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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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6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2第一部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6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6篇

篇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2 第一部分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23号

  原文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

 一、总体要求 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5 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6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7 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 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9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0 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1 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12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3 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4 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5 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16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7 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8 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9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0 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1 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22 七、加强政策引导

 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3 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4 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5 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26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7 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

篇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3] 1346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发展改革委)

 、 经贸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 各地区、 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

 但是, 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 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 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 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 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 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 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 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 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 对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 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 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 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并编制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三、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四、 施工、 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 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 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 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以及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 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 切实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设计、 施工、 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查的建设项目, 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 00 三年九月三十日

篇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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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安监发〔2015〕268 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驻晋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本通知所称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等建设项目。

 (一)安全预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二)安全设施设计。

 1.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分级审查。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2)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3)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4)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5)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6)按照国家和我省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审查权限。

 3.审查申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提交。

 向市、县(市、区)提交审查申请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申请提交方式。

 4.受理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组织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时,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聘请安全管理、金属冶炼工艺、电气、能源介质及动力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组一般应由 5~7 人(单数)组成,原则上应当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用;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6.审查批复。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3)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7.变更审查。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变更设计: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申请书; (2)变更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

 原审查部门应按照第 4、5、6 项要求受理、审查和批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

 8.项目建设。

 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组织施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安全验收评价。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成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验收组下设专家组。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专家组组长担任。验收组成员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组全体成员组成。

 专家组一般应由 5~7 人(单数)组成,原则上应当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用;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验收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单位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成员单位对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将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未制定并发布有关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9)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验收活动和结果核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应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复和项目进展情况,本次竣工验收工程的范围和时间,拟邀请专家名单及专业职称等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结果的监督核查。接到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报告后,应派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提出监督核查报告。报告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基

 本情况、竣工验收的对象和范围、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是否合法、竣工验收中专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时,应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变更设计应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组织验收时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一)严格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冶金等工贸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要求,做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正常、安全、可靠。

 (二)依法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公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力清单,规范办事流程,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结果的监督核查。对发现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办法》(晋安监管四字〔 2010 0 〕5 25 号)同时废止。国家安监总局出台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有关规定后,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申请书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单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申请单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意见书

  注:相关附件请到省安监局网站“政务公开栏”中“相关表格下载”处下载。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12 月 18 日

篇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转发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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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4-07-25

  各镇(街道)

 安监站:

  6 月 1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左右, 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的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装卸盐酸时, 发生盐酸储罐罐体突然爆裂, 造成 1 死 1 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管, 现将《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4〕 62 号)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提高认识, 精心组织。

 各镇(街道)

 安监站要高度认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结合实际, 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动员和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是狠抓落实、 严厉查处。

 从即日起, 各镇(街道)

 安监站要利用 1 个月时间, 集中力量, 加强监管, 从严执法, 坚决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凡是违反《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的和反复查出同样问题的企业, 要按照经济处罚上限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认真总结, 巩固提高。

 各镇(街道)

 安监站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并形成书面报告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前报市安监局危化科。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 年 6 月 23 日

 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嘉安监危化〔2014〕 62 号

 各县(市、 区)

 安监局,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 嘉兴港区安监局:

  6 月 1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左右, 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的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在装卸盐酸时, 发生盐酸储罐罐体突然爆裂, 造成 1 死 1 伤生产安全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管, 决定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现通知如下:

  一、 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使用和管道输送等各个环节, 以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企业, 未经正规设计、 存在重大安全设计隐患的企业为重点,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全面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项规定》, 全面提升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 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4〕 18 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度是否认真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是否健全, 查出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 企业外聘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

 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和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涉及危险工艺生产装置的自动控制措施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按规定改造完成, 是否适用并正常运行, 是否落实日常检查维护, 安全仪表是否定期检测、 检验合格。

  (三)

 安全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围绕防泄漏、 防火灾、 防爆炸、 防中毒、 防伤害等工作,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在各类生产装置、 储罐和场所安装高低液位、 超压、 可燃和有毒气体(物质)

 泄漏等报警系统, 以及异常情况应急联锁装置, 完善各项操作规程, 设置安全警示告知、 安全标志标识、 安全作业流程,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四)

 危险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动火、 受限空间等八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规程, 是否规范执行国家有关危险作业的标准和规定, 严格危险作业前的风险分析和作业许可管理, 明确和落实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加强作业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过程监督, 是否落实和规范对外承包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五)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情况, 是否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和评估分级; 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情况,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定期检测、 检验合格并有效运行。

  (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涉厂区内外管道标志标识是否准确齐全, 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是否建立并落实管道的定期巡查、 维护和检测制度, 是否发现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 专项整治的安排

 从即日起, 利用 1 个月时间, 由各县(市、 区)

 组织力量, 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在此期间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 46 号)

 要求, 开展以《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4 号)

 为重点内容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分管负责人、 装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再培训活动。

  四、 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 精心组织。“6. 19” 事故是在全市上下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 5 月 8 日视频会议精神的背景下发生的, 事故影响大、 关注度高。

 各地必须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坚决遏制事故再次发生; 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结合《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项规定》 等法规规章再培训活动, 认真落实专项整治措施, 动员和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

 狠抓落实、 严厉查处。

 各地要集中力量, 加强监管, 从严执法, 坚决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 多次查出问题的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企业, 要加大检查的频次, 凡是违反《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的和反复查出同样问题的企业, 要按照经济处罚上限依法进行处罚。

  (三)

 认真总结, 巩固提高。

 专项整治完成后, 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形成书面报告。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应重点总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具体做法(类似经营带储存企业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

 以及取得的成效。

篇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转产扶持 、工伤职工处置、困难补助等配套政策 ,稳步推 进小煤矿关闭退出 t 要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 煤矿企 业兼并 重组小 煤矿 ; 积极 引导 重点 产煤市 、 县发 展替代 产业 ,

 在征地 、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 要加快缺煤地区

 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 八) 进一步简化整合技改审批程序。各有关产煤省 (区、 市) 要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 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 或联合执法机制 ; 简化和规范整合技改煤矿审批和有关证照办理 流程 ,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

 ( 九) 加强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 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

 标和任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有关省 ( 区、市) 落后 小煤矿关闭退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 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 对未完成工作任 一务的地 区,严格限制该地区煤矿建设项 目的核准和审批 , 对工作 完 成好 的地区 ,要总结 推广其 经验和 做法 。

 国家安 全监管 总局 国家 煤矿安监 局 国家 发展改 革委 公 安部 财政 部 人 力资源社 会保 障部 国土资源 部 环 境保护 部 国务 院国资 委 工商 总局 国家能源 局 全 国总工 会 20 14 年 5 月 1

 2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 管三 (201

 4] 4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了 9 起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

 反映出部分企 业没有认 真贯彻落实 有关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 产法律法 规和文件要求,一些地方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力度有待加强。为进 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 事故多发势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一, 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危险化学品自身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危险化学 品和化工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极易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 等造成严重危害,带来较大社会影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 高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真 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 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贯,从指导 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手,强化严格 执法检查,切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形势 的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培训力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培训 工作力度,要把重大危险源、输送管道、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 查治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特别是 《 化工 (危险化学品) 企业保 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4 号) 等方面规定 要求纳入再培训内容 今年 7 月底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完成其分管负责人、

 装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再培训,并组织专题考试。考试不合 5 格 的人 员要 限期补考 ,补考不合 格的 ,要依 法取消其 与安全生 产有 关的任职资格。确保企业在学习、理解的基础上,把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等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得到认真执行 三、强化执法检查 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 地区要抓住 行业特 点,强化对动火 、进入受 限空间等直接 作 业现场的执法检查,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发生事故和 存在重大隐患的、多次查出问题的以及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 即重 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企业 ,要加大检查的频次 ,凡是违 反 《 化工 (危险化学品 ) 企业保 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和反复查出同样 问题的企业 ,要按 照经济处 罚上限依法进行处罚。各地区要每季 度汇总 、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 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情况, 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严肃事故查处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地方各级安全 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以下统称安全许可证) ,且事故调查认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 :

 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 全许可证 1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 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 业 环节发生死 亡事故 的 ,要依法 暂扣其 安全许可 证 2 个月 以上 6 个 月以下 ; 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 暂扣其安全许可证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 年内发生 2 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 :

 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后须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复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有关地方 政府予以关闭,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还要依法 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各有关单位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 个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 5 月 23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 2014 年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 目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政 法 (2O14] j 9 号 经研 究 ,现 将 ((2014 年 安全 生 产 行业 标准 制 修订 项 目计划 下达给 你们 ,并就 有关事项通 知如 下 :

 一、 各项 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组织 领导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按照 《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 订工作细则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 号 ) 的要求做好项 目计划 落实工作,并及时向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 ( 以下简称 全国安标委 ) 或者有关分技术委员会 ( 以下简称分会) 汇报项 目

 有关情 况 。

 201

 4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 目计划 二、全国安标委及各分会秘书处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 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及时组织审查起草完成的标准项目,并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 I :

 1管理业务司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要确保标准项 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 能如期完成的,项 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全国安标委秘书处和国家 安全监管总 局政策法规 司说 明理由 。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 2014 年 5 月 1

 6 日 序 口

 丐 制/

 修订 完成 年限 技术归口

 单位 项目名称 性质 主要承担单位 代替标准号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全 预 评价细则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验 收评价细 则 中国安全生产科 学研究院 、南京地铁 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 A Q 8004- 2007 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中国安全生 产科 学研究院 、南 京地铁 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 A Q 8005- 2007 全 国安标 委 市地铁集 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地 下铁道总公 司、北京市地 铁运营有限公司 l 修订 强制 2014 全 国安标 委 2 修订 强制 2014 啤酒生产企业安全技 术规范 铝 镁制 品机 械 加 工 防 爆安全技术规范 华润雪花啤酒 ( 中国) 有限公司、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安全生产协会 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 司、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 、

 全国安标委 海南省安全生产协会、格力电器 ( 中山 ) 小家电制造有限 公司 、广州汽车集 团零部件有限公司 山东省轻 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协 会、江西晨鸣纸 业股份有限 全国安标委 责任公司 、山东泉林纸业 有限 责任公 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 全国安标委 3 制定 强制 2014 全国安标委 4 制定 强制 2014 制 浆造 纸 企 业 安 全 技 术规范 5 制定 强制 2014 司 、山东省安全生 棉 纺 织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范 生 产 安 全事 故 应 急 演 练指南 AQ 7003- 2007 6 修订 强制 2014 中国安全 生产科学研究院 、国家安全生产应 急救 援指挥 中 A Q/T 9OO7—

 全国安标委 心、南方电网调蜂调频发电公司会、上海纺织 (集团) 有

 2011

 限公 司 国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指挥中心 、中国石 油安全环保技 术 全国安标委 研究院 7 修订 推荐 20l 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 8 制定 推荐 201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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