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酒后驾驶罪(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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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酒后驾驶罪(完整文档)

 

 试谈酒后驾驶罪

  ——从香港酒后驾驶罪谈起

  【摘要】

 6 月 30 日, 南京一司机醉酒驾车肇事致 5 死 4 伤。

 7 月 23 日,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对醉酒、 无照驾车致 4 死 1 重伤的司机孙某一审判处死刑。

 8 月 4 日晚 9 时, 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 16 岁女孩,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 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接二连三的恶性交通事故中, “酒后驾车” 频频被提及。

 一时间, 如何严惩“酒后驾车” 成了市民街头巷尾谈论的焦点。

 (人民网-人民日报 09 年 8 月 12 日)

 【正文】

 一、 香港刑法关于酒后驾驶罪

  1、 本罪的概念:

 酒后驾驶罪又称酒精或药物影响下的驾驶罪, 是指在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不能正常控汽车时, 在任何道路上驾驶, 企图驾驶或者负责汽车的行为。

 2、 本罪的构成:

 (1) 罪的场所必须是公共道路上。

 (2) 犯罪行为表现在道路上驾驶, 企图驾驶或者负责汽车。

 所谓驾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控制装置使车辆行驶。

 所谓企图驾驶如行为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 不适宜驾驶或没有点火钥匙, 但是却坐在司机位上并度图开车, 或者将其他钥匙插入点火器, 试图控制汽车。

 所谓负责, 是指行为人与车辆之间有紧密联系。

 例如王将汽车交负李之前,王对此车仍是负责状况。

 如果行为人不是车主或保管和使用车辆的人, 而且最近没有驾车, 只是被发现坐在车中或与车有关联, 就应查明行为人是否负有管理和使用之责。

 困此, 行为人是否对车辆负责, 属于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3) 须是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下, 致使不能正确控控制汽车。所谓药物, 根据有关判例, 是指任何可以用于治疗, 减缓或帮助有疾病的人消除痛苦的任何物品。行为人是否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 致使不能正确控控制汽车, 需要从行为人本身及驾驶时的善加以

 判断。

 如行为的呼吸中以闻到酒精的气味, 目光呆滞, 或说话含糊不清, 或行为反常, 或引发事故等, 证明这种犯罪的状况的责任属于控方。

 3、 本罪的刑罚: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 第 39 条规定:

 本罪属于混合犯, 经公诉程序定罪, 可以处罚金 2 万港币及监禁 3 年, 经简单程序定罪, 属于于初犯的, 可处罚 1 万港币扩监禁 6 个月,属于再犯或多次犯, 可处罚 1. 5 港币及监禁 1 年。

 4、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道路交通犯罪, 规定于《道路交通条例》 (香港法例第三世界国家 374 章) 及《道路(交通管制)规例》 等法例中, 主要包括了违例驾驶的犯罪, 交通事故的犯罪以及其他道路方面的犯罪。

 其中违例驾驶的犯罪又包括:

 鲁莽驾驶罪、 鲁莽驾驶致人亡罪、 不小心驾驶罪、 酒后驾驶罪、 不遵守交通信号罪、 不遵守警方交通指令罪、 未持照驾驶罪、 无照驾驶罪、 允许无照驾驶罪、 被吊销执照驾车罪等, 从这些罪中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区别, 也知道香港在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细的, 是我国大陆刑法所不能相比的。

 二、 我国纳入酒后驾驶罪的必要性

  1、 酒后驾驶入罪的紧迫性——生命至高无尚。

 据不完全统计, 自 2002 年起, 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 10 万人左右。

 2008 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 73484 人死亡。

 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 25%计算, 那么 2008 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

 〔人民日报 09 年 8 月 12 日〕 上个世纪, 全世界因交通事故共死亡 2585 万人, 比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还多。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 , 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至今, 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称, 2009 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107193 起, 造成 29866 人死亡、 128336 人受伤, 直接财产损失 4. 1 亿元。

 其中, 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2 起。

 仅今年 1 月至 7 月, 全市因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就有 79 起, 造成 29 人死亡和 77 人受伤, 分别占交通事故总数的 3. 2%、 4. 4%和 2. 7%. 其中, 一次造成 3 人死亡交通事故 3 起。

 (《“酒后驾车入罪” 该还是不该?》 http: //www. jiaxie. com 09 年 08 月 24 日 驾协网 ) 。

 今年上半年, 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 22. 2 万起, 比去年同期增长 1. 8 万起, 上升 8. 7%. (重庆晚报 09 年 8 月 13) 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 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 撞击着人们的心灵, 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

 2、 酒后驾驶入罪的必要性——法律保护力量不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91 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 15 日以下拘留和暂扣 3 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暂扣 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 500 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 15 日以下拘留和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 2000 元罚款。

 1 年内有前 2 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处罚 2 次以上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 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上述行政处罚, 并不能有效遏制饮酒、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即便刑事处罚,也并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

 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 涉及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 的问题, 但是, 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 对其处罚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较轻。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未对他人造成重伤以上损害的, 仍未纳入《刑法》 处罚的范围。

 3、 酒后驾驶入罪的可行性——双重可行性。

 (1) 行为犯。

 根据刑法理论, 犯罪既遂状态中有:举动犯、 行为犯、 危险犯、 结果犯。

 对于危险犯而言,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就构成既遂。

 这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犯罪标准。

 (2) 外国立法的借鉴可行性。

 ①加拿大规定, 首次醉驾罚款 1000 加元, 禁驾 1 年; 第二次醉驾, 入狱 30 天, 禁驾 2 年; 第三次醉驾, 入狱

 120 天, 禁驾 3 年。

 由醉驾引起的事故, 在无死亡情况下, 最高入狱 6 年。

 外国人如有醉驾史, 不允许入境。

 ②英国:

 酒开车的初犯驾驶员, 吊销驾照 1 年; 10 年内重犯者吊销驾照 3 年, 外加 1000英镑罚款; 在 10 年内若 3 次被判酒后驾车罪名成立, 将对他判吊销驾驶证 109 年; 酒后发生事故者终身不能再开车, 经济上还将受到重罚。

 ③澳大利亚:

 对醉酒驾驶员, 如系初犯, 罚款 10 美元;如系重犯, 要处 10 年有期徒刑。

 除判刑外, 还要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 大标题下示众。

 ④马来西亚:

 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 立即予以拘留, 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 关在一起, 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

 ⑤日本:

 醉酒驾驶者, 处两年以下徒刑或 10 万日元以下罚款。

 带有酒味驾驶者, 处 3 个月以下徒刑或 5 万日元罚金。

 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 将被判处 6 个月徒刑。

 ⑥瑞典:

 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 2mg/100ml, 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 重者将坐牢两年, 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

 酒后驾驶, 初犯者将受到 1000 至 5000 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 6 个月监禁; 重犯者强制监禁 1 年, 并且处罚金 3000 至 10000 新元; 累犯者的罚金为 30000 新元及最长 10 年的监禁。⑦在美国, 酒后驾驶属于刑事犯罪。

 通常初犯、 无人员伤亡、 无逃逸行为面临的惩罚是吊销驾照 6个月, 法庭给予 3 年至 5 年的惩戒期, 罚款 1500 美元至 1800 美元。

 某些州要求酒后驾驶者坐牢,时间最短一周。

 等等多国规定。

 三、 新闻媒体、 专家学者意见

  7 月 18 日, 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 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在《刑法》 中增加“饮酒、 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

 “只要酒后驾车, 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 就应该构成犯罪” 。

 此消息一出便引发了热议。

 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 有超过 90%的网民支持他们的立法建议。

 《检察日报》 指出, 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 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犯罪化, 符合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新华网》 认为……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这类恶意违法行为, 在斑马线上画上爱心图案根本起不到保护行人生命的作用。

 一个个无辜生命逝去之后, 我们要反思的是当地交警在执法层面对酒后驾车、 飙车超速等的打击力度是否足够强大, 国家立法层面对酒后驾车、 飙车等恶性违法行为的法律威慑力是否足够强大。

 让马路上的行人在汽车社会中有充分的安全感, 让他们的生命权得到强大法规威慑力的保护, 这也应当是我国汽车社会法规调整的主要驱动力。

 《齐鲁晚报》 指出……从法律上讲, 醉酒驾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 如果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 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驾车行为,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网》 表示, 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 责任重于泰山, 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用怎样的手段来强化这一理念都不为过。对酒后驾车施以重典, 既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无限尊重。

 对《刑法》 中增加“饮酒、 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 相信诸多大众都在翘首企盼, 并乐见其成。

 (来源:

 解放日报《酒后驾车, 该不该入罪》 )

 《道路交通安全法》 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看来, 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现象普遍的一个原因。

 他说, 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

 “加重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不仅要追究治安责任, 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 随意违法的行为就难以治理。

 ”

 “可以把终身禁驾引入到法律中, 但处罚要有个梯度, 不能因为一次轻微酒后驾驶就终身禁驾了。

 ” “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危害他人而故意为之, 这不应该算是过失, 而是故意的一种。

 ” 王顺安教授说, 即便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 按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处罚就明显偏轻了, 而如果按照危害社会安全罪处理的话, 则又偏重, “按照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 酒后驾车应该单独入罪。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表示, 要求对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加重法定刑的主张是不无道理的。

 正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中国台湾、 香港地区的有关立法, 另行设置了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以便对因无证或酒后驾驶或飙车等引起的恶性案件提高制裁的力度。

 暨南大学法学教授梁玉霞的认为, 打击酒后驾车行为光靠经济制裁显然力度不够, 今后加大立法对酒后驾车行为单独定罪, 就可以“酒后驾车罪” 处罚。

 若能将酒后驾车行为定为犯罪, 驾车者就会警觉:

 驾车不能饮酒, 否则就是犯罪。

 刑罚力度加大, 有利于避免类似交通事故发生。

 四、 余论

  1、 如何定罪量刑。

 王顺安教授赞同把酒后驾驶单独定罪, 但具体罪名是什么还不好说。

 他说而且不应当一定要等到“严重后果” 出现以后才定罪处罚。而现在却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 之后, 才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危害社会安全罪进行处罚。

 但他还认为, 酒后驾驶入罪, 应该对“酒” 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 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 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 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认为, 是否要对对酒后驾驶造成的特大交通事故的作案者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这取决于刑事政策的权衡, 依然还有商榷的余地。

 ”

 2、 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

 “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 民事法律、 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 做到宽严相济, 处罚也要有梯度。

 ” 教授赞王顺安酒后驾驶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他认为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

 另外, 在王顺安教授看来, 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因素。

 是的, 治理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 在法律没修改之前, 我们目前“最迫切需要加大道路交通法的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 让珍惜生命珍爱生命的观念深入人心, 需要改变交管部门在治理酒后驾驶中” 唱独角戏“的局面, 发动企业、 学校、 社区乃至家庭都参与其中, 让酒后驾驶行为成为” 人人

 喊打的过街老鼠“。

 ” 车祸猛于虎“。

 只有” 饮酒不开车、 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 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 便捷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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