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推进措施4篇旧城改造推进措施 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旧城改造推进措施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旧城改造推进措施
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9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 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精神,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持续探索超大型城市有机更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扎实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新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要健全居民群众参与机制、调动各方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实现城市人居品质提升的基础上挖掘文化资源,提升产业活力,向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迈进。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全面摸查 2000 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按照“细分阶段、动态管理”原则,以混合改造“留、改、拆、建”为创新点和突破口,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现有机更新,持续为“老”城市注入“新”活力。
(一)精准施策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2020 年 7 月—2021 年 12 月),完成 2016 年摸查在册、纳入实施计划、目前正在推进的 323 个项目(484 个小区)的改造任务(见附件 1);完成全市老旧小区助残设施改造;完成 2000 年底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需求的摸查工作,基本建成老旧小区数据库;推动一批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的试点项目实施。
第二阶段(2021 年 7 月—2025 年 12 月),按照“成片连片,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数据库存量,建立储备项目库,每年滚动修编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将片区划分为若干实施项目,逐年推进。到 2025 年底,基本完成 2000 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创新改造机制体制。
到 2021 年,进一步完善老旧小区改造的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在项目审批、居民参与、用地管理、房屋管理、产业导入、金融支持和长效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政策制度。到 2022 年,建立完善成熟的老旧小区改造政策体系。
二、实施内容
(一)改造对象。老旧小区是指我市行政区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 2000 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改造内容与标准。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统筹类。基础类要发挥财政资金主导作用,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要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做到能改则改。
1.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绿化、照明、安防系统、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与小区联系的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
2. 完善类。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等内容。如:外立面整饰、楼体绿化、加装电梯、建筑节能改造、机动车泊位等。
3.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以及危房治理、智慧社区、海绵城市、规范化物业管理等。
4. 统筹类。统筹各条块项目实施,聚力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公共服务覆盖群众身边的“最后一公里”。一是市、区各职能部门相互联动,共同谋划,统筹各专业改造力量,协同推进老旧小区“三线”下地、电梯加装、道路整治、雨污分流、二次供水、健身设施、拆除违建、垃圾分类、燃气入户、绿化美化等改造;二是统筹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建设完整社区为导向,逐步构建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为目标,涵盖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各内容对应职能部门共同谋划、同步推进实施。
以上四类改造内容,具体实施类别要结合片区(社区)老旧小区居民需求和实际条件确定。
三、实施路径
(一)混合改造有机更新。挖掘文、商、旅、创价值街区,试点实施“留、改、拆、建”混合改造,支持功能置换、公房分类活化、闲置低效空间再利用等改造方式,引入优质产业、企业,高水平统筹推进有机更新。
(二)企业规模化建设运营。统筹小区存量资源和活化利用低效空间等各类资源,引入市场力量,可通过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要素组合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BOT)等模式,引入企业或国企平台等市场化方式推进,实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生命周期建管一体化。
(三)政府与社会投资组合实施。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的组合原则,引入社会资本组合实施;对于不具备混合改造实施条件,也无法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小区,采取政府“保基本”的原则实施改造。
四、资金筹措
已纳入《广州市老旧小区改造三年(2018—2020)行动计划》 (穗更新函〔2018〕702 号)及历年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按原市、区出资比例继续执行;其他的项目改造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改造资金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参与、居民出资、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多种模式灵活组合的机制。
(一)政府财政资金。各区政府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筹集资金:
1. 统筹“三旧”(旧村、旧厂、旧城)改造项目,在区级土地公开出让时,可将周边老旧小区改造配建项目纳入出让公告一并实施;也可采取联动改造、异地平衡的方式,统筹“三旧”改造项目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
2. 可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比例或一定额度从中提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
3. 各区政府在每年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可提取 0.5%—2%用于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也可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4. 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资金补助和发行政府专项债筹集改造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对各区老旧小区改造进行补贴。竞争性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二)社会资本。区政府可成立区级城市更新公司或引入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通过对既有建筑“留、改、拆、建”,活化利用低效闲置用地等方式,合
理调整使用功能,适当增加经营性功能,获得建设资金和后续管养资金,促进小区实现长效管养。鼓励原产权单位对房改房给予资金支持。
(三)专业经营单位。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明确相关设施设备产权关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四)居民出资。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居民出资,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健全群众参与机制。政府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有出资意愿的小区实施改造。居民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或其他方式出资参与改造:
1. 直接出资参与改造,居民通过集资对楼栋本体(如屋面、外墙、防盗门、楼梯间等)进行修缮;也可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参与改造。
2. 让渡小区公共收益(如户外广告、停车、社区低效空间再利用等收益),通过引入规模化运营企业运营,用于小区的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
3. 完善小区后续管养,小区改造前居民集资建立后续管养基金,并承诺引入专业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的,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4. 支持小区居民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对于集资加装电梯的居民,各区政府根据实际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鼓励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五、金融 支持
(一)量身制定融资方案。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模式特点,推进业务创新、流程创新,开发适宜金融产品。对融资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可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集中金融资源,给予融资支持。
(二)支持片区改造项目融资。对于片区统筹平衡模式或跨片区组合平衡模式生成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探索在本区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的新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金融机构可通过整体授信方式提供融资支持。
(三)支持项目以预期收益提供融资增信。对于小区混合改造类的项目,能够通过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金融机构可以相关设施改造后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为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审议五年工作方案、改造规划、年度改造计划等重要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和政策制定工作,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老旧小区改造配套政策。
(二)强化居民共建的参与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引导居民出资、配合施工、参与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做好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协调联动。充分调动市、区、街(镇)力量,市各职能部门与各区政府紧密配合,加强部门间联动,引导各类企业有效对接,建立集聚发力、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联动工作机制。
(四)加强政策保障。部门协作合力创新改造机制体制,建立 1+N 配套政策体系(1 个实施方案,N 个配套政策),推动社会力量和居民积极参与老旧小区改造。(见附件 2)
七、任务分工
(一)各区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本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区老旧小区开展摸查,编制五年工作方案、改造规划、年度改造计划,开展片区策划;负责整合资源筹集改造资金,引入社会资本,指导参与企业、区职能部门、街(镇)等单位实施改造,强化资金监管;组织将小区内公共区域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管线移交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提升小区社会治理水平,建立长效管养机制,推动建设政务服务、
养老、托育等便民服务体系,为企业入驻社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做好信访维稳、宣传等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数据库,对改造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和精细化管理,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各区政府结合城市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研究完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研究制定相关的资金支持和奖励措施;配合申报中央财政补助及政府专项债工作;统筹老旧小区改造中涉及智慧社区相关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立项等;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和使用监督等;负责统筹政府专项债申报。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审核,安排竞争性补贴资金;协助中央财政补助的申报和使用监督等,配合政府专项债申报。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规划报建、用地等工作,指导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组织老旧小区电梯加装工作,负责推广社区设计师制度,指导、协助在区级土地公开出让时将周边老旧小区改造配建项目纳入出让公告一并实施。
(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相关金融产品,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融资相关材料。
(七)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发挥公益性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工作,并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打造智慧城市标杆项目,助力智慧城市运营生态圈营造。
(八)市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业态更新,鼓励社区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等便民服务企业入驻,支持末端配送企业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对于历史文化保护活化类项目,推动引入老字号企业。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对应职能部门实施老旧小区路面修复、停车场建设和改造等工作。
(十)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并指导区对应职能部门实施老旧小区一户一水表、二次供水等户外供水设施改造和排水单元雨污分流改造等工作。
(十一)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区对应职能部门实施老旧小区绿化建设、口袋公园建设等工作。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并指导区对应职能部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中配套建设养老、社区议事厅等设施;完善广州社区治理模式,发动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共同改善社区环境,解决社区问题,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十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垃圾分类、环境卫生提升;指导燃气企业开展管道燃气入户、燃气管道设施设备改造工作;指导各区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十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篇二:旧城改造推进措施
市旧城改造实施意见 ( 讨论稿)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提高城市品位, 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市域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 四川省、 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旧城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旧城改造, 将旧城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通过旧城改造, 建成配套完善、 功能齐全、 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区, 使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明显改善, 城市规划及道路布局更加合理, 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 全面 推 动 全市 经 济、 政治 、 文化 、社会、 生 态 文明 建设 , 努力 把 邛 崃建设 成 繁荣富 庶 的丝 路首 城 、 望 山 亲 水的 魅 力 家 园 、 和 谐 幸 福 的 文君 故里 。
二、 改造原则 ( 一)
坚持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群众参与 相结合的原则。
旧城改造要以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政策优惠为主导, 通过引 进社会资金,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旧城改造应从实际出发, 统筹考虑, 合理调配, 兼顾中长期发展, 实行“一个片区一个地块一个方案” 推进旧城改造。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旧城改造, 鼓励符合改造要求的居民住
房进行自 主改造。
旧城改造在具体实施上要分析各个片区地块的特点、 主要问题和利弊, 灵活采用改造模式, 实现旧城改造“多赢” 局面。
( 二)
坚持区别对待、 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相结合原则。
旧城改造要结合实际, 对房屋现状较差、 严重缺少配套设施的, 要进行全面改造; 对有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的街区、 院落和背街小巷等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为重点, 统一规划实施特色风貌改造, 特别要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 开发和利用, 以延续千年古城的传统文脉。
三、 实施范围 ( 一)
旧城改造区域范围 邛崃市老城区旧城改造范围:
东起汇源街, 西止西郊路;南起东星大道过五指路口 沿南环路至西郊路; 北起西郊横路沿永丰路至文星街老车站。
旧城改造地块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旧城改造重点区域:
西街下段、 瑞云街两侧片区、 南环路北侧校场路南延线片区、 学道街两侧地块、 南环路沿线零星地块、 北部新中心片区; 二是收储整合地块:
东街南侧九义校及周边地块、 南街西侧南街二小和部队及周边地块。
( 二)
历史文化街区 邛崃市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改造范围:
北起古城楼经大北街、 华德步行街、 兴贤街至文庙街。
沿两侧延伸至大同街和同心巷, 街区保护纵深约为 30 米。
( 三)
自 主改造范围 邛崃市老城区自 主改造地块为 3 处, 一是东街文君酒厂
大门对面地块, 二是街文君酒厂大门西侧地块, 三是文庙街南侧沈家大院地块。
四、 组织实施 ( 一)
旧城改造 旧 城改造区域应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旧城改造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 国务院590 号令)( 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执行。
涉及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国土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开展工作。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 按照《征收条例》 要求,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模拟搬迁申请。
市政府同意启动后,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改造范围内发布模拟搬迁公告。
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的改造意愿和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同意改造户 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 数 95%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2、 同意改造户 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 数 95%的, 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 组织范围内居民协商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初次评估。
根据调查登记和评估结果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 并在改造范围内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 。
3、 模拟搬迁补偿方案通过后, 由市政府与 投资人签订旧城改造投资合作协议, 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人签
订模拟搬迁协议。
在签订户 数达到改造范围内 95%以后协议生效, 若未达到 95%则终止模拟搬迁, 投资合作协议失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后, 由投资人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 由市财政负责对资金进行监管, 保证专款专用。
在投资方与 原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按照 自 愿原则 达成协议后, 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
当宗地范围内 95%的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时, 市国土局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 按照“地随房走” 原则, 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 为投资方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 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政府提交发改、 规划、 国土部门出具的征收要件, 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 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
5、 切实做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工作。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 以产权调换或货币 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由被征收人自 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1)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可采取异地安置或原地返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 愿选择。
选择异地安置的由政府统一选址修建安置房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差价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选择原地返迁安置的由土地取得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在旧 城改造地块内修建返迁房屋进行安置, 原则上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征一还一” 实施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 给予搬家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物管
费补贴、 户 奖。
( 2)
实行货币 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补偿安置的, 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及省、 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实行货币 补偿, 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实行货币 补偿的, 给予搬家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物管费补贴、 户奖、 面积奖和购房补贴。
以上相关费用 具体标准由征收部门 会同 相关部门 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 二)
历史文化街区改造 按照“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 多元投入” 的原则, 由市政府负责对改造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改造和自 主改造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使街区的整体风格符合邛崃市的文化底蕴和城市发展定位。
1、 私有产权房屋改造 由私有房屋产权人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规划和改造设计要求, 经申请审批后由产权人对房屋进行自 行改造。
2、 单位产权房屋改造 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 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规划和改造设计方案要求, 自 行实施单位房屋改造。
( 三)
自 主改造 鼓励临街范围小, 周边建筑密度高, 不具备成片改造开发条件的零星老旧 房屋, 产权人提出 申 请经规划审批同 意后, 可实行自 行改造。
符合自 主改造范围条件的房屋产权人,按以下程序申请自 主改造。
1、 由产权人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市规划局对其申请自 行改造的条件进行审查, 并向申请人提出自 主改造方案及设计条件。
2、 申请人按照规划部门自 主改造设计条件要求, 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 报市规划局审批。
3、 待市规划局批复后, 产权人按照市规划局实施方案进行自 主改造, 且应符合“房地一致” 原则。
并接受规划、建管等部门监督管理。
对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和符合自 主改造条件应拆除的房屋, 由产权人自 行拆除, 并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改造, 政府对拆除原有房屋不给予补偿。
五、 优惠政策 ( 一)
经营性改造项目
实施旧城改造经营性的项目 , 应在地块公开招拍挂时,设定该地块原地返迁安置的条件。
实行原地返迁安置的, 政府免收返迁安置房面积部分各类行政事业性相关收费、 税收和政府基金; 对超出返迁安置面积部分的按照现行标准全额征收。
产权调换无原地安置的项目 , 按照规划新建房屋面积全额征收各类行政事业性相关收费和政府基金。
( 二)
社会参与投资项目
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旧城改造, 将旧城改造中实现的税费地方分享部分、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 按收支两条线的办
法, 对投资者实行回报。
政府公开招拍挂土地时, 社会投资者必须参与招拍挂且挂牌拍卖价以拆迁成本作为底价拍卖。
若投资者取得该宗土地, 则不再支付投资者利息回报,只将土地出让溢价部分按照投资者三成、 政府七成的比例进行分享。
若投资者未取得该宗土地, 政府将按照投资者前期拆迁总经费垫资总额的 10%给予利息回报, 同时将土地出让溢价部分按照投资者七成、 政府三成的比例进行分享。
( 三)
自 主改造项目 。
按照规划新建房屋面积扣减拆除同等房屋面积后, 超出面积部分按照现行标准全额征收相关费用。
( 四)
历史文化街区打造项目 。
对私有产权房屋和单位产权房屋按照 规划设计方案实施自 行改造的免收配套费。
同时, 对私有产权房屋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 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予以兑现。
以上政策仅适用 于邛崃市旧 城改造范围和历史文化街区打造范围。
六、 保障措施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确保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成立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 市委、 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市监察局、 市信访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建管局、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 市财政局、 市发改局、 市投商局、 市公安局、 市房管局、 市经信局( 信息办)、 临邛镇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
建管局, 由建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全面负责旧城改造的组织、 协调、 实施和监管工作。
( 二)
落实工作责任。
各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在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主动支持、配合、 协调落实好旧城改造工作, 形成合力攻坚态势, 确保旧城改造工作依法依规、 有序推进。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旧城改造有关优惠政策制定、 投融资合同的指导和把关。
市建管局负责编制旧城改造项目 具体实施方案, 牵头制定推进旧城改造的政策和措施, 参与组织旧城改造项目 的招商工作, 做好旧城改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规划局 负 责编制全市旧 城改造片区规划和编制近期旧城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 协助市建管局编制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市国土局负责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 公开交易、 土地出让、 用地报批等政策措施, 协助市建管局、 市规划局编制旧城改造实施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组织实施旧城改造项目 的招商工作, 牵头负责旧城改造项目 涉及的集体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市房管局 负 责组织旧 城改造项目 实施前期的摸底调查测算工作, 负责制定完善旧城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方案, 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协助市建管局等单位编制旧城改造项目 实施方案和优惠政策制定。
市财政局负责旧城改造实施项目 资金的筹措、 使用和监
管, 负责参与旧城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制定。
市发改局负责旧城改造项目 立项工作的指导和办理, 做好旧城改造项目 的编制包装, 积极向上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市公安局 负 责协助处理旧 城改造项目 中 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确保社会稳定。
市经信局( 信息办)
负责旧城改造项目 涉及的自 来水、供电、 天然气、 电信、 移动和兴网传媒等杆、 管、 网线的迁改协调工作。
市投商局负责旧城改造项目 招商工作的指导, 参与协助旧城改造项目 优惠政策的制定。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要按照单位职能要求各司其责, 全力支持配合, 为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保障。
( 三)
科学编制规划。
围绕我市“363” 工作计划, 高起点、 高标准、 高品位地编制好旧城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旧城改造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 与整治旧城环境相结合, 与保护历史文脉、 历史建筑相结合, 与城市的产业提升相结合, 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 突出规划对旧城改造的主导地位和引 领作用。
坚持先易后难、 循序渐进, 一次规划、 分步推进, 对符合规划要求、 环境急需整治、 资金落实到位的, 优先安排改造。
( 四)
拓宽融资渠道。
要大力拓宽融资渠道, 想方设法筹措旧城改造建设资金, 采取“向上争取、 以地生资、 招商引 资、 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 等多元化的建设投融资机制,
通过旧城改造, 实现城市得发展、 群众得实惠、 开发主体得效益的共赢目 标。
一是要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旧城改造。
优化招商引 资环境, 以经营性项目 为重点, 加大招商引 资力度, 盘活城市存量资产, 积极引 进和支持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
二是要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 依托市国有平台公司, 实施城市经营性资产的开发和经营, 加强土地的收储和经营, 切实解决融资贷款问题,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
三是积极鼓励支持符合自 主改造条件的居民参与旧城改造, 缓解旧城改造政府投资压力。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融资力度, 加强与金融机构尤其是与政策性银行的联系, 积极争取信贷支持。
( 五)
支持项目 建设。
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 强化服务意识, 制定保障措施、 相互支持配合, 对旧城改造的项目 立项、 土地报批、 拆迁安置、 建设管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一套高效便捷的运行机制, 为旧城改造的顺利推进提供优质服务。
( 六)
广泛宣传动员 。
要充分利用报纸、 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 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开展旧城改造宣传活动, 使旧城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措施家喻户 晓、 深入人心。...
篇三:旧城改造推进措施
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实施方案 积极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政发[2013]24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16]16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2013〕3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群众的宜居幸福指数为出发点,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为目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将旧城区打造成彰
显城市风格、体现地域特色的现代化新城市。
二、改造原则 (一)政府主导、街道实施 旧城区社区(村庄)改造采用政府主导、街道实施模式,由街道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国有企业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信誉度高、资金雄厚的知名民营企业参与。
(二)尊重意愿、惠及民生 社区(村庄)改造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征得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后实施;充分考虑群众和村庄的切身利益;按照城市组团的理念做好安置区的规划建设,统筹并优先配套完善教育、医疗、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建设施,切实改变群众的居住环境,营造和谐幸福家园。
(三)片区规划、分步改造 结合市政路网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等实际,对城市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按照片区将现有村庄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优先选择影响城区道路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形象和产业发展的社区(村庄)分步实施改
造。
(四)打造景观、提升形象 围绕墨水河、龙泉河两岸预留充足空间,用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及休闲空间建设;提升烟路、蓝鳌路、鹤山路等重要道路两侧景观及城区西部、南部等主要出入口形象,加快推动城市向现代化、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五)积极推进、扎实有序 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旧城区社区改造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六)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已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政发[2012]55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启动实施尚未结束的改造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街道及企业可继续执行原规定的相关条款,也可在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不重复享受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所在街道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市旧城区和蓝谷社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批准后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改造范围 旧城区(原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社区(村庄)。该范围北至威路、南至城阳界(不含三里庄、山前社区)、西至规划的马山路、东至 204国道,共 67.34 平方公里。
旧城区范围之外具备改造条件的社区(村庄),经市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商业及服务类房屋采用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办法 (一)房屋性质认定 1.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2.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
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4.其他。无房地权属证件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所在街道组织村庄会同相关机构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补偿意见。
(二)应补偿面积 1.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 10 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均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 10 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业及服务类,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4.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25 平方米以及房屋建筑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 45 平方米的,参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补偿 安置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另行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1.选择房屋补偿的,以确认的住宅或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1)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院落用地根据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级别,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助费,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不再评估,按院落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 8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费。(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被搬迁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占地面积的,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
用权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其他合法附属物、构筑物等另行评估给予补偿。(住宅与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予以评估补偿。
(四)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每户 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 1500 元。
(2)临时过渡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高层安置楼房不超过 36 个月)及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根据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的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 个月。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 10 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 45 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
费按 45 平方米计发。
(3)经营性补助费。沿路(街)底层或与底层共为一户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以确认的被搬迁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1 年以内的(含 1 年)每平方米 10 元,2-3 年的(含 3 年)每平方米 20 元,3 年以上的每平方米 30 元。其他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计发。沿市政道路的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其他补助事宜,参照已启动实施的改造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 20 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选择房屋补偿的,以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计发,因搬迁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45 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一次性
计发 10 个月。
(五)奖励 1.住宅房屋。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 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计算公摊面积或临时过渡费的基数);多层楼房住宅选择房屋补偿的已增加公摊面积,不另行奖励 10 平方米的补偿面积。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 万元,具体发放方式由搬迁人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2.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 1 万元,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腾房的每户再奖励 1 万元。
六、集体经济用房 社区(村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按村民应补偿住宅房屋面积 7%的比例,在安置区内配建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仅限村庄自用或对外租赁,所产生的租赁费等收益,专项用于集体经济发展、村民福利等支出。配建的商业用房不得抵押或销售,具体管理
办法由街道组织村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改造程序 (一)项目前期论证 1.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街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旧城区社区改造年度计划。
2.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单位,要根据旧城区社区改造年度计划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组织社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村庄按程序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 95%以上村民同意改造后,指导村庄起草、拟定《村庄改造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人社局、应急办、住宅办等相关单位审查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拟定的《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参与改造的企业基本情况; 街道及村庄与企业约定的改造资金测算和后续保障措施;安置房建设模式及相关情况;供热及供气配套费缴纳时间;安置房产权证办理时
间;按应补偿总面积增加 10%供村民选择户型的住宅面积等内容。由村庄按程序召开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应包括:旧村址用地土地征收补偿费专项用于村民房屋搬迁、安置补偿的意见;安置房供热方式;安置区位置及初步规划方案;物业服务企业选定;回迁居民车位使用;物业、供电、供热、供气费用缴纳等规定。
3.改造项目所在街道应组织指导搬迁人,在不突破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改造项目及村庄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按程序论证并公开征求被搬迁人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被搬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应包括安置区位置及初步规划方案;安置房供热方式;物业服务企业选定;回迁居民车位使用;物业、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缴纳等规定。
4.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社区(村庄),符合改造条件或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按程序实施改造。
5.相关街道在编制旧城区社区改造计划时,
应根据旧城区道路建设计划,对贯通或拓宽道路需搬迁部分房屋的村庄,提前论证实施整体改造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适时启动改造。
(二)土地开发整理 根据政府主导、街道实施的改造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程序、成本核算、成本审核确认、土地处置等事宜,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16]16 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安置房屋建设及土地处置 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安置房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安置房屋的规划设计、建设配套;组织村庄做好村居民回迁等相关工作。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及室外环境标准不得低于改造项目周边区域同类商品住房的标准。改造项目安置用地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其余土地同时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
划依法按程序及时公开处置。
(四)改造成本测算与确认 1.街道对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等所需的资金进行测算, 参与改造的企业或开发整理单位将前期资金足额缴存给街道,并根据房屋搬迁、安置房屋建设计划进度,拟定后续资金及时到位的保障措施。改造资金测算结果及保障措施应纳入《村庄改造实施方案》中。
2.经测算资金不能实现平衡的改造项目,由所在街道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3.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或安置房屋建设的成本和费用,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政发[2016]16 号)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45 号)的相关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成本审核认证)。
八、资金筹措 (一)改造项目所在街道要通过多种方式拓
宽社区改造融资渠道,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融资模式。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对接政策性或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取给予融资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社区改造,按照与国有企业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相关资金扶持规定。
九、资金扶持 (一)土地净收益 1.改造项目原则上在村庄旧址用地面积内(含异地建设的改造项目)享受资金扶持。村庄旧址用地包括村庄内村(居)民住宅和非住宅、社会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工矿等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市政道路和公路)。村庄旧址用地面积,由所在街道提供村庄旧址土地利用现状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宅办等单位及街道共同确认。
2.村庄旧址用地面积内可享受资金扶持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实现的土地出让收
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提取相关基金后,净收益补助所在街道,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建设。
(二)税收地方留成 1.在村庄旧址用地面积内建设的回迁安置及商业开发房屋,由建设单位上缴的土地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及销售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属于我市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所在街道等额财政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建设。
2.建设单位上半年上缴的税款,在当年第二季度以后申请审核;下半年上缴的税款,在当年第四季度以后申请审核。由...
篇四:旧城改造推进措施
x 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x 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坚持科学化管理理念,通过小区全面改造、重要街区精准改造、片区综合提升,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改造范围。2010 年前建成,居民改造意愿 强 烈、配套 设 施老化或损毁严 重、 环 境 脏 乱差、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城市或 县 城(城 关镇 )住宅小区(含 单栋 住宅楼)。已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旧城改造、低效用地改造,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暂不予纳入。
(三)工作目标。在确保完成 2000 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逐步推动 2000 年至 2005 年间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在地方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扩展至 2010 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中心城区(包含 芗 城区、 龙在 文区)力争在 2021 年底 实现2000 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全覆盖,其它 县 (区)、 开发 区(投 资 区、高新区)原 则 上 应于 于 2022 年底前成 完成 2000 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 务 。到2023 年底,全面完成我市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基本实现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防疫设施完备、居住环境整洁、社区配套齐全、管理机制长效、文明和谐宜居的目标。
二、整治原则
(一)明确 责 任主体。建立“市级筹划、县(区)级统筹、街道(城关镇)组织实施,社区参与落实管理”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机制。市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通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协同推动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负总责,统筹整体推进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街道(城关镇)负责组织协调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小区物业长效管理;社区全程参与老旧小区改造与管理具体工作。各地可由牵头单位或有经验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
坚 持集散 为 整。坚持系统综合改造,鼓励连线成片改造,统筹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形成整体改造效应。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独栋、零星、分散的楼房和老旧小区进行归并整合,统一设计、同步改造,形成组团、成片式的物业化管理模块。通过对小区“红线内外”小微地块、边角地等空间进行改造,开辟新停车泊位,缓解居民停车难,实现老旧小区环境的整体提升。
(三)
统筹专项 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应统筹实施 供水、供 电 、供气、雨污 管网、弱 电 等基 础设 施改造。涉及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递、治安等基础设施增设或改造规划或计划的,应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相衔接,服从老旧小区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同步组织实施各专项改造,个别老旧小区确需单独实施专项改造的,专项改造责任单位应当征求属地住建、城管部门意见,减少重复施工给居民造成不便。鼓励以共建共享方式建设光纤系统,实施通信(广电)缆化下地改造,有关工程施工的分工界面参照《xxx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xxx 省老旧小区通信管线改造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闽通信发展〔2021〕1 号)有关精神执行。
(四)把握改造重点。对照《xxx 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划分的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标准,重点实施基础类改造内容,提高完善类改造内容的覆盖面,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提升类改造内容。围绕小区违建拆除、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消防安防设施提升、环境景观整治等,做好十个方面:一是“拆”,拆除房前屋后楼顶全部“两违”建筑;二是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排水系统;三是实施“供水、供电、供气”改造,实现水电气“一户一表”全覆盖;四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完善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屋);五是实施强弱电管线规整,原则上应缆化下地;六是实施消防安全整治,完善消
防设施;七是实施安防设施改造,增设监控、完善门禁(道闸);八是集中整修小区破损道路,打造平整、美观、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九是修缮空鼓外墙,修葺拆违部位;十是完善路灯照明,增设智能充电桩。
(五)健全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改造同步推进、无缝衔接,实现小区后续管理的专业化、常态化,保障改造提升成果。在改造前,镇(街)要根据小区实际,组织指导小区对改造后小区施行的管理方式(物业服务或自治管理)达成一致意见。物业企业要从方案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全程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未实行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由镇(街)、居委会代履行以上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国企物业,由镇(街)统一委托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实行托底过渡管理,具体办法及奖励支持措施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改造规划。各地应开展辖区拟改造小区调查摸底,了解改造需求和重点,形成改造项目清单,编制老旧小区年度改造计划,生成改造项目储备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实施改造。国有企事业、军队所属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二)制定改造方案。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街道(城关镇)、社区、规划设计单位、管线单位、小区业主代表等组成工作专班,“一小区一方案”制定改造方案,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反复踏勘现场情况、对接综合不同专业、全面统筹落实海绵城市要求、截污纳管、垃圾分类、景观绿化、停车泊位、智能安防等项目,形成改造内容清单。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参与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项目,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鼓励采用 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推进项目建设。
(三)方案评审把关。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结合实际,反复讨论、研磨、优化形成的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建议,并优化和完善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还应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互动,不断根据现场实际及时调整
优化方案。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实施进行全过程技术指导,及时出具优化设计修改意见。
(四)工程质量管控。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公布投诉热线电话、明确现场联络人,接受居民群众投诉、咨询及监督。监理、设计、施工、管线等技术团队要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对隐蔽工程全过程监管。住建部门要牵头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施工业务培训,会同城管部门组建精细化管理工作组,对每个老旧小区改造进行现场指导、巡查和监管,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相应记录,作为验收查验内容之一。
(五)工程竣工验收。老旧小区改造完成退场前,由属地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通管、镇(街)、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等单位共同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全体人员应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 xxx 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市城管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市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民政局、体育局、教育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通管办、残联、总工会、税务局、公积金中心,国网 xxx 供电公司、xxx 广电网络 xxx 分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芗城区、龙文区、xxx 高新区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指导各地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二)多方筹集资金。通过居民合理出资、国家和省级补助、管线单位出资、社会力量参与等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改造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其中中心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筹集。老旧小区改造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严格任务考核。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作为全方位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超越行动计划和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运用到相
关考评中。市城管局要牵头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强化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并落实工作例会、信息报送、工作跟踪反馈等制度,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