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市域社会治理4篇检察院市域社会治理 公共管理2021.4(总第136期)20[收稿日期]2021-06-12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市域社会治理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检察院市域社会治理
管理2021.4(总第 136期)20[收稿日期 ]2021-06-12中图分类号 :D927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5947(2021)04-0020-05※ 基金项目 :本文得到江苏高校“青蓝工程”和连云港市“521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 :2019SJA1610)的研究成果。摘要 :市域社会治理是新时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蕴含着法治化元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理基础是依法治国、有限政府和公民社会理论,需要完成制度建设、确保治理过程的规范性和治理结果的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通过实证化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其原因在于立法不完善、缺乏法治思维、执法缺少监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路是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文化体系,确保市域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关键词 :新时代 ;市域 ;社会治理 ;法治化作者简介 :王珺,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宪法与行政法学、程序法学。(江苏 连云港 22206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领域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1] 市域是国家各级区域的中级枢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的具体实施,相比县(区)域、乡(镇)域,市域层面拥有更多和更全面的各种资源、人才,具有可以解决社会治理中出现的重大矛盾与问题的能力,也只有市域才能构建起全面的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要深入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抓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2]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本身也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探讨如何实现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有助于推进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一、市域社会治理中蕴含的法治化元素(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理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3] 全国市域社会治论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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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理现代化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切实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系统化、社会化、精细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4] 以此为指引,从法理基础入手准确界定市域社会治理的科学内涵,是研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并为研究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奠定基础。市域社会治理的科学内涵包括为什么需要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法律如何对之进行规制,以及赋予了社会治理主体哪些权利,因此,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理基础可以界定为依法治国、有限政府和公民社会理论。一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理念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贯彻与实施,市域社会治理必须依法推进,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治理。二是变“社会管理”为“社会治理”意味着社会治理主体不再只限于传统的政府,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体。政府还要进行职能转变,由“全能政府”变成“有限政府”,重点从事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这是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根本原因。三是公民社会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等交往形式构成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具有非政府的、非市场的属性,是自主的公民之间基于一定交往形式所形成的公共领域,一方面能够影响公共权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专制、强权。
[5] 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正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理论基础上的,此时公民不再是社会管理的对象,而与政府一样同为社会治理主体,治理过程中政府权力还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公民社会既主张平衡、制约国家权力 , 又赋予政府权威以必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6] 这三点中,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依据,公民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产物,公民和有限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处理好的根本问题。所以,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质就是要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市域范围内进行规范治理,帮助公民实现自我管理,政府则做好公共服务。(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科学内涵中的法治化元素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告诉我们,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包括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和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这意味着 :一是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将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全部纳入治理体系,这些不同的治理主体全部要参与社会治理,并通过法治进行保障。二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不同的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在共同体中都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三是公共安全包括社会治安、公共健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全,因此,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这一内涵可以发现,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管理,参与主体、利益分配、环境建设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对传统利益格局进行重大调整。易言之,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必然会面临来自传统既得利益者的强大阻力,同时利益的重新分配也需要保证公平与正义,这些都需要、也只能依靠法治才能解决。近代以来,西方经历了两次社会治理转型,法治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7] 显然,新时代的市域社会治理,无论是完善治理体系、建设治理共同体还是健全公共安全都蕴含着法治化因素,只能通过法治来推动和保障,同时这也说明社会治理法治化本就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的实证化分析(一)典型案例分析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多元格局的缺失致使政府依赖程度过高,潜在地拓宽了行政权力渗透社会治理的边界,而追求行政效率的内在诱因又催生了不合规不合理的治理乱象,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公共秩序管理等领域。
[8] 所以,各个城市的征地拆迁工作突出地体现了该市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四川省某市为例,杨某系某村村民,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178.18 平方米,在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范围内,在杨某未与相关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合意且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被相关施工人员强制拆除,杨某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杨某不服申请复核和复议,结果都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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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2021.4(总第 136期)22事责任并维持原决定 , 该市公安局决定载明 :当地人民政府陈述并未安排人员进行强拆,具体施工的人员在现场当日陈述系误拆,第二天又主动向派出所承认系根据政府安排而强制拆迁,后又变更说法称系误拆,因挖掘机师傅在拆除杨某邻居杨乙房屋时,将紧连在一起的杨某房屋拆除……实际上案外人杨乙位于该村的房屋宅基地已于2年前被拆除。[9]征地拆迁案例对于考察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一直具有典型意义。毫无疑问,该市的征地拆迁工作属于该市社会治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从事中的征地强拆从事后该市公安局的复议就可以看出当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从法治视角,因为无论《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还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都明文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本案中无论是不是误拆,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强制拆迁的法定权力,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该强制拆迁行为属于典型的主要事实不清,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却在没有明确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维持的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如果把视野扩大到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可以发现,很多地区征地拆迁时在法律的准确适用、程序的严格遵循、信息的公开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因为拆迁过程中违法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比皆是,仅此一事就体现出相当多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不高。(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依法治国 20 多年,为什么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依然不高?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立法不完善。近年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事务繁杂,现有立法依然难以胜任深入、全面和细致地调整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任,以至于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以征地拆迁为例,目前这一方面的法律无论是以前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后来修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如果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应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具体实施拆迁程序的法律规定都不全面,导致现实中这两方面屡屡暴露出问题,引起社会民众的极大愤慨,立法却依然如此简单而没有修改,其他社会治理立法的不完善状况可想而知。所以,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低的首要原因就在于调整社会治理的法律不完善,甚至难以直接适用,赋予了市域政府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为人治提供了空间。二是缺乏法治思维。中国自古以来就不是以法治传统著称的国家,人治思想桎梏了国人的思维很多年,直到今天还深深地印在国人的骨髓里,如有的人遇到问题后第一反应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找关系”解决,并且很多时候“关系”确实比“法律”好使,如果能找到某个“大人物”打招呼那就更好了。时代转型,既是一场社会领域的实践变革,也是一次思维领域的范式更新。
[10] 具体到市域社会治理工作中也是如此,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把教训总结为“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其实确切说应是工作人员“法律素养缺失”。以前述案例为例,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拥有法治思维,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行事,怎么会出现“误拆”,更不用说出现行政复议决定都明显违法的现象。三是执法缺乏监督。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但不是完全缺失,可是有些工作人员在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有法不依。其原因不仅在于缺少法治思维,还在于治理过程中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导致即使有法不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也很少承担责任。在行政执法中,执法权的强大有目共睹,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严重不平衡,权利难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导致即使有法不依也难以受到追责,甚至有法不依还可以获取严格执法所不能获取的更多利益。因此,执法缺乏监督、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才是相当多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不高的根本原因。不对症下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自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来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三、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路(一)建设法律规范体系要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首要进路是建设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全国立法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谨慎立法、周期较长,同时要考虑全国大局,难以规定得过于详细,更难以兼顾各地的治理实际,要建设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需要地方立法先行。目前全国各地级市已经获得地方立法授权,这就为各地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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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地制宜地进行市域立法提供了契机。为了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序、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各市立法机关需要通过科学与民主的立法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依据《立法法》制定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必须保证所制定出的地方立法属于良法而非恶法。良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并代表市域主流民意的利益。因此,完善市域社会治理地方立法首先要制定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二是在实体上对如何依法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和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解决市域社会治理涉及市域范围内的方方面面,如城乡统筹发展问题、公众利益冲突问题、公共安全问题、权力制约问题等,制定完善的地方立法需要综合考虑全市社会治理大局、统筹全市社会治理各方面的需要,尤其要注意明晰政府权责体系、强化治理过错追责制度,将已有的地方先进治理经验转化为科学的地方立法,从而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三是针对如何具体实施社会治理制定优良的程序。法治包括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对于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来说,完善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重要,因为优良的程序可以确保社会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实施社会治理,可以堵塞不完善的实体法所存在的漏洞、不给治理主体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避免了人治的可能。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说的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11](二)建设法治实施体系治理的关键在“治”,法治的关键也在“治”,建设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只是完成了有法可依,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还在于需要进一步建设法治实施体系,即完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建设市域法治实施体系,需要完成三个步骤 :一是依法统筹整合市域范围内的政府、社会、公民等所有参与...
篇二:检察院市域社会治理
博览2020 年 12 月(下)• 99
• 司 法 理 论 与 实 践从检察视角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创新孟庆存 孟俊卿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阳谷 252300【内容摘要】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市域治理所处的地位是处于行政体系的中间,具有上传下达的作用,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坚力量。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市域社会治理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而法治在市域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对市域社会治理的成败也同样是不可替代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从法保障了市域社会治理的顺利推进。① 在当前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构充分利用“四大检察”职能,推陈出新,在检察业务中积极参与和充实市域社会治理的内容,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使人民共享治理成果。【关 键 词】检察机关;社会治理;创新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36-0099-02作 者 简 介:孟庆存(1963—),男,汉族,大学文化,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孟俊卿(1987—),女,汉族,大学文化,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国家治理能力要求我们不断加强自身思想建设为我们国家新时期的发展完善从理论上提供正确的依据、提供新的行动指南。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真正落实到位,就应该充分发挥市级层面主导作用,将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持续提升治理智能化、治理法治化、治理现代化。笔者的着眼点在于检察机关如何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在这一点上就检察机关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略做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一)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司法职能的应有之义近年来网络新型犯罪占到了百分之二十三以上,而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传统职能定位也具有局限性,因此要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工作进行扩大,运用解释方法和解释技巧来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一环要利用法律手段防范社会重大风险,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必然延伸权力滥用是普遍存在的,要降低权力滥用的风险就要将法律监督落到实处。政府职权部门直接参与社会治理,其责任不可谓不重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对社会治理主体履行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就是检察机关监督法律实施的过程。有监督有制约,从而保障社会治理主体依法履职,实现更好的法制环境。(三)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迫切需求在司法改革以及监察体制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经隶属监察委,这使得检察机关在探讨自身职能定位方面存在着新的挑战。如何在发展中重新定位,不断将检察职能发挥到最大效能,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② 如今,少数机关的公信力受到老百姓质疑,检察机关也经受着同样的风险。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担当有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检察工作持续发展。(四)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满足群众需求的重要手段作为案件办理的主力军,有数据显示基层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占了八成。有学者曾经提出:“检察机关要化解社会矛盾,就要充分利用法律监督权,不让人民群众失望。” ③ 随着社会矛盾愈加复杂化,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也有所加强,检察机关要勇于任事,不能推诿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责定位,持续化解重大风万方数据
司 法 理 论 与 实 践2020 年 12 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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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险,解决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创新精进开展了各种专项活动和应对措施如检务公开、检务督察、加大公益诉讼监督,不断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等积极措施,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充满了信心,我院检察工作报告也高票通过。二、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社会阶层结构发生变化,阶层群体冲突增加社会总体阶层的变化是显著的,和以前相比,现在的经济方式有了很大的不同,比如现在购物基本不带现金了,一些传统盗窃现金的行为很少出现了,并且一些职业上的“自由人”对传统薪酬观进行着不断冲击,引发了相当程度的社会问题。这些“自由人”成为了治理难点。④(二)网络舆情更加活跃,开放性、流动性问题增多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促使社会逐渐变革。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流动性、活跃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各种思潮、诉求的集散地和传递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而办理网络犯罪比较复杂,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程序从证据上耗时费力。从“躲猫猫案”到“邓玉娇案”再到“杭州杀妻分尸案”,事情曝光到网络上就会引起群情激愤,舆情处置不当就会造成治理难题,而且现阶段利用手机、网络等新型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要求我们需要引起重视。(三)社会诉求不断增多,维权意识更加强烈现阶段,随着我们普法教育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出现问题时,群众从以前的“托关系”“动拳头”,变为了“打官司”“找律师”,这是社会和法治的进步。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人民群众仍然对法制建设有所期待,一些地方治理水平没有跟上就容易引起干群矛盾,出现了很多“民告官”的例子,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⑤三、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思路(一)树牢思想理念,把握参与社会治理的内核对检察机关来说,就是要坚持做到检群结合,在工作中树牢公平正义理念,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牢固树立各方面都能够满意的办案理念,创新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办案过程中坚持对每起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对涉检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预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灭不稳定因素于源头,减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二)依托四大检察业务,创新社会治理重点近年来,阳谷县检察院在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轻微伤害案件等危害不大的案件设置和解前置程序,将所涉民事赔偿部分纳入刑事和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提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达到及时化解矛盾的目的。积极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责任,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与认罪认罚工作结合到一起,使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 86%,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将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与我院检察工作相结合,以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侵害公民财产犯罪的行为,降低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与去年相比我院公益诉讼案件有了显著提升,开展“4+1”领域外案件办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干群桥梁”的重要作用,主动向出现倾向性问题的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三)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实效阳谷县检察院创新两微一端新媒体、检察开放日、校园法治副校长等监督方式,将社会治理延伸到社会公众身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健全与区域林业、环保等行政机构衔接平台建设,就环境资源犯罪从严打击,持续助理市域社会生态环境治理;12309 检察专线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在每周三下午 5:30 至 6:30 进行值班接听,对于民众日常生活碰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将最高检的一号检察建议做实做细,不断进行监督检察,多次开展检查官进校园活动,使未成年人逐步增强法律意识。2015 年来先后在阳谷县域所有中小学开展过法治进校园活动,为全县 10 万余师生开展法制讲座。(四)增强服务群众能力,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检察机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贯彻群众路线,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并不断加强干警群众工作能力。持续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将法、理、情三要素相统一,把执法办案作为定分止争的一大利器,并且增强当事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检察机关通过搭建群众工作平台不断收集群众意见,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交流活动来加强与群众互动沟通,维护大局稳定,使群众得到满意。⑥注释:①陈一新.推进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8-7-17.②陈晨.全面依法治国视角下我国基层法治化建设探析[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17 (6):43.③刘作翔.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J].河北法学,2016 (3):27.④任建通,冯景.纠纷解决与基层社会治理——以“枫桥经验”为例[J].社会科学论坛,2006 (1):233-239.⑤胡亮.浅议基层检察院如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J].法制与社会,2012 (18):19.⑥张勇.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思考[J].楚天法治,2016 (12):30.万方数据
篇三:检察院市域社会治理
21·第11期PEOPLE"S PROCURATORIALSEMIMONTHLY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应突出法治保障功能 *│李 军 朱一燕 苏宝成* 本文系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机制研究》(GJ2020B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并逐渐发展为一项贯穿于四大检察职能的基础性制度。从规范层面看,检察建议主要包含四种主要类型,即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作用的领域和释放的效能看,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尤为突出。然而,有关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理论研究不足,作用机制仍不明晰,尚需理论层面的探讨。一、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实践样态2020 年 8月,最高检发布了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共12份。本文以这12份优秀检察建议为主要分析对象,将实践样态梳理如下。关于被建议对象的类型,主要是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另包括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国有企业和私营公司。关于制发检察建议的原因,多数被建议对象涉及普遍性、倾向性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监管部门出现监管漏洞或治理薄弱环节,已初步显现出违法犯罪风险或安全隐患,部分案例中已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关于建议的内容,多数是建议相关方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责或健全、规范有关机制。关于建议的方式,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对被建议对象采取了宣告送达的方式,其中部分检察机关还邀请了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代表参与。关于制发建议的依据,从引用的直接性依据看,上述检察建议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特向…提出检察建议”的类似表述,有的建议引用了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关于后续程序,上述检察建议均规定了被建议对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均未涉及不采纳或不落实建议的后果,部分检察建议载有检察机关可积极协助被建议对象做好相关工作的内容。关于检察建议的效果,被建议对象均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积极行动,有效实现了案件的三个效果。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定位长期以来,关于检察建议的性质,理论界争论激烈,现主要存在职权说、部分职权说以及非职权说三种观点。从规范层面来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主要依据,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依据文义解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虽规定了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但并未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对于拒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也仅仅规定: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不难看出,检察建议在内容上均不涉及实体性处分,亦不具有终局或者实质性处分的效力,同样不会触及否定性法律后果。从应然层面来看,法律监督权应是一种法律效力清晰、法律后果明确的权力。因此,将检察建议界定为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实现方式更为妥当。三、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制度的现实性依据(一)检察机关职能的内在要求在整个社会治理的体系中,相较于负有服务、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参与主体,司法机观点撷要70
2021·第11期PEOPLE"S PROCURATORIALSEMIMONTHLY关处于治理环节的后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更易察觉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深层次的风险隐患。司法机关基于自身专业优势,善于在总结分析案件的基础上提出法治化的治理方案。在权力配置上,检察权覆盖民事、行政以及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公益诉讼和刑事案件领域,职能具有全面性。这决定了其有必要将司法经验转化为治理效能,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则构筑了检察机关向治理前端反馈的制度化渠道。(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必然路径司法制度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但制度的实施需要成本。如何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司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制度的核心要义体现在风险的前瞻性和预防性,构建的是与司法规制并重的另一种司法模式 — —司法干预。司法规制的重心体现在损害发生后的被动处理,即所谓的“抓末端、治已病”,而司法干预强调损害发生前的积极预防,重在“抓前段、治未病”。司法干预与司法规制搭建的是一种相互补位、彼此促进的良性监督格局。若司法干预取得显著成效,则意味着进入司法规制的案件即诉讼增量相应减少,有限的司法资源则会进一步向司法规制集中,办案质量得以进一步提升,高质量的案件更易总结出有价值的社会治理经验,继而反馈到司法干预阶段,实现办案的良性循环。因此,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制度能够在提高司法效能的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最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四、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进一步完善(一)突出法治保障功能,关注社会治理的关键领域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国家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目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而国家治理转型中面临着两方面的难题:其一,政府并不擅长处理放管服三者间的关系,尤其是在面对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时,政府往往以放纵的态度处理本应监管的事项,将监管的手段运用于需要引导和服务的领域。其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适宜的制度土壤和与之匹配的社会条件,多数社会组织尚在起步阶段。现阶段,关键领域社会组织贫乏,多数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以及运行不规范等情况并未得到有效改观。在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善于在办案中发现治理规律,及时提炼治理经验、主动提供预防方案,引导行政职能有的放矢,保障社会组织稳健发展,最终实现参与主体各得其所、依法运行的治理局面。(二)遵循案件化办理原则,探索案件化办理机制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构建了一种预防性司法模式,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用,必须构建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机制予以保障。一是线索识别模块化。探索运用智能化手段开发类案信息挖掘技术,提升检察官识别社会治理类线索精准性。建议将案件总结设定为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必备环节,督促和引导检察官在办案中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二是风险评估专业化,即对识别后的线索进行必要性筛选。在评估方式上,由于社会治理涵盖广泛、问题复杂,检察机关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往往不具备优势,适时引入专家咨询或圆桌会谈等形式较为必要。在评估标准上,先严格判断问题是否符合普遍性、倾向性或有重大影响性的初始条件,再审查监管部门是否存在治理薄弱环节或监管漏洞,避免将不适宜的问题作为建议事项。三是文书制作规范化。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对问题原因的深层次剖析、进行源头治理的必要性分析,以及具备合理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治理方案。四是文书送达仪式化。除人大代表、媒体等参与公开宣告外,受事件直接影响的群众代表以及与被建议事项关系密切的行业人员代表都应参与,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建议的风险预防功能。(作者分别系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观点撷要71
篇四:检察院市域社会治理
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基本上形成了以办案为中心、以职能延伸为触角的总体框架。XX 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出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巡回检察”工作模式。同时,发现实践中也存在对检察职能有认识误区、基层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犯罪预防协同性不够、信息化等新型手段运用不足等问题,提出四项对策建议:精准把握职能定位、完善基层检察执法体系、提升普法工作协同性、推进基础社会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
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平安中国的目标,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有效提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使命和必须面临的挑战。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基本上形成了以办案为中心、以职能延伸为触角的总体框架。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将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的整体效能,基层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化、现代化,也需要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
一、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一)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司法与政治互动的层面来讲,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功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国家政治权力体系都必须履行的职责。基层社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基石,基层社会治理的好坏最终将决定国家治理的水平,影响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古人讲“县集而郡,郡集而天下,郡县治,天下无不治。”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也就成为了参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特征,无疑就是法治特征。构建鲜明的现代法治社会,则是基层社会治理迈向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和目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制度的重要主体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化,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三)检察 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检察履职防范社会风险的必然要求
进入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中华民族百年复兴的伟大目标近在咫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无与伦比的成就,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美好未来和光明前景。但同时,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国际形势波谲云诡,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这些都使得新时代风险隐患增多、挑战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成为了新时代的一项艰巨任务。随着经济和社会转型发
展的急剧变化,社会矛盾不断爆发,经济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风险不断向司法领域传导等问题日益突出,其突出表现就是刑事犯罪长期高发。“检察权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国家反应,保障和促进生活共同体安全、及时应对各种风险管理问题是其一项重要的任务。”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司法手段防控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经济转型发展的良好秩序,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四)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必然要求
基于对公权力天然具有的强制性和扩展性特征的认识,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认为,应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检察权就是因这一需要而产生的,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衡的权力。正因如此,检察机关不直接救济私权利,而是通过监督公权力运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通过监督公权力行使实现私权利救济。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办理具体案件,运用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司法职权,对侦查、审判以及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当前则是集中体现在公益诉讼方面。随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随之诞生。当前司法实践中,检
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类案件 90%以上都是行政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有效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检察权通过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公权力越界、越位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确保公权力不偏离依法行使的运行轨道,这本身就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然要求。
(五)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继承和发展“ 枫桥经验” 的必然要求
上世紀六十年代发源于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经过长期发展,已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历程很大程度上是检察机关参与和对接‘枫桥经验的过程,其经历了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由零散到系统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贯彻“少捕慎杀”方针,到“打、防、教、管”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调解经验,检察机关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在这期间,检察机关主要依靠党委政府,立足检察办案职能,通过办理信访申诉案件,开展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等途径,发挥了在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 2009 年以后,各地检察机关相继设立了直接派驻乡镇的基层检察室,在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
的触角,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打造了基础平台。进入新时代后,特别是 XX 年 11 月在浙江绍兴举行的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 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后,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既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二、XX 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巡回检察”工作实践 (一)重点打击和化解矛盾相结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有序
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内容繁杂,面临的形势也较为复杂,而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无疑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如 XX 市检察院近 X 年来,平均每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X 件 X 人,审查起诉案件 X 件 X 人,有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有力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 XX 年以来,通过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 年共办理审查逮捕“套路贷”、把持基层政权、欺行霸市等涉黑涉恶案件 X 件 X 人,审查起诉 X 件 X 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X人,追诉漏犯 X 人。一批严重危害基层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得以集中快速办理,为推进基层治理营造了良好的
法治环境。此外,在立足办案的基础上,XX 市检察院还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工作理念弥补社会创伤,修复社会关系。通过成立工作室,组建基层司法调解队伍,采用检调对接、公开审查、司法救助等方式,2 年共促成因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刑事和解 128 件,不起诉 713 人,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42 件,有效化解因刑事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检察机关对公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公权力履行不当从而损害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实现依法治权,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由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变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行使侦查监督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方式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侦查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通过检察职能的开展,促进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如 XX 市检察院近两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34 件 55 人,撤案 10 件 12 人,追捕追诉漏犯 62 件 121 人;提出刑事抗诉 18 件,发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7 件;纠正“判实未执”、减刑不当、强制医疗不当、财产刑执行不当、社区矫治监管不当、脱管漏管等刑罚执行活
动违法 300 余人;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55 件,对 120件环保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开展专项检查,立案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 10 件,发出检察整改建议 22 份;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侦查活动违法、刑事、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违法等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则以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行为契机,综合运用诉前程序、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行政执法监督等手段,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治理。如 XX 市检察院近两年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英烈荣誉保护等五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33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4 件,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质效明显。
(三)因地制宜和注重特色相结合,积极打造多位一体的立体化工作平台
由于职能设置等原因,基层站所少、与基层一线对接的平台缺乏,一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短板,如XX 市检察院仅在柳市镇设有派驻检察室。与行政机关、公安、法院等单位相比,检察机关与基层社会相对远离,这也是基层人民群众长期以来不怎么了解检察机关职能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有效延伸检察触角,向基层社会拓展法律监督职能,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面临的
重要课题。XX 市检察院于 XX 年初出台“巡回检察”工作办法,以“巡回检察为民司法”为检察党建服务品牌,以“网格+检察”的方式组建 25 支覆盖全市各乡镇街道的巡回检察组,建立对全市各乡镇街道专人定点定期网状联系工作机制。同时,根据 XX 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在各主要片区设立特色检察工作站点。如围绕服务和保障“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柳市片区,联合全国知名企业正泰集团设立派驻该集团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站”,并以点带面加强对全市经济领域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在服务基层促发展方面打造点对点平台,进一步完善了位于基层检察室的“农村干部犯罪预防基地”,增设涉企犯罪预防基地。在推进生态环境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在 XX 北部雁荡片区,根据国家 5A 景区重点保护的需要,在雁荡山管委会设立生态检察工作站。
(四)司法公开和普法宣传相结合,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教育效果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这一主要矛盾则集中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司法公开是新时代高质量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
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XX 市检察院成立了“巡回检察”工作组,除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外,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基层村干部等代表直接参与监督重点案件办理,将司法公开延伸至办案过程,检察公信力明显提升,同时还收到了直接向基层“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仅 XX 年在全市各乡镇举办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宣告会 29 次,涉及案件达 36 件 47 人。此外,立足检察办案,加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也是检察机关落实普法责任的一条重要途径。如XX 市检察院联合该市教育局出台文件,在全市 25 个乡镇街道 45 所主要中小学举办“法治进校园”系列巡讲活动,犯罪预防教育覆盖近万人。
三、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误区
当前,由于对检察机关及其职能不了解,基层人民群众以及部分基层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与基层社会相对远离,检察工作较为神秘的认识在基层群众中还较为普遍存在。实践中,不仅普通群众不了解检察机关及其职能,很多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也缺乏相应的了解,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
群众基础较为薄弱。此外,部分基层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工作职责也存在认识误区,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处理信访问题上,一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普通信访事项混同,在检察机关深入基层走访时,将普通信访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或希望检察机关帮忙化解相关矛盾。在检察机关内部,部分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边界也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特别是对利用法律咨詢培训、法治宣传教育功能、行政辅助功能等非司法化手段解决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跨界治理,尚有一定的争议。
(二)基层检察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规范执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但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长期在乡镇缺乏固定的‘阵地,没有派驻相应的机构和力量,导致乡镇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主体力量分散,监督手段和监督力度不够。”同时,作为被监督者,不愿被监督、被动监督,甚至抵触监督是其天性。实践中,基层执法部门在面对检察机关监督时,同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