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援工作纪实6篇法院受援工作纪实 编者按:一年前的10月1日,《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法律援助”受到政府和普通百姓的空前关注。&ldq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受援工作纪实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法院受援工作纪实
按:一 年前的 1 0 月 1 日,《 江 苏省 法 律 援助 条 例 》 正 式实施。“法 律援助”受 到 政府 和 普通 百 姓的空前 关注。“法 律 援助”和“因 特 网” 、 “沙 尘暴”等 一 起作为热 门词 汇 被收 入 了 200 1年新修订 的 《 新华 词 典 》。“物 质 财富的拥有,可 以 有先后 之 分 司 法正义 的获得,不 能有先后 之 别;法律援助,让 人 人都能够 平 等地站在 法律 面 前”。司 法 部律师公 证 工 作 指 导 司司 长宫晓冰这句话说出 了 我 国 设 立 法 律援助 制度 的基本 用 意 — 让 困 难家庭也能打得 起官 司、请 得 起律师,让 他们感 受到司 法的公 正。了电 话通知 的方 式,利 用 晚上 时间亲自将 口 信 送 到 吴家。随后,吴家连遭不幸,其 妹婿重 病 去世,妹 妹生病 住院,母亲年迈,女 儿幼 小,三代孤 苦,可 怜 无 助。李律师 和 林擎宇律师 (二审辩护律师) 十多 次 前 往 吴 家,向受援 人 家属传 递 法 律援 助组织 的 关 怀,消除 她们因亲 人 被判 死 刑 而对法 律 产 生的 误 解。不 吸 受援 人 一支 烟,不 吃 受援 人 一 顿 饭,和 风 细雨 般地援助 让吴晓 明 多 次 泪 流不 止。他在 给 亲属的遗言中 写 道: “这 两 位律 师是世上的 大 好 人,我心 满 意 足 了。请 代 我 给 两 位律师送一面 锦 旗。一 定,一 定。’ ,按 照儿子的 遗愿,7 0 多 岁的 老母 亲 独自一 人 来到 南 京 市法 律 援 助中 心,送上 一面 写 有` ·人 民 律师,维护 人 权’ ,字 样的锦旗,了却了 儿 子 的 心 愿。法 律 顾 问 为 老 人 赢 回 七万 赔偿死 刑 犯给律 师 送锦 旗李洪瑞 南 京 联合律 师 事务所 律 师,同 时也 是特 困 家 庭 义务法 律顾 问团的成 员。目 前,李 律师 手 上 正 在 代理 见 义 勇 为烈士 薛 爱苹 之 妻井 芹 的附 带 民 事诉讼案。8月3 1 日,星 期 六,我 们 见 到 了 李 律 师。前一 天,他 为了井芹的案 子又 去 了一 次 法院。说起 井芹,李 律 师 非 常 平 静。“她是我许多受援 人 中的一个,她 家 是 鼓 楼 区 百户 特 困 家庭 之 一,祖孙 三 代挤在 两 间 房 子 里 … … 在 决 定 为 井 芹 代 理的 当天 晚 上,我 就 一 路打 听 着 去 了她家,天 黑 不 好找,绕了一 大圈。其 实,我 完 全 可 以 打个电 话 让她过来,可法 律援助就是给 人 送温 暖 的,就是 让人 感 到 温 暖 的;上 门 服 务理 所 当然。”这 一 天,李律师 还要去 井芹 家了 解情 况。南 京 的“秋 老虎’ ,依然 很嚣 张,他骑着 自 行车在 烈 日 下 穿过了 大 半个南京城。上门 服 务,他乐 此不 疲。听 说李律师 还 是顾 问团成 立 大 会 的发 言 代表 时,我们就 让他 谈谈法 律援 助,他很 有感慨:“律师代表 着 社 会的 良知,办理 法 律援 助案 件是律师 义 不容 辞的责 任。代 理 吴 晓 明 的 案子,让 我 对法 律援助有了进 一 步 的 认 识。那 是1 99 9 年 的 事 了 … …’ ,那年 年 底,李 洪 瑞律师接 到 南京 市法 律援助 中 心 的指 定辩护 通 知 后,距离 法 院 开 庭 只 有 8 天 了。贩 毒 嫌 疑人 吴 晓 明见到李律师 后,竟 哭 了 起来,他说:“我家 里 穷,没 钱 请 律 师。号子里 的 人 讲,指定 辩护 律 师都是 做 做样 子,根本 不会用 心辩护。
”就 是这一句 话,李律师牢 牢 地记在 了 心 里。他仔 细阅读 了全 部 卷 宗材 料,为 了 做 好 充 实 细 致 的 辩护 准 备,还 自掏腰包,复 印了所有材 料,并 用 标 签 对其中疑 点、重点作了标 注。为分析 案 情,李律师 冒雨 到 刑警 大队 调查情 况;之 后,他 精 心撰 写发 问提纲 和 辩护 词。在 庭上,李 律师 一丝 不 苟、辩护 有 据,完全消除 了 受援 人“指定辩护 是走 过 场”的顾 虑。开 庭前,受 援 人 吴晓明 提 出 想在 开 庭 时 见 一 见 自 己 的 母亲、女 儿 等 亲人。李 律 师考虑到吴 家 老的老、小的 小 便 放弃为 了 让法 律 的阳 光 关 照 到更多的 困 难 人 群,今年7月 初,南 京市鼓 楼 区 司 法 局成立了 特 困 家庭 义 务法 律顾 问 团,为全 区特 困 家庭 免 费提供 各 种法律服 务,帮助他们解决生 活 中遇 到的法 律 难 题。据 了 解,特 困 家 庭义 务法律顾 问团 由该 区 司 法 局 法律援助中 心组 建,由2 2名 律 师、公 证员、司 法助理员 和法律工作 者 组 成。顾 问团 与特 困 家 庭订 立 聘 用 协 议,通过定期 联系、及 时服务 的 方式,为特 困 家 庭 提供法律咨询;草 拟、审 查、修 改 法 律 事 务 文 书;开展法 律宣传;参 与 并帮 助 解 决其 家 庭 矛盾 和 外界纠 纷;根据 中 心 安排代理 特 困 家庭 参 加 民 事 及 行政诉讼 或仲 裁活动;帮 助办理公 证等。
篇二:法院受援工作纪实
人 大 建 设 》 2001年 第2期 / 连心桥畔 2000 年 l0 月 12 日上午, 在焦作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l3次会议上,当参加会议的2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按下 “赞成” 键的时候——《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 (试行)>获得全 票通过。法律援助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一项促进司法公 正、 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要司法制度。
1996 年重新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以法 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
1998 年 l0 月29 日.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揭牌运 行。1999 年 1 月,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安民欣然提笔写 下了“实施法律援助, 保障公民权利” 的 l2个大字, 同时, 又 为<焦作法律援助>简报题写了刊头。
在焦作市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 同志的共同努力下, 焦作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令人欣慰 的成绩:
截至 2000年9 月底, 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免费 提供法律咨询 10300余人次,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2900余件,
批准援助 1 436 件。
但是,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泛, 且需 要社会各界、 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正常运行的工作, 而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法律援助的专项法律。为了得 到与法律援助事业密切相关的各部门的理解、 关心、支持和 配合, 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与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发了关于刑事、 民事法律援助工 作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规定了法院指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的具体范围和方式; 民事法律援助当事人缓、 减、 免法律服务 费、 诉讼费的程序和方法;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工 作中的必要费用由败诉的非受援方承担。
二是与市中级人民 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联合发出了《 关于法律援助工 作有关事项的联合通知>,具体规定了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 持、 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与劳动仲裁 部门共同商定的法律援助仲裁案件, 市劳动仲裁部门应及时 受理、 审查及裁定; 对无力支付仲裁费用的, 凭法律援助中心 的公函, 予以缓、 减、 免收费。四是与市残联、 市妇联、 市老龄 委、 共青团市委等单位分别签发了关于做好残疾人、 妇女、 儿 童、 未成年人、 老年人及下岗职工法律援助的通知, 具体规定 了受援的对象、 范围和程序。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也正是凭 借与有关部门签发的这些文件和司法部门制订的一些内部 规定运作着。但是, 这些内部规定对其他部门并没有任何约 束力。这就给新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种种意想不到的 困难 :
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两位工作人员为一件法律 援助案件至 怖 内某家医院, 拿出介绍信, 想让院方为他们查 看一份病历提供方便。
谁知该医院的一位负责人竟振振有词 地说:
“你们是—个单位, 我们也是一个单位。凭什么我们要 让你们查看病历?” —————位开着私人轿车、 手持 “大哥大” 、 一身名牌包装 的个体老板来到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 。
为 了 维 护 弱
——《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 ● 王新四 帮助他与别人打官司。当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向 他讲解了受援对象的条件后, 这位拥有百万元资产的个体老 板还有点愤愤不平:别人来这儿就可以请律师打官司不掏 钱, 怎么偏偏我就不行? 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去某个单位送公 函, 这个单位的有关人员要么是直截了当地拒收, 要么是相 互推诿扯皮, 使一些急办件被贻误,带来一些本不该发生的 麻烦。一些应该受援者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援助。
在焦作全市 300 多万人口中, 按照有关规定, 130万 人属于法律援助对象——6o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70 万, 残疾人 l0万, 优扶对象3o万, 农村贫困人1 2:
r 6 1 :
I~ 内的待 业人员、 企业富余人员等, 这些人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如 果按国际惯例即干分之一来测算, 每年全市将有法律援助案 件 1 300件, 每件案件以平均800元计算, 共需经费100 余万 元。
而政府财政每年只能拨款数万元, 真是杯水车薪。
在目前 的经济条件下, 政府也不可能全额拨付。此外, 由于没有—部 规范性的专项文件, 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其他筹资渠道,致 使有些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举步维艰。
————面对诸如此类的种种困难和问题,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和 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者不谋而合地想到, 应该尽快制订出—部 法律援助专项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把起草 《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 (试行)) 草案的任务, 交给了焦作市司法局。接受任务后, 司法局参照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河南省司法厅的规范性文件, 又 参考了兄弟省、 市的经验和具体做法, 于 1998年 l 1月草拟了 《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 (试行)) 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
又将修改后的<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 (试行)>草案送请河南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昔 的 权 益
式 行)》 出台
己 事
繁宝
连心桥畔/ 《 人 大 建 设 》 2 0 01年 第2期
省司法厅征求意见, 并进行了多次修改。
1 999 年年初, 焦作市司法局将按照章、 条、 款、 项结构所 草拟并反复修改后的《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报 送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项, 列入市人民政府 1 999年 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1 999年 6 月9 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将<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讨论稿分别发送 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总工会、 共青团市委、 市妇联、 市教委、 市劳动局等单位广泛 征求意见。
同年7 月8 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又召开 了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当面听取了与会人员
的各种意见。
1 999年 8月24 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第 lO次常务会议审 议并原则通过了《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 , 并以
焦作市人民政府焦政文 【 1999】
1
1 6 号文件的形式, 提请焦作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研究,认为由一级人大 常委会作出通过法律援助的专项规范性文件, 在河南全省尚
无先例,一定要慎之又慎。决定将初审这个草案的任务交给 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要求拿出
切实可行的有价值的修改意见。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 织人员于2000 年3 月6 日 至 20 日,到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 比较好的北京市西城区、 辽宁省沈阳市、 辽阳市、 大连市、 旅顺 市以及山东省济南市、 烟台市、 青岛市和威海市, 实地考察了 法律援助法制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
2000 年 5 月 I1 日,焦作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和内 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又召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中级人 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等单位开会, 通报 了外地法律援助法制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向与会者提出了对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的初审建议, 将《 焦作市 法律援助办法 (试行)》 (草案) 由原来的 lO章4l 条修改为9 章45条, 对法律援助的概念和含义、 制定试行办法的目的和 依据、 原则和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法律援助对 象的具体条件标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的程 序, 援助人员、 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和 使用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都予以明确 规定。
经再次广泛征求意见, 各有关部门和人员普遍认为, 修改 调整后的《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 , 条理更加清 晰, 结构较为严谨, 设置更趋合理, 依据比较充分, 操作更为方 便。
在这种情况下, 负责修改工作的焦作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 究室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提出了3条 建议:
第一, 关于《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的出台 方式, 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由市 政府颁布实施。
第二, 关于法律援助宜采取的概念及其表现形 式,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概念界定标准不一,有 “行为 说” 、 “义务说”、 “职能说 等几种。
“义务说”认为法律援助是现 代法制社会要求国家必须承担的国家责任,是受法律保护并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 “职能说” 认为法律是 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法律援助工作以现有司法行 政部门的律师管理机构来组织实施; “行为说” 认为法律援助 是政府与社会相结合而进行的一项社会救济行为,是对当事 人缓、 减、 免诉讼收费并提供法律帮助的司法救助行为。结合 焦作市的实际情况, 建议采取“行为说”的形式。第三, 对焦作 市人民政府于 1999年 8月24 日第 lO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 则通过的<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提出了具体修 改调整意见。
2000年 9 月28 日 上午,在焦作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
1次主任会议上, 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德儒向 主任会议作了<关于<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起草说 明》 。宋德儒在说明中讲道:
焦作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尽管做了 大量工作, 由于没有专门法律、 法规约束, 基本上处于自由无 序状态,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在实施中遇到了许多司法行政部 门难以解决的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尚在 论证阶段,先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我市 的法律援助工作, 势在必行。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向 主任会议提交了 <关于法律援助法制化建设情况的考察报 告>, 同时提出了关于<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的 出台方式、 关于焦作市宜采取的法律援助“行为说” 的形式和 关于对该草案的具体修改调整意见。
焦作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主任会议经认真讨论,
认为<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 已经基本成熟, 由
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再作个别文 字改动后,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l3次会议审议。
根据上午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2000年9 月28 日
下午,焦作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室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召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司法局等单位, 共同对僬 作 ●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 人 大 建
2 0 0 1年 第2期/ 权力机关巡礼 新密市人大常委会对“两院”提请 任命人员进行任前答辩侧记 ● 苏修辰李宏伟 2000 年 11月 l6 日 下午, 新密市人 大常委会会议室。出席新密市一届人大 常委会第 43 次主任会议的除常委会主 任周兵森和5 位副主任外, 驻会委员和 各委、办主任列席了会议。隔案而坐的 还有市人民法院的5 名干警。
原来, 市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在市一届人大常 委会第21次会议之前, 对市人民法院提 请任命的5 名干警进行答辩。
5名干警正襟危坐。自从两天前接 到市人大常委会的通知之后, 他们心里 就一直打着小鼓。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称,“这次答辩要考基本素质”,内容宽 泛得几乎令这几位干警感到有点儿 “老 虎吃天——无处下嘴”。干政法的多少 都懂点侦查,况且屁股大一个县级市,
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有几个不是熟人? 于是, 有个别干警还像往常参加其他考 试那样, 搞起了阵前“侦查”。然而这次 处心积虑的“侦查”却处处碰壁。反馈回 来的信息是:
为避免泄密, 这次答辩试 题从题库提取后, 不打印,由人大常委 会领导当场口头宣读。
答辩之前, 参加答辩的5位干警悄 悄议论起来:
“您不能打些小抄, 考场发 挥吗?⋯这不扯哩么, 十几位领导双眼锁 定, 众 目睽睽, 咋抄?”⋯⋯ 2O分钟的书面答辩现场倒没有出
什么明显破绽。接下来的口头答辩却耐 人寻味 , 颇为出“彩” :
镜头一i某法官对“《 法官法》 规定法 官的义务有哪些?”的回答是:
1. 接受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 履行法定职 责; 3. 接受当事人起诉和陈述。
镜头二:
某法官对“近期江主席出访 了哪些国家? 参加了什么重要国际会 议?”的回答是:
“柬埔寨、 深圳。” 镜头三:
某法官接到“本市依法洽市 领导小组组长是谁? 办公室设在哪儿?” 的提问后, 顾左右而言他, 最后望着在座 担任主考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兵森,
用猜测的口吻说:“办公室设在司法局 ,
组长是不是周主任?”顿时惹得在座的几 位常委会领导忍俊不禁。
答辩之后,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人大 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赵洪涛不无 感慨地说:
“对拟任命人员采取这种当场 答辩的方法,避免了那种 ‘ 隔着布袋买 猫’的做法, 使委员们对拟任命人员的好 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 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 整, 最后由 lO章45 条修改调整为 lO章44条。
2000 年 lO月 1 0 Et,在焦作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l3
次会议上,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德儒向大会作 了 《 关于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 (试行) ) 草案起草情况的说 明>, 向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介绍了制定《 试行办法》 的必 要性、 起草过程、 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问题的解释。
焦作市人大 常委会调查研究室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向大会提交了 《 关 于< 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草案) 的修改报告》 , 该《 报 告>向与会人员报告了对该《 试行办法》 框架结构的调整以及 ●
坏优劣心中有数,我们算找到行使 权力的感觉了。” 5 名参加答辩的法官回到法院 后 , 立即成了人们议论的焦点 , 连隔 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也闻讯 赶来, 问长问短, 询问答辩的整个过 程。一...
篇三:法院受援工作纪实
法律援助心系灾民———四川灾民获赔 9 万元》------------------------------------------------------------------------------
作者:
日期:
2008-08-15
受援人舒某为四川省宣汉县庙安乡 人, 于 2006 年 11 月 7 日到福州日盛鞋业有限公司 (属郊区村民在郊区农村开办的小型企业)
从事操作注塑机工作,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也未受援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2006 年 12 月 4 日凌晨 5 时左右, 受援人在上班时双手被机器压伤, 由公司送福州市二医院住院治疗 45 天, 住院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等由公司全部垫付,出院时诊断为双手掌指毁损伤。
2007 年 3 月 8 日,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援人为工伤, 2007 年 3 月 30 日, 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 受援人评定为四级伤残, 受援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受援人的申请, 并指派卫理律师事务所马立龙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此案承办律师从接受案件到案件结束历时近 14 个月, 经历了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的复议、 一审、 二审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复议, 工伤赔偿实体审理的劳动仲裁、 一审、 二审, 用人单位意在拖延时间, 逃避或减轻赔偿责任。
由于受援人受伤严重, 已无法在福州继续打工, 急于回四川老家, 在向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请求一次性向受援人支付工伤补助金及伤残津帖, 虽然在法律上遇到一定障碍, 但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仓山区人民法院还是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 作出了用人单位向受援人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裁定和判决。
2008 年 4 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吴一萍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极力主持调解, 在法官和承办律师与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多次沟通后,双方基本达成了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受援人支付 9 万元工伤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意向, 但在支付时间上, 用人单位仍想拖延时间, 无法达成一致。
期间发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 受援人家乡 也遭受了地震灾害, 老家房屋震坏, 受援人急于回四川老家, 心急如焚。
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此情况后, 积极落实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法律援助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
与商议解决方案, 积极同该案的经办法官沟通, 告知此情, 并取得了该案经办吴一萍法官的支持, 她马上联系了用人单位代理律师。
在多方努力下, 用人单位放弃了拖延付款的想法, 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向受援人支付了 9 万元的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和伤残津贴, 此案终于较好了结, 受援人拿到钱后, 非常感激, 与妻子再三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表示谢意。
附 言:
本案历时 14 个月之久, 当法院及用工单位在得知受援人家乡 遭受地震灾害后, 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多方努力下, 用工单位与受援人对抗的心情发生了变化, 并在较短的时间筹足了钱, 向受援人支付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及伤残津贴, 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现, 体现了四川汶川地震后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转变, 体现了各行各业对地震灾区灾民的同情和支持。
篇四:法院受援工作纪实
区构建“点线面体”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XX 区构建“点线面体”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坚持因时制宜,找准宣传着力点 XX区根据《XX市2021年城乡困难群体民生工程宣传方案》,结合春节农民工返乡、3.8 妇女节、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法援惠民生• 关爱妇女儿童”、“法援惠民生• 关爱残疾人”等各类宣传活动,组织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律师、法援志愿者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对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进行解答,引导有需要、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截止目前 XX 区法援中心及各司法所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余份,活动中提供法律咨询***余人次。
二、依托网格职能,延伸便民服务线 XX 区司法局通过强化司法行政职能整合,进一步完善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升级法律援助接待窗口。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点,全区*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网线,**个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为网眼,构建起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2021 年以来,XX 区司法局开展“您有急难愁盼 我来法律援助”实践活动,纵深推进“政法干警进
网格”、“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其中司法助理员进网格**人次,为群众解决问题**件,引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件。
三、降低审核门槛,扩大援助覆盖面 XX 区法律援助中心把受援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农民工及经济困难等群体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开通“绿色通道”,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做到应援尽援、优援,让更多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此外 XX 区司法局主动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情况,解决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问题,为法律援助律师更好地办理案件创造良好条件。2021 年以来 XX 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案件***件,其中刑事**件,民事**件,值班律师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份,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余万。
四、完善工作机制,压实清晰责任体 XX 区司法局出台了《XX 区 2021 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方案并明确责任,细化量化工作进程,做到了季有计划、月有安排、周有落实。XX 区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XX 区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制度》,明确了值班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职责。与区财政局联合出台《XX 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将案件补贴发放与案件承办质量挂钩,督促承办律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实现法律援助“质量零投诉”。
篇五:法院受援工作纪实
援助律师个人年度总结法律工作者执业,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法律援助律师个人年度总结,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20XX 年,我镇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将中心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视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积极为农民工、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局党组高度重视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把农民工、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实施方案,强化对农民工、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落实,建立农民工、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进一步畅通了农民工、残疾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渠道。积极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率达 100%。凡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100%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援中心共受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案件 171 件;受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 21 件,从而有效维护了农民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完善法律援助网络。
1、在聘请“法律进社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为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法律援助工作延伸到基层社区,探索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在街道
社区的影响力,聘请全区各街道社区的调解干部为法律援助联络员,充实了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正确引导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2、在已建立法律援助网络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在区民政局、老龄办、团区委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来访困难群众,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从而方便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青少年寻求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积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意
1、围绕“田园成都、现代成华”主题,组织律师在建设路商圈广场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与公民道德集中宣传”活动,向社区居民发放《法律援助指南》、《普法扑克牌》、《创建全国法制城市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解答社区居民法律咨询,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社保、老年人维权、人身损害、劳动争议、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使居民了解到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众知晓率和知晓程度,增强了社区居民的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意识。
2、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联合区妇联、青龙街道办在青龙昭觉社区举办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
一、基本情况
20XX 年 6 月初,市司法局提出律师服务进社区试点计划,要求包河区滨湖和园、康园、明珠三社区为“社区律师”试点工作提供平台,因此,包河区司法局积极配合,多方协调,积极为“社区律师”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20XX 年 7 月 20 日,区局按市局要求与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共同签署《“社区律师”合作备忘录》,“律师进社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二、实施方式
一是律师坐堂咨询,驻区律师每周至少安排两个半天时间准时出现在社区的律师工作室,接受社区工作者及居民的法律咨询。随着该项活动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居民会在约定的时间前来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二是律师预约登门服务。针对律师在社区值班时间有限的实际,在律师不在社区时,居民可以自行与律师联系约定时间,律师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在值班时间,社区也可以就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与律师另行约定服务时间。通过预约登门服务,使社区律师在服务上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有效延长了律师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真正做到便民亲民。
三是律师以案说法,开展法制讲座活动。先后组织驻区律师在烟墩街道滨湖和园社区、义城街道滨湖康园社区举办了社区普法讲坛,驻区律师结合实际案例,为近百位居民讲解了物权法等法律知识,并教授居民如何如何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方法,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
好评。截至目前,驻区律师已解答社区居民各类法律咨询百余人次,举办法制讲座多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4 件。
三、典型案例
20XX 年 5 月 18 日下午 3:30 左右,滨湖和园小区 5 幢楼居民陆某被楼上抛下的拖把砸致肋骨骨折,住院费、医疗费等花费32000 多元,无法确定拖把系何户所抛。包河区局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对陆某进行法律援助,并且指派滨湖和园“律师进社区”驻点的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维权。社区律师同社区工作人员一同走访住户、召开协调会等,陆某将楼上 23 户诉至包河区法院。因该案涉及被告众多,为了通过该案的审理教育引导小区居民弘扬文明新风,杜绝高层业主随意抛物的陋习,构建平安和谐社区,经市司法局指导,区司法局、和园社居委等共同申请,区法院决定启动“巡回法庭”,于 20XX 年 2 月 20 日在事发地的滨湖和园小区广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XX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00,该案顺利开庭,择日宣判。该案是合肥推广“社区律师“以来,首个民事侵权案件。
四、继续推广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积极加入到合肥市司法局、包河区司法局推广的“律师进社区”活动中来,通过自由结对子方式分别入驻滨湖世纪金源社区、滨湖家园社区,为更多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五、法律援助
20XX 年,全市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包河区司法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为着力点,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努力工作,全面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是深入动员。及时召开全区动员会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活动顺利有序开展。
二是广泛宣传。结合工作重点或主题节日,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同时投入 2 万元,印制 2 万余份“包河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指南”和“连心卡”宣传册,发放至维权单位及社区居民,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三是扩大援助范围。将所有申请工伤、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仲裁案件,只要持有失业证、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和残疾证、低保证等证件及本异地农民进城务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四是建立困难群体基本信息库。与区残联、工会、低保中心、劳动保障局等单位联动,搜集辖区内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应援对象的基本信息,分门别类建立困难群众基本信息动态资料库,库内潜在受援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将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只要申请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即可当即受理,简化了申请、审批程序。
五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在区法律援助中心、9 个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依托街道司法所在全区近 143 个村居建立起了法
律援助联系点,每个联系点确立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联络员负责村(居)的法律援助宣传、掌握辖区法律援助需求、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并培养 1065 名“法律援助明白人”。形成了由区中心、街镇 4 工作站、村居联络点组成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
六是实施“点援制”。区法援中心建立律师信息库,将全区53 名执业律师和 9 个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执业证号、联系方式、专业擅长等信息在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公示,由受援人在名单中选择承办人。
七是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在办理法援案件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职能的优势,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对案情简单的尽量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调解处理,降低受援人的纠纷处理成本。20XX 年我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43 件,比去年同期大幅攀升,目前已办结归档 256 件。区司法局通过听庭、回访、约谈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受援人满意度颇高,并且没有一起投诉。
20XX 年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中,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以“拓面、增量、保质、争优”为原则和目标继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篇六:法院受援工作纪实
法律援助中心 7 2017 年工作总结及 8 2018 工作计划与县法院人民法庭论坛座谈会领导讲话合集县法律援助中心 7 2017 年工作总结及 8 2018 工作计划
二 00 六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省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促进保障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1、做好机构建设工作,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健全在县局党委有力地领导下,上半年依托各乡镇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共17 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明确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长及成员并建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档案。
在我县已基本形成了覆盖人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2、队伍建设在 2017 年夏天县局对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律师、局机关干部为期一天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中心人员除了参加每星期一上午司法局组织政治学习,我们还结合每一次咨询案例、及每一次代理案件,讨论学习办案业务。局领导支持本人参加上半年律师业务培训及农民工维权培训班的学习,局领导安排一名临时工作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增加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力量。
二、办公环境及条件得到改善在局领导关心下,分配给法律援助中心一辆摩托车,为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服务于案件援助人员提供了物质保障。
在局领导的争取下我县于去年底获得 8 万元案件专项经费,援助人员及时得到办案补贴,有了物质保障。
三、健全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在司法部、民政部等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下发后,省厅与其它有关单位制定各项工作衔接制度,我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十条、绿色通道制度、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均已上墙公示,同时申请援助应备材料、受援人享有的权利、法律援助人员义务均上墙公示。这样保障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的权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已基本健全咨询接待、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案件检查等业务制度。从九月中旬开始。我们中心试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补贴数额、评估方法等经经验总结出来后报局领导审查决定。
四、抓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质量(受理 95 件、咨询 150 件、止于 10 月 31 日搞好各项援助制度的落实,能够保障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工作最终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最终看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2017 年工作计划(一)继续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规范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其队伍制度建设。
(二)继续完善县中心工作规章。
(三)增加办案数量的同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四)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五)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合法、高效使用。
(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
县法院人民法庭论坛座谈会领导讲话
同志们:
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今天我们在此召开首次人民法庭论坛座谈会。刚才,各位中心法庭庭长就如何贴近民生,充分发挥职能,更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工作水平等依次作了发言,有的发言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看得出同志们是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思考的。这些发言我们建议各位经过认真修改整理,将陆续发表在《**审判》和我院网站上。近年来,我院人民法庭工作在党组和全院干警特别是人民法庭同志们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多项主要工作已居全市上游。多次受到上级法院领导的肯定。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庭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不足,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地采取措施予以加强。下面,就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我代表党组谈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二、明确目标,严格规范庭务管理
20**年是我院规范化管理提升年,人民法庭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检查管理制度方面的缺漏,在修订原有的规范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原来管理上的真空地带的建章立制。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努力规范立案、接待、开庭等规章制度,完善学习日制度、请销假制度等,严格用制度规范审判工作、队伍管理、法庭安全等工作,努力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格局。
一)规范审判工作管理,强化流程管理意识。虽然,我院率先实行了南京通达海审判流程管理软件,但由于基层法庭交通和通信的不便,目前,我院部分人民法庭还未能将所有案件纳入到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因此,院内还无法有效地通过审限的预警、催办等措施对人民法庭的案件实行跟踪管理。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加强对管理软件的升级和更新,采取措施,加强专人审限跟踪等人工操作,实现加强人民法庭的案
件的管理。同时,要制定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立案收件等工作,实行审判人员分区划片审理与执行案件的模式,并从辖区实际出发,细化审判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规范操作,高效运转,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规范法庭行政事务管理。一是落实一岗双责制。充分发挥庭长的监管作用。除审判监督和质量评查外,法庭庭长主要负责的是队伍建设及后勤事务方面的管理。为了落实庭长在队伍政治思想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岗位责任,庭长必须签订《廉政和政治工作责任书》。通过一岗双责制的实行,使法庭庭长切实负起部门“一把手”的管理职责,坚持定期组织法庭队伍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廉政思想教育、纪律作风检查,不断增强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改进廉政纪律作风。二是规范法庭财物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配好法庭兼职出纳与会计,管好法庭的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款和经费等。此外,还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时定点归库管理,对其他财物进行造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防止财物的灭失。
三)加强对法庭工作的外部监督。在新的一年里,为民要在加强法庭的外部监督上采取得力措施。一是主管法庭工作的院领导要经常性对法庭的工作开展检查监督;二是党组成员要定期自己联系的法庭开展调研活动,并检查指导法庭工作;三是结合院内举行的各类综合性教育活动,将法庭列为重点,严格各项检查、督促和评议等措施;在检查监督中,要注意短期检查与长效检查的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的结合、审判活动检查与队伍建设检查的结合、常规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的结合,从而对法庭工作保持持久性的监管压力,确保了司法公正和队伍不出问题。
二、 突出重点,认真抓好案件审理
人民法庭法院的派出机构和“前沿阵地”,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民、商事审判和一定量的执行工作,还起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构建和谐司 法、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
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沿窗口。在我们倾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基层人民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方面,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朱书记在我院 20**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我院新的一年四大工作重点,其中有两项工作涉及到人民法庭,即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加强调解工作。所以,在新的一年里,法庭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具体说来,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解决当事 3
人之间纠纷的最好方式。从当前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亲属、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要求,法庭干警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树立“凡案必调”的思路,即使无法调解结案的,在判决前也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持多跑腿、多费嘴,做到以理服人,就案讲法,随时不忘法制宣传和教育。要学会陈艳萍的“庭前讲法,平和双方心态;举证质证,冷却双方火气;庭审公开,辩清双方责任;庭后调解,启发双方交心。”四步降温调解方法。在具体工作上,一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调处简易纠纷、诉讼外纠纷,及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二要建立乡镇、村"二级调解网络",加强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三要开展普法进万家活动,主动到学校、农村、企业、金融部门进行法制宣传。在调解过程中,还要防止几个错误倾向,一是防止重审轻调的错误倾向,杜绝以简单粗暴方式办理案件的做法。二是防止片面调解的错误倾向,强调诉讼全过程调解和矛盾争议的全方位调解。要克服怕麻烦思想,切实做到在判决前只要有调解可能,无论是处于诉讼的哪一个阶段,都要求积极引导当事人走向调解。三是防止只调不判的错误倾向,要避免以强调调解为名久拖不判的做法,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持依法调解、及时调解,防止以调代判、以判压调。
(二)强化巡回审判 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我院整合后的人民法庭数量相对较少,这就给一些没设人民法庭的乡镇的老百姓诉讼带来不便。为解决这部分老百姓的诉讼难问题,我们基层法庭通过巡回收案、就地开庭、注重调解、指导民调,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而且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理念,已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 “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具体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不同案件选择适当的巡回审判地点和方式。如在案件选择上,要着重选择那些体弱多病的老人提起的赡养纠纷案件,受损害人伤势严重不便来法庭诉讼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和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相邻关系案件。在巡回审判中,要坚持做到涉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办案到农户、开庭在村头,往往既能将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在现场和谐处理,化干戈为玉帛,做到案结事了,又实现了以案说法,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加强沟通与协调。
人民法庭要全面发展不容忽视的关键是:加强与地方组织以及辖区其它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地方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与联系,以便为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基础。我们所说的“司法独立”不能误认为法院和法庭根本没有必要同地方党委和政府打交道,认为和地方的来往与接触越少越好,这样受到的行政方面干涉会少些,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现在从法庭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法庭生存和发展,反而使法庭在地方党委、政府心目中造成了负面影响。在现有的国情和司法实践中,法庭要想更好地生存,更好地发挥职能,不是应当游离于地方党委、政府之外,而应该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开展工作,不断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不断拉近彼此间的感情距离,只有这样,法庭的环境和条件才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实践证明,哪个法庭和地方关系处理的好,哪个法庭工作就开展的相对好些。作为人民法庭,既要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有服务大局的思想;又要注重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来改善法庭的工作环
境。只有这样,法庭的工作环境才会有一个大的改观。另一方面,法庭应当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及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环境。因为人民法庭的最大特点和特色就在于其立足乡镇、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另外,还应经常邀请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员等人员旁听案件审理或者协助参与案件调解,来减少法庭工作阻力,使很多纠纷可以在庭前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平息事端,定分止争。同时,我们还真正实践“四进”活动,即送法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以诚心换理解,以真心换支持。
三、 学习楷模,真诚实践司法为民 陈艳萍同志是我们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我们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中的骄傲。陈燕萍作为江苏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扎根基层 14 年,情系百姓,无私奉献,模范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共审理 3000 多起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被誉为“真情为百姓、公正建和谐的基层好法官”。她曾荣立一等功,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女法官、江苏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江苏省十大女杰。
20**年, 中央宣传部将陈燕萍作为“道德楷模、文明风尚”典型进行广泛宣传。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其“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陈燕萍的先进事迹,集中展现了当代法院干警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精神风貌。陈燕萍是新时期政法干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优秀代表,是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杰出楷模,是我们全体基层法院干警的学习榜样。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已分别向全国法院、全国政法系统发出了向陈艳萍同志学习的通知。作为基层法院,我们更有学习的必要。近日我们将具体研究制定学习陈艳萍先进事迹活动的实施方案 3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在学习的重点上,要做到五要。一要学习陈燕萍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以她为榜样,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 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二要学习
陈燕萍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操守,以她为榜样,切实增强同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不断提高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