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毒工作的思考5篇关于禁毒工作的思考 网络禁毒宣传教育平台的建设与思考杨林凯1,张晓春2(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广西南宁,530023;2.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禁毒工作的思考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关于禁毒工作的思考
禁毒宣传教育平台的建设与思考杨林凯1,张晓春2(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广西南宁,530023;2.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530028)f摘要】互联网逐渐成为涉毒违法犯罪的“市场”和“讲堂”,虽然公安机关对网络涉毒案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是打击处理及震慑效果不佳。反映出吸贩毒人员已经把目光投向了隐蔽性强、查处难、容易达到群聚效果的网络,也提醒禁毒部门必须抢滩互联网平台开展禁毒宣传。建设宣传效果良好的互联网禁毒宣传教育平台,需认真分析其存在的优势,以便准确定位,优化网络禁毒宣传的成本,有效拓展教育平台的功能。【关键词】网络禁毒;禁毒宣传;互联网;教育平台【中图分类号1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嗍(2017)03-0083-05当前,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和影响力已经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3.2%。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提升至95.1%,各项指标较2015年同期均表现出较快增长①,而且互联网还在向更高、更深的层面扩张它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侦破了不少网络吸毒、网络贩毒、网络取经制毒的案件。虽然公安机关对网络涉毒案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是打击处理及震慑影响效果不佳。一、互联网逐渐成为涉毒违法犯罪的“市场"和“讲堂"201 1年,公安部组织31个省市开展了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83 1”专案),破获了一个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进行聚众吸贩毒的特大案件。共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2 125名,破获制贩毒案件496起,打掉制贩毒团伙144个、吸毒窝点340个、制毒工厂22个,缴获毒品308.3千克,查获枪支34支、子弹355发,该案涉案地域之广、人数之多,均是建国以来的首次②。自2011年之后,公安部几乎每年都组织大规模的网络扫毒行动。从历次网络扫毒专案及相关媒体报道中不难发现,互联网逐渐成为教唆涉毒违法犯罪的“市场”和“讲堂”③。网络涉毒行为的蔓延,使我国毒情形势更为复杂。(一)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的“市场”已经形成“831”专案既不是公安机关查处的第一起利用网络进行的涉毒违法犯罪案件,也不是最后一起。在此前后,相关的报道屡屡见诸各媒体。截至2016年底,公安部共组织了6次全国范围的网络扫毒行动,每次均有突出的战果。2016年组织的两次网络扫毒统一行动,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1万名,缴获毒品lo.8吨、易制毒化学品52.1吨,带破其他各类刑事案件529起,清理删除非法涉毒信息1.2万条,关停取缔涉毒网站、栏目1 721个,关停涉毒通信账号10 223个,将2万余名虚拟帐户和1 396个网站列入黑名单④。上述情况说明,吸贩毒人员已经把目光投向了隐蔽性强、查处难、容易达到群聚效果的网络。收稿日期:2017_04-20作者简介:杨林凯(1980一),男,湖南株洲人,广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干事,主要从事毒品预防研究。张晓春(197l一),女,台湾台北人,广西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禁毒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禁毒学与侦查学研究。(重)CNNIC.2016年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askci.com/news/hlw/20170215/16435090587.shtml.②网络吸贩毒案揭秘:视频聊天室直播吸毒表演.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 1_1 1101/10321072_0.shtml.③公安部部署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集中收网.http://www.mps.gov.cn/n2255079/n4180392/n4181457/c4232403/content.html.④数据见((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o万方数据杨林凯。张晓春 网络禁毒宣传教育平台的建设与思考我国登记在册的393.1万名吸毒人员中①,35岁以下青少年占总数59.3%②。在以往公安部统一组织的6次网络扫毒行动中也发现,利用网络交流吸贩毒经验,特别是交流吸毒经验的,大多是文化程度较低、无正当收入,且缺乏家庭约束的青少年。这个特征,正好和我国滥用合成毒品的人员特征相吻合。除了在网络上聚众吸毒外,网络扫毒行动还打击了通过网络贩卖吸毒和制毒工具、贩卖毒品部分案件,这些说明了互联网正在形成涉毒违法犯罪的“虚拟市场”,禁毒部门必须对网络虚拟空间的吸贩毒行为进行密切关注,并积极寻找解决对策。(二)互联网成为教唆部分人员涉毒的“讲堂”根据2016年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的情况,我国互联网发展已经从广泛转向深入,不同社会群体在资讯获取、休闲娱乐、电子商务以及交流沟通等方面,都呈现出对网络越来越强的依赖。互联网在社会的资讯交流上表现出更快的节奏和更高的效率,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相比,具有更强的信息实时性、互动性、开放性和渗透性。据调查,84.3%的网民认为互联网是最重要的信息获取渠道,48%的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比电视高⑧。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网络媒体带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使其在社会领域起的作用逐渐增大,并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公众对信息的获取越来越依赖网络媒体。这样的依赖性也使互联网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教唆涉毒犯罪的“讲堂”。在搜索引擎输入“吸毒聊天室”,就会出现很多相关的链接和视频,从这些视频可以发现,虚拟空间已经成为部分人交流吸毒心得、传授吸毒行为,甚至传播购毒途径的重要空间。网络跨地域、跨空间的特殊环境给毒品传播提供了非常肥沃的土壤,但一样也给禁毒宣传提供了非常广阔的空间。毕竟,涉毒违法犯罪的传播还需要一定的隐蔽性。全国相关省市在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案件中都普遍遭遇了相似的问题:一是网络信息与实际情况不完全对应,情报信息复杂多变且落地难,降低了综合处置率;二是视频聊天室的数据和信息的不完整,直接影响了打击力度。公安机关面对着一个尴尬的现实:对网络涉毒案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是打击处理及震慑效果不佳;违法犯罪人员利用网络重建类似网站的投入门槛很低,并且可以利用技术调整选择更隐秘的方式和渠道。这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给尚未有完善应对措施的毒品治理工作带来的新课题【11。而“831”等系列专案更加直接昭示互联网在推广应用和示范效应方面的惊人能量。二、借助互联网开展禁毒宣传的优势201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办运用网络媒体在全区乃至全国范围开展“微直播·广西禁毒好声音”系列禁毒宣传活动。这次活动在新浪网、广西新闻网和红豆社区等平台组织了微访谈、微直播、健康生活随手拍和禁毒知识刮刮乐等系列活动。新浪网数次将活动专题推上首页,全流量覆盖6亿新浪用户,最终活动专题浏览量达到3 000万,独立IP点击量超过了640万;广西新闻网在首页持续推出禁毒宣传网络专题,并制作专题视频直播;红豆社区发布官方活动贴文以及活动高清图集,发布连续性活动新闻报道,在广西各城市论坛的专题浏览量均过万,可统计的活动关注人次达13余万。为期10天的“健康生活随手拍”和“禁毒知识刮刮乐”活动,共吸引超过385万的网民关注和参与④,使整个“广西禁毒好声音”活动的参与度空前高涨,达到了广西禁毒宣传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随后的2015年,国家禁毒办、共青团中央、中国禁毒基金会也联合发起了互联网禁毒宣传活动⑤。通过网络开展禁毒宣传,既让组织者发现了互联网在推广资讯方面的惊人能量,也使所有禁毒工作者认识到,禁毒部门已经到了必须抢滩互联网平台开展禁毒宣传时候12]。①我国已经连续3年未公布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总数,但根据国家禁毒委公布的数据,2014年我国在册吸毒人员共有295.5万人(见新浪新闻中心《截至2014年底中国实际吸毒人数超1400万》.http://news.sina.com.en/o/2015—06—24/103631982516.shtml),2015年我国新增吸毒人员53.1万人(见广州生活网((2015年中国吸毒人数中国有多少人吸毒》.http://www.gzye。ah.corn/news/2016021862321.html),{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公布新增吸毒人员44.5万人。三个数据相加,可知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在册吸毒人员393.1万人。②((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③CNNIC.半数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高过电视.http://www.cnbeta.corn/articles/88815.htm.④广西新浪、广西新闻网、红豆社区等网络媒体在活动结束后向广西禁毒办提供。⑤袁馨晨.网络禁毒宣传活动启动.http://news.xinhuanet.com/heahh/2015—06/03/e一127872522.htm.o万方数据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2017年第30卷第3期2017 V01.30 No.3(一)借鉴各类网络模式的亲民性借鉴各类网络模式的亲民性,赋予禁毒教育新活力。如果禁毒宣传单调枯燥,或只是长篇累牍、人云亦云的文字展示,将难以在社会群体中完成教育和推广。大多数人,尤其是青少年,对“被教育”和“必须接受的教育”往往会在潜意识里有抵触情绪。但来自博客、微博、微信和论坛等自媒体平台的内容,由于其标题或内容能吸引网民主动阅读,所以容易被大众接受。基于互联网的禁毒宣传教育如果能灵活地运用网络传播模式和充分考虑网络文化的特点,其禁绝毒品意识的传播、推广也将获得更好的效果目。易中天在《百家讲坛》用简单直白的口语生动讲解枯燥、生僻的历史知识,唤起人们对历史学的兴趣,这样的做法很值得禁毒部门学习和思考。武汉大学周光明教授解释“易中天现象”时说,易中天的学术基础造好了一列火车,电视媒体让这列火车启动,而网络则使其快速奔跑①。网络可以使原本只在学院内传承的精英文化,充满活力地走向社会大众,也一样可以使停留在小册子、书本上的禁毒宣传教育内容,以更强的生命力向公众推广和传播。(二)吸引群众积极参与禁毒预防目前我国的网民中,手机网民达6.95亿,网站总数为482万个②,103家微博客网站的用户账号总数已达12亿个,比较活跃的用户账号超过1.4亿个‰如能有效发动这些资源参与禁毒宣传,将可获得意想不到的显著成效。以打拐为例,虽然公安机关多年来在打拐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社会关注度甚微。于建嵘教授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后,热心网友纷纷把自己遇到的乞讨儿童拍照发到微博,形成强大的舆论传播力量,并吸引了传统媒体的跟进与关注④。“微博打拐”的成功经验对禁毒宣传有着很大借鉴意义,群众并不缺乏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而且还蕴含着巨大的能量。网络上每个微博的使用者都可能是信息传播的活跃分子,如果能活用“微博”等新媒体传播工具,引导活跃“博主”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势必会吸引更多的群众积极参与禁毒,禁毒宣传也将会有更广阔的空间,能发挥出更巨大的潜力。(三)对特定群体更具有针对性网络禁毒宣传平台对特定群体更具有针对性。青少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好奇心理驱使、家庭环境影响、个人交友不慎、追求时尚产生认识误区等。对于这个年龄段的人来说,单纯说教可能使毒品产生“禁果效应”,并使他们对禁毒宣传产生抵触。解决青少年禁毒宣传的困难在于如何让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主动接受禁毒教育。当前,青少年除了身边的同学朋友,接触得最多的就是网络。在网络上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可以弱化年龄和身份特征,容易获得青少年的信任,可以避免面对面产生的隔阂,也可以通过网络减轻吸贩毒人员在网络上对青少年的拉拢和腐蚀。(四)使教育面得到更大延伸网络禁毒多样化的形式可以使教育面得到更大延伸。虽然我国新增网民向低龄、高龄人群渗透比较明显,但学生依然是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占总数的25%;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构成的网民第二大群体,占总数的22.7%;企业/公司中的管理人员占总数的14.79护。网民的结构特点使网络禁毒宣传教育不仅能覆盖禁毒宣传一贯开展较好的单位、学校、社区,也能覆盖老人、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特别是农村网民等以往宣传工作较少关注的群体【4】。(五)形成统一合力可以有效组织网络上松散的公益性、自助性群体,形成统一合力。近几年,有部分热心人士借助网络开展禁毒宣传,并形成一定影响。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等网站上,也有曾经的瘾君子建社区论坛痛斥毒品带来的危害。一些网络原创小说描绘吸毒后的丑恶对毒品进行控诉和抵制。还有些团体也有意识地在网络上开展禁毒宣传。但这些禁毒网络宣传由于相对孤立,缺乏组织和联系,也没有形成连贯性和持续性,所以影响还非常有限。如果建立互联网禁毒宣传教育平台,就可以把这些群体有效地组织起来,成为网络禁毒宣传教育的中坚力量。①韩晓玲,段雅丽,刘凡:“易中天现象”解读.http://www.cnhubei.com/200605/cal090543.htm.(至)CNNIC.2016年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199it.corn/archives/257541.html.③张美英:我国微博用户有多少,微博大V是什么意思.http://ygmp.k618.crdnews/alls/2013081t20130810_3677125.htm.④雷鸣:浅析互联网对社会整合的影响.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9CNNIC.2016年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257541.html.o万方数据
杨林凯。张晓春 网络禁毒宣传教育平台的建设与思考三、建设互联网禁毒宣传教育平台的思考(一)平台需定位准确网络禁毒宣传教育并非简单地搭建一个门户网站,然后机械地在网站上罗列各种新闻、毒品知识,也不需要像公安门户网站一样具备警情通报、警务公开等诸多功能。网络禁毒宣传教育平台应该包括官方宣传主页和官方在门户网站开设的论坛、微博、QQ群,还包括热爱禁毒宣传事业的网络活跃分子(微博大V)以个人名字开的微博。平台建设后,平时发布消息主要以宣传主页和官方论坛、微博、QQ群为主,个人微博随博主意愿自由转发;有重要宣传议题时,则官方和个人要根据宣传需要,同时发布有关信息。对于参与禁毒宣传的个人微博,可以经官方认可后授予“禁毒志愿者”勋章,协助门户网站进行宣传,如有必要...
篇二:关于禁毒工作的思考
5《禁毒法》语境下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若干思考陈菲影①*【内容提要】伴随着 《禁毒法》的施行,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模式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引起了广泛关注。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瑕疵,社区戒毒模式的运作及效果均备受争议。本文立足于 《禁毒法》的规定,从社区戒毒模式的制度设计出发,结合具体实践操作的现状,剖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改进社区戒毒模式,完善戒毒体系。【关键词】禁毒法 社区戒毒 存在问题 完善建议2007 年 12 月 29 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禁毒法》。《禁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戒毒体系的确立,戒毒工作制度也由以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转变为由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戒毒以及社区康复等措施构成的多元模式。其中,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模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戒毒理念,是 《禁毒法》不容忽视的重要亮点之一。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社区戒毒工作在各地的开展推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成效也难以凸显。本文针对实际问题,立足于制度设计的角度,研析 《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模式的法律规范,探讨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一、社区戒毒制度设计的法律规范《禁毒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① * 陈菲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176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此条文确立了具有一定强制性、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制度。第 34 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此条文明确了社区戒毒制度的责任主体、运行方式等内容。但上述关于社区戒毒制度设计的条文规定过于笼统,难以确保社区戒毒工作具体落实到位。(一)实施主体不明确根据 《禁毒法》第 34 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戒毒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的实施主体则是 “有关基层组织”。纵观 《禁毒法》全文,并无对 “有关基层组织”这一概念的定义及界定。从语义上看,基层组织包括城乡基层政权机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前者主要指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下辖工作机构;后者主要是指村 (居)委会,即前述组织均可成为社区戒毒工作的实施主体。不同实施主体的工作方式、职权责任等均不一致,导致其实施的社区戒毒工作成效也不尽相同。(二)法定程序不明确一是启动条件不明确。根据 《禁毒法》第 33 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即公安机关掌握着启动社区戒毒的主动权和审批权。但 《禁毒法》并未规定具体的启动条件,这种缺乏相应约束和监督的制度极可能导致社区戒毒审批的权力寻租和随意性。二是制度衔接不明确。《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制度之间的衔接并无明确规定,可能导致戒毒人员借自愿戒毒逃避带有强制性的戒毒方式①1。且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的决定主体均是公安机关,如何判定吸毒成瘾、成瘾严重等条件和标准,其间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公安机关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第 33 辑① 1 庄凌云:“困难的选择———两种戒毒模式的比较分析”,载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法学会编:《痛击毒魔———禁毒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94 -195 页。
177(三)约束措施不明确根据 《禁毒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由此可见,社区戒毒协议是约束戒毒人员行为的法律文书,由于实施主体不尽相同,其所拟定的戒毒协议尚无规范文本,具体约束措施也无统一标准。戒毒协议本质上作为一种双方约定的文书,其约束力和强制力都是相对的,《禁毒法》并未明确赋予实施主体执法权,如戒毒人员不遵守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将只能停留在 “纸上谈兵”的层面①2。二、社区戒毒实践层面的主要问题社区戒毒在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反映在实践层面上,则引发了系列实际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工作基础过于薄弱社区戒毒制度不仅是 《禁毒法》的亮点之一,还是新戒毒体系中的重要基石。但由于社区戒毒在制度设计时缺乏有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在实践层面极可能流于形式。当前,绝大多数地区尚未建立社区戒毒的专门机构和工作队伍,亦未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工作主要有赖于有限的社区工作人员主动积极履行戒毒工作,社区戒毒过程中必要的戒治措施、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就业援助等问题也因种种条件限制而难以正常开展,其难度可想而知。此外,部分地区虽建立了专门戒毒机构,但其缺乏相应配备和实体职权,导致社区戒毒工作往往难以落实到位。(二)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决定执行、期限计算等要素的规定不够明确。其制度设计的缺陷反映在实践层面上,各地对吸毒成瘾标准、成瘾严重程度、戒毒协议文本、戒毒场所条件、家庭监护职责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不尽一致,导致社区戒毒制度的整体实效欠佳。例如个别地区存在戒毒决定书开禁毒法专题 陈菲影 《禁毒法》语境下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若干思考① 2 胡鹏:“禁毒法视角下的社区戒毒工作研究”,载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 年第 6 期,第 36 页。
178具时缺项、错填,送达时间迟缓,戒毒协议书填写错误,帮教工作人员无法确定等现实难题①3。这归根结底是社区戒毒的法定程序未有明确规范,留下了不容忽视的法律漏洞。(三)综合力量有待加强社区戒毒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戒毒人员从接受社区戒毒到完成社区戒毒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社会综合力量的支持,尤其在戒毒后投入社会生活的阶段,社会对戒毒人员的理解和接纳尤为重要。根据 《禁毒法》的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还规定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到社区戒毒工作中。但在实践中,政府对社区戒毒制度的解读宣传力度不足,个别职能部门对社区戒毒工作不够重视,相应职责的履行也流于形式,社区帮教网络不健全,社会动员和跟踪帮教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相应干预体制不健全,加之戒毒人员普遍存在抵触、不配合情绪,社区戒毒工作也往往难以取得明显成效。(四)戒毒场所配备匮乏《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场所条件未有明确规定,由于戒毒是一个特殊而艰难的过程,社区戒毒应当具备相应的硬件配置,以配合戒毒人员进行并坚持戒毒工作。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社区戒毒场所主要以戒毒人员居住地的家庭或社区为主,没有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室、学习室、健身娱乐设施以及心理咨询室等②4。硬件上的匮乏可能导致戒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难以排解情绪,容易造成复吸等不良后果。三、社区戒毒制度的完善建议社区戒毒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本文结合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两方面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完善社区戒毒制度有所裨益。第 33 辑①②3 胡鹏:“禁毒法视角下的社区戒毒工作研究”,载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 年第 6 期,第 37 页。4 石炜: “浅议当前禁毒法实施的戒毒难点与盲点”,载湖北法治网,http:/ /www. 124. gov. cn/2012 -06/01cns1077487article. shtml,最后访问于 2012 年 6 月 1 日。
179(一)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范《禁毒法》将社区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戒毒手段,但具体的规定却不多,专门规定仅有三条,而且较为笼统原则。为增强社区戒毒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对 《禁毒法》相关规范进行细化和补充:1. 明确启动标准。《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制度的规定多次提及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等词,作为界定和区分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的标准。但何谓成瘾严重,如何界定严重程度,这些具体内容在法条中均无体现,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中对此予以统一明确。在明确启动标准时,可借鉴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吸食、注射鸦片、杜冷丁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吸食、注射 “摇头丸”、冰毒或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一年以内第二次以上,或者三年以内累计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①5。2. 明确执行程序。其一,启动阶段,社区戒毒应由基层派出所或同级禁毒部门提请,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社区戒毒制度。其二,送达阶段,决定启动社区戒毒制度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社区戒毒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送达相对人,并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家属。其三,执行阶段,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特定组织与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并对戒毒人员进行跟踪帮扶、引导监督,确保落实戒毒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四,解除阶段,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地派出所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其戒毒康复、实际表现、社会功能恢复等综合评估情况,向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或禁毒机构提出决定解除建议,经有权机构批准后可解除社区戒毒决定。其五,期限计算。根据 《禁毒法》第 33 条规定,责令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应当自社区戒毒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②6。(二)进一步明确具体实施主体建议出台实施细则对 “有关基层组织”进行明确,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戒毒工作人员,广禁毒法专题 陈菲影 《禁毒法》语境下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若干思考①②5 胡鹏:“禁毒法视角下的社区戒毒工作研究”,载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 年第 6 期,第 37 页。6 张新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草案)的说明”,载黄太云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46 页。
180泛吸收社区医务人员、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警察、社保人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戒毒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等作为成员,负责特定范围的社区戒毒工作。通过明确实施主体,进而明晰实施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争取将社会戒毒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三)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在社区戒毒制度中,戒毒人员所依赖的场所主要是所居住的社区,因此需要全方位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区戒毒场所氛围:首先,调动一切积极的社会力量,加大面向社会的戒毒工作宣传,为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建良好的生活氛围;其次,进一步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机构组织的作用,扩大社区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点,确保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保等正常社会生活中不受歧视,逐步推动社区戒毒工作趋于专业化、法制化及规范化;最后,整合有生力量,形成社区戒毒的合力,各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视,协调整合乡镇 (街道)、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及时解决社区戒毒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此外,应明确建立社区戒毒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责任,建立相应的考评监督机制,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敦促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社区戒毒的行政职责。综上,《禁毒法》的出台施行,是我国禁毒工作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防治毒品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当前,虽然 《禁毒法》为戒毒工作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导,大力助推了包括社区戒毒制度在内的戒毒体系的贯彻落实和改进完善。但戒毒形势依然严峻,笔者借此文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和更深入的研究,推动戒毒工作不断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第 33 辑
篇三:关于禁毒工作的思考
015 年第3 期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 No.3 总第 112 期 JournalofWuhanPublicSecurityCadre ’sCollege Ser.No.112 治安管理研究① 关于从严管控吸毒违法人员制止吸毒违法行为的思考汪 宇(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 湖北 武汉 430300)[摘 要] 新型毒品危害的不仅是吸毒者本人, 还包括其家人乃至社会。禁毒工作要立足社区, 多管齐下。通过加强禁毒宣传、 强化在册及隐性吸毒人员管理, 控制吸毒违法行为滋生场所等措施, 不断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关 键 词] 吸毒违法人员; 禁毒; 社区[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2 -9390 (2015)
03 -0025 -04 当前, 我国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境外毒品特别是 “金三角”的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 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 国内吸毒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 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还不够强, 毒品预防和吸毒违法行为管控的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加强禁毒工作要从社区抓起, 要把禁止吸食新型毒品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 海洛因、大麻等传统毒品而言的一个概念, 主要是指近年来发生滥用的一大类化学合成的致幻剂、 兴奋剂。
冰毒是新型毒品中最常见的一种, 它的主要化学成分是甲基苯丙胺, 为纯白色晶体, 晶莹剔透, 外观似冰, 因而得名。
只有认识新型毒品及其危害, 严格管控吸食新型毒品违法人员, 才能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一、 吸食新型毒品的危害(一)
吸毒损害人体健康使用新型毒品者往往认为, 像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不能碰, 吃了不仅会上瘾, 而且整天哈欠连天见不得人, 但新型毒品能使自己感觉好, 有状态。
事实上, 新型毒品虽然不像传统毒品那样生理反应大, 可能服用后有时还会让人精神饱满, 但殊不知, 这类毒品同样是成瘾性极强, 吸食者通常也是对毒品产生强烈的心理渴求, 由此不计后果地去觅药、 用药 (吸毒)。
而长期吸食新型毒品对人的大脑神经细胞损5 2① [收稿日期] 2015 -08 -16[作者简介] 汪宇, 男, 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治安业务训练处教官。
害也非常严重, 极易导致大脑神经细胞变性、 坏死, 继而使人出现急慢性精神障碍。(二)
吸毒祸害家庭吸食新型毒品的高额支出, 会使吸毒者债台高筑、 倾家荡产。
吸毒成瘾后, 吸毒者会变得烦躁易怒, 厌世, 对配偶、 子女及家庭情感淡漠, 容易导致家庭破裂。生活在吸毒家庭中, 容易造成孩子心理不健康, 行为具有攻击性和反抗性, 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
吸毒危害社会吸食新型毒品的人群涉及各个行业各个年龄段, 以中青年为主。
新型毒品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它能让吸食者产生强烈的兴奋情绪和幻觉, 很多人把它当成一种娱乐, 群体吸食, 吸毒在他们眼中甚至是一种时尚, 朋友拉朋友, 源源不断地加入到吸食新型毒品的行列, 形成一个又一个圈子。
他们通常秘密聚会, 在极度亢奋中通宵跳舞, 甚至发生集体性行为或暴力行为, 从而产生一些公共卫生问题和违法犯罪问题, 危害社会。
吸毒不仅对吸毒者本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还会诱发多种犯罪, 对社会安定构成严重威胁。二、 从严管控吸毒违法人员的方法(一)
搞好禁毒宣传, 教育社区群众在社区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从认识毒品、 家庭用药安全、 毒品的危害、 毒品与家庭四个方面言简意赅地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毒品、 毒品的危害、 禁毒的意义以及防范毒品的措施等。
很多人在初次接触新型毒品的时候往往并不知道新型毒品为何物, 不但没有远离, 反而对它们充满了好奇, 就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开始吸毒, 渐渐在这条路上越滑越远。
人们只有充分了解毒品的特性以及危害, 才能时刻保持警惕, 远离毒品。
当然, 也有些人知道新型毒品的危害, 但在生活困难, 遭受挫折的时候会忍不住通过吸毒来获得精神支持; 有些人在骗子或朋友的鼓吹下,误认为吸食新型毒品是一种很不错的娱乐活动, 从而染上毒瘾; 还有些人甚至把吸食新型毒品当成炫耀的方式, 认为这非常酷, 是高端人士才能做的事。
人们只有建立正确的认知,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才能远离毒品。
在社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就是要增强个人防范新型毒品的能力, 通过宣传教育, 让人们知道:
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和挫折, 要设法寻找正确的途径去解决, 绝不能借毒解愁; 要有警觉戒备意识, 对诱惑采取坚决拒绝的态度, 如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 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和饮料; 在公共场所不随便离开座位,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守饮料、 食物等;不要盲目追求刺激、 与他人攀比; 不要认为吸毒是有钱人的标志; 不要把吸毒与享受划等号; 不能贪图眼前的小恩小惠, 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千万莫尝第一口; 吸毒不是减肥, 而是减命, 千万不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减肥; 尽量少进入KTV、 酒吧、 迪厅等治安复杂的场所。(二)
强化人口管理, 落实管控措施在社区要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的排查和管控工作, 不断完善吸毒人员动态信息管控系统建设。
一是经常排查登记在册吸6 2
毒人员, 摸清现状。
社区民警根据已经掌握的吸毒人员信息, 通过深入社区走访的形式, 对已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定期逐一进行排查, 认真核对登记信息, 了解其现实状况, 完善吸毒人员管理台账。
二是深入排查发现隐性吸毒人员。
社区要通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发布通告敦促吸毒人员主动登记、 鼓励群众举报、 动员吸毒人员检举揭发等多种方式, 去主动发现隐性吸毒人员。
对新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入户调查, 通过面对面地访谈和观察及时发现问题, 并对他们开展吸毒检测, 做到“逢嫌必检”, 通过常规尿检及时发现隐性吸毒人员。
三是认真做好吸毒人员信息登记上网工作。
建立的吸毒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 记录有每个吸毒人员的初吸时间, 最后因吸毒被处理时间等内容, 相关情况随时发现随时登记, 登记内容要做到真实可靠, 信息完整。
此外, 社区民警还要及时将排查出的吸毒人员的最新现状信息报辖区派出所和街道综治办, 并将排查出的吸毒人员最新现状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只有经常登录信息系统对在册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更新, 才能确保数据库信息准确。
不断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大对吸毒违法行为的发现及打击力度是社区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区民警通过日常排查、 梳理、 核实、 采集、 录入工作, 对吸毒人员的信息实现动态而科学有效地管控, 能使吸毒人员的现实信息更加充实和完善, 这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禁毒基础工作, 同时也有利于社区对吸毒人员提供更加有序规范的服务。社区民警对吸毒人员要严格执行管控措施, 防止脱管失控。
在吸毒人员分类管理工作中, 对有吸毒经历、 尚未发现复吸的人员, 要进行见面告诫教育, 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管控; 对曾经因吸毒产生精神病症状的人员, 要 “定人定位”, 核对现状, 告诫教育, 最大限度防止复吸; 对吸毒成瘾人员, 要依法强制隔离戒毒, 最大限度减少处置变更; 对因吸毒已出现精神病症状的人员, 一经发现要立即控制, 依法收戒治疗; 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或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脱失人员, 要及时控制, 依法处置, 严防再次流入社会产生危害。
对吸毒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 切实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水平。
此外, 社区民警还要加大对流动吸毒人员的查控力度, 从加强流动人口的落脚点管理和从业地管理入手, 提高对流动吸毒人员的发现和控制能力。
对于发现的外地户籍吸毒人员, 在做出相应处置的同时, 要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于流向其他地区的吸毒人员, 要主动、及时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 共同落实管控措施。(三)
控制重点场所, 严密治安防范目前, 吸毒场所隐蔽并向多元化发展, 除 KTV、 迪吧等娱乐场所外, 中小旅店、 出租屋等私密场所也逐渐成为吸毒人员逃避查处的新选择。
旅店相对封闭和私密, 外人进出容易被发觉; 出租屋和娱乐场所出入人员复杂, 流动性强, 周围的人7 2
不易察觉和举报, 作为吸毒场所它们在安全方面可谓是各有千秋。
另外, 近年来还出现有部分吸毒人员在机动车内吸食, 在户外楼梯、 巷道和野外, 甚至在废旧的拆迁房、 公厕等地方吸食的情况。
吸毒人员聚集在这些场所吸毒, 不仅地点分散, 而且隐蔽性强, 查处难度也较大。
公安机关加强吸毒场所的控制, 一是要经常对旅店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是:
旅店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旅馆前台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及时正确录入了入住旅客的全部信息; 是否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使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 无证住宿等违规情况; 当旅店内计算机系统、 通讯系统出现故障时, 旅店是否及时报修, 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要经常对出租屋进行检查,其中 “多人群居的出租房”、 “生产、 经营、 仓储、 生活一体的出租房”、 “出租房屋集中、 案件高发的小区内的出租房” 是检查重点, 检查过程中既要通过查验 枟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枠、 枟治安责任书枠 来落实房主的治安管理责任, 又要通过逐一登记核实出租房内居住人员的身份情况, 实地察看他们的现实生活状况来发现治安问题。
三是要经常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是:
娱乐场所的包房门是否透明;包房是否设有反锁; 包房内灯光是否可以调节; 包房内是否设置有洗浴设施等。
公安机关加强出租屋、 旅店、 娱乐场所治安检查, 使吸毒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地, 就能有效遏制吸食新型毒品违法行为上升的势头。[参 考 文 献][1] 刘肖兵, 申翔 畅公安机关参与艾滋病防治的策略探讨 [J] 畅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 (4):
31 -34畅[编辑:
周绍雁]8 2
关于从严管控吸毒违法人员制止吸毒违法行为的思考作者:
汪宇作者单位:
武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湖北武汉,430300刊名: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英文刊名: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年,卷(期):
2015(3)
引用本文格式:汪宇
关于从严管控吸毒违法人员制止吸毒违法行为的思考[期刊论文] -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3)
篇四:关于禁毒工作的思考
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Q 坚主箜2塑盟!:呈呈Q 坚』 !坠翌!!!!£塾i望塑!塑!P !!:
!旦旦坠!i!量竺坠蔓!Y 型望i!!型盟!垦箜!鲤塑璺坠塑!Q 墨禁毒工作的经济学思考林贤浩( 汕头市禁毒办公室, 广东汕头5150 31)【摘要】毒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毒品市场是畸形的。
暴利与权力、 暴力、 智力的结合给禁毒工作带来困难, 资金的匮乏制约了禁毒工作的开展, 禁毒成功率不高, 助长了毒贩的侥幸心理和冒险行为。
在禁毒战略中需特别加强经济方面的思考, 要加大禁毒经费的投入; 禁毒要讲究效益; 在司法活动中要注意经济处罚手段的应用; 注重替代作物的经济收益, 完善“易种计划” ; 加大反洗钱的力度; 还要发挥经济激励作用, 调动缉毒人员和民间禁毒积极分子的积极性。【关键词】禁毒; 经济学; 思考【中图分类号】
D 9 17 . 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 2—214 0 ( 20 0 4 )0 2—0 10 3—0 6毒品犯罪有其复杂的政治、 社会、 法律和道德等方面原因, 同时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
揭示其在经济方面的规律, 探讨经济方面的禁毒对策, 有利于禁毒斗争的开展。
本文试对毒品犯罪的经济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 并从经济对策方面进行探讨。一、 毒品的商品属性和市场( 一)毒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1. 毒品的原始形式是医药商品。
毒品是指鸦片、 海洛因、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鸦片、 海洛因等都是从发现它们的药性之后不久就成为商品进入市场的。
鸦片、 吗啡、 海洛因是从同种植物罂粟中提炼出来的。
我国大约从唐代起, 就从域外引进鸦片, 用于治疗头痛、 感冒、 肚痛、 腹泻等疾病。
18 0 6 年德国化学家F ・w ・A 译尔蒂纳从鸦片中分离出一种白色粉末, 并以希腊神话中睡梦之神的名字M o p h in e ( 音译吗啡)命名。吗啡问世后一直在临床上用于麻醉和镇痛, 至今仍【1乍者简介】
林贤浩, 汕头市禁毒办公室主任。在使用。
海洛因是吗啡和乙酐合成的白色晶体, 曾被冠以“灵丹妙药” 进入市场。
18 39 年, 大麻就被列入西方年鉴, 以其止痛和抗惊厥的作用被广泛用于临床。
可卡因可兴奋中枢神经和交感神经并具麻醉作用, 常用作牙科用药。
可见, 以上毒品最早是作为医药商品出现的。
马克思曾写了《鸦片贸易史》 一书, 证明毒品早就以商品的形式在市场上流通。2. 进入市场的毒品具有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商品的本质在于它既有使用价值, 又有交换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 第1卷中说:
“商品原来对我们表现为一个二重物, 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鸦片在医疗方面的效用, 使它具有使用价值。
当然,鸦片如果只是自产自用还没有交换价值。
“要变为商品, 这个产品必须通过交换, 转移到另一个把它当作使用价值来用的人手里。
” 鸦片种植者自制自用只占少量, 绝大多数是为了出卖。
目前毒品的一年交易额在50 0 0 亿美元以上, 相当于世界贸易的13%, 是仅次于军火的第二大交易。
毒品具有了上述双重的价值因素, 所以商品经济规律对它起着内・10 3・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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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耋....在的支配作用。3. 毒品的交易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引” 。
微观经济学认为, 在市场经济中, 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要受价格的支配。
生产什么、 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都要由价格决定。
价格调节着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
正如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形容的那样, 毒品的交易和其他商品流通一样, 同样受价格这“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引” 。
毒品总是从价格低的地方向价格高的地方流通。
如海洛因就是从价格低的产地——金三角依次朝着价格高的云南昆明、 广东沿海, 再到港、 澳地区, 然后到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
有时, 由于打击力度的加强, 不能按常规流通而逆流内地, 但打击一放松, 就又按原方向流通。4 . 毒品是具有毒害性的商品。
海洛因等药品的使用价值有其双重性, 既可用于医疗, 也可用于毒瘾的满足。
正是在激起了吸毒者的毒瘾以后, 可以“满足毒瘾的需要” 成为它的使用价值。
虽然这种使用价值没有公益性而是有危害性的, 但是,对于成瘾者来说, 毒品已成为其须臾不可离的商品, 甚至为了去购买它不惜倾家荡产。
没有了这样的使用价值, 毒品也就不再是毒品。
成为商品的毒品, 是以其特有的成瘾性为其根据的。
毒品既然是商品, 理所当然就要进入市场流通。
但因其有害,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强行禁止其在市场上流通, 而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自由进入市场。
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严格监管下, 允许少量种植、 加工、 销售,并在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使用外, 其余一概视为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 规定, 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 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贩卖50 克海洛因, 可以处以极刑。
在司法活动中, 毒品作为罪物出现, 是因为其使用价值的有害性。
我们知道, 世界上很多商品的使用价值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产生有利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是产生有害的社会效益。
诸如军火、 刀具等, 都具有这种两重性。
在法律上对这种商品的贸易加以限制, 就是针对它的有害的使用价值。我们从商品角度去研究毒品, 可以从经济关系上找到毒品犯罪的内在根源, 并从经济因素上去考虑我们的对策。( 二)畸形的毒品市场供求规律是市场机制运作的核心。
供求关系影响着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的变化反过来调节供求关系。
在毒品市场上, 由于毒品需求的特殊性和交易・10 4 .方式的特殊性, 使毒品市场出现畸形的现象。1. 吸毒者对毒品的需求背离经济理性。
经济理性是指科学地、 自觉地控制经济行为的表现。
吸食毒品时能产生欣快感, 让人暂时忘记忧愁和痛苦, 有飘飘欲仙的感觉, 使吸食者上瘾而难以自拔, 产生内在的强制性需求。
吸毒者对海洛因的需求是不断发展的, 求药行为会越来越强。
专家认为, 由于机体对药物的耐受性和敏感性, 毒瘾发作时对药品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问隔时间会越来越短, 不存在主观可控性。
正是由于吸毒者对毒品具有特殊生理和心理依赖, 吸毒者吸不吸毒品、 吸多少毒品, 在没有强制情况下( 如被强制戒毒), 取决于吸毒者体内对毒品的生理反应程度。
吸毒者的这种求药性决定了吸毒者不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消费者, 他的消费不具有任何经济理性。
这就导致了毒品的价格需求弹性几乎等于零。2. 吸毒者对毒品的需求违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
西方经济学的著名定律——“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指“随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消费量的增加, 他从该物品连续增加的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 然而, 这种规律在毒品消费中却不适用, 因为吸毒者对毒品的消费, 完全出于一种无可奈何的生理与心理对毒品的依赖, 既不受毒品价格的影响, 也不受收入的影响。
一个正常人只要吸毒成瘾, 他对毒品的需求就成了“重于健康甚至重于生命” 的需求。
吸毒者对毒品依赖而产生的需求, 使毒品市场十分畸形。
在市场上, 一般的商品都有一个饱和的问题, 而毒品却有不断扩大的供不应求的市场。3. 贩毒者甘冒风险牟取暴利。
贩毒是犯罪。贩卖50 克海洛因按我国的法律就要被判处死刑,世界上有的国家规定贩卖2—3克海洛因就要被判极刑。
为什么在严刑峻法面前还有人去贩毒?其原因就是可以得到暴利。
有资料统计, 海洛因在缅北的勐古保安军辖区的价格为每公斤5万元, 中间几经转手, 运到美国则每公斤高达10 0 万元, 相差20 倍。
毒品交易的差价如此之高, 据专家分析,是由于贩毒风险极大所造成的。
在毒品交易中, 其种植、 加工、 运输和劳力, 大约只占成本的20 %,8 0 %是以风险作为代价打人成本的。
由于暴利的刺激, 不法分子产生急性膨胀的贪利心理, 不惜用自己的生命去赌博。
马克思曾经做过精辟的论述:
如果有20 %的利润, 资本就活跃起来; 如果有10 0 %的利润, 就敢于铤而走险; 如果有20 0 %的利润, 万方数据
就不惜冒绞首的危险; 有30 0 %利润, 就不惜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
毒品贸易正是典型地表现了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的唯利是图的特征。二、 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经济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 各国政府采取了政治、 军事、 法律、 道德等各个方面的措施, 组织了包括“全球行动” 在内的禁毒活动, 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但是, 毒品犯罪的势头并没有真正得到遏制,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情况。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了经济方面的重要原因。( 一)暴利与权力、 暴力、 智力的结合给禁毒T 作带来困难贩毒可以得到暴利。
暴利是实力性经济规律的核心。
贩毒集团手中拥有巨资, 便可收买它需要的一切, 包括腐败的政府官员、 各种武装力量、 黑社会的犯罪力量、 见利忘义的科技人员等。
暴利与实力相结合, 是毒品犯罪的时代特征。
毒品犯罪不再是单纯的经济犯罪了, 也不是在单纯的经济领域进行。
毒品的生产和交易行为与腐败的权力、 黑暗的暴力、 违德的科技实力相结合, 使毒品犯罪呈现出实力性的经济规律。1. 暴利促进贩毒与政治权力相结合。
毒品因其危害性遭绝大多数人唾弃, 这是它发展的最大劣势。
因此, 它要利用经济上的优势来谋取权力的庇护。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治权力。
毒品犯罪集团深知, 要有立足之地, 必须千方百计向政治权力渗透, 创造政治上的有利条件, 从而避免遭到有力的打击。
他们利用贩毒所得的暴利, 用大量钱财贿买议员、 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 继而胁迫这些官员为他们的犯罪“开绿灯” 。
也确有一些掌握政治权力的人, 经不起“糖衣炮弹” 的轰炸, 成为毒贩的俘虏。
目前, 全世界有组织的贩毒国际集团年收入已近1万亿美元, 这对世界的经济已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有识人士担忧, 如果任由贩毒集团和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继续发展, 那将是一种令人惧怕的局面。2. 暴利促使贩毒与暴力相结合。
贩毒能获取暴利, 但其行为不但遭到政府的打击, 社会上的黑势力也对其虎视眈眈, 为了抗拒打击, 毒贩利用其贩毒的暴利, 把自己武装起来。
从事禁毒工作的人都知道, 贩毒与贩枪有不解之缘。
国际上公认的一条规律即“枪毒同源” 。
大量的事实证明, 世界上的各种贩毒集团, 一方面利用贩毒得来的巨资, 购买武器, 组织武装队伍, 武装护毒, “以毒养军” ;另一方面又向其他毒贩销售武器, 既增加赢利, 又扩大对抗缉毒的力量。
南美洲“银三角” 哥伦比亚境内最大的毒品集团——麦德林毒品卡特尔, 拥有4 0 0 0 名训练有素的地下武装力量, 雇用枪手30 0 0 多人, 设有专门培训杀手的学校, 建立了自己的“准国家机构” 、“边界线” 、“自由机场”等, 有飞机、 汽车、 汽艇等交通工具, 有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和各式精良武器。
亚洲最大的贩毒集团——坤沙集团, 建立了一支8 0 0 0 人左右的武装队伍, 拥有包括美式短程导弹在内的各式武器。
由于贩毒武装化, 因此各国军警在缉毒中, 经常遇到武装抵抗。
政府的扫毒行动也逐渐从原来的治安行动变成军事行动, 谊化成有枪有炮的“毒品战争” 。3. 暴利推动毒品犯罪恐怖组织化。
面对国家的打击, 面对黑道上你死我活的斗争, 贩毒集团为求得生存与发展, 势必走上黑社会化的道路。
贩毒集团凭着盈获的暴利, 凭着拥有的各种武器, 采取恐吓、 殴打、 绑架、 凶杀等黑社会的手段, 疯狂打击、 报复那些妨碍他们利益的人。
有报道指出, 为了争夺毒品市场, 意大利西西里黑手党各个家族之间经常发生火并, 仅19 8 2年互相杀害的黑手党徒就达150 人。
哥伦比亚麦德林集团曾组织了30 0 0余名杀手, 组成7 0 多个“死亡小组” , 疯狂刺杀正义人士。
贩毒的暴利推动了贩毒集团的黑社会化, 推动了毒品犯罪恐怖组织化。4 . 暴利加快贩毒与科技结合。
科学技术是改造世界的手段。
它可以被应用于造福人类, 也可以被应用于危害人类。
那些获得暴利、 拥有雄资的贩毒集团利用其资金上的优势, 研究发展科学技术用于毒品犯罪。
他们利用高新通讯设备作为贩毒诡秘活动的工具; 购买大量的先进科学设备, 用于对付军警缉毒破案的反侦查; 利用高新科学技术研制新型的毒品。
如冰毒的生产从原来的用麻黄碱脱氧提炼到用化合物直接合成。
又如毒品的更新换代, 从硬性毒品改为软性毒品。
目前美国流行的“灵魂出窍” , 港澳地区流行的“摇头丸” , 就是现代科技的“黑色产品” 。
由于暴利的刺激, 毒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快得惊人, 一种新型的毒品问世, 缉毒人员尚未完全认识, 就出现另一种新的毒品。
如“摇头丸” 自出现后, 其花式品种不断翻新, 公安干警尚未完全认识掌握, 境外有些地方已出现新的毒品“摇脚丸” 、 “摇臀丸” , 给禁毒工作带来相当・10 5・ 万方数据
大的困难。经济学的广义研究, 不仅限于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 而且更应探索经济现象与国家政治、 军事、社会问题、 犯罪等方面的关系。
正是从这样的广义研究上, 我们看到, 毒品经济与政治权力、 军事力量、 社会暴力组织、 犯罪等方面互相矛盾、 转化、依存的关系。
毒品犯罪的猖狂发展史, 其实就是其经济优势与政治权力、 武装暴力、 黑社会犯罪结合的历史。( 二)资金的匮乏制约了禁毒工作的开展国家和人民的禁毒斗争, 在国家权力、 法律、道德上占有绝对优势, 这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面对拥有实力的犯罪势力, 就要靠实力来解决问题。
国家的禁毒工作, 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实力的较量。禁毒工作包括禁种、 禁吸、 禁贩、 禁制四大部分。
禁毒宣传教育, 缉毒工作的情报调研, 摧毁制毒窝点, 抓捕贩毒人员, 实施强制戒毒和之后的跟踪帮教...
篇五:关于禁毒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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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53管理观察关于公安院校禁毒专业发展的几点思考王紫一文(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摘 要】禁毒专业的建设是公安类院校高等教育中亟待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当前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它不仅担负着禁毒领域前瞻性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同时还担负着服务社会的职能重任。因此,只有认真研究禁毒专业学科建设发展的问题,才能更好发挥其在公安类院校高等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关键词】禁毒专业;专业建设;改革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专业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1] 目前,我国正处于教育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关键时期,各个高校都在积极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向前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围绕专业建设如何进一步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进一步完善禁毒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体系标准,改革创新禁毒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育人环节,加强和改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成为重中之重。为一线禁毒部门培养专业型、应用型人才,是公安类高等教育作为我国国家政权建立组成部分当中一种特殊性的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是构筑公安院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跻身于同类院校的关键突破口。禁毒工作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面对日益恶化的毒情形势,公安高等院校禁毒专业承载着培养业务精湛的禁毒基层民警、指导所在地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攻坚各类缉毒案件难题等任务,尤其有必要加强禁毒专业学习和训练,如何在禁毒专业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突出专业建设改革,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一、现阶段禁毒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一)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不适应专业需求。在毒情复杂变化的驱使下,对于禁毒专业人才培养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培养禁毒人员的模式仍停留在理论的灌输和简单的模拟实战训练的传统模式上,这显然不能满足贩毒人员日益狡猾化、贩毒手段多样化、网络化、高科技化的发展趋势。而针对贩毒人员以少数民族外籍人员,交流问题成为案件侦破的最大障碍,极大的影响了毒品案件侦破效率和毒品情报的获得。关于禁毒警察的职业防护问题,缉毒民警是当前危险系数较高的警种,而大多缉毒民警没有经过专业的危险防护培训,这也是造成危险系数高的原因之一。而在禁毒学专业中并没有专门培训课程,极大的影响了禁毒警察人身安全的保障。理论课程范围太广、比重过大、甚至有些课程不能紧跟时代潮流,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发展。(二)课堂教学方法仍以灌输式为主。禁毒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可操控性很强的专业,学生需要大量时间来开展练习的机会,而目前禁毒学专业大多数教师还是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模式。由于公安院校专业课设置大部分是理论教学内容,理论教学的发展不足以涵盖公安禁毒的发展,在课堂上以讲授各章节的主要知识点为主,教学模式单一、教与学的互动模式不强,教师始终占主导位置,学生被动学习。这种重认知、轻发展的学习方法制约着禁毒专业人才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差,能以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毒情发展,也与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不符。二、禁毒学专业建设的路径(一)明确禁毒专业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和建立良好机制。所谓学科建设目标就是每个专业都应该清楚所培养人才属于什么层次,需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具体服务对象和工作性质是什么,禁毒警察来源于普通警察。又高于普通警察,他不但要有普通警察的基本技能。还需要有禁毒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培养方向和学科发展上,禁毒专业建设要基于服务社会的大问题,不要盲目“规模求大、层次求高、形式求新”,对于学科建设水平要有清晰的定位。由于公安院校的机制建设相对薄弱,尤其是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禁毒专业建设更需要通过机制建设解决人才匮乏问题,搭建教学科研平台,营造学术气氛造就人才,将资源真正应用于特色学科建设上。以四川警察学院禁毒专业为例:由于禁毒专业组建时间较晚,许多管理机制建立尚不完善,同时公安院校强调其保密性,导致办学比较封闭、观念比较落后,如此情况可通过合作办学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学习和交流环境。随着改革工作不断发展,对公安院校培养人才质量评价也尤为重要。
[2]1.开展国际合作办学,随着毒品问题全球化发展,研究毒品问题已经不能局限某一国家或者某一地区,而且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在社区戒毒和毒品预防方面先进于我们,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有助于互相学习、相互借鉴。2.开展国内合作办学,有利于促进学科的快速、均衡发展。国内合作办学不要局限于“兄弟”警察院校间的合作更应同省内的一流本科院校加强学术交流与沟通。笔者认为,人才培养是指在教学理念的引导下逐步完善的教学路径,为了达到某种特定培养目标,并通过一种开放性的手段,即体现此类学科所对应的科学规范模式,又在树立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理念下,通过课堂教学和实践、实习等方式提高对贩毒案件侦查的能力和社区戒毒的防控能力。(二)传统禁毒人才培养模式需变革。禁毒警察是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的工作,不仅包括毒品案件侦查,也包括后期的社区戒毒、毒品预防等工是贴近群众的实践性工作,因此应注重群众的良好基础,这需要平时经验的积累与良好风气的传承,培养走近群众的禁毒民警是新型禁毒人才培养的必经之路。周期性选派教师到不同类别的公安实战部门实习,不仅可以把先进的公安研究理论在基层中得到很好的运用,也可以从基层熟悉新型毒品案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利于教学工作与实战无缝隙对接。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基层禁毒经验丰富并且拥有教学能力的禁毒民警、戒毒社会工作者定期到学校做讲座和工作汇报。这部分特聘人员需达到教师整体数量的1/3以上,以四川警察学院禁毒专业为例,其开展的“禁毒大讲堂”活动,聘请省、市一流的实战专家定期到学校开展讲座,丰富了缉毒知识、开阔了视野。对禁毒专业建设的要求,禁毒专业建设应紧紧抓住“警察招录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以为全省禁毒工作建设和毒品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为中心,将禁毒专业建设成为缉毒警察的摇篮、警务研究的前沿与标杆。在强完成禁毒课程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理论研究,发挥专业人才的资源和优势,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把握规律、提出对策,服务公安实战,为“国家智库”的建设和理论研究新高地做贡献。(三)禁毒学科建设亟需发展。1.构建“双师结构”教师队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到公安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促进禁毒专业教师和一线缉毒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即可以强化禁毒教师的实践能力,也彰显出服务公安工作是公安教育的根本目的,建议一致人员结构合理的“双师队伍”能更好的指导学生的实践性教学工作。2.加强“校局互动”,发挥实习基地的指导作用。校局合作不仅能加强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紧密联系,也能深入分析当前毒品犯罪的变化和特点,指导教学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实习基地,实习基地的建立是充分开展社会实践的重要条件,学生在开展实习活动之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广泛沟通,取得其深入配合,合理安排学生的实习岗位和带队教师,解决学生基本生活问题,以更获得进行实习工作。参考文献:[1]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4.10.[2]彭顺克.招录培养体制之下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刍议[J].广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作者简介:王紫一文(1989—),女,辽宁人,硕士,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研究方向:禁毒学。项目基金: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2016LLYJSCST027)、四川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四川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17SB0328)。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