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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锅炉维修监督管理, 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 保障锅炉维修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条例》 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维修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外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锅炉维修单位, 必须取得单位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 我区境内的锅炉维修单位, 必须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 方可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工作。
我区已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锅炉; 已取得锅炉安装、 改造许可证的企业, 可以维修其安装改造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
第三条 我区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受理、 审批、 发证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四条 自 治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划分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许可维修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工作压力≤2.5M P a的锅炉 3 额定工作压力≤1.6M P a的锅炉 注:
对于从事较单一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单位, 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 如油田注汽锅炉等。
第六条 锅炉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库房; (三)
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且具有一定的锅炉维修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1); (四)
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锅炉维修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见附件 2); (五)
建立能确保锅炉维修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有必要的工艺文件, 并能贯彻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 3); (六)
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 并能贯彻执行; (七)
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单位, 其锅炉维修质量良好, 上次取证以来未发生过锅炉维修质量严重责任事故; 持证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能履行锅炉维修单位义务。
第三章 锅炉维修许可程序 第七条 锅炉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 受理、鉴定评审、 审批和发证。
第八条 申请锅炉维修许可的单位, 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一式四份), 并附下列资料(各一份), 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场地、 资料档案、 仪器设备、人员情况、 质量管理情况等); (三)
质量管理手册; (四)
锅炉维修工艺文件;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九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书后, 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 在 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第十条 首次申请锅炉维修资格许可或升级的单位, 申请经审核受理后, 由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给《锅炉维修许可受理通知书》, 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锅炉试维修工作, 承接锅炉维修施工工程 1-2个作为锅炉维修许可评审项目。
试维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换证的单位, 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6个月 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锅炉维修单位, 应约请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锅炉维修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首次申请的单位应在试维修有效期满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原许可证到期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 逾期不约请鉴定评审的, 原受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评审时, 应组成评审组,评审时应有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
评审组一般不超过 5 人, 应在三天之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应按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对锅炉维修单位的基本条件逐项审查; 对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进行检查; 对锅炉维修质量记录、 质量证明书等资料进行审查; 对锅炉维修质量进行检查。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报告应明确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履行报批手续,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 锅炉维修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 4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锅炉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技术负责人、 登记地址或停业, 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 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 并监督鉴定评审工作的实施过程。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锅炉维修单位进行评审工作, 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对锅炉维修单位的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锅炉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维修锅炉; (二)
不得维修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三)
不得维修已报废的锅炉; (四)
不得伪造、 涂改、 转让、 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五)
不得将承接的锅炉维修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条 锅炉维修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在锅炉维修施工前应履行告知义务; (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积极配合锅炉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 三)对锅炉维修施工质量负责, 并及时做好锅炉维修质量记录工作, 妥善保存锅炉维修资料和见证材料, 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 在 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维修单位有违反《条例》、 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时, 应当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 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资格。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锅炉维修单位按照本规则要求在锅炉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抽查, 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或现象, 应要求锅炉维修单位进行整改。
对已不具备基本条件的锅炉维修单位, 可依法撤销其锅炉维修许可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 和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锅炉重大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 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 应当予以制止。
对一般问题, 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
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 锅炉重大维修工程全部结束后,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 锅炉发生突发事故或故障需进行抢修时, 施工前来不及履行告知义务的, 允许锅炉维修单位先行口头告知, 适当推迟办理告知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 3天。
第二十六条 锅炉抢修时, 属重大维修范围的锅炉维修单位应及时通知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对于抢修来不及现场监检的, 锅炉维修单位应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现场的检验验收记录。
监检机构如发现施工过程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 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 锅炉维修单位异地施工时, 可以将无损检测工
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无损检测机构承担, 但必须签订合同, 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的资格情况在开工告知时一并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八条 锅炉维修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 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 可在 1 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中锅炉重大维修是指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 一般包括:
(一)
锅筒、 炉胆、 回燃室、 封头、 炉胆顶、 管板、 下脚圈、集箱、 减温器、 外置式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 挖补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二)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等于该受热面管(受热面管分类按过热器、 再热器、 省煤器、 水冷壁、 对流管束、 烟管等)
的10% 且不少于 20根; (三)
主要管道(包括主蒸汽管道、 主给水管道、 再热蒸汽冷段管道、 再热蒸汽热段管道、 集中下降管等)
上的管子、 三通和弯头的更换、 挖补以及环焊缝的补焊; (四)
管子胀接改焊接, 且超过胀口数的 10%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原自治区范围内有关锅炉维修方面的规定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 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05年 10月 1日起施行。
附件 1:
锅炉维修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许可证级别 工程技术人员数量 焊工 无损检测人员 数量 管、钳工 电工 起重工 人 数 合格项目的试件 位置代号 R T U T M T或 P T 管材 6G 板材3G 管板6F G 1 5 (2)
8 (5)
4 2 3 2* 2* 2* 4 2 2 2 3 (1)
5 (2)
2 1 2 2* 2* 1* 2 1 1 3 2 3 2 1 2 2* 1 1 1 注:(1)
工程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
(2)
焊工人数栏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工。
(3)
带* 号人员允许外协。
(4 )
1- 2级维修单位的焊工中Ⅱ 类及以上材料的试件合格项目人数不少于 50% 。
(5)
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 热能、 暖通、 焊接、 探伤、金属材料、 热工仪表、 机械、 设备安装等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数。
(6)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程、 规定、 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附件 2:
锅炉维修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级别 工装及检测设备 电 焊 机 起重设备 试压泵 无损检测 烘箱 硬度计 空压机 光谱分析仪 热处理设备 热工仪表测试设备 金相及理化设备 射线探伤机 超声波探伤仪 磁探机 1 5 (3)
3* 2 1* 1* 1* 2 2 2 1 1* 1* 1* 2 3 (2)
2* 2 1* 1* 1* 2 1 1 1* 1* 1* 1* 3 2 (1)
1* 1 1* 1 注:(1)
带* 号的设备允许外协。
(2)
对申请单项范围许可的单位, 在满足所申请范围施工需要的前提下, 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3)
上述设备必须完好状态。
(4 )
电焊机栏括号内为氩弧焊机台数。
附件 3:
锅炉维修单位的质量体系基本要求 一、 应当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并且运转正常, 见证资料齐全。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 质量方针和目标, 质量管理机构图, 质量控制程序图, 质量控制环节, 质量控制一览表, 各级责任人员的职、 责、 权, 图样审查制度, 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管理制度, 材料代用制度, 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施工检验验收制度, 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 焊接工艺评定制度,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 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
二、 应当具有与锅炉维修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安全技术规范。
三、 1-2级锅炉维修单位的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当由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各责任人应当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级锅炉维修单位的质量管理工程师应当由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各级责任人应当由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技师担任。
四、 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锅炉维修工作的需要, 且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现行规程、 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 胀接工艺、 无损检测工艺, 筒体挖补工艺、 更换管段工艺、 更换管
束或管排工艺、 水压试验工艺等典型工艺文件。
1、 2级锅炉维修单位还应有热处理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