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违法案例4篇建设法规违法案例 案例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 在设计中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控制了总体规模(600套),其总平面布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法规违法案例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建设法规违法案例
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在设计中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 控制了总体规模(600 套), 其总平面布置、 道路、 建筑物的层数、 层高及总高度以及地下车库、 人防设施, 均按照原初步设计及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的。
但是, 由于原初步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经业主同意, 设计院在设计中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其中包括:
修改了公寓内平面不合理部分; 对电梯间过小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加宽了基础尺寸。由于进行了上述修改和调整, 使得**花园公寓较批准的的规划建筑面积增加了 8100m2。
案情分析:
业主修改设计, 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行为和设计院在**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中, 对原设计所作的修改和调整内容的行为不合法。
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程序的合法化。
为适应市场的需求, 业主为此增加建筑结构的安全和功能, 修改于调整设计方案是正常的。
关健的问题是, 修改方案是否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 是否符合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在初步方案确定以后, 对原设计所确定的面积、 规模、 道路等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与调整, 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一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修改。
本案中, 加宽了基础尺寸设计内容的修改, 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改。
按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修改。
本案中, 建设单位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由设计院直接修改违法。设计院直接修改设计的行为, 也属于违法的行为。
案例处理: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补交规费; 对设计院予以处罚。
篇二:建设法规违法案例
法规案例分析案例1• 2006年, 某市一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建设一栋综合大楼, 10层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通过工程监理招标, 某市建设监理公司中标并与服装厂于2006年7月16日签订了 监理合同, 合同价款34万元; 通过施工招标服装厂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于2006年8月16日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合合价款施工合同, 合同价款4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 建筑公司进入现场施工。
在施工中, 服装厂发现建筑公司进度拖延并出现质量问题, 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并告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了 解情况时, 现在服装厂的综合楼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 开工审批手续。• 问题:
本案中该服装厂有何违约行为, 该如何处理?合签后建
案例2•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栋18层的办公楼, 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照楼层分为三个标段(每6层为一个标段)
进行招标, 并将办公楼的空调设备、 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了 招标发包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了 招标发包。•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3个标段进行招标?•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
案例分析3•2002年7月15日, 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 《工程施工合同》 , 合同金额暂定1900万元。
2002年9月29日, 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 《工程合同》 , 乙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该工程, 工程暂估价为500万元。
2002年12月10日,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 《工程施工合同》 , 将该工程发包给丙公司, 合同金额暂定为1000万元, 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
丙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 《内部承包协议》 , 约定由李某承包该工程, 承包费按丙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算总造价下浮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
2003年11月29日, 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等级为合格。
工程造价经审定为1020万元, 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甲公司990万元, 甲公司实际支付乙公司800万元, 乙公司支付丙公司470万元, 直接支付李某200万元, 丙公司支付给李某300万元, 李某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 举报, 并向法院提起了 诉讼。问题:
1、 本案中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2、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 如何进行处罚?3、 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 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2003年11月29日该工•••
案例分析4• 甲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发包给乙施工企业, 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了 施工合同。
该工程于2010年1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乙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向甲公司递交了 单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 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审核, 并与2010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审核并与年 月乙公司立即交付已完工的工程。• 问题:
1、 乙公司是否及时启动了 竣工结算程序?• 2、 本案中应是甲公司先支付价款, 还是乙公司先交付工程?• 3、 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 甲公司可否主张先交付工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案例分析5• 2004年9月, 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 一份租赁合同, 由租赁公司向建安公司提供塔吊一台, 并约定了 租赁期限、 租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此外, 在合同中还约定:
设备在运输、 装拆过程中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建安公司负责, 其间发生机械损伤由建安公司赔偿;设备在使用过程中, 建安公司不得违章指挥, 不得强令司机违章作业, 并对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负全责; 租赁公司应派司机2名, 工资由建安公司负责; 设备的运输、 安装应派司机2名, 工资由建安公司负责; 设备的运输、 安装均由建安公司负责。• 签约后, 租赁公司派出了 刘某和穆某两名塔吊司机, 刘某后因其他工作离开该工地, 并推荐同行业另一名塔吊司机顾某接替其工作, 但未通知租赁公司。
2005年7月3日顾某擅自违规对该塔吊进行垂直纠偏, 导致该塔吊倒塌, 造成1名工人死亡、 3名工人轻伤及塔吊报废的事故。• 问题:
1、 这起事故中应如何认定责任?• 2、 事故责任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篇三:建设法规违法案例
设法规》 案例汇集1《建设法规》 案例分析2009.3《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 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 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 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 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 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 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 1、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 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 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什么 ?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3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答: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 承担按时、 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 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 在享受该项权利后, 就应当承担义务, 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 并承担保修义务。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4 2、 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什么? 答:
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 使用, 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 一般质量问题, 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 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 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 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 所以, 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 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 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5建设项目分解图例: 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Xx学院新校区学生宿舍办公楼教学楼电气照明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基础工程墙体工程柱梁工程基础垫层防潮层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6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7 M通用机械厂基建科: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
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
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 的时间难以确定, 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
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 工人住宿、 食堂、 厕所搭建费; 办公室、 传达室、 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
; 已购运进场材料费; 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 上交有关税费; 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 同意乙方退场决定, 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8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 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
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
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
合同规定:
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 跨度为12M, 总造价为98. 9万元;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1995年底, 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 材料垫付封款共101. 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未能完工, 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 双方发生纠纷。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9 经查明:
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 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
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 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 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
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 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0 1、 原、 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 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 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 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 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 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1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 , 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 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 与桐乡 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 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 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 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冒险作业, 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4月16日 15时许, 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 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 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 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 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 致使墙身失稳倒塌, 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 沈某等3人轻伤、 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2 桐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 超越承建范围, 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 造成一起1 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 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 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 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1 年, 缓刑1 年。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3[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 第134条规定: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 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了 “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了 “其他严重后果” 为必备条件。
本案中, 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 超越承建范围, 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 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4 同时, 本案也警示人们, 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 无资质、 超越承建范围、 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 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 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 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 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5. 违章冒险作业, 出事将被判刑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6 [案例分析]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 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
, 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 的从业人员 。
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 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 3)
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 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 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 4)
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 作业活动过程中, 并同 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 的生产、 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
( 5)
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引 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 于过失, 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 1 34条规定, 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违章冒险作业, 出事将被判刑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7 据新华社衡阳(2003年)
11月15日电, 湖南衡阳“11·3” 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已被当地警方控制。 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 解到, 李文革当年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 没有通过正规设计单位, 擅自 施工和雇请设计人员, 设计了 两套设计施工图纸, 一套用于实际施工, 一套用于报建, 报建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不一样; 私自 更改了 规划平面布置图, 将原来三栋平行建筑楼改为“回” 字形的建筑楼, 并且将设计的7层楼增至8层, 局部增至9层。
此外, 李文革还采取了少报多建,逃避规费的手段, 擅自扩大建筑面积; 企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私自 雇请人员组织施工, 没有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监理, 并在补办手续过程中编造虚假合同和许可证件。
衡州大厦竣工以后, 没有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 又私自改变衡州大厦底层的使用性质, 没有办理报批程序。
企业安全管理混乱, 制度不健全。案例五:
衡阳大火缘由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8 鉴于这些原因, 联合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对李文革采取强制性措施, 以配合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
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 解到, 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当地警方滞留询问。
与此同时, 一些与坍塌的衡州大厦相关建筑设计人员、 组织施工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也已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性措施。案例五:
衡阳大火缘由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9 案情简介:
S建筑公司五处(乙方)
中标后, 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
4800M2住宅工程。
合同签定后,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
放线后, 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
,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 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
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 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 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 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0 B研究所基建处: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 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 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 需要用 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
所发生的此类费用 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 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 3. 5万元; 2、 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 6. 3万元。 3、 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 52万元。 4、 租赁机械工具费1. 88万元。 5、 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0. 8万元, 合计15万元 6、 顺延工期20天。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1 案例评析: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
许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 也清楚已经批准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 但执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 无章规。
本案中, 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 创造施工条件。
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报规划争取批准, 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
常见的违法现象有:
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
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案例六:
只因不按法规办, 开工损失20万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2案例七:
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3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4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5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6【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 由于工程复杂, 技术难度高, 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 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 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 B、 C、 D、 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 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 邀请, 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 10月 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 A、 B、 D、 E四家企业提交了 投标文件, 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 原因是中途堵车。
10月 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 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 D公司副总经理1人、 业主代表1人)
、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 书面评标报告。
B、 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 第二名。
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 要...
篇四:建设法规违法案例
建设法规建设法规》 》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2009.3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 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 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 不影响学生上课, 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 使用。
使用过程中,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 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 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 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 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 1、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 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2、 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什么 ?《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2
1.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 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 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答:
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 承担按时、 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 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3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 在享受该项权利后, 就应当承担义务, 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 并承担保修义务。
2、 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什么 ? 答:
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 使用, 违反了 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 一般质量问题, 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 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 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 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 所以, 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 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 可请求仲裁或诉讼。《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4
建设项目分解图例:建设项目分解图例:Xx学院新校区学生宿舍办公楼教学楼电气照明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5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基础工程墙体工程柱梁工程基础垫层防潮层
案例二:
工程不按程序办, 还未动工被索赔案例二:
工程不按程序办, 还未动工被索赔4040万万 甲方:
M通用机械厂 乙方:
N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 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就和乙方签定了 施工合同, 并拨付了 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 加快速度, 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度减少物价涨的影响做准备, 搭设临时设施、 租赁了 机械工具、 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 出现了 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 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 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 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
但不开工, 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 大量工作。
经各方面研究决定:
“方案另议, 缓期施工” 。
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 乙方很快送来了 索赔报告。《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6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
M通用机械厂基建科: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
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
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 的时间难以确定, 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
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用报告如下:案例二:
工程不按程序办, 还未动工被索赔案例二:
工程不按程序办, 还未动工被索赔4040万万《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7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 工人住宿、 食堂、 厕所搭建费; 办公室、 传达室、 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
; 已购运进场材料费; 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 上交有关税费; 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 同意乙方退场决定, 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 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
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
订立了 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工程。
合同规定:
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 跨度为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框架厂房跨度为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812M, 总造价为98. 9万元;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
自开工至1995年底, 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 材料垫付封款共101. 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未能完工, 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 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
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 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
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 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 返工费为5.6万元万元。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9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
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 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1、 原、 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 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 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案例三:
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责任难逃《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0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 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 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 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
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 , 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 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 与桐乡 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 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 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 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冒险作业, 留下事故隐患。
2003年4月16日15时许, 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 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 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 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 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 致使墙身失稳倒塌, 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 沈某等3人轻伤、 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1
桐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 超越承建范围, 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 造成一起1 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 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 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 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1 年, 缓刑1 年。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2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 第134条规定: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 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了 “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了 “其他严重后果” 为必备条件。
本案中, 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 超越承建范围, 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 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3
同时, 本案也警示人们, 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 无资质、 超越承建范围、 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的关注, 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 避免因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 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 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时贪图小利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案例四:
施工建房无资质, 酿成事故被判刑《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4
. 违章冒险作业, 出事将被判刑. 违章冒险作业, 出事将被判刑 2000 年11月30日, 秀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 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兴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业资嘉兴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质的情况下, 超越经营范围, 擅自 承接了 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嘉兴市西马桥小区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嘉兴市西马桥小区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的补业务补业务, 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 指派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 ,又无操作证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工杨某、 沈某两人对房管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
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 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面上, 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 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 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 适当的经济赔偿。《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5无任何防护
[案例分析]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 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
, 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 的从业人员 。
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 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 3)
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 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 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
( 4)
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 作业活动过程中, 并同 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 的生产、 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
( 5)
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引 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 于过失, 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 1 34条规定, 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而发生重大. 违章冒险作业, 出事将被判刑. 违章冒险作业, 出事将被判刑《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6
据新华社衡阳(2003年)
11月15日电, 湖南衡阳“11·3” 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已被当地警方控制。 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 解到, 李文革当年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 没有通过正规设计单位, 擅自 施工和雇请设计人员, 设计了 两套设计施工图纸, 一套用于实际施工, 一套用设计人员设计了 两套设计于报建, 报建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不一样; 私自 更改了 规划平面布置图, 将原来三栋平行建筑楼改为“回” 字形的建筑楼, 并且将设计的7层楼增至8层, 局部增至9层。
此外, 李文革还采取了 少报多建,逃避规费的手段, 擅自 扩大建筑面积; 企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私自 雇请人员组织施工, 没有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监理, 并在补办手续过程中编造虚假合同和许可证件。
衡州大厦竣工以后, 没有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 又私自 改变衡州大厦底层的使用性质, 没有办理报批程序。
企业安全管理混乱, 制度不健全。案例五:
衡阳大火缘由案例五:
衡阳大火缘由《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7图套用于实际套用
鉴于这些原因, 联合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对李文革采取强制性措施, 以配合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 解到工作。
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 解到, 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当地警方滞留询问。
与此同时, 一些与坍塌的衡州大厦相关建筑设计人员、 组织施工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也已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性措施。李文革14日案例五:
衡阳大火缘由案例五:
衡阳大火缘由《建设法规》 案例汇集18
案情简介:
S建筑公司五处(乙方)
中标后, 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