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纪委曾这样查党主席,供大家参考。
中纪委曾这样查党主席
1978 年 12 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 陈云为第一书记, 黄克诚为常务书记。
中纪委成立之初, 黄克诚请示陈云:
“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抓什么? ” 陈云明确回答:
“抓党风……”
严查新的个人崇拜
1980 年的某一天, 群众来信向中纪委反映党中央主席华国锋的三件事:
一是华国锋去江苏视察, 外出沿途搞戒严, 影响交通, 造成上班族迟到, 引起群众不满; 二是中央党校的教授写信告发, 有人把华国锋在中央党校作报告坐的椅子送到博物馆; 三是山西群众写信反映, 山西地方政府给华国锋交城的老家修故居, 建纪念馆。
这三件事反映到黄克诚那里, 他认为这是搞新的个人崇拜, 应该查。他指示工作人员, 先给华国锋写一封信, 说明群众反映的这三件事, 准备分赴三地调查。
黄克诚对调查人员讲:
你们要大胆调查, 一切后果由我黄克诚负责。
黄克诚之所以要对调查组人员这样讲, 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此事涉及党中央主席, 要消除他们的顾虑; 二是黄克诚对华国锋有一定的了解, 他为人忠厚, 谦逊平和, 作风务实, 从不张扬, 是一位可以沟通、 听得进不同意见的领导人。
再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已有“少宣传个人”的决定。
查这三件事, 华国锋会理解的。
黄克诚的想法很快得到印证。
调查组尚未出发, 华国锋就给中纪委回了信, 说这三件事都有, 并作了处理。
第一件事, 他给江苏省委打电话,
批评他们这样做不对, 今后不准这么做; 第二件事, 他给中央党校打招呼,让他们把椅子撤掉了 ; 第三件事, 他给山西省委书记王谦说了 , 交城现在没有他的房子了 , 修的是他哥哥的房子, 请马上停工。
华国锋态度明确,处理得当。
黄克诚见到华国锋的回信, 非常赞赏和欣慰。
他指示:
调查组可以不去了, 但要在这件事上做文章:
第一, 把华国锋的信登在《党风党纪》 刊物上; 第二, 建议中央发一封信, 告诫全党要防止新的个人崇拜。
黄克诚的意见得到中央高度重视。
陈云只吃了 十颗葡萄
在日常生活中, 陈云以身作则, 堪称全国纪检干部的楷模。
在点滴的生活小事中, 他也特别注意严格要求自己。
他给自己立了 个不收礼的规定,并多次对工作人员说:“凡是有人来送礼, 必须向我报告, 不得擅自收下。”有一次, 某大军区的两位领导来到他的住所, 向他汇报有关工作, 顺便带来了两盒当地产的葡萄。
工作汇报完后, 两人起身告辞, 陈云叫住他俩说:“你们把葡萄拎走。
我是中纪委书记, 不能收这个。” 两人解释说:
“这是当地的土特产, 值不了几个钱, 只是请您尝尝, 不是送礼。” 陈云坚持:“东西不能收, 心意可以领。” 双方僵持到最后, 陈云说:
“那我吃 10 颗, 叫‘十全十美’, 剩下的你们带回去。” 来人没有办法, 只好将老远带来的葡萄又拎了 回去。
党的十二大刚开完, 陈云看到一封遵义会议纪念馆的来信, 请示恢复陈云当年居室的旧址, 并拟将正在占用当年遵义卫戍司令部旧址的单位迁出, 开辟纪念室。
陈云认为, 这样做势必造成不好的影响, 坚决不同意。
9 月 30 日, 他给遵义会议纪念馆回了 一封信, 讲了三点意见:
第一, 我没有在遵义会议会址住过, 会后都回到遵义卫戍司令部去住。
第二, 不要恢复遵义卫戍司令部旧址, 那个地方现在做什么用就继续做什么用, 如果改变是很错误的。
否则, 我要给遵义党委写信, 表明我的这个意见。
第三,只要在遵义会址的说明词中写上我参加了 这次会议, 当时我住在什么地方, 现在那里在做什么用, 就足够了, 不必再搞什么纪念室。
我历来不赞成搞这种东西, 以前有人提出要把我老家的房子搞成纪念馆保留起来, 我就没有同意, 今后也不能搞。
功是功, 过是过, 赏罚要分明
1980 年初, “渤海二号” 钻探船由于工作人员违章操作, 造成钻探船翻沉、 72 人死亡的特大事故。
事件发生后, 石油部很长时间未向上级报告,事发 8 个月后, 死者家属写信向中纪委告状。
黄克诚知道后说:
这事要管,这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 党委干什么去了 ? 为什么拖着不报? 一定要查。
中纪委查明情况后, 立即给予了 通报批评, 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解除职务。
分管石油工业的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对这起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要不要给处分, 政治局几次开会研究, 黄克诚始终坚持要给处分, 否则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
康世恩对革命事业忠心耿耿, 对开发大庆油田, 乃至对中国的石油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 但功是功, 过是过, 赏罚要分明。
政治局最后表决通过, 给予康世恩记大过处分。
此决定公布后, 引起社会巨大反响。
十项规定针对高级干部待遇
中纪委成立后, 起草了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并于 1980年 2 月施行。
同时, 黄克诚还参与了 组织起草《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当时, 干部特殊化, 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问题, 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必须严肃处理, 认真解决。
《规定》 对中央机关、 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的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出了 十项规定。
比如规定:
“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 不得同时占用两处。
调到外地工作时, 应将原宿舍交回”; “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 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 “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为高级干部设特座”; “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不得以试用、 借用等名义, 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等等。
十项规定, 每项都很具体, 易于操作, 也便于监督。《规定》 公布后,深得公众欢迎。
对反特殊化, 净化社会风气, 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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