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精选推荐】

时间:2022-09-17 20:20: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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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精选推荐】

 

 发包人是否可以施工合同中索赔期限过期失权的约定为依据拒绝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作者:由师行

 律师,本科、硕士分别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联系邮箱:GloriaYou@pku.edu.cn

 索赔期限过期失权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 19.1 条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部分裁判口径

 实践中,很多发包人和承包人参考该示范文本的约定也做了类似承包人未在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的,即丧失有关权利之约定,而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候,发包人也往往以此条款为依据,主张拒绝支付承包人价款,但是就目前的部分判例来看,发包人的该等主张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9) 最高法民申 8 2708 号:判决摘要:民生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属于当事人的合意,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华庭公司未在索赔期限内进行索赔,已丧失要求赔付的权利。综上,民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民生公司关于华庭公司未在 28 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索赔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2020) 吉民申 7 1477 号:判决摘要:关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因《施工合同》采用的是 GF-2013-0201 示范文本,该条款的设置旨在督促合同双方及时行使权利、及时形成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该索赔期限并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索赔期限届满,当事人并不必然丧失胜诉权及实体权利。浩然公司关于御峰公司未在索赔期限内主张延误工期违约责任致其丧失实体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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