人权事业发展得更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提供了中国方案。第 0 2 部 分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落 实 安 全 责 任 &amp; 推 动 安 全 发 展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主动探索基层业务学习深度,积极向前辈们求教,沉下心来学业务,厚实量的积累,为新的质的&quot;蜕变&quot;做好积淀,在不断学习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发展节拍。他们放下教师身段做起销售本就勇气非凡,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们所售都是农产品。施定点设立39台风光互补2000W发电设备,72户基础电力铺设通电,155户广电网络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入户,325座标准化牧区棚圈机械设备、200口机井现在想想父亲当时的那句&quot;地是刮金板,人勤地不懒&quot;的话,原来在不知不觉中,早已像烙印一般,刻在了我的内心最深处,指引并鼓励着我的成长,时刻...

篇六: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安全法生产法》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于 2021年9 9月1 1日实施学习解读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

 目录ONTENT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1 1新安法十大亮点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亮点一:将“ “三个必须” ”写入了法律新安法十大亮点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 1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2 2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3 3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3 3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新安法十大亮点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二是新安法十大亮点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 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新安法十大亮点亮点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新安法十大亮点亮点五: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完善了两方面内容。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一是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二是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新安法十大亮点亮点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新安法十大亮点亮点七: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大亮点亮点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 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罚款的金额更高•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惩戒力度更大• 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大亮点亮点九: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 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亮点十: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2 2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 “责任到人” ”。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 “一把手” ”职责中首次明确“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四条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要求: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三、落实“ “三管三必须” ”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一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新安全生产法此次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将其提升到了 “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新高度。安全生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一次调整是应急管理部门取代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九龙治水”到“叠床架屋”,“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止。

 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 “三管三必须” ”的新格局。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三、落实“ “三管三必须”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三、落实“ “三管三必须” ”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四、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9 9月1 1日起,安全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或设专职分管负责人!9月1日起,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一般理解的角度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也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假如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的话,那新《安全生产法》根本就没必要设立这条规定。其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四、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妨害安全装置类的行为。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增加两款,即第三、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解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安法十条重点内容六、应按要求投保“ “安责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 “安责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鼓励” ”或“ “应当” ”投保。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

篇七: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dash;《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汇报:夏天 时间:2022年6月13日2022年《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专题学习PPT—202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培训PPT课件—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下面我们就2021年新版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行培训学习。前 言

 目录2《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专题学习1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学习解读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

 PART 1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学习解读

 修订背景《安全生产法》实施发挥重要作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最高峰的时候是2002年,那年死亡大约14万人,现在已经降到了去年的2.71万人,下降了80.6%。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实警醒我们,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风险还没有完全消除,有的还在集中暴露,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虽然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一个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同时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亟需修订新的《安全生产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订主要内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修订主要内容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修订主要内容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修订主要内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修订主要内容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坚持党的领导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这次修改在总则的第3条就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这次修改,在总则的第5条就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在第18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出的要求,是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是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好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在第五十一条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第7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明确规定因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作为重点,完善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强化基础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在总则的第9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是组织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在总则的第8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三是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本次修改新增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四是厘清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八大亮点严厉惩处打击违法行为第一• 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第二• 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惩戒范围更宽。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第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修改修改内容学习

 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四条修改修改内容学习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修改修改内容学习

 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八条改为两条修改内容学习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改为两条修改内容学习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内容学习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内容学习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

篇八:2022年新安全法十大亮点

生产月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2022/5/30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123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4新安全法修改内容解读 5目录CONTENTS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 、 综合法 。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

 对新法的总体把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方针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机制

 首要任务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法律途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

 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02

 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

 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直线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第二款

 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一条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连续处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出事故也将追究刑责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第五十一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

 增加违法条款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六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三十一、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 四 )

 关闭 、 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 、 防护 、 救生设备 、 设施 , 或者篡改 、 隐瞒 、 销毁其相关数据 、 信息的;“ ( 八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生产 、 经营 、 运输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 ,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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