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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
县(市区)
政府、 乡 (镇)
机构改革的意见- (新党发〔2010〕 14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 政府, 各地、 州、 市党委、 政府(行署), 自治区党委各部、 委,自治区各委、 办、 厅、 局、 人民团体、 大专院校, 自治区大中型企业、 中央驻疆单位, 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12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 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 2009〕 4 号)
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 现对地(州市)、 县(市区)
政府(以下简称“地县政府”)、 乡 (镇)
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地县政府机构改革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建设服务政府、 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 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为前提, 着力转变职能、 理顺关系、优化结构、 提高效能, 为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 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
(2)
坚持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
从新疆实际出发, 结合各地地域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与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不搞“一刀切”。
(3)
坚持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 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循序渐进,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
地县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1 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 政资分开、 政事分开、 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减少行政许可事项, 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 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 公开办事依据, 简化办事流程, 转变服务、 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地县政府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 加快形成全面衔接、 分工合理的职责体系。
要更加注重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的工作部署, 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 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上学、 就业、看病、 养老等民生问题; 更加注重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 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2 理顺职责关系, 明确和强化责任。
与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职责有效衔接, 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
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 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 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形成工作合力。
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与地县政府权责关系, 严格执法监管。
按照权责一致、 有权必有责的要求, 通过定职责、 定机构、 定编制, 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 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坚持依法行政, 规范行政行为,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 绩效考评、 行政问责等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强化行政责任追究, 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增强地县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3 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地县政府机构设置总的原则是机构限额总体稳定、 个别调整、从严把握。
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 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 名称、 排序等可因地制宜, 不要求上下对口。
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机构整合力度, 合并一些职能相同或相近的部门。
参照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因地制宜, 积极探索大部门体制。
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进一步完善服务农业、 农村、 农民的管理体制; 整合内外贸管理职能, 促进贸易一体化; 整合经济、 经协、 信息等管理机构和职能,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整合交通、 运输机构和职能, 加快形成城乡 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整合人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和职能, 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整合城乡 建设和住房管理机构和职能,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加强城乡 建设规划统筹; 整合文化、 广播、 体育管理机构和职能, 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 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 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列入地县政府工作部门。
4 规范机构设置。
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 40 个以内, 其他地、 州、 市政府(行署)
工作机构数控制在 30 个左右。
较大的县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 22 个左右; 中等的县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 20 个左右; 较小的县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 14 至 18 个。
县级市(含石河子、 阿拉尔、 五家渠、 图木舒克 4 个直辖市)
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 22 个左右。市辖区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 18 个左右。
地、 州、 市政府(行署)
部门管理机构限额不超过 3 个; 县(市区)
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
地县政府工作机构, 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统称工作部门。
地、 州、 市政府(行署)工作部门称委、 局、 办, 为正县(处)
级。
其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 称科(室), 为正科级。
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县(处)
级, 其内设机构称科(室), 为科级。
县(市区)
政府工作部门称委、 局、 办, 为正科级。
各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地县政府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限额设置机构。
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 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确需设立的, 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 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5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各地要坚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总量,做好超编人员消化工作, 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
在同一层级内, 可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优化结构; 确需跨层级调整的, 必须按程序报批。
地县政府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新党发〔2002〕 4 号文件执行。
根据《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2009〕 3 号)
精神, 地县政府不设专员(州长、 市长、 县长、 区长)
助理; 地、 州、 市政府(行署)
副秘书长职数与地、 州、 市政府(行署)
领导班子副职的职数一致, 兼职的副秘书长应占职数(不含援疆、挂职干部)。
副秘书长的职级原则上应相当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 在实际配备中, 由同级政府部门正职一级的干部交流任职的可保留原职级; 县(市区)
政府不设秘书长、 副秘书长职位。
地、 州、 市政府(行署)
各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为 3—4 名, 不设秘书长。
县(市区)
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为 2—3 名。
二、 乡 (镇)
机构改革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化乡(镇)
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核心, 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纽带, 以巩固基层政权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提高农业综合公共服务水平, 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坚持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 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确定乡(镇)
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 坚持权责一致, 赋予乡(镇)
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 确保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和社会稳定。
(二)
乡 (镇)
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1 加强党的领导, 巩固基层政权
乡(镇)
党委要充分发挥统揽全局的核心领导作用, 一手抓社会稳定, 一手抓经济发展,坚持“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
抓好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的贯彻执行, 深刻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思想、 作风、 廉政和组织建设, 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加强与群众的血肉联系, 增强宗旨意识; 加强对乡(镇)
政府、 群团组织的领导, 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实行“4211” 工作机制的乡(镇),要进一步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合理划分县乡 事权、 财权。
应由县(市)
承担的工作, 不得转嫁给乡(镇); 应由乡(镇)承担的工作, 要赋予相应的财权和保障相应的财力; 要求县(市)
和乡(镇)
共同承担的工作, 要明确权责关系, 做到事权、 财权相统一。
要正确处理好乡(镇)
与村民(居民)
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对自治范围之外的公共事务, 乡 (镇)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
2 着力推进职能转变
乡 (镇)
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 增加农牧民收入, 强化公共服务、 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 维护农村稳定, 推进基层民主、 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
不同类型的乡 (镇), 要结合实际, 确定工作重点。
要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扶持典型和示范引导上来。
尊重农牧民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做好乡 村发展规划,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 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措施, 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要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通过“一站式” 服务、 为民服务代理制等形式,方便农牧民群众办事。
推进依法行政,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综合发挥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上级党委、 政府要为乡 (镇)
转变职能创造条件, 增加财政投入, 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增强乡(镇)
履行职能的能力,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除保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事项外, 其它“一票否决” 事项一律取消。
今后除中央要求外, 各级、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
设置新的“一票否决” 事项。
对乡(镇)
的考核由县(市)
党委、政府年终统一组织一次, 不得将乡(镇)
职能以外的事项列入考核范围。
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乡(镇)
的机构, 要接受乡(镇)
党委的统一指导和协调, 要转变工作作风, 提高服务质量。
适时开展撤乡 并镇工作。
对条件基本成熟的地方, 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撤乡并镇, 要审慎稳妥, 科学合理, 按程序报批。
3 合理设置机构,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统筹乡(镇)
党政机构设置, 不要求上下对应, 既可按照职能归口设置 3—5 个综合性办公室, 也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理员。
乡 (镇)
各综合办公室不作为乡(镇)
一级的中间层次, 负责人由乡(镇)
分管领导担任。
乡(镇)
人大主席团不设工作机构, 其日常事务由负责党政事务的综合办公室承担。
乡(镇)
不设政协工作机构。
乡(镇)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相关法律、 章程设置。
逐步健全乡(镇)
财政管理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建立乡 (镇)
财政, 强化涉农资金监管, 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认真执行乡(镇)
机构编制“总量不增” 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乡(镇)
机构编制实名制
管理。
严格按规定核定领导职数, 扩大乡 (镇)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不设乡 (镇)长助理。
改善乡 (镇)
干部结构, 健全乡 (镇)
干部培训制度和体系, 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解决乡(镇)
干部在住房、 子女入学、 配偶就业等各方面的困难, 坚持优惠政策向一线倾斜。
4 推进事业站所分类改革,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
乡(镇)
事业站所可实行以乡(镇)
管理为主、 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也可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
凡由县(市)
属部门管理的事业站所, 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乡(镇)
党委政府和县(市)属部门要相互尊重, 增强信任, 密切配合, 在干部任免、 年终考核等方面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
区分乡(镇)
事业站所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活动, 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 经营性机构逐步转制为经济实体, 乡(镇)
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创新管理体制, 提高人员素质, 逐步建立基本服务优先、 供给水平适度、 布局结构合理、 服务公平公正的乡 (镇)
或区域性便民服务体系。
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三、 组织实施
(一)
切实加强对地县政府、 乡 (镇)
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县政府、 乡(镇)
机构改革在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由地县党委、 政府负总责。
按照中央要求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 地县党委、 政府要通盘考虑本地区的改革工作, 统筹安排好地县政府、 乡(镇)
机构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在改革过程中,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并注意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
吉木萨尔、 岳普湖、 富蕴、 沙雅、 莎车等 5 个乡 (镇)
机构改革试点县, 按照自治区2007 年批准的方案, 结合本意见的要求继续巩固完善。
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机构改革与地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