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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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10篇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ldqu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10篇,供大家参考。

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10篇

篇一: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通过笔者近几年在乡村法治工作实践中的调查发现,虽然通过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公民在乡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但在乡村人情社会的背景下,少数村民法治意识和思维还存在欠缺和不足,遇到纠纷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治的现象尤为存在,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基层的社会治理,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关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关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一、乡村振兴战略迫切需要法治建设 (一)决策迫切要求依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基层政府作为我国权利结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行政决策的重要职责,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从基层政府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重大决

 策未经民主协商程序,或者程序走过场,对政府决策没有事前的民主审议和协商,由于在法治实践中少了这些程序,往往就出现“交学费”的现象。前些年部分地区因项目建设引发的暴力拆迁或环境污染最后造成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归根到底,很大程度上都是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和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在一些重大项目的论证产业结构的调整,公益设施的建设,征地拆迁等缺乏必要的民主审议和协商,没有充分考虑到民众的意见,有悖于依法行政,引起民众的不满,给经济社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这说明基层政府决策迫切要求程序规范,依法行政这是乡村治理有效的根本保证。

 ( 二)。

 执行迫切要求靠法。从乡镇基层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受现行执法体制机制的影响,执法权力及主要力量集中在县一级,乡镇政府机构职能设置偏重于协调和宣传教育,执法力量和任务不对称,出现了执法的不管事,管事的不执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乡村处在县直执法部门工作的末端,边坚莫及,往往以罚代法,罚单一开,一走了之,法治宣传教育往往推给乡镇。而乡镇又处于各类矛盾的漩涡之中,面对各种违法现实又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仅靠法治宣传教育从根本上难以整治违法乱象,加上现在乡镇干部大多身兼多职,工作点多面广,面面俱到,既是计生员又是农技员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还要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兼任其他工作,一般

 都还要联村甚至包村,现行管理模式动辄层层问责,基层干部自身压力特别多。同时乡镇政府人员流动性大,基层政府缺乏统筹协调和统一的管理指挥,对各职能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在乡村法律执行落实难到位。

 (三)监督迫切要求用法。法律监督在基层执法过程中体现比较明显的就是政务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最基层的政府执行机关,乡镇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共公开的政策,有利于推动政务信息公开自上而下落实的原则。但乡镇干部绝大多数对信息公开这项工作的作用认知不到位,政务信息很难及时有效公开,群众也很难从中获得相关信息,缺少参与感和信任度,甚至会觉得公开的政务信息有时是会存在虚假的成分和走过场的,同时,公开的层面、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效不对称,出现了监督的不管监督,敢监督的不能监督的现象。

 二、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挑战与困惑 (一)普法听不进。在农村,受思维认知和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农民开展普法教育的难度比较大。农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这一群体现是法治需求最强的群体,也是普法最难的群体,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抵,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的法

 律人员,开展普法教育的力量单薄,普法责任主体难以落实到位。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例如我镇王某和熊某均为妇女,因山林土地界线引发的邻里纠纷,双方一时激动发生扭打,造成轻伤二级,双方均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执行。这类农村常见案例均反映部分村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稍遇到纠纷,通常不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触犯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认识不足。

 (二)执法难推进。一是基层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但往往专项治理全交给基层,执法主体不匹配。许多工作乡镇应该是主体,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是由上级部门委托执法,不符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很多给乡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使得执法推进很难。二是农村不依法的现象很严重。在经济活动十分频繁的熟人社会里,农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往往不注重完善相关手续,土地流转、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不签合同不登记备案,买货不索发票、借贷不打欠条,认为是熟人、亲戚、朋友,没必要走手续的现象很多。但一旦出现纠纷后,又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很难寻得法律保护。

 (三)法治人才难引进。农村执法人员多是专业技术干部,缺少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不足。由

 于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发展空间相对较小,受过专业培训的法治人才愿意到基层执法的人员很少,法治人才引进难,即使引进后由于待遇和发展空间的有限很难留得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思考 (一)法治宣传势在必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意识在农村地区的持续深入发展,且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得到提高,农民权利意识和维权行为不断增加。

 但从总体上讲,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仍然比较“淡漠”,认为我不违法犯罪,法就与我无关。机械灌输法条式口号式普法宣传模式效果不彰。要实现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乡村振兴目标必须德法并举,法治先行。在日常普法方式上努力贴近农村基层实际,不断满足农民“口味”,注重将普法宣传与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相结合,将农民遵纪守法、孝老爱亲意识融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十星级文明户”、“乡村道德模范”等创建评比活动之中。通过以案说法、图文析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乡村文艺汇演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利用民间纠纷调处和当地有影响的民事案件公开审理时机,组织广大农民现场旁听,以事说法、以案释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通过一些有效途径,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

 懂的群众性语言,渗透到千家万户,营造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法治氛围。

 ( 二)法治创建势在必行。提升农村基层法治创建水平,必须牢牢依靠村级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增强村委会集体公共事务自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拓宽民主决策的渠道,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创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安定祥和乡村社会环境。严格强化村级管理制度约束,使财权、物权的管理更加规范,村财公开、透明,能便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意见。落实村“两委”干部带头定期学法制度,强化村级法律顾问的配备和使用,引导村民依法制定自觉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和保障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实现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结合“幸福村落”创建活动强化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到无违章搭建、乱占耕地、垃圾乱倒等行为。通过一系列法治创建活动,消除农村邪教、赌博、吸毒、传销等社会土壤,实现环境整洁优美,公共卫生良好,民风文明淳朴,村民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互相帮助,讲究科学,反对迷信,节俭办理婚丧喜事等乡村治理目标。

 (三)法治保障势在必行。实现振兴乡村战略中的法治保障,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

 力普法,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环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一是巩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加速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结合精准扶贫、“消土减危”、棚户区改造、环境整治等工程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身边法规。严格落实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实现凡违反该法的建设一律依法强制拆除,肃清乡村建设障碍,建设美丽乡村。三是持续开展法治护航平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地区“扫黑除恶”行动。加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贯彻执行,对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破坏农村自然资源、寻衅滋事、非法上访缠访等现象和“村匪恶霸”等黑恶势力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依法打击,紧紧依靠司法部门运用刑法的、治安的手段来维护好发展秩序,筑好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刑法和治安法治保障。

 农民富则国家强,农村稳则国家安,农村法治建设是保证农村稳定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

 系。没有农村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只有扬起法治风帆,进入法治航道,让法治思维贯穿农村发展的各个领域,才能保障农村改革顺利进行,真正实现乡村振兴。

篇二: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振兴下的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乡村振兴战略的 20 字方针中,“治理有效”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推动乡村振兴的保障性要素,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内在条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当前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着乡村治理力量薄弱、治理理念滞后,自治能力弱自治意识淡薄、法治建设不到位、德治力量变弱、形式主义普遍存在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从建强基层党组织,加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体系建设五个方面来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以助推乡村振兴的全面实现。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战略与乡村治理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乡村治理提出了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全面实现乡村振

 兴需要乡村社会治理实现“善治”的有力支撑。在城镇化进程中,乡村社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面对新问题势必要对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治理理念进行重塑,以解决基层治理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的开展打好前阵,从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

 一.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2020 年我国全面脱贫摘帽后,农村的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发生巨大改变,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业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农村生产方式发生改变。同时,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下,乡村的社会结构发生改变,新的社会治理难题不断涌现,乡村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1. 乡村治理力量薄弱

 目前,我国乡村基层治理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乡村基层党组织成员老龄化情况突出,发展年轻党员困难重重。农村青壮年大量外流,党员干部队伍结构老龄化,加之村干部待遇低,年轻人不愿担任村干部,还有部分村支书考虑到退休后无收入从而打压年轻有能力的人入党,这就造成干部队伍储备不足、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软弱涣散的现象,增加乡村治理难度。二是农村精

 英人才匮乏并且流动性强。村庄里凡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绝大多数的青壮年都选择了留在城市,村里会经营、懂技术、有文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很少,选派的第一书记和选调的大学生村官流动性较大,造成了农村基层治理力量的缺失。

 2.。

 乡村治理理念相对滞后,自治能力弱自治意识淡薄。

 当前在基层政府和群众对基层治理主体、治理体制等存在思想认识误区,治理理念的滞后至今没有得到及时转变,成为影响乡村振兴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現在,乡镇以上的政府部门往往将村委会(社区)作为自己的下级单位,对其直接发布行政指令和安排任务,互相之间形成了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导致村委会的行政色彩过浓,村干部的大部分精力都花在行政管理事务上,造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基层群众自治不分的现象。另一方面使得村民过度依赖乡镇政府,村民的自治能力弱和自治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村民对于村庄的公共事务不热心,参与意识不强,不能积极配合,村里举行一次村民会甚至需要一点物质奖励才会有村民参加。

 3. 乡村治理中法治建设不到位

 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中,实际上在基层往往会出现“自治治不到,法治治不了,德治治不好”的情况。乡村是法治中国建设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是各种社

 会矛盾集中多发地带,其治理法治化难度大,任务艰巨。具体表现为,一是乡村基层干部依法治理水平尚待提高。乡村社会具有它独特的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的特征,这就使村干部,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存在讲人情、讲关系,用“人治”思维处理问题。二是村民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法治宣传不到位。乡村长年留守在村里的基本上是些老幼妇孺,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加之政府对于法律知识的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缺乏针对性,村民的接受度和宣传效果不佳。三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较为滞后,无法满足村民现实需求,乡镇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行力量不足、乡村律师奇缺的问题比较突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4. 乡村社会治理中德治力量变弱

 乡村人口的流失导致空心村现象在乡村的普遍存在,使得乡村传统文化的生命力逐渐消退,乡村传统文化共识、价值观不断被削弱,在城镇化、信息化的冲击,一些城市的俗文化被村民盲目接受,再加上西方在意识形态领域上的不断渗透,将一些消极、不健康和反动的思想在乡村散播,导致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诚实守信、尊老抚幼等传统美德在不同程度上淡化,道德失范行为不断增多,这也使原来主要依靠“德治”的乡村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加大。

 5. 乡村基层工作形式主义普遍存在

 当前在基层表现得最明显的就是基层工作形式主义普遍存在,这也是当地基层治理水平滞后最直接的表现。一是当地治理方式及考核机制存在问题。镇、村两级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完成上级任务而开展。上级政府部门对镇一级的考核结果作为奖金、人员晋升等的主要依据,这种层级式考核会使村(社区)成为最底层的考核实体,而村(社区)就成为镇一级的下属单位,而非群众性自治组织。二是“办事留痕”应付上级检查耗时耗力,基层工作中要面临着大量的检查,这些检查工作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印证资料,填报大量同质性表格,同时还要上传到各种工作 APP 中,使得村干部大部分精力消耗在各类表、卡、册的填报和迎检中,真正用于与老百姓打交道的精力不足。

 二.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的路径探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从社会治理角度进行强有力的制度建设。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的方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探索深化:

 1. 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

 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否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村支部书记能否发挥领头雁作用,直接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因此,首先要选好一个村党支部书记,这是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其次,要加大力度培养和吸纳优秀青年党员。人才资源是我党重要的政治资源,目前,乡村建设中最缺的就是人才,要通过建强人才来建强基层党组织,不断夯实农村基层战斗堡垒。要重视对年青党员的发展,把对党忠诚、愿意为群众办事又有能力带领村民发展产业的人列为重点发展对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和吸收愿意回村服务的老党员、老干部加入到乡村治理中。最后要提高村干部工资待遇,尤其是退休后的生活补贴,激发村干部干事动力,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2. 加强乡村“ 自治” 体系建设

 乡村振兴对基层自治的要求就是进一步改革和理顺自治体制,健全和完善自治机制,建构多层次、多类型、多样化的自治体系,达到“治理有效”的目标。要實现乡村的治理有效,关键就是要确保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要义,因此要完善乡村自治体制,形成多元主体的乡村自治。一是不断规范民主管理制度。在建立建全“四议两公开”、“村民议

 事”等一系列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村规民约或民主自治章程,使各项事务在制度的框架内规范有序运行;二是制定村务公开制度。做到村党支部、村委会各项事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的审议监督,让党务、村务、财务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建立群众参与制度。由村民选举有威望、有能力的村民代表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参与、审议、监督村级事务和财务,让群众有效参与到村庄治理中来,激发村民自治活力;四是严格依法选举。提高群众换届选举的参与度,严格按照《党章》、《基层组织选举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应给予相应指导,将思想政治觉悟高、有能力肯奉献、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干部选出来。

 3. 加强乡村“ 法治” 体系建设

 治理有效,法治先行。随着实施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加大,乡村治理的途径与手段也将会越来越依赖于法治,新形势下,乡村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使得村民对法治的需求增强,法治在基层社会中的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也愈发明显,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意义重大。首先,要提升乡村基层干部的法治素养。党委政府要加大对乡村基层干部的法治培训,不断提升乡村基层干部的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增强法律知识储备,同时,乡村干部更要善用法,在工作实

 践中做到依法制定政策、依法执行政策,推动乡村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行动。二是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在政府提供的所有服务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是法治建设考量指标中的重要标准。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由此可见,国家对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非常重视,政府需要将更多的公检法以及法律人才向基层下沉。三要提升乡村社区居民法律意识认知水平,加强普法宣传与教育。选取贴合乡村实际的法治内容,通过喜闻乐见的法治节目,法治宣讲,将典型案例图文并茂的通过传统媒体与现代媒介相结合向村民进行宣传学习。

 4. 完善乡村“ 德治” 体系建设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德润人心,以德治国一直是中国的治国方略。乡村治理中的德治,是维护乡村良好秩序的内生动力,也是乡村精神文明发展的根本保障。以乡村德治的重构来推进“治理有效”,首先要构建与当前乡村社会发展相契合的道德内容。不同的时代,“德”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新时代,我们要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其转化为乡村人民群众的情感认

 同与行为准则。其次要充分挖掘乡村中有文化、有威望、善协调的人员成立调解小组或道德评议小组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评议,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最后,要在乡村广泛开展“家风家训家规”建设,营造“户户建设好家庭、人人弘扬好家风”的浓厚氛围。

 5. 加强乡村“ 智治” 体系建设

 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把“科技支撑”作为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乡村社会治理创新一个重要创新,就是治理手段的创新。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广泛运用,广大地市一级建设了综治平台,实施雪亮工程,将技术优势与制度优势结合起来,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机制科学化、治理手段精细化。同时,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信息化支撑,增强乡村信息资源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信息采集、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和联动机制,从而更好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助力乡村振兴。

 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冲击着原有乡村的社会结构、传统文化及人们的思想心理,在乡村振兴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国家对于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坚定而有信心,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必须要面对新形势下乡村社会治理中

 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有机结合,发挥最大效果实现善治,从而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基础。

篇三: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

 面临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全面实施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村的基础性工作,健全法治、自治以及德治有效融合的农村治理体系,及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一、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2018 年 1 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权威发布,2018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

 划(2018-2022 年)》,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成效将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产生重大影响,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二)坚持了党的领导提升群众满意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政军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满意度应该成为衡量党员干部工作实效的重要指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农民听党话、感恩党、跟党走,对不良社会风气进行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将大大有利于改善当前农村法治意识薄弱、法律公信力差的实际问题,从而大大有利于提升农民群众对于党领导工作的满意度。同时,坚持党领导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宗旨要义也应集中在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们党和国家就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系统的总体部署,为全面提高我国社会治

 理法治化水平、重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指明了前进方向。而其中农村地区就是要重点突破的难点和盲点地区,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新时代农民在科学、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显得意义尤为重大。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立法滞后

 从当前我们国家的农村立法状况来看,虽然也已经颁布施行了部分有关农村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也还有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存在,但总体上,这些农村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不高,且到当前为止没有规范农村社会治理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另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也不突出,难以针对性地发挥地方性指导作用,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没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顺应当前农村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建设进程的法律法规。此外,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也没有补充性的对农村干部和群众有约束性作用的乡规民约,从而使得农村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另农村社会治理中调解相关立法

 保障的缺失,使得最后很多问题经调解处理后还是会走向诉讼的最终处理方式。

 (二)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能力不强

 白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能力总体有所提升,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能力仍有待提高。首先,还是不同程度存在“官本位”的思想,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仍时有出现,刻意追求树立领导个人权威,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渐行渐远。其次,由于思维定式及观念的僵化落后,农村干部对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识不强。不少基层干部由于常年来形成的传统工作方法和干部工作作风,及自身法律知识技能的欠缺,民主法治意识薄弱,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仍沿袭传统的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造成群众对于农村干部的处理结果经常意見较大、较为排斥。此外,农村干部议事办事信息不公开、程序不正当及标准不够统一完善,这其中就很可能为农村干部违法违纪提供空间,为部分农村干部腐败滋生了土壤,从而降低群众对于农村干部及组织的信任度,导致村民参与村民大会等公开大会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

 (三)农村法律宣传力度不够

 随着国民教育与国家全民普法活动深入有序地发展,及广播电视与网络的不断普及,农村法治宣传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广大农民的法治意识及综合素质等都得到了较大提升。但是现阶段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仍是不完善不健全的,表现为宣传过程中倾向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尊法、学法及向用法的实践转化引导。仍有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法律概念仍模糊不清。通常他们认为的法律只会专门针对刑事犯罪,只有犯了杀人放火这样大的刑事犯罪,才会用到法律或法律才会来理会,基本没有民事和行政违法的概念。二是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意识也很低。如宪法赋予的基本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没有得到正常行使和保障,也经常浑然不知。三是缺乏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意识。或许还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作祟,农民特别是老一代农民对官、权还是存在深深的敬畏,错误得认为权力行使者做出的行为就具有天然的权威性,不容置疑,更不用谈还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有效监管等。

 (四)农村法律公信力弱

 就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客观来说,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法律威信和法律公信力在农村中还没完全真正树立起来。当出现问题矛盾纠纷时,大部分群众脑中并没有马上就出现“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的意识,认为司法诉讼、法律手段门槛高、成本大且效率低,耗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不说,很可能最后还得不到让自己满意的结果,所以仍惯性地想到的是通过上访信访的方式去寻求问题的解决,“信访不信法”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当然有农村群众自身法律知识薄弱、法治意识不强及农村法治环境法治氛围较差等原因,还有就是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较低,农村法律公信力普遍较弱,对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是桎梏。

 三、推进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农村立法

 尽管早在 201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已经基本构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农村由于其治理方式单一、农村人口流动性较大、熟人社会关系也比较简单等原因,国家和立法者通常都没那么迫切要求出台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得我国农村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这对于推进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会是较大桎梏。所以,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首先就要求相关立法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相应提升立法质量,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及时清理修正一些不再能顺应农村社会治

 理法治化发展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而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根据各地方发展特色,相应地制定出台适应地方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最后,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领域,制定出台相应的村规民约,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约束。

 (二)提升农村干部法治能力

 首先,真正转变思想、观念,由“官本位”思想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提升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立足本职岗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技能的培训,与时俱进,使得他们能真正提升法律素养、依法办事、执法能力。完善对农村干部的考核机制,在农村干部考核机制中加入尊法学法守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及依法办事结果的考核指标。同时,对违法行政、执法不严及枉法裁判的人员进行党规法纪的处罚,从而保证行政、执法及司法过程的合法公正。再次,加强监督监管。完善群众监督体制,如设立举报信箱、网上匿名举报通道及举报热线等渠道,确保群众可以随时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反映及干部可以及时对群众所反映问题知悉和整改。还可成立专门监管小组,小组成员可以由群众共同推选产生,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村干部依法办事、真正为群众服务。最后,基于农村熟人社会化解

 矛盾中调解的重要作用,还可建立较为专业的法律调解组织,可由基层政府引进专业法律队伍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证农村组织和基层干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及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三)加大农村法律宣传力度

 首先,继续普及国民教育,从小抓农民综合素质的培养还是根本。在青少年在学校里的时候,就加大普法力度,除了专门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学习,还应经常组织相关的法律讲座、模拟法庭、以案释法观影等活动。其次,大力宣传和农村治理法治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法律专业相关人士應以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如房屋拆迁、土地流转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中心,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针对性。同时,注重宣传方式、形式多样性的选择。要选择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如文化广场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文化宣传活动,采用如歌谣、戏剧、观影等形式,一定保证活动的通俗易懂,提升宣传有效性。最后,明确普法宣传的责任人员。最有效可行的是秉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确定相关法律精神,明确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责任到具体执法人员,在处理矛盾化解纠纷过程中,真正做到以案释法,也使得村民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律意识。

 (四)提高农村法律公信力

 首先,应打造好农村的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的农村法治氛围。使得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真正提升农民群众自身的法律素养。其次,针对农村专业法治人才短缺的现状,建立一支法律公信力和法律素养较高的法治人才队伍。真正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较为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后,尽力减少农村法治成本,提升法律解决问题的效率。根据调查研究显示的农村化解矛盾的主要途径,调解和信访等,应真正将它们纳入法治轨道,如通过调解立法,赋予调解结果一定的法律强制执行力等措施来针对性地提升农村法律公信力,从而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

篇四: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振兴战略下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本文以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和政府行政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为背景,对乡村振兴战略下深化乡村治理法治化进行研究,结合当前我国 XX 省乡村治理研究现状及出现的问题,提出深化乡村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支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党和国家对于我国的发展做出完整规划,规划明确指出,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进程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战略发展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重要举措。我国乡村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乡村治理法治化基础薄弱,全面建成法治乡村社会依然是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也是新时代我国开展实施振兴乡

 村战略和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加快健全完善政府法治体系,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村民法治观念淡薄、乡村政府法律体系缺失、治理措施不合理。经验表明,乡村振兴法制化离不开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程序决策的支持和保障,三大决策也是地方政府治理法制化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保证。我国乡村法制化建设工作开展较晚、基础薄弱,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造成乡村干部法治思维严重欠缺,基层政府维持乡村社会稳定与团结面临巨大的压力,村霸横行现象比比皆是。其次,中国乡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套完整成熟的法治体系,乡村政府法治思维定式,农村居民法治观念落后缺失,农村干部对于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法制化的意识不强造成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进程受阻。建立健全乡村法治规范体系是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法制化的制度保障,顺理基层三大组织在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关系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了组织保障,群众保障必须要通过提高村民的自治意思和法治意识实现,制度保障、组织保障以及群众保障是实现乡村

 振兴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基层干部在开展乡村法制化建设工作时要始终坚持行政的重要工作原则。我国政府法治理论体系形成较晚,因此政府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提升考核监督能力严格规范基层政府工作。此外,随着科学能力和经济水平的发展,大数据技术在我国应用广泛,因此在我国乡村振兴政府法治建设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是必然途径,对于提升基层政府行政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比于国内乡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国外对政府法治建设的研究由来已久,指出政府提供社会服务工作中法律和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法律和社会价值协调配合可保证社会服务的质量和范围。与国内相比,国外毒品监管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政府对医疗机构和毒品吸食者的法律监管,对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云数据的日益发展也衍生除了较多的问题,尤其是数据安全问题对于公民的隐私、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国政府都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通过建立网格化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对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乡村建设在乡村治理、乡村社会

 和乡村经济发展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对于乡村政府作用法治化的管理和研究工作进度依旧缓慢,没有明显效果。结合我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政策背景,研究乡村治理工作中政府部门的法治作用、深化政府乡村治理的法治途径,构建乡村法治化和政府行政现代化乡村发展理论体系,为我国政府乡村法治治理提供理论基础。其次,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政策背景,可充分结合我国乡村发展实际情况,汲取当前有利因素,为今后乡村振兴发展道路提供新的思路和研究方向。

 我国人口众多,其中乡村人口是我国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乡村治理法治化进行研究,可深化当前我国政府乡村治理作用的法治途径,有利于促进我国政府乡村治理法治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促进了行政现代化建设。乡村是我国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着我国发展是否平稳有序。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利于促进我国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生态的发展,对于提高乡村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推动作用。

 三、以 XX 省为例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XX 省为适应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现的各种情况及问题,满足乡村居民的要求和期待,在 XX 省政府

 的领导下,XX 省各级农村基层组织的机构部门、职能范围、作用机制得到改进和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XX 省乡村基层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一)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发挥其核心领导作用

 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背景下,XX 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党组织建设工作,堅持乡村振兴建设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同步走的原则。强调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培养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建立健全农村党员干部培养体系,深化党员人才培养工程,扎实提高基层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以 XX 省湖州市为例,湖州市市委每年组织多次党员学习专题活动,以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为主题开展现场会、座谈会,充分发挥了湖州市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

 (二)建立民主法治村,落实村民自治制度

 在 XX 省政府的领导下,XX 省各乡镇党组织制定、实施村民公约及社区规定,严格约束乡镇居民行为,加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从省级到乡镇各级,XX 省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工作重点转移至基层组织建设,加大财政、资源投入,强化基层保障工作。以 XX 省湖州市为例,全市先进民主法治村(社区)达 673 个,其中包括 8 个

 国家级和 68 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基本实现乡村法治全覆盖。

 (三)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村民纠纷问题是乡村常见问题,在解决村级各类纠纷问题过程中,XX 省各地区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村民纠纷解决办法。“大东坝石仓片联防联调自治”、“枫坪乡农村联合调解”、“斋坛乡花田坌村民间承包”等村民纠纷解决模式是XX 省 XX 市在基层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特色模式,落实了村民自治制度,有效解决化解了村级各类矛盾纠纷,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四、存在问题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XX 省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开展多年,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了显著效果,也衍生出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级基层干部 群众法治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发展水平相比于城市普遍落后,农村基层干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存在较为严重的官本位和人治思想,重视人际关系、金钱和权利,忽略法律、能力及正常程序对于基

 层工作开展的重要性,某些基层干部习惯“讲人情”的工作方式,仅仅凭着自己的想法和经验就武断做出决定,因此决策中往往会存在较多问题。基层干部的不重视更是造成普通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浓厚的懂法、用法、守法氛围,村民之间出现矛盾纠纷往往是通过家族实力或地方习惯解决,没有将走法律程序作为第一选择,因此违法维权维权现象十分普遍。

 (二)民主选举制度落 实不规范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村镇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内的所有基层干部都应通过当地村民直接选举投票产生。然而在现实中,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我国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选择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长,乡村民主选举制度很难落实。大量的流动从业人员导致选民很难拥有实实在在的选举权利,无形中增加了乡村选举组织难度。此外,基层干部选举过程中家族选举、拉票贿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农村大多处于偏远地区,且不良竞争手段隐蔽,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了十分多的困难。

 (三)基层组织管理法治化程度低

 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在大部分村庄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担任村镇支部书记的干部均为当地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

 能人,这些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因此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信,但由于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政治和法治教育,在乡村治理工作中更多得是依靠个人的权威开展工作,没有将法律和国家政策作为工作开展的原则,常常导致全村兴衰系一人之身。以 XX 省 XX 村为例 ,这些村镇支部书记任职均已超过 20 年,由于乡村治理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能人”治理,也就意味着只有选好接班人才能做好乡村治理工作。因此,这类村庄基层干部接班人十分难选。

 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村党支部是我国乡村四大基层法定组织,由于基层组织管理法治化程度低,这些组织成员往往交叉任职,更有些背景深厚的人身兼数职,这也造成了农村基层组织权利过于集中。此外,基层干部中还存在着“身在政府,心在创业”的不良现象,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这些干部将更多的精力外出创业,村公共事务处理投入较少,导致乡镇管理弱化,基层干部履职意识不强。

 (四)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2006 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费、农村劳动两工制度以及村集体土地调整权,乡镇财政成为空壳,乡村集体所拥有的可配置性资源不断流失。村主任与村支书之间职权和分工界限不够明确,工作配合也往往是通过个人情感维持,这主

 要是由于基层干部对于乡村工作运行机制了解不够透彻,二者之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关系,也是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基层组织内部约束尚且如此,村民群众更是毫无约束力,部分村民在涉及自身利益问题时,常常表现为不服从组织管理,村民之间矛盾较多,使得村庄常常陷入治而不理的困境[6]。农村林权、地权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这些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常常会产生较多的纠纷,严重阻碍了乡村公共事务处理工作。

 五、对策研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就是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序发展。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要创新乡村社会管理方式,加强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强调党和法律在乡村治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打破传统人情社会,提升村民法治意识

 法律建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利用冰冷的制度来约束公民,而是为了通过法律给公民的行为设立一个规范,要让每一位公民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我国农村法治现状不容乐观,人情社会问题比较严重,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农

 村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村民的法治观念,引导村民走向守法用法的道路,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

 县区及乡镇司法部门具有专业的法治理论知识,这些司法部门可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平台以演讲、案例分析的形式深入农村内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村民法治观念。政府部门要组织专业的法律人士定期对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理论知识培训,严格要求基层组织在处理村级事物和民间纠纷问题上要合理使用法律手段,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将案件庭审公开化,现场办案让每个人民都切身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让法治意识深入百姓内心。

 ( 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明确权力职责范围

 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离不开基层组织的工作支持,不同部门职责不同发挥作用也不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设立体现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无论在什么情况,都要坚持党支部的领导地位,明确党支部与村委会的职责范围。村党支部是乡村政府部门的领导核心,因此党支部应当承担起更多领导职责,规范引导村委会工作开展时正确使用其职权,有效履行其职能,协调基层组织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升工作效率。村委会是实现乡村自治的工作机构,经办村级一切日常事务,更多担任政策

 执行者的角色。为提升基层组织工作效率和保障村民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各部门协调机制,尤其是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协调工作,既要防止二者领导互相推诿,也要避免一方过于强势而产生矛盾,出现两委变一委的現象。

 此外經济合作社具有经济职能,具有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保障和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村集体经营活动,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只有在没有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类集体经济组织时,村委会才应该承担起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政府独立的监督部门,具有依法行使村务公开和财务活动管理监督的权利。实际上,大部分乡镇监督部门仅仅关注财务活动的监督,其他方面的监督工作并没有过多的参与。村务监督部门要本着对全体村民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一切不合理财务活动的开展。

 因此,实现乡村村民自治要坚持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以村民委员会为执行主体、村民代表大会为决策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主体,建立完整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三)依法选举乡镇领导,完善乡镇选举制度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当地德高望重者管理村务的现象,“能人”治村模式既合理又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权力过于集中就是一个主要问题,对实现乡村村民自治产生了负面作用。因此为响应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必须严格规范基层干部选举制度,杜绝“能人”治村现象。

 我国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包括村基层干部在内的各级政府领导均应...

篇五: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

 面临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强调“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因此,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我们党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为解决“三农”这个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问题提出的新擘画,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认真研究并切实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按照法律来治理基层事务,即将乡村基层的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及公民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运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基层事物。乡村振兴战略是事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长远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在 2018 年两会期间,习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是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就要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产业振兴的基石

 产业振兴实现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我国改革开放 40 年,经济实现了超常规发展,但城乡发展不平衡与不协调的问题十分突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的现实仍十分严峻。实现产业振兴,除了发挥市场作用外,我们还要从产业振兴的制度环境、现代理念、体制机制、规则体系入手,为产业振兴创造良好基础,确保产业振兴理性、合法、有序推进。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人才振兴的桥梁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要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把人才留在农村,把人才汇聚在农村,离不开法治,离不开农村治理法治化。因为乡村治理法治化能够为人才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因为乡村治理法治化能够为人才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和平台;因为乡村治理法治化能够为农村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权利,在乡村振兴未实现前,农村仍然是一个环境相对差、条件相对苦、收益相对低的地带。那么,一个可预期的未来,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能够在农村和人才间架起沟通桥梁。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文化振興的新武器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文明的核心内容,法治不仅表现为一种模式,一种行为,还表现为一种观念、一种价值、一种思维。乡村基层推进法治,实现治理的法治化有利于加快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乡风文明,传承乡土文化基固,培育现代价值观念,繁荣农村文明,从而达到振兴乡村文化的目的。

 (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生态振兴的杀手锏

 当前影响乡村振兴的生态环境问题十分棘手,大气和水源污染严重制约和影响农村发展。实施乡村振兴,实现生态

 宜居就必须坚决打赢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打响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离开法治寸步难行。只有实行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制订出污染治理的科学规划、科学制度、科学运行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理念,才能从根本上遏止为追求利益不惜一切代价的发展模式。守护乡村碧水蓝天和净土,法治是最利的杀手锏。

 (五)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组织振兴的坚强保证

 激发社会各类组织和各种主体的作用和活力,不仅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更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两者异曲同工。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要求为社会各类组织、各种主体提供自治空间,支持他们依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监督,乡村治理的法治化通过加强社会组织立法,明确社会组织性质、地位、功能、作用、结构和权责,赋予社会组织合法地位和社会组织活动框架和行为模式,最终达到良法善治,促进乡村社会组织的振兴。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40 年来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不仅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

 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农民法治观念和民生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方式的运用仍然欠缺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农村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民逐步摆脱小农意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利观念、秩序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观念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是基层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基础。但农民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依然有较大欠缺,人们习惯于“信访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场”,习惯“拉关系、讲人情、谈势力”等。

 (二)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

 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地方不断深化治理实践,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现在农村社会的治理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体现了应有的制度优势,有力激发了不同社会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活力。乡村治理的真空地带逐步形

 成了“动感地带、生命地带”。尽管如此,乡村治理中主体缺位的现象依然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基层党组织的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问题。也有乡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功能不全的问题,还有外部组织管控影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村党组织与党员分离,村委会与村民分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分离等问题难以根除。

 (三)乡村治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基层法治建设经过长期的努力,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行政法规及法律制度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乡村治理规范体系,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对照法治的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的欠缺还是十分明显的。立法冲突现象比较突出,上位法和下位法,或者不同部门法相互抵触、相互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一些立法听取群众意见不够,过多地体现了部门和地方利益,造成群众有意见,甚至不满。

 (四)农村社会结构调整深化,公共服务差异化、均衡化要求难以满足

 随着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农村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表现在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村普遍出现了“空巢”“留守”“外出”现象,另一方面,撤区并乡和村组合并后,农村新居民组织和新社区出现引起了社会结构调整,引起了利益调整,农村矛盾日益复杂,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农村公共服务因人因地因时而异,服务越来越难,而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本来就相对有限,更多的集中在村(社区)级行政中心周围,所以围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打造乡村治理科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水平,就显得格外迫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是关键。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的新途径,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五)农村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社会管控难度日益加大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农村社会,电视、电脑、手机、互联网在农村已经普及,不再是奢侈品,一网一世界,一指一价值。新媒体时代来临,信息传播使人们的思想更加复杂多变,价值选择更加困难。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如何管控好信息是当今农村社会治理的一道新的难题。

 三、乡村振兴过程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探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乡村治理。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途径。

 (一)着眼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断健全乡村治理的制度规范体系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良法才能善治。针对当前农村治理中出现的立法问题,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推进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一方面要运用科学方法,力求完善质量不高、总量不足,不适应农村新形势新变化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突出地方特色,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村规民约是乡村约定俗成,相守坚持的规范,更多地体现了德治和自治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推进乡村基层法治化过程中要广泛发扬基层民主,听取群众意见,聚纳民众智慧,完善村民自治,突出地方特色,遵循立法规律,不断健全完善村规民约,使之同国家立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结构完备,内容完整的治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着眼于激发活力,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组织体系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主体地位平等且充满活力的社会,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有效激发社会各类主体的活力,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要围绕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把党组织资源转化为乡村治理的法治资源。其次,要推进基层自治和民主协商,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各自治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行业协会在治理中主体作用。再次,要强化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的专门作用,建立以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骨干的法治网络,挑起农村法治的大梁。

 (三)着眼重心下移,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我们要把问题消化在基层,把纠纷调处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要重点开展送人才下乡、送政策下乡和普法下乡活动,推动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公共服务下基层,把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基层决策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民意吸纳评估机制、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妥善有

 效合法解决农村社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显性矛盾,牢牢掌握基层治理法治的主动权。

 (四)着眼于 约束权力,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干部群众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力量,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用法,树立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其次要在公正执法上下功夫。执法公正最能体现法治,老百姓也最为关心。处理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就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让老百姓从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着眼于以民为本,不断创新 乡村治理的法治模式

 面对农村社会结构深刻變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情况,农村社会治理必须加强法治模式创新。乡村治理法治化要顺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注农民对美丽乡村、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幸福乡村建设的诉求,通过网格管理,一站服务等,运用互联网+模式,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科学模式。

篇六: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

 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建议 思考

  XX 省 XX 县部分农村法治建设存在农村党员干部法治文化水平不高、村民委员会法治工作未发挥实效、基层群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等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农村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要坚持法治化、民主化的治理方式,要切实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要增加对法治建设实效的考察。

 2018 年 9 月 26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围绕乡村振兴做出了具体规划。其中,针对农村法治问题提出:“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 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

 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要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時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农村法治建设不能简单地套用城市经验,而应该立足农村基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法治建设。

 一、XX 省 XX 县域内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调研情况 此次调查选择在 XX 县辖区的 X 个行政村开展,采用目标人群填写线上问卷的方式。调查问卷共收回 415 份有效问卷。从调查问卷的填写者年龄分布来看,18 岁以下的有 29人,占比为 6.98%;18—25 岁有 16 人,占比为 3.86%;26—35岁有 71 人,占比为 17.11%;36—45 岁有 181 人,占比为43.61%;46—55 岁有 92 人,占比为 22.17%;56 岁及以上有 26人,占比为 6.27%。可以看出,中青年群体是这次调查问卷的主要受访者。通过对调查问卷结果进行分析,总体情况如下:

 (一)村民法律意识提高,认同农村法治建设

 问卷中的问题:“您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有助于农村的发展建设吗?”94.22%的村民认为法治建设有利于农村的发展。问题:“您觉得法律跟您现在的生活有关系吗?”75.42%的村民认为法律与其生活关系密切,仅有 2.41%的村民认为法律

 与其生活完全无关。问卷针对目前农村农业发展建设中最常见的现象提出了两个现实性的问题以考察村民的法律意识,问题一:“您认为在农村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是违法的吗?”87.71%的村民认为占用耕地的现象是违法的;问题二:“您平时在农业种植和植物病虫治理时农药袋或者药瓶是怎么处理的?”57.11%的村民选择会将农药包装瓶、包装袋等收集起来集中放到废物回收桶进行处理。从对法律与生活关系的认知上、对农村某些现象的法律评价和日常行为选择上来看,村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协力推进法治建设

 在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法治农村建设的号召,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65.3%的村民表示党员干部和党员日常生活中开展过法律宣传的活动。就开展频率而言,25.06%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的相关部门经常进行法律宣传活动;60.96%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进行过法律宣传活动,但是频率不高;仅有 13.98%的村民表示所在村庄从未进行过法律宣传活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密切配合,发挥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党员干部法治文化水平不高

 在接受调研的 415 人中,党员人数为 69 人,占比为16.63%;非党员人数为 346 人,占比为 83.37%。党员数量相对较少。与此同时,农村党员的法治素养也有待提高。问题:“党员群众应当在农村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81.93%的村民选择 A 选项“学习法律,了解国家法治政策和新闻,自身要学法守法。”88.48%的村民选择了“应当向普通民众普及法律常识,帮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从民众对党员干部和党员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期待和要求来看,农村党员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自身法治素养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通过将问题“您是否为党员?”和“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交叉分析得出数据:在农村党员群体中对部分法律内容有了解的占比为 57.97%;对法律完全不了解的占比为 27.54%;对法律非常了解的占比仅为 13.04%。这从侧面解释了村民关于“党员群众应当在农村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这个问题时首先选择让党员干部学习法律的原因。

 (二)村民委员会法治工作未发挥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

 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村民委员会包办、揽权,剥夺村民村务参与权、决策权。关于“您平时是否有机会参加本村相关事务的决策?”这个问题,83.13%的村民表示没有机会参加村务的决策;仅 16.87%的村民表示有机会参加村务等相关决策。其中,农村党员群体能参与到村民委员会决策中的数量占比为 28.99%;71.01%的农村党员表示没有参与村务决策的机会。在非党员群众中有机会参与村务决策的占比就更小,仅为 14.45%;没有机会参与的占比为 85.55%。关于“您所在的村子有提供法律援助的部门和人员吗?”这个问题,31.08%的村民表示有提供法律援助的部门和人员;30.12%的村民表示没有;38.80%的村民对这一情况不清楚。关于“在村里碰到有人欠您钱一直不还,您会怎么做?”这个问题,25.78%的村民选择“走司法程序起诉”;23.61%的村民选择“找双方熟人当中间人催要”;16.39%的村民选择“知道索要没有结果,就一直拖着不索要”;13.49%的村民选择“一直上门要”;12.05%的村民选择“请村民委员会帮忙催”;8.68%的村民选择“找群众党员出面进行调解”。

 农村法律援助是促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但调查结果显示,仅有 31.08%的村民知道村民委员会有法律援助部门和人员。同时,在关于村民欠债不还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上,选择通过村民委员会来解决的人数仅占 12.05%。民众对

 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既从侧面反映出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法治秩序建设和维护方面存在不足,又反映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想要落到实处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三)基层群众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

 通过对问卷分析发现,目前村民对国家推动农村法治建设持认同态度,对法律的关注度正在逐步提高。根据问卷结果显示,89.4%的村民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会关注一些热点法律案件;10.6%的村民表示不关注。关于“平时是否会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改变动信息?”这个问题,75.18%的村民表示会关注;24.82%的村民表示不会关注。从村民对法律信息的关注度来看,绝大多数村民会自觉关注法律。但是村民对法律的关注范围较狭窄,掌握法律知识的途径是通过碎片化方式获得。例如,关于“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这个问题,仅有 9.88%的村民表示对法律法规非常了解;52.05%的村民表示对法律内容部分了解;33.49%的村民认为自己仅了解极少的法律内容;4.58%的村民表示完全不了解法律法规。为探究民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问卷设计了“在村里碰到有人欠您钱一直不还您会怎么做?”这个问题。针对这种在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解决措施的选项中“走司法程序起诉”的支持率最高,为 25.78%。虽然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债务人是村民解决债务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村民对司法程序的了解程

 度还不深。关于“您了解打官司的程序吗?”这个问题,62.41%的村民表示仅了解部分步骤;33.25%的村民表示完全不了解;4.34%的村民表示完全了解。从问卷结果可以看出,村民目前更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但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较弱,许多问题不能有效、正当地被解决。

 三、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法治人才稀缺导致法治建设工作难开展

 基层党组织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作为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能反映人民呼声的基层党员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党和国家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职责。一个没有法治素养、法治思维的党员就丧失了党员的先进性、自觉性,必定也会淡化制度意识、规矩意识;一个没有法治人才的基层党组织在现阶段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工作蓝图下,开展的工作势必事倍功半。因此,基层党组织成员的法治思维建构也应列入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当中。

 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法治水平要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素养。除了针对现有党员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外,基层党组织还可以通过吸纳法治人才充实基层法治队伍。目前,农村党员数量少,为了充分发挥党员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需要广泛吸纳农村优秀人才加入村级党组织。但是在个别村镇群众入党程序不规范、不透明,严重削弱了群众入党的积极性。并且现在中青年村民由于求学、务工等原因在农村的时间较少,留守的农村群众大多为老年人,所以很难吸收到年轻的新鲜血液。因此,由于法治人才匮乏,农村法治建设工作很难有效地推动。

 (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存在行政化倾向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经过实践探索而设计的合乎中国国情的治理制度。现阶段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过程可理解为是不断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相契合的过程。农村治理法治化不是从零开始的新征途,不是建构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新制度,而是保障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的制度。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治理意愿的汇总和协调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农村法治化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探索去行政化、不坚持自治性的发展路径,

 那么基层自治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农村自治实践将会南辕北辙。

 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农村基层自治相较于城市居民自治,前者更容易被行政化。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务管理者,本应充分体现村民的自我管理意愿和发展愿景,但在实际工作中其往往被乡镇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行政工作。在村务工作中,村民委员会缺少开展村民会议、听取群众意见的自觉性,对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不强,使得村务信息公开不重效果重形式。村委会成员自治意识、群众意识、协商意识的缺失所折射的是中国特色基层自治制度薄弱的现实问题。公权力与自治权缺乏明确边界,实践中权力与权利交织时极易产生分歧与对抗。因此,亟需推动基层自治的法治化,坚持法制本身的规范性和法制践行的规范性相结合,通过规则意识培育法治思维,从而推动农村法治建设。

 (三)法治建设在农村缺乏成长土壤

 农村地区人情色彩浓厚,针对民事权益的自我保护和救济往往秉持着“情优于法”的思维模式,中间人调解协商成为村民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究其原因,一是缺乏解决利益纠纷的有效渠道;二是村民之间的矛盾纠葛往往是邻里矛盾、小额借贷纠纷等,诉诸法律解决的成本过高,且我国法

 治历来具有情、理和法相结合的特点,以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时权益人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因此,在农村民事纠纷发生时,先顾及情理成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第一需要考虑的因素,于是民事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往往通过中间人进行调停。但是过于注重情理的做法必然会挤压法律的存在空间,侵权人会通过情感绑架、名声威胁、中间人诱导等方式给权益受侵害人施加压力。某些“势单力薄”的村民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将纠纷止于妥协。如何将情理用于辅助农村法治建设,而不是依靠情理达到表象上的无讼,是推动农村法治建设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四、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的对策建议 (一)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农村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

 “枫桥经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党领导下基层创造的社会矛盾化解经验。“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依靠和发动群众,矛盾不上交”。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创造的基层治理经验,对于今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仍有重要意义。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因此,基层党组织要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建设好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包括基层党组织在农村法

 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要将法治建设工作作为常态化、长期性的工作内容,杜绝突击式的工作方式。另外,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持久性工作,面对农村复杂的人情社会关系,如果法治建设工作还是采取模式化、流水线式的工作策略,那么其成效势必不尽如人意。因此,基层党组织要通过举办理论学习讲座、召开党群交流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和指导,让党员干部认识到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法治建设工作导向,并认真听取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式。

 (二)坚持法治化、民主化的治理方式

 针对目前农村地区推进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借鉴我党农村建设的历史经验。1941 年 5 月,中共中央批准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由此可见,党...

篇七: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0 年 3 月 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依法治国委员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乡村法治建设。提高乡村村民的法律素养,提高村民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

 一、乡村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传统文化缺少法治因素导致乡村法治文化的缺失

 传统文化崇尚人治,重视圣人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荀子·君道》:“有治人,无治法。” 主张有善于治国的君主,没有善于治国的法度,强调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人治文化在我国历史中一直占据主要地位,并且在乡规民约中得到

 进一步的强化和巩固。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乡村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关注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被逐渐放在首位,为了利益可以突破道德底线,甚至于践踏法律,利益的信仰和权威代替了法律的信仰和权威,导致乡村法治处在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二)法律信仰与权威的缺失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发展 封建的集权统治使人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村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还没有树立起来,上访是村民解决矛盾的常态方式,寄希望于一个青天大老爷。究其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村民通过关系和人情来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见效快,而且效果好。二是身边出现的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打招呼、请客送礼等个别不公正的司法案例带来的负面影响短时期内难以消除。三是村民证据意识淡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导致自己的合理主张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从而不相信法律。除了打官司以外还要打关系现象的存在,给乡村带来负面影响,消弱了法律的权威。

 ( 三)村民证据意识的缺乏与人类认识能力局限性导致某些案件在短时期内无法查清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这会导致村民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同時,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对某些案件在特定的时期无法查清。虽然人类认识能力在现在获得极大的提高,但由于事物自身的复杂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人类认识工具的有限性,现有的技术手段可能在短时期内无法查清事实的真相,但案件又要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同时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这导致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条件和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公正的裁判,难免会出现误判的情况。

 (四)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程序正义理念存在着冲突

 乡村自古就存在追求公平的思想。西周时期,如果杀人者是因为正当的理由而杀人,被杀之人的亲属不能复仇,如果复仇,就被处死。即使是杀人犯,如果其行为符合正义的目标,是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我国的文化传统追求的是实质公平,而不是程序公平。在如何实现正义的追求上,缺乏程序正义的理念。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更多的依靠口供,所以古代刑讯逼供比较普遍,草菅人命的现象时有发生,近代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由追求实质公平转向程序公平,但由于文化因素中程序公平的缺失,当实质公平不能实现时,村民会怀疑甚至否认法律。

 二、法治乡村建设的影响因素

 (一)市场因素

 法治环境的产生有其内在的经济根源。“纵观法治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无缘。” 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乡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但其影响还存在。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无偿使用宅基地制度和以户为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自己种地就可以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市场交换发展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经济内生的法治环境也不太明显,从而阻滞了乡村法治建设的步伐。

 (二)历史文化因素

 法治需要一种科学地、理性地文化。“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因素来支持,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来支持。”在乡村留守的大多数是老人和孩子,这些留守群体绝大部分是 70 年代以前出生的,文化层次处在社会最低层。虽然改革的春风吹进乡村,但我国的乡村是从合作社化运动走过来,缺乏市场经济的历史土壤。同时特有的经济模式造成优秀人才向城市流动的单向机制,导致乡村中的大多数人年龄已经在 45 岁以上,乡村处在老龄化社会,很难与时俱进,面对多元化的价值文化的冲击,往往会迷失方向。

 烧香拜佛等非理性的文化因素也开始盛行泛滥。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法治教育因素

 普法教育已经 30 多年,但是针对乡村的普法教育一直是薄弱环节,乡村普遍远离城市,经费有限导致乡村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乡村法治教育中缺乏专门的人才来从事这项工作。“审视我国法治教育有这样一种倾向,那就是把法律解释成一种戒律,要老百姓服从,让老百姓守法就是让老百姓‘听话,在法律面前规规矩矩并且用违法犯罪率高低,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法治水平的唯一标准” 。乡村的法治教育脱离乡村实际,村民感到法治教育没有用处,导致法治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法治乡村建设机制构建 (一)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奠基乡村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

 法治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现有的经济基础,因此,乡村的法治建设必须从经济基础入手,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在新时代背景下,对承包地和宅基地实行三权配置,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分别作出规定,发挥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了农村土地市场的活力,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构建农户土地经营权转让、入股、合作的全国性信息网络平台 土地经营权入市,在全国性的市场上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发证在全国范围实施,对每一项权利通过登记颁证制度确认,有助于交易的进行;其次由地方政府出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中介服务,有需要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农户,可以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发布流转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招投标程序,通过平台实现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的监控机制。土地经营权在流转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应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的监控机制,通过严格执法和增加违法的成本来促进流转的合法进行。

 2.建立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市场机制 土地承包权是农户的一项资格权,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许多农民已经在城市买了房子,有的已经在城市落户,并在城市从事商业经营,农村承包的土地有的荒芜、

 闲置,有的已经出租给邻居经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这部分人退出土地承包权,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土地承包权市场评估平台,对土地承包权进行市场评估,确认其市场价值,为土地承包权退出提供依据;其次,对土地承包权实施分类管理。对闲置两年以上的承包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对在城市落户的村民,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按照市场价收购承包地。

 3.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这就将最具有购买能力的城镇居民排斥在外,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应遵循经济规律,取消身份限制,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做如下限制:首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年限为 30 年,到期后需要交纳使用金才能予以延期,使用金的具体数额由市场决定。其次,规定连续两年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二)构建乡村精准法治普法机制,增强普法的针对性、时效性

 首先,健全乡村普法组织,针对乡村的特殊性进行普法教育活动。普法的对象是乡村村民,普法的内容是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单独成立乡村普法办公室,

 每年集中进行乡村普法活动,形式可以是专题讲座、咨询、案例等。其次,构建乡村普法合作机制。由当地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院、检察院等一线办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乡村进行宣讲,现场解答村民的疑问。再次,建立乡村法治宣传网络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手机、电视、电脑等平台,就涉乡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最后,建立乡村普法实效反馈机制。对村民的疑问、普法效果及时进行评估,找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案,进步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切实解决乡村法治建设遇到的问题。

 (三)开拓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新路径

 1.将公平正义理念融入乡村 乡村由戒律式的法治文化建设转向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建设。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不是清规戒律的宣传,而是公平正义的维护与弘扬,以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法治文化的建设围绕什么是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来展开的,乡村村民需要的不是清规戒律,而是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如何能够在一个公平正义的乡村中生活。

 2.政府主导,乡村参与 政府是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推动者,政府本身拥有广阔的法治文化资源,能够整合这些资源来推动乡村法治文化的顺利进行。首先,建设法治文化示范村、法治文化广场,以点带面,推动法治建设。其次,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依法办事,模范遵守、运用法律来解决乡村问题。最后,村干部带头学法、尊法、用法。乡村两委成员首先自己要学法、尊法、用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办事习惯。两委成员的法言法行在村里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可以说抓住了两委成员,就抓住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牛鼻子。

 3.弘扬权利,推动乡村村民的广泛参与 法治来源于生活,同时又高于生活,法治就在村民的身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乡村村民对法律有强烈的需求,渴望获得法律的帮助。首先,积极培养乡村村民的权利意识。乡村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能促使村民自觉的学习、运用法律,提高村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培养乡村村民的证据意识,学会如何运用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起着核心的作用,由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在村民中经常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教会村民如何搜集、保留证据,有助于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最后,培养村民法律至上观念,自觉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乡村村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来保障,如果不尊重法律,肆意的践踏法律,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

篇八: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面对新常态背景下的农村发展问题,党中央提出了“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当前,农村治理面临着基层农村领导人才缺乏、产业振兴存在困难、“新形式主义”导致发展瓶颈、农村文化和生态问题突出、农业教育缺失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机制,发挥基层党建领导作用,优化权责,加强监督,增加科技创新资金,注重协调与法治,建设法治乡村、美丽乡村。

 一、乡村振兴推动农村治理 2014 年 5 月,习近平在河南考察时指出,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增长的新常态体现在:增长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针对我国农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实施战略。通过实施产

 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对农村的治理问题、领导问题、土地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人才问题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新思路、探索了新方案、提供了新指导;展开了对农村所有制关系、土地结构、党组建设、分配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落实了“乡村精准扶贫”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政策、法律的配套与实施,助力农村改革。实施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解决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因此应抓住农村治理的“牛鼻子”,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

 二、农村治理存在的困境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了农村治理的有序进行,但治理过程中亦出现了许多新的治理困境与难题。

 (一)农村治理存在领导之忧

 1.基层年轻干部任务重、负担重,出现断层。“上面千根线,底下一根针”是基层农村干部工作状态的生动体现。农村基层年轻干部面临诸多农业农村发展问题、农村历史遗留问题,还要经常参加各种农业巡查的临时任务,投入“一眼望不到头”的“填表格”“示效果”的任务中去。“24 小时待命”“星期

 六保证不休息,星期日休息不保证”是农村基层年经干部工作的真实写照。加上待遇差、责任大、家庭长期无法照顾,大批基层年轻干部不愿留在农村,纷纷通过考试、借调等方式“逃离”农村,出现基层年轻干部“断层”的现象。

 2.农村治理的领导存在素质之忧。农村治理的问题难、矛盾多、关系复杂,一些基层干部漠视甚至放弃使用合理、合法化的基层治理工具,逐渐走向了“狠人治村”的道路。根据相关的调查,“狠人治村”有两层含义:一是“狠劲”治理,面对村里的钉子户、个别户先“哄”再“磨”,最后下狠劲,通过威胁、恐吓、逼迫、恩威并施,以此压服众人,开展相关的农村建设工程等;二是“狠心”治理,完全漠视秩序与法规,以暴力的手段、蛮横的方式治理农村,为己谋利,成为了像“张运球”这样的村霸、恶霸,严重影响农村的安全与发展。不管是“狠劲”还是“狠心”,“狠人治村”严重影响了农村治理,农村治理呼唤高素质的基层干部。

 3.农村基层的“微权力”缺乏规范,存在“微腐败”。农村基层干部“微权力”量大面广,对农村治理的分配政策、生产关系构成巨大威胁,出现了一些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衍生出了虚报材料、资金补助、项目帮扶等“微腐败”现象。基层“微权力”使得需要帮扶的人群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保障,一些“微腐败”造成“坐吃空饷”。

 4.农村基层治理难度加大使基层干部心浮气躁。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下沉,农村基层亦顺应机构改革趋势,许多农村基层干部从“一把手”转向“二把手”,而许多“一把手”面临更严峻的治理与发展难题。农村基层干部待遇低、晋升难的问题加剧,衍生出了随遇而安、坐等退休的工作状态。

 (二)产业发展难以推进

 1.农村土地存在归属困扰。“土地是农村的命,是农村的根”,农村治理先要治理土地,但土地的归属与使用一直困扰着农村。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土地承包的流转速度加快,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土地改革缺乏相应保障。使用权限、流转用途、宅基地审批等问题缺乏相应规范,“三权分置”以及《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缺乏相应配套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使用缺少具体安排。

 2.产业振兴的科技创新驱动不足。农村地区以传统农作方式和小型机械化为主,缺乏大型农业机械;对农村产业发展的科研创新投入力度不够,相关科研机构较少;产业振兴的人才支撑力度较小,广大农村地区产业发展与转型缺乏技术人才支持,高校相关专业设置滞后;产业振兴的资金投入不足,对农村地区产业科研补贴的资金投入不够。

 (三)“ 形式主义” 困扰农村治理

 1.过度留痕,违背初衷。形式主义潜伏在基层农村治理的各个方面,“处处留痕”体现在合影拍照、表格填写、工作表面、会议表态、短信走访等方面。痕迹化管理违背初衷,费时费力,基层干部不胜其烦,却无奈地将之视为自证清白、自证努力、实现政绩可视化的方式。

 2.基层设施建设重形式,轻效率。农村治理与发展存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不合理、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农村的文化广场、健身设施、宣传标语等建设不接地气,出现了建设使用不合人意、建设拖延滞后、应付领导检查等现象。

 (四)乡村生态问题突出

 1.农村污水排放体系不健全,影响乡村形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内容,农村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方面。致使许多地区仍存在“污水靠蒸发”的现象,即使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农村也存在“重建轻管”甚至停运的现象。

 2.厕所革命不好“革”,影响乡村气质。2017 年中央推动“厕所革命”,许多农村告别旱厕,与此同时却出现了厕所革命不彻底、不实用的问题,出现了新厕闲置、旱厕仍沿用的现象。农村厕所革命缺乏建设资金、缺配套设施、缺维修管

 护,出现了“门前干净卫生,门后污秽横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气质”。

 (五)乡风民俗落后,农村教育缺失

 “一丧紧三年,一婚穷十年”,在一些农村地区“红白喜丧”存在大量陋习,婚丧嫁娶支出已经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虽然人人反对、人人痛恨,却又被裹挟,只能照办。

 与此同时,农村的教育问题也非常突出。城乡教育资源发展与分配严重失衡,农村地区教育资源贫乏,农村人口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去解决教育问题,更有甚者直接放弃子女教育问题,使得农村的教育缺口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弥合。

 (六)基层政府过度干预

 农村治理的主体本应是当地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地方政府应起一個统筹规划、指导支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定位失准、角色走歪、过度干预,农村治理缺乏自主性,间接影响政策连续性,农村治理出现新形式主义,基层的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大打折扣。

 三、探索新机制,建设新农村 (一)人才是关键,发挥农村治理的人才优势

 1.权责匹配,化解冲突。针对农村治理任务重、责任大、关系复杂、权限不清、职权不明等问题,应根据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建立农村治理的权责清单。根据具体的清单条目,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在权力清单制度下的权力边界,建立农村治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三位一体”的责任关系,建立明晰的权、职、责体系。

 2.提升基层干部待遇,提高基层治理队伍素质。“要倾听基层干部心声,让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有干劲、有奔头”,就要强化激励机制,提高基层干部待遇。从物质方面来讲,可以优化基层工作环境,提高基层干部工资水平,优化工资奖励机制,增加基层晋升途径等。从精神方面来讲,增设相关荣誉奖励,提升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的社会地位,通过创新基层干部待遇制度,让青年干部有出路、有奔头。

 在提升农村基层干部待遇的同时,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治理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响应国家“扫黑除恶”的口号,将村霸、恶霸以法治手段“扫除”干净。其次针对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低下等问题,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公务员的要求,建立农村基层公务员的培训、轮训制度,提升干部能力。最后是针对“钉子户”村民,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强化自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管理途径,引导村民尊法守法、崇善崇德。

 3.重视基层党建,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改革开放 40 年以来,我国农村已经从一个同质社会转变为一个异质化社会,社会分化加强,社会流动加速,这给农村治理带来了许多挑战,农村治理更加困难、复杂。要突破农村治理困境,最重要的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将党的领导向基层下移,同时加强基层党建,加大基层纪检、审计等监管力度,通过基层党建完善乡村善治。

 4.把“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针对基层的“微权力”导致的“微腐败”,发挥基层党务监督的同时,还应发挥上级政府、村民、社会的监督,将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基层“对比—核查—公示”制度,将农村基层干部的贫困申报与村民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开展专业核查,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阳光监督”。

 (二)科技创新驱动产业振兴,科技成果助推农村治理

 农村治理重在农村发展,农村发展需要产业振兴,产业振兴依托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反映人才、技术双驱动。

 1.人才驱动是关键。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保证,而高素质人才是产业振兴的“操作工”。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农业科技人才,将其知识成果转化成技术支持。综合运用政策、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人才看到乡村希望、

 看到乡村未来,使其从科研机构、大学院校走向农村,真正实现吸引人才到农村。

 2.技术驱动是核心。在引进大量人才的同时,需将其知识转化为技术,用在“刀刃上”。通过技术创新,尤其是科研院校的技术输送,打通农业产业融合的链条,通过科技打通现代农业产业的各个环节、流程、体系之间的壁垒。通过大数据、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做好农资、农技、农人、农品、农需的“五农”化服务,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创新发展新业态。

 (三)加大财政扶持,促使政策落地生根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实施乡村治理不仅要依靠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还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财政资金支持可分述如下:一是加大产业扶持资金的支持力度。产业振兴需要科学技术的引用,需要高素质人才的引进,还需要加大科研投入,这一切都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治理的基础和保障,需加大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教育设施、文体设施建设。三是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面对“农村污水”“厕所革命”,在农村“自掏腰包”的情景下,还需要政策资金予以支持,以舒缓农村基层政策执行的压力。实行“三金”支持,促使政策落地生根,助推农村治理。

 (四)完善考核制度,驱逐形式主义

 针对农村治理存在“表格多、会议多、举手多”等诸多形式主义问题,要向“留虚痕病症”开刀。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避免多头重复考核。检查工作以暗访为主、明察为辅,不提前打招呼、不事先通知,切实改进工作机制,突出结果考核,辅之以过程考核,由考核痕迹变为考核干部“足迹”“实绩”。其次是优化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制度,增大民意调查,驱逐形式主义。

 (五)简政放权,使行政权力下沉

 “领导常换,政策常变”,上级政府的“干预之手”时常影响农村治理。因此,上级政府应将行政权力下沉,仅扮演指导者、支持者的角色,将村民与自治组织定位为“主演”。这就要求将政府的“放管服”落实在农村,保持农村治理的政策连续性。

 (六)优化市场,共建共赢

 农村治理涉及了住房保障、生态建设、产业发展、流域治理等诸多方面,单单依靠政府和村民治理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市场投资,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如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发挥政府投

 资的“撬动”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实现共建共赢。

 (七)完善相关法律,推行依法治村

 依法治村是依法治國在村一级自治组织的体现。针对农村治理的诸多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尊法守法的同时,推动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如进一步落实“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运用合法手段实现农村治理,防止乱用狠人、滥用狠招,引导村民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培育崇德向善的乡风文明,推行依法治村。

 (八)注重协调体系化操作

 农村治理是基层治理的重要体现。治理工具的应用与治理策略的施展不应仅局限于一定的环境,而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背景灵活施展,形成完整的、协调的、体系化的治理系统,如图 1 所示。

篇九: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7乡村振兴、乡村基层建设、乡村治理体系三者相辅相成。“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并把乡村法治建设与乡村基层建设、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联系在了一起,这也是在党的文件第一次提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①

 法治乡村建设一直是浙江省域治理的重点。1998年,宁波市余姚、鄞县等地就开始“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探索。2006年,浙江颁布《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该决定正式提出了依法扩大基层民主,这实际上也是明确了浙江对乡村法治建设的要求。一、实践探索(一)完善涉农立法,推动乡村改革发展法治乡村离不开立法。浙江深入贯彻落实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关于“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的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解决新问题的新做法,经过反复实践论证,仍被检验为有效的,就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地方性的规章制度。提

  要: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浙江早在 1998 年就开始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在持续的法治乡村建设推进过程中,浙江涌现了一批全国知名的先进乡村法治典型,走出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法治乡村建设之路。关键词:法治乡村

 乡村振兴

 治理

 创新作者陈婴虹,女,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杭州

 311121)。浙江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探索与经验启示陈 婴 虹① 代水平、高宇:《〈乡村振兴法〉立法:功能定位、模式选择与实现路径》,《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年第 2 期。

 108观察与思考

  2021 年第 5 期浙江加强涉农领域的地方性立法,确保了浙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浙江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将理念付诸实践并上升为制度规范。例如:2016年,湖州市颁布《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又如:为了规范、复制和推广民主法治村的建设,2017年,浙江省颁布《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 (社区 )建设指导标准》。浙江为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制定了一批全国首创的地方立法,例如:《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等,确保农村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让创新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同时,为了促进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乡村的有效实施,浙江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实施细化措施。例如:《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201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办法》(2017)、《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2018)、《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2018)、《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2020)等。(二)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推进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村延伸和下沉基层涉农执法的完善是法治乡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浙江推进综合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村延伸和下沉,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在乡村得到有效实施,这些做法主要包括“四个平台”建设和“一支队伍管执法”。“四个平台” ① 建设的特点在于基层横向执法力量的优化整合。早在 2013年,嘉兴海宁市先行先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引发镇级综合执法改革。许村镇试点成立行政执法局,进行综合执法改革,有效尝试了执法力下沉、资源要素下倾的做法,初步形成了海宁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中属地化管理的雏形。2016年 1月,海宁市的“四个平台建设”以周王庙镇、马桥街道为试点正式启动,试点工作整合监管、执法、服务等资源构建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合,积极探索镇级和街道两种建设模式,以破解基层治理中“权小、权弱、权散”的问题。在嘉兴试验成功的基础上,2016年浙江省制定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使得嘉兴四个平台的成功经验可复制、可推广。“一支队伍管执法”的重点在于优化整合纵向的乡村行政执法力量。2019年,浙江省出台《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一支队伍管执法”的主要特色在于: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县直部门两个执法层级的执法事项;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执法三项制度 ② ;探索有效的执法方式,推行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三)创新普法方式,不断提高乡村普法工作实效性乡村振兴离不开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落实离不开乡村的普法。一是突出乡村普法重点人员队伍建设。乡村振兴亟需各方面的人才。村“两委”班子成员是乡村① “四个平台”建设就是按大口子综合管理的原则,对乡镇(街道)和部门派驻机构承担的职能相近、职责交叉和协作密切的日常管理服务事务进行归类和整合形成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的四个功能性工作平台。② 执法三项制度即 :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09建设的带头人,他们既是普法的重点,也是普法宣传的首要带头人。此外,乡村的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也是乡村普法的带头人。为提高普法带头人法治素养,浙江常态化地通过农村远程教育平台对普法带头人开展法治讲座,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如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对普法带头人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实务能力的培训。二是突出乡村普法重点内容。浙江依托华数数字电视云平台,打造“宪法法律入户”融媒体平台,实现“送法进家庭、宣传千万人”目标;持续在农村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普法用法·五教同行”等法治宣传主题活动。三是深化和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浙江依托 1.1万多个农村文化礼堂,广泛开展法治进文化礼堂活动。浙江积极推进乡村法治阵地的建设,体现为乡村法治宣传走廊、法治宣传栏和法治宣传园(广场)的建设。浙江创新普法新载体,把法治宣传与传统文化名人相结合; ① 浙江通过戏曲“送”法治文化进乡村,开创“流动大舞台——法治宣传浙江行”品牌。(四)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切实增强乡村群众法治获得感浙江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满足乡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一是健全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8年)、《浙江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标准(2016 —2020年)》等一系列有关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制度。目前,浙江全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已实现全省覆盖,基本实现能为农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法律服务。二是壮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力量。浙江积极发挥律师作为农村法律顾问的主力作用,积极培育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积极发展乡村志愿者队伍,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体验活动;发展社会多元力量如“乡贤参事会”“草帽议事亭”“板凳议事团”等参与乡村矛盾纠纷的化解。三是突出乡村普法服务融合发展。浙江创造性地搭建以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功能,涵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之江法云”微信塔群,微信塔群发布重要时政类、法治类资讯和新法律法规解读,提供法律咨询,疏导解决简单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指引,被誉为“老百姓随身携带的‘公共法律顾问’”。(五)坚持和发展新“枫桥经验”,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浙江坚持“枫桥经验”,发展“新枫桥经验”,健全和发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就地化解新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例如:金华永康诉源治理的“龙山经验”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强化“党委领导,法庭功能前移,各方力量联动,通过分层过滤、递进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② 的社会治理方式。又如:浙江的“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构建现代警务模式,勇当社会治理现代化排头兵,不断夯实公安工作和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根基。浙江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相互衔接、协调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浙江加① 例如:绍兴嵊州市金庭镇是书圣王羲之晚年隐居之地,嵊州市司法局金庭司法所以王氏家训为依托,立足于弘扬书圣精神,彰显家训魅力,把家规故事、法治精神和法治乡村建设结合起来。金华兰溪市诸葛村通过诸葛亮后裔最大聚居地的传统文化助力化解古村落治理与现代旅游之间的矛盾。② 赵晓、童俊挺、陈凌洲:《永康:为“龙山经验”注入人大力量》,《浙江人大》,2020 年第 7 期。浙江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探索与经验启示

 110观察与思考

  2021 年第 5 期强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推动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的矛盾调解化解中心: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力量,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六)深化民主法治村法治创建,推进乡村依法治理现代化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起源于浙江宁波。自 1998年以来,浙江以民主法治村创建为起点的法治乡村建设,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上升为相关的制度。2004年,武义县后陈村诞生了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2013年,为构建乡村基层权力规范运行,宁海县归纳了“村级小微权力清单36条”。2018年,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被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浙江通过不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通过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四大体系”,推动实现民主法治村“有标识、有阵地、有队伍、有服务” ① 。2016年安吉县、2017年湖州市首创了全国首个县级、市级的法治乡村建设地方标准。“浙江健全民主法治村省、市、县‘三级联创’机制。不断加大省、市、县三级民主法治村创建力度,努力形成‘连点成带、由带变面、连面成群,县、市、省逐级提升’的民主法治村全景。” ②二、主要经验(一)坚持党委政府整体规划领导浙江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浙江党政主要负责人积极履行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和实践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法治建设纳入地方的整体规划,围绕中心工作推动的法治创新,关注、解决法治热点问题,提高群众的法治建设获得感。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十分关注法治乡村建设,他多次深入乡村调研,对法治乡村建设作出重要的论述和指示。2017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车俊要求司法行政、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2021年,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提出浙江高水平推进乡村振兴,面对新阶段新形势,必须与时俱进深化法治化改革。(二)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创造地位浙江法治乡村建设注重依靠群众。浙江依托社会普法工作室、法律明白人、普法志愿者等法治乡村队伍,通过开展民主恳谈、公布小微权力清单、制定村规民约等乡村治理方式,实现社会组织、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乡村依法治理,形成了良好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法治乡村建设发挥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浙江民主法治村创建、新时代“枫桥经验”、安吉“余村经验”、武义“后陈经验”、宁海“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36条”等一大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法治乡村经验做法,都与基层群众的创新密不可分。(三)坚持与乡村振兴共同推进浙江各级各部门把乡村法治建设放到乡村振兴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积极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提①② 陈东升、王春:《浙江打造新时代乡村依法治理先行区,美丽乡村山水长卷彰显法治魅力》,《法制日报》2019 年 6 月 10 日。

 111供良好法治氛围和坚强法治保障。浙江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大攻坚战”“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最佳营商环境”“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活动,化解矛盾纠纷。浙江多地还把生态环境、平安建设、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等作为法治乡村考评的重要内容,助力乡村振兴。(四)坚持与乡村治理协调发展浙江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整体推进,开创了“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① 的乡村治理新局面,给浙江的乡村基层治理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政府的单向管理转变为政府主导兼顾社会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单一的事后处置转变为兼顾事前和事中的处置。基层社会自治的活力得以充分释放,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道德水平不断提升,党群关系更加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②(五)坚持系统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浙江以乡村法治化水平为目标,强化系统治理,进行了乡村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系统的推进、“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以及连续 23年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同时,浙江的法治乡村建设也进行专项治理。例如:对农村食品安全“百日严打”活动、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依法信访”活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村级组织换届法律服务等,为浙江乡村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六)坚持科技助推法治乡村建设浙江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克服法治乡村建设中存在的“分散化”和“碎片化”现象。浙江的移动微法院实现了乡村诉讼事务的全流程在线办理,让法院在乡村“24小时不打烊”。...

篇十:乡村振兴的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20 年第 5 期 讲堂辑要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乡村建设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 以湖北省孝感市为例樊盛林 刘畅(孝感市委党校,湖北 孝感 432000 )收稿日期:

 2020-09-12作者简介:樊盛林,中共孝感市委党校讲师。

 刘畅,荆楚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摘要 ] 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当前,农村地区改革步伐在加快,但法治信仰缺乏、“三农”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体制机制不完善、法律服务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导致法治乡村建设遇阻。要顺应改革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在厘清乡村法治资源、健全法制体系的基础上,走适合国情的法治乡村发展道路,通过加快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举措加快法治乡村建设步伐。[ 关键词 ] 乡村振兴 法治乡村 法治资源 法治文化建设法治乡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为乡村振兴提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保障,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设法治乡村也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石。

 本文以孝感市为例,对孝感市法治乡村建设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对整个法治乡村建设有所裨益。

 孝感属于中部省份中一个地级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湖北省中位,据统计, 2018 年孝感市常住人口有 492.0 万人,其中城镇人口 283.24 万人,城镇化率达到 57.57% [1] ,农村人口还有 208.76 万人,法治建设不能忽视了乡村这一头。

 孝感市农村分布广、农民人口基数大、城镇化率不高,各地发展不均衡,在这样的市情条件下,该怎样建设法治乡村? 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乡村 ? 是什么制约了法治乡村的发展 ? 我们又能做些什么?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走访了部分县市区的乡镇和若干村。一、孝感市法治乡村建设现状我们以调查问卷和访谈形式对孝感市法治乡村建设现状进行不完全归纳分析。在选取样本时,注意选取不同区域、村两委干部、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村民为代表进行问卷调查以弥补样本数量的不足,尽量真实反映孝感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貌和整体水平。

 本次法治乡村调查主要考虑两个维度,一是乡镇,二是行政村。

 设计的调查问卷主要了解乡村普法情况和法治认知情况。

 调查问卷共发放 120 份,收回 105份, 有效问卷 100 份。

 下文中出现的占比皆以这 100 份调查问卷为基础进行分析。

 100 人中, 村民占47% ,村干部占 35% ,乡镇干部占 18% ;男性占 82% ,女性占 18% ; 35 岁以下占 31% , 36-50 岁占 40% , 5051

 岁以上占 29% ;小学及以下学历占 4% ,初中学历占 18% ,高中学历占 42% ,大专及以上学历占 36% 。(一)对法的认知水平不高对法的范畴认知不清。调查显示,对于“除正式颁布的法律条文以外还有哪些能纳入‘法’的范畴”的回答差异较大,对法的总体概念认识还比较模糊,图 1 反映了前五项法的认知范畴及占比情况(该题为认知题目,答案不唯一,占比反映百人中的认同率),其中对中央政策文件属于“法”的范畴认识较为一致,占比也最高,达 82% ,对其他选项的认知则各不一致。

 不少村干部和村民不能区分法与道德礼仪,有35% 的人认为“道德礼仪”属于“法”的范畴。

 把法与其他如政策、红头文件、道德等混为一谈,直接后果就是不知何为法治乡村,以政策代法、以文件代法、以道德代法,走入歧途。法治不仅包括成文的法律制度,还包括观念层面的法(法的理念)、实践层面的法(法的执行),这方面需要重点厘清。图 1 对法的范畴的认知百分比对法律知晓不多、深度不够。图 2 反映了排在前五位法律的知晓度和占比情况。调查表明,乡镇干部更关注宪法和基本法律,村干部更关注“三农”领域的法律制度,村民更关注劳动法、土地承包法。从总体认知度看,只有宪法、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知晓度超过 50% 。总体来看,各群体对法律的知晓度还处于浅层次的阶段,这种状况不利于法在乡村的实施。图 2 对法律的知晓度对法律制度的获取途径多元。调查显示,乡镇干部主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在校学习和自学”这四种方式了解法律制度,村干部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自学、在校学习和亲身经历”这四种方式了解法律制度,村民主要通过“新闻媒体、自学、网络和在校学习”这四种方式了解法律制度,而传统的“普法”方式几乎没有人选择。

 大多数人选择新闻媒体、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了解法律制度,说明人们增强了自主52

 学习意识,这对今后普法方式创新提供了新的视角。对法的作用认识不一。

 图 3 显示大家对“法律为主要、道德为次要”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这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有一定差距,仍有不少人认为“道德为主要、法律为次要,法律唯一或者道德唯一”。表明法律在乡村的权威性还有待加强,老百姓对法律的需求和运用还不多,农村法律法规作用的边缘化倾向较为明显。图 3 对法律与道德作用的认知(二)解决纠纷的途径以调解为主法治解决纠纷作用不明显。考察法治在乡村的实施情况,总的来讲,法治的作用发挥不明显,“调解”这种民间自治手段效用突出。“当你遇到纠纷时选择何种解决方式”及“解决方式的优先次序”,调查问卷显示,几乎没有人想到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只止步于“调解”“私了”。

 乡镇干部所处位置不同,首选“请国家机构调解”;村干部和村民都处于基层,首选都是“请村干部调解”。在选择“三个最优解决方式”选项中无一人选择“诉讼”,说明在实际生活中诉讼不是更好的选择,调解在村民中接受度更高。法律在基层实施中遭遇尴尬。

 为了考察调解是否实际适用了法律条文,设计了“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公平感”这一问题,图 4 反映选择“不好说”的占比不小,说明调解比诉讼更容易接受,但结果不一定让人满意,表明调解追求的不是公平,而是息事宁人、解决问题,实用主义明显。访谈一位司法所负责人,他的举例也表明调解关键是要解决问题,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有些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有些纠纷当事人没有证据意识、无法举证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对于这些问题,调解人处理时一般是让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也许并不那么公平但是能解决问题,而且简单、便捷、成本小,村民认可度高。纠纷解决中更注重实际利益。

 “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对此问题的回答,村干部和村民相似,依次选择“公平正义、管用、方便省钱、今后人际交往”这四个因素。

 乡镇干部回答则略有不同,依次选择“管用、公平正义、今后人际交往、方便省钱”这四个因素。总的来讲,人们越来越注重公平正义,但也更务实,比如村民对待“管用”和“方便省钱”的选择一样多,反映两者兼得的心理。

 但是对于“面子”这个因素普遍选择度不高,反映大多数人更注重实际利益而不太在乎面子。村干部在解决纠纷中具有较大认可度。对于“调解人的选择标准”的排序,各群体选择的前五项标准略有差异,表明每个群体的关注点有所不同。乡镇干部依次选择“有知识文化、村里威望、熟悉当地习惯、村干部、年长”这五个标准,村干部依次选择“村干部、有知识文化、熟悉当地习惯、村里威望、年长”这五个标准,村民依次选择“村干部、有知识文化、村里威望、熟悉当地习惯、年长”这五个标准。

 可见,乡镇干部更注重“有知识文化”。村干部和村民首选都是“村干部”,无一人选择“有钱”这条标准。这些表明,调解53

 中有知识文化越来越重要,同时,村干部是村内权威的化身,因此是乡村内部纠纷调解的首选项。图 4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公平感(三)村规民约执行情况不佳对村规民约的认知度不高。村规民约是乡村自治的一种手段,在内容、形式上融入法治的理念,也需要德治的支撑,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所在村是否有村规民约”的回答(见图 5 ),与事实不太相符,有的村确实有村规民约但仍有不少人回答“没有”,说明村规民约没有做到全面普及。

 对于认为有村规民约的,村干部的知晓度最高,乡镇干部的知晓度最低。图 5 对所在村是否有村规民约的认知村规民约发挥作用不明显。对于回答“有村规民约”的,继续回答“执行效果如何”,从图 6 看,超过半数的人认为村规民约执行效果一般,说明即使有村规民约也没有发挥多大效用。

 实践中,如何通过村规民约促进村内自治值得思考。54

 图 6 对村规民约执行效果的认知(四)乡村法律服务滞后乡村法律服务情况,以人民法庭、司法所、进村律师为主进行分析。

 基层法庭相对不足。

 人民法庭是基层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庭不是每个乡镇都有,孝感市辖两区六县,共有 124 个乡镇(包括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人民法庭共 53 个(具体数值见表 1 ),平均 2.3 个乡镇才有 1 个人民法庭。

 为了更方便群众诉讼,各地探索开展巡回法庭,取得较好效果,将法庭开在家门口,以最直观的方式让村民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提升维权意识,知晓维权渠道。

 如“孝昌县 2018 年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巡回法庭 40 余次,通过巡回办案审结案件 52 起。

 ” [2]表 1 孝感市乡镇和法庭的数量(截至 2019 年 10 月)单位:个基层司法所活动能力有限。其设置数量多于派出法庭,共有 120 个,但也不是每个乡镇都有。以大悟县为例, 17 个乡镇只有 12 个司法所有办公场所和人员,有的 3个乡镇合并设置 1 个司法所。

 考察“对政法单位基层派出机构的知晓度”,普遍的情况是,村民对公安派出所的知晓度大于对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知晓度。

 司法所人员编制少,有的司法所仅 1 人且年龄结构老化,经费紧张,开展普法活动有心无力。律师在乡村发挥作用不大。

 “所在村是否有进村律师”,对此问题的回答与事实不相符(见图 7 ),分歧较大,原本仅是事实问题,但村民中有超过一半的人不知道本村有进村律师,很多村务室悬挂着指示牌标明进村律师的照片和联系方式,但是回答却与事实不符,表明“有”也只是挂名,相当于没有,群众对进村律师的知晓度不高。法律援助开展不顺畅。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皆有成本,律师考虑成本收益大多不愿意接法援案件,考虑到交通食宿等费用,律师去外地办案更是不可能,比如外地劳务纠纷案件基本无律师愿意接手。

 法律服务对老百姓而言属于奢侈品,一位村民因离婚及抚养权纠纷打过两次官司且都请了律师,谈及打官司的感受时她说,法律程序复杂,耗时费力更费钱,律师没起多大作用,效果也不是很好,诉讼代价高昂。(五)乡村执法守法难55

 图 7 对“是否有进村律师”的认知乡镇干部公信力不足。部分乡镇执法难主要表现在简单粗暴式执法、重复性执法、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现象。给予村民的福利待遇不公正、标准执行打折扣等正在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如大数据比对筛选出不符合低保户条件的家庭,在此之前如何进入的? 是否真的经过民主评议? 还存在少部分不符合评定条件且群众意见较大但由于技术不完善没有比对筛选出来的,这些虽是个例,但侵蚀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村干部的小微权力缺乏监督。

 对村干部而言,在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精准扶贫等领域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据报道, 2018 年,“孝感市纪委监委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全年受理扶贫领域问题线索 2277 条,问责处理 1938 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554 人,移送司法机关 9 人。

 ” [3]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运行不佳,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导致小微权力腐败。村民法治意识淡薄。对村民而言,一是对现有法律没有权威感,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跟风思想浓厚,“执法难”“执行难”在基层较为普遍,比如看见他人违建自己也违建,小产权房买卖屡禁不止等违法行为在农村地区时有发生。二是重视权力而轻视法律、传统族亲思想、重男轻女等落后观念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严重影响村民守法的积极性和维权意识的养成,比如村民普遍默许外嫁女不享有继承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二、法治乡村建设推进受阻的原因分析(一)制度变迁带来的影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人才、劳力、资金等不断向城市聚集,乡村不断被边缘化。城市巨大的诱惑不断吸引着农村青壮年“离土离乡”,外出务工经商,乡村呈现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家庭妇孺化趋势。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持续聚焦“三农”问题,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经历了从“城乡统筹”到“城乡一体化”再到“城乡融合”发展,在认识上经历了从不对等到平等的转变。“三农”法规政策密集出台带来新的期待。从宏观上看,全面小康目标以及“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都不能少了“三农”现代化,因此国家对“三农”倾注了更多关怀,乡村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

 从 2013年至今,乡村发生了巨大的制度变迁,总的趋势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既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确保“三农”更快地步入现代化轨道。制度变迁改变了人们的预期,人们对未来充满期待。试点地区在探索中前行,其他地区在观望,过渡时期的等待增加了焦虑和不确定因素。

 农民有更多的期盼,希望改革步伐再快一点,得利更多一些。乡村非均衡化发展导致乡村之间差距拉大。

 党的十九大,吹响了乡村振兴的号角。

 湖北省推进“三56

 乡”工程(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孝感市着力实施农旅养融合等举措,“三农”工作呈现向好趋势,部分乡村成为样板村、典型村,但是输血式发展多于造血式发展,村与村之间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差距在拉大,呈非均衡化趋势。(二)缺乏崇尚法治的理念民众法治意识不强。市场经济在乡村不发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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