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8篇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 2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二) 2020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1 10月17日,十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
2 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二)
2020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1 1
10 月 17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新法将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细化监护人职责,
呵护“ “ 留守儿童” ; 加强监管, 防止沉迷网络; 强化学校报告义务, 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齐了 现有法律中的短板, 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全社会都要了 解少年儿童、 尊重少年儿童、 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 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 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提出明确要求。
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党政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也强烈呼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更好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2018 年以来,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
相关法律的议案 16 件,建议 11 件, 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政协提案 5 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 以宪法为根据, 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 强化问题导向, 着力完善相关制度, 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
(一)
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 1991 年制定的, 2006 年进行了 较大幅度的修订。
总体看, 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 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 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现实需要补充新的内容, 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
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1)
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 (2)
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3)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 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 (4)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 惊心; (5)
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
这些问题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
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 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三)
及时把成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
近三十年来, 围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陆续出台了 一系列文件或部门规章; 各地也出台了 许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推动了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积累了 许多成功经验。
修订草案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 将部分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写入法律。
(四)
注重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面很广, 我国民事、 刑事、 行政、 社会等很多领域的法律都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修订草案在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综合性法律定位的同时, 注意处理好本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凡是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本法只作原则性、 衔接性的规定; 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 尽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一并考虑, 所以, 修订草案特别注意妥善处理好这两部涉未成年人法律之间的关系, 使之既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
2020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2 2
10 月 17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新法将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细化监护人职责,
呵护“ “ 留守儿童” ” ; 加强监管, 防止沉迷网
络; 强化学校报告义务, 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齐了 现有法律中的短板, 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 完善多项规定, 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 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 学生欺凌、 性侵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此次修订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 在强化法律责任、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
增加可操作性强化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 1991 年, 2006 年进行了 较大幅度修订。
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 增加了 多项内容,条文从 72 条增至 132 条。
增加的字数大约在
1 万字, 也就是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充实了 大量的内容, 规定了 很多具体明确的制度。从结构上原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四大保护, 也就是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那么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增加了 两章, 也就是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 法律责任,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增加法律责任, 才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长出牙齿, 才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威慑力, 才能真正担负起保护未成年的这样一个责任。
这次违法犯罪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 各种责任追究的方式, 包括对父母, 比如增加了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父母去接受家庭教育, 包括对学校一些机关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处分, 也规定了 对相关的企
业可以进行罚款, 包括严重的要吊销执照。
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 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专家介绍, 这两个制度将为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国家机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 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 民政、 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 严重后果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主体、
从报告的内容, 包括法律责任都明确下来。
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当中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 孩子太小, 他受到伤害以后, 司法机关不一定知道, 因为他不一定有能力报案, 有些情况下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受到了 伤害, 所以强制报告制度, 应该说是及早发现, 及早干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一个重要的制度。
近年来,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 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 专家介绍, 不同于其他犯罪, 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再犯率高, 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 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避免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国家建立性
侵害、 虐待、拐卖、 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 应当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 虐待、 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 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 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 应当及时解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所有单位, 包括医院、 学校、 培训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等, 这些机构将来招聘的时候, 要到信息系统去查询, 如果在信息系统里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就不能聘用该人员。
另外在日常工作中, 要每年定期把自己的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
查询, 招进来的员工如果发现出现在信息系统中, 根据规定可以依法解雇。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
近年来, 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 定义, 并明确规定了 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
学生欺凌, 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 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 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 侮辱, 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对教职员工、 学生等开
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 教育和引导;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 学校不得隐瞒,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也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说在学校保护部分就明确规定, 学校要建立防治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这样一个制度, 学校首先要有这样的制度, 其次学校发现这样的案件以后, 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也规定了 学校要开展跟他的年龄相适应的这样一个性教育, 目 的还是提高未成年人自身防护的能力。
加强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
此外,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 完善了 委托照护制度。
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部分, 首先明确了 父母能做啥? 父母应该做啥? 比如说父母要对孩子的安全的生活进行照顾, 包括要关注他的生理心理的这样一些健康, 包括对他的财产要进行管理。
我们一共列举了 10 项具体的监护制度, 然后我们还列举了 11 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你不能做的行为, 比如你不能虐待不能伤害,你不得利用孩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完善委托照护制度。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 委托照护制度。
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 也就是你要有正当理由的,比如父母外出打工了 , 实在没办法。
没有正当理由的, 你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 这法律都规定得非常明确, 也规定了 哪些人你不能委托, 还规定了 委托人从父母的角度来说, 和被委托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也包括了 在社会保护部分, 对村委会居委会也规定了 , 村委会居委会要协助当地的政府来监督被委托人。
明确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 国家监护制度, 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 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有些一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孩子,
包括有的父母虐待孩子, 这孩子需要带走, 进行临时安置, 这种情况怎么办? 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来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那么还有一些情况下, 国家承担长期监护的职责, 比如说父母死亡了 , 父母确实查找不到, 父母被撤销了 监护人资格, 不能做监护人, 这种情况怎么办? 国家就要来承担长期的监护职责。
篇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6 月 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从立法角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满 要求不满 16 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 在网络直播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提到,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提出新规定,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
儿童安全座椅是儿童乘车安全最有效保护手段 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装置是目前公认的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虽然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导致的儿童死亡率呈下降趋势,但总量仍比较高。目前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较低,而且使用的持续性较差,这与家长的安全意识、法律约束、宣传教育以及产品使用不便等多方面都有关系。
2 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使用了‘应当’的字眼,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依据的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以及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细化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和上位法的指导作用。
接下来,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和儿童乘车安全制度还需有更为细致、更具备可操作的规定。
今年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增加了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容,对禁止儿童乘坐副驾驶和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如对于应当乘坐安全座椅的对象采用了 140 厘米的身高标准,相较于之前地方立法的年龄标准,更科学、更便于操作。
预防儿童交通伤害需综合施策、多管齐下 预防儿童道路交通伤害,需要多部门合作,整合资源、综合施策、多管齐下。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级巡视员宋文珍说,我国正在编制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中专门增设了儿童安全领域的内容,提出降低儿童交通伤害死亡率,推广使用安全座椅、安全头盔,从政策层面推进儿童乘车伤害预防。
对儿童道路交通伤害的预防和控制,安全座椅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3 还需要包括家长监护、学校教育、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及对驾驶员的教育引导、事故急救系统和应急处置等在内的多部门、全方位的配合。
儿童安全座椅要加强质量监管,如果有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惩罚力度,保障儿童安全座椅在关键的时候确实能够发挥作用,努力形成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权。
篇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
21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新修订 感悟心得体会今年六一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围绕新 法,有人说,这部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城堡”。也有人说,这 部法律是“熊孩子"的“护身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 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这本身就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理 念,一定程度是戴着墨镜看待“问题儿童"。
没有孩子天生就是“熊孩子"。当孩子出了问题,不去寻找家 庭和社会的病因,不去想方设法加以教育挽救,却将他们与家庭、 社会割裂开来,作为一个单独而特殊的群体对待,刻意排除在法律 保护之外,其实是一种歧视。
其实,法律是所有未成年人的“护身符”,包括问题孩子在 内,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这种法律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 权利",并不意味着无原则、无底限的狭隘保护,更不主张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可以既往不咎。
翻开这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谓亮点多多。从严格落 实“入职查询”制度、将预防性侵犯罪关口前移,到全面确立强制 报告制度、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问题,从单设“网络 保护”
章节、明确未满 16 周岁不得当“网络主播",到框定民政部 门监护范围、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等,立法秉持了 “最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原则,编织了一张细密的法网,将未成年人置于法律的 立体保护之中。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新法,不是为问题少年而 作,乃是全体未成年人的福音。
一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态度,折射出文明的境界。回看未 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与修订过程,从 1991 年出炉问世,经过了 2006 年的第一次修订、2012 年修正、2020 年第二次修订,法律条文从 72 条增加到了 132 条,从原来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 护"发展为“六大保护",单设“政府保护""网络保护"。立法 千锤百炼、精益求精,足以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也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崭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座加强未成年人法制保护的里程 碑。当然,立法的进步,并不等于公众理念的齐头并进。那些仍把 “熊孩子"当口头禅,把专门立法曲解为问题孩子“护身符"的 人,已然暴露出了法治理念的短板。有必要以新法问世为契机,加 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解读宣 讲,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深入人心。
更为重要的是,从国家、社会、学校到家庭,包括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等责任主体,应该在履行法律职责的点滴实践中,引领保护 未成年
人的风尚,更好地呵护“少年的你”。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7 章 72 条,自 20x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从本法开始实施起它就成为了教师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伞,作为教师我们要深入的学习此法,让此法成为保护我们的利器。
学法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才是最关键的。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但只会教书是不够的,我们职责主要是育人,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
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刚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就是我们祖国的"下一代、祖国花朵,祖国的未来,作为教师我们承担着非常重要义务。并且作为教师,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也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只有学好法,用好法,才能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人才。
“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在学习之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对于后进生,更不能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因材
施教。现如今的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另外,作为班主任,更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尽可能的对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防患于未然。
不同的学生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在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学生健康成长、认真学习。
篇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说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其增设的“网络保护”专章是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首次在法律层面有了系统性、完整性的规定。法律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学生欺凌、网络沉迷、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合法、正当、必要 当前,未成年人已成为网民主力军。公开数据显示,截至 2020年,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 9.89 亿,其中学生占比最多,为 21%。苑宁宁认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权益,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以及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共同构建一个“同心圆”。
而谈到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对互联网平台来说,就应首先确定其未成年人身份。这就需要互联网平台收集并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证号、人脸等个人信息。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防护能力、自我识别风险的能力偏弱,因此其个人信息更容易被非法收集和使用。
对此,“网络保护”专章作了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作为信息处理者,若是处理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换言之,不仅本人同意,而且还要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这就是“双同意原则”。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当未成年人本人及父母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使用时,可第一时间通知相应的网络平台,要求其
2 予以删除及更正。这也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一项权利。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数据显示,中国 19 岁以下网民数量已超两亿。“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成为广大网友关心和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网络安全法》和《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法规,已经就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做了专门规定。
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旗帜鲜明地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或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的产品或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技术措施、设置相应的权限,以及在时间上进行管理。这里所有的要求都是提给网络产品的服务和提供者的,包括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以及网络社交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实践部分予以了充分的回应。为精准的识别未成年人,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所有的游戏平台都应当确保未成年人以真实的身份登陆自己的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后续相应的权限、时间管理等措施才能够落地。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在每日 22 时至次日8 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超过这个时间,就可以采取强制下线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在该时间段不能接触网络游戏。
再次,法律规定对网络游戏的内容进行分类,进行适龄提醒。特别是有一些游戏,不适合未成年人玩,或者特别容易沉迷。在这种情
3 况下,网络平台服务者就要予以相应的提示,必要的时候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平台应防止网络欺凌扩大化 随着近年来网络平台的发展,现实生活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某些暴力行为,正在向网络的虚拟世界转移。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过专项行动,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欺凌也是近些年来现实当中、社会当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此次法律修订中,首先明确了什么是网络欺凌,即利用网络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欺凌,从而造成他人物质或者是精神损害的行为。
网络欺凌主要涉及实施网络欺凌的施害者、遭受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学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多方当事人。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为此,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相应的网络平台,由网络平台通过屏蔽、删除、停止输送等等技术措施,防止侵害和欺凌行为的继续。同时,平台应当采取其他相关措施,防止欺凌扩大化。
篇五: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心得我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平时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已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做到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也就是我们,是实现中国梦的希望,是国家、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文明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一直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我们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个别监护人、个别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我们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很幸运,就教于三岔小学,因为这里从校长到老师个个充满爱心,还能及时发现
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不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学生的法宝。个个用实际行动来教育我们。真正做到了言传身教。他们是人类灵魂的真正工程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
我们,不可能自然而然的变得优秀,聪明,而是学校的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配合教育才能得到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我们要时时劳记在心。家长老师们,还有党和政府,让我们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人才,将来好为国家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我觉得 我这一方面做的不够好,我会自禁地偏爱听话懂事的学生。现在,通过学习这部法律,我想作为一名教师,就应该多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能以教师的 主观愿望去要求学生。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需要。每个人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做教师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 观规律,从他们的角度看问题,思考问题,多与学生沟通。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
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 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我还要继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
篇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五篇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1 1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涉黄、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 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
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2 2022 学 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2 2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
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3 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
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
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4 4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今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修订新的教师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近日,我又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
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 1992 年 1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2007 年 6 月 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篇七: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悟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
最近,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谈谈我的几点体会。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作为教师每一天都面对的是未成年人,因此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我们教育工作者来说,应该放在首位!对这部法律,我觉得还应该多读、多想才能认识得更深刻,才能更好的指导我的教学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 1992 年 1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2007年 6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岐视。我觉得在这方面自己做得很不够。现在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我想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就应该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小孩子接受知识有一个过程,每个人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做教师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我们教师要尊重自己的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这些性格与恶习和形成都可能与我们平时的教育与教学不当有关,将来可能会有害于自己和社会,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
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要教育好学生这就要我们教师不断学习教学业务;学习新的教学理念,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自己错误。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认识,我要在平时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警示自己,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每一位学生的闪光点,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帮助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颇深:
为未成年人建“ 绿色网吧”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感悟: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目前,完全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与网络隔绝是不可能的,而适度、正常使用网络是符合未成年人心理需求的。根据目前的规定,经营性网吧还是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可以说对它的政策是“堵塞”,而对健康公益性上网服务则是“疏导”,这样一“堵”和一“疏”的关系,才能满足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未成年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9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感悟:该条款突出了未成年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有利于改变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中父母将孩子看作自己“附属物”的情况,让家长将未成年人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具体来说,即学校、老师、家长都不可以偷看、披露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或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0 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感悟: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教育部和国家教委为学生减负问题下发过几十个文件,不能很好遏制。此次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应该会有很好的效果。
关注特殊困境中未成年人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感悟:“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新法很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外出打工而对子女失去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新法做出了要委托成年监护人代为监护的规定,强调了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于“流浪儿童”,新法则规定由政府和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明确了救助机构临时监护的责任。
明确处罚措施
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0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悟:法律上禁止的有关条文,如果没有罚责的话,就会使有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为了更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法中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如
第 66 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 67 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 69 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蠢死了!”“你怎么这么笨啊?”……下月起,老师若如此训斥学生,将被视为违法并有可能因此受到相应处分。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老师禁止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另外,新法还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员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等。
突发事件先救孩子
新《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据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
孩子日记不可偷看
调查显示,21.7%的被调查学生的父母都曾经偷看过孩子的日记、信件、短信或者偷听过孩子的电话。更有甚者,有的教师向全班同学公布学生隐私,使孩子幼小心灵受到极大伤害。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新《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经未
成年人同意,不得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妈妈们”再偷看孩子的隐私,就有法可“管”了。
不得让未成年人辍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新《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新《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骂“ 笨死了” 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6 月 1 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卖烟酒给孩子会被罚
小帅(化名)告诉记者自己的“烟龄”只有半年,可他今年只是一名初一的学生。近年来,吸烟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在上个世纪末,中国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
这次新《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在新《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证学生休息娱乐时间
新《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对此,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
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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