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存在问题和不足
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不足3篇
纪律检查",党的纪律检查&rdquo或&ldquo纪律检查&rdquo缩写为。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部门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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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深入细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点惩处和防治腐败体系实行纲要》,各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认真思考和总结内部监督经验,紧密结合实际,存有针对性地实行了一定措施,抓好薄弱环节,强化了监督检查,获得了一定实效,公正、文明、清正廉洁、高效率稽查的意识获得强化,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也存有也明显提高。但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作法的影响,检察机关特别就是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还比较被动,监督职能没能获得充分发挥促进作用,笔者拟将融合自身工作情况,对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有的问题及对策谈论几点浅显重新认识。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及表现形式
1、重新认识不妥当,思想不注重。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促进作用,特别就是近几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注重,但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工作较之起步较晚,以致有的干警甚至个别领导指出职勤务、检察院、侦监等业务办案工作才就是检察工作重点,纪检监察工作就是可有可无的“摆放”,就是“养老”部门,如果过分不拘小节,反而可以减少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有的干警指出纪检监察、反腐倡廉都就是有权的领导
干部有事,只要不违纪违法犯错误,就与我没有关系。还有一些干警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就是专整内部人员的部门。
2、机构不完善,人员配备不合理。以笔者所在院为基准,由于体制机制和人员编制管制等原因,虽然搭载了纪检组短和1名专职人员在纪检组短的率领下积极开展工作,但其中除了部分人员长期全职其他工作,从而在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上忙著应付,容易确保工作质量。
3、工作方式陈旧,工作水平不高。笔者所了解的纪检监察人员多数年龄偏大,缺乏开展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的中坚力量。加之存在机构、人员不齐、职责不清的情况,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大多处于应付式的传达上级安排,按时上报工作总结的状态,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具体实施和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另外,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
4、制度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妥当。目前。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已经颁布很多关于内部监督,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促进作用;比如说实名制投诉制问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思想影响加之群众害怕恐吓,坚持原则,害怕穿着“小鞋”等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能愿署名举报;比如说“八小时”外监管制度,由于机构、人力、物力等各方
面的限制,很难得以执行。且现在上级检察机关在年初给下级院制定目标考核时,往往以该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与否的标准。其目的是好的,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领导也会不举不究实行内部“摆平”,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以达到年初上级“零违纪”目标的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本应相对独立、严格执纪的监督力度受到挑战,不能够全面履行对检察干警队伍应有的监督,致使纪检监察工作流于形式。
二、强化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措施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树立纪检监察工作权威。曹建明检察长曾强调“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仅强化对外部和他人的监督,却疏于自身队伍的内部建设和管理监督,无疑有悖于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庄严使命。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领导到纪检监察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监察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践行检察机关稽查公信力的须要。同时必须强化纪检监察工作就是顺从服务检察工作的,就是以规范检察权的行使,保护检察纪律的严肃性,避免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为目的的重新认识,二要转型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就是专门整人的错误思想。直面“前腐后继”的诡异趋势,纪检监察人员还必须转型就是事论事的工作观念,力争努力做到检察权运转至哪里,纪检监察工作就要服务至哪里。
2、健全机构设臵,择优配备干部,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构设臵的要求更加明确,多把是否设臵有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对基层检察院考核的一项指标,要求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笔者认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首先要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设臵纪检监察部门,择优配备专职的纪检监察人员,落实政治、工作待遇,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强化教育管理,提升综合素质,二要优化纪检队伍建设。俗话说“荆竹先必须自身软”,必须想要更好的履行职责纪检监察职能,必要进一步优化纪检监察队伍,提升履行职责能力,掌控工作主动权。一必须全面掌控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针对当前有些纪检监
察干部不注重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自学,对业务知识掌控不全面的问题,尽力杜绝往往违纪问题辨认出后,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不晓得采用什么样的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忙碌
于翻阅书籍,找原则,找规定的现象。二要及时更新补充检察业务知识,弄清基层院检察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尽量杜绝事后纠正的做法,积极主动明查暗访,监督执法办案活动,开展案件回访,定期抽查卷宗,及时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患于为然为工作重点,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解决因检察业务不熟导致的监督工作相对被动和滞后的问题。三是强化职责意识的养成。通过正面引导,打消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领导和同志,怕影响自己的前途,担心打击报复,担心人际关系恶化等思想顾虑,从而建立一支“愿管”、“敢管”、“能管”的综合监督能力强的纪检监察队伍。
4、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就是顺利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率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防止流于形式,则须要制订一批具备科学性、针对性,继续执行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行过程中,必须防止对上级制度和文件只修正名称、转换单位主任的作法,秉持努力做到:一必须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努力做到有的放矢,并使管理制度合乎客观实际;二要广为汇报和深入细致接纳干警的意见和建议,并使管理制度更加具备群众基础,变小领导的决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中央精神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建议,把宏观的、原则的建议变成贴近本院实际的具体内容的、明确的制度,力求超过
到更加细化、量化,能达到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得力,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5、严苛执纪稽查,注重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彰显在严肃查处压制和防治维护两方面,严肃查处压制必须努力做到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秉持努力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极力消除执纪弛硬,弛阔的问题,对检察队伍存有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严谨严惩,绝不姑息迁就。防治维护则就是必须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辨认出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必须全面保护干警权益,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干警必须不予维护,对一些针对检察人员的公然甚至蓄意举报,必须及时、极力不予回应,主持公道。
按照国资委纪检组要求,通过座谈、问卷了解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公司纪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纪检工作机制体制不顺遂。公司纪检非政府同时拒绝接受区纪委监委、区国资委党委、公司党委等多头领导,无法单一制于企业外对企业实行纪检监察管理,工作机制不通畅,工作的积极开展受很大的管制;公司纪委就可以执纪,无法稽查,执纪手段相对单一等。
2、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公司纪检室3名同志,有2名是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通过转岗等形式调整到纪检岗位,缺少专业培训,履职能力急需加强。加之纪检
干部自身对内部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也造成对存在的问题不敢正视,导致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3、工作的技术创新全面落实严重不足。H320企业监督缺乏、线索案源发掘比较,所办案件没有突破.对企业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工作圈”管理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管理监督的少;对违背工作程序等一般性工作环节管理监督的多,对一些难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约比较。特别就是对企业干部在生产经营业务中民主自由裁量权还缺少有效率的监督措施,导致部分工作制度继续执行比较妥当。
4、借助群众监督的力量不够。群众监督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手段,借助群众监督的力量能够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实际工作中对群众监督的重要性重视不够,群众监督效果弱化,监督积极性也逐渐丧失,影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效果。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干部与群众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沟通机制、群众知情机制不完善,导致群众参与监督的程度不够。
5、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非政府与协同的关系认知不皱。著重非政府,忽略协同,引致有些工作该水解的没及时水解,该盐务的没依照规盐务,在治本揪源头工作中导致党委责任暗部、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简单化的局面。对全面落实“一岗双责”与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格尼兹,存有着夺得过多甚至替代职责的情况,分不清主次与责任,往往就是亲力亲为替代组织协调。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是当前纪检监察部门最迫切最重要的中心工作。在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创新实践的科学性、实效性,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取得纪检监察工作创新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双丰收”。
一、破旧立新,承继弘扬
在纪检监察工作创新过程中,许多不符合、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陈规旧俗必然被摒弃。但是,任何创新都是生产要素与生产要件的重新组合,不可能与历史传统完全“断脐”。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创新首先必须正确处理新与旧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技术创新就是对过去的思考、抨击和打破,而不是心血来潮式的“作秀”。纪检监察工作技术创新必须不谋“轰动效应”,婉拒“形象工程”。为此,纪检监察工作技术创新的由头,往往都就是工作中碰到难题须要化解,或者辨认出可以预知的难题须要掏出“预案”。这种工作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样,也只有这样的工作技术创新才存有生命力,就可以真正彰显纪检监察部门求真务实、切合实际的工作作风,沦为全社会崇尚技术创新、务实技术创新的典范。
二、完善机制,改进方法
就纪检监察工作技术创新而言,工作机制就是最重要的内因,方法技术创新就是外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就是内因,全面缔造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就是外因。只有正确
处理“内外”关系,就可以真正同时实现纪检监察工作技术创新的新横跨。必须尤其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资源配置、压缩、大增的促进作用,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不好各种纪检监察资源,不懈努力发掘纪检监察资源的整体潜力,不懈努力构成合乎科学发展观建议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效益。
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
现实就是未来的基础,而未来就是现实的发展;现实就是立足点和出发点,而未来就是着眼点和目标点。纪检监察工作技术创新只有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就可以适应环境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从而长期保持主动和领先,把握住和获得未来。
我们要不断强化高举旗帜、服务民生、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运行发展的能力水平,构建更加阳光的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始终体现在为人民谋利益求幸福上,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纪检监察保障,使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经济社会同进步。
篇二: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存在问题和不足
纪检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1、组织规范和监督体制不健全:组织规范缺乏多层次落实,制度不健全、落实混乱;纪检监察对特殊行业等存在盲区;考评表的管理维护不到位;缺少绩效考核机制;客观、公正性不足等。
2、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各级责任落实,各部门、单位的组织实施不力;普遍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夸大责任在自身范围内的问题;对存在的纪律违规行为控制不力,导致腐败问题混乱。
3、执行效能较低:纪检机构较少,数量远不能满足管理要求;技术能力不强,缺乏科学化管理手段;队伍结构单一,能力不能适应多元化的需求;领导监督不够及时等。
对策建议:
1、加强组织规范和监督体制:加强制度设计与规范完善,在各级责任落实上建立良好的机制;加强对特殊行业的监督;妥善管理考核表,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组织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廉洁自律机制,提升客观、公正性。
2、执行效能提升:加强纪检机构,提升纪检队伍数量;提升技术能力,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发展领导监督;提高检查监督人员的素质,熟悉法律法规,增强能力定位和督查问责。
篇三: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存在问题和不足
工作总结: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是审判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监督格局、监督方式随之变化,应当重新审视和思考监督工作。
一、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基本格局
(一)纪检组。是上级纪委派驻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在上级纪委、驻在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纪检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党章履行监督责任。主要职责:督促驻在法院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法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法院党组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和廉洁从政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监督方式:纪检组长参加驻在法院党组会议,参与以“三重一大”事项为主的决策。
(二)监察处。是人民法院内设监督机构,依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主要职责:监察工作条例所列(七项)工作。监督方式:通过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审判纪律、工作纪律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促进法院各部门工作规范;对反映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
索进行调查核实。
另外,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审委会,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审理。
二、当前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纪检机构设置不顺,难以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XX中院有纪检组,但机构与编制不对称,公章为“中共XX州纪委驻州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相关人员任命文件称谓却是“州法院纪检组组长”,纪检组长编制在法院,纪检组实际上成了不在法院内设机构系列的“内设机构”。上级纪委尚未对中院纪检组直接管理,由此带来三个问题:其一,领导层级增多,传导“信号”衰减,纪委的工作部署要经过相应派出纪工委传达或者再部署,才能到中院纪检组,反之上报工作也如此。其二,院党组对纪检组领导有力,而纪检组对院党组的监督弱化,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相互促进和制约的格局尚不完备。其三,“两个责任”难厘清、难落实,凡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的,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一概交由纪检组领衔承办,仍有“包打天下”之嫌。由于机构设置不顺,中院纪检组“派驻”身份仅以公章形式体现,实际上“屁股”还坐在法院,难以落实“三转”,更难以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各县市法院情况基本如此。
(二)司改后监察岗位不具备留住入额法官的条件,难以保障监督质量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行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只能配置在审判一线,监察属非审判业务部门,客观上无法留住入额法官。据此推论,监察岗位不配置入额法官,意味着监察部门法律业务能力将“打折扣”,成为审判工作的“局外人”、法律业务
的“门外汉”,甚至对违法审判行为也有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素质“视而不见”,当然欠缺监督能力和评判权威。如同医生看病是一个道理,既然没有行医资格就无法把脉诊断,更无从谈处方权。《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显然对法院监察人员法律从业素质有很高要求。法院监察对象的法律专业素质很高,作为监督者不说“技高一筹”也应当不低于监察对象水平,否则监督就会虚设,甚至让人不屑,更不会形成威慑。
(三)内部缺乏沟通、外部借力不够,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缺乏与涉法涉诉信访部门沟通。就涉法涉诉信访来说,多数是穷尽法律途径的案件,当事人既信访也举报投诉,所反映问题和诉求大致相同。涉法涉诉信访实质是对审判结果不服,属“法”的范畴;举报投诉则是当事人对办案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反映,属“纪”的范畴。中院设立了相应涉法涉诉信访、举报投诉窗口,分属立案、监察部门管理,由于“轨道”不同,往往同一件事情两头受理,造成答复口径不统一、处置标准不一致。
缺乏与审判监督部门沟通。对审判监督部门再审案件、案件质量评查有关问题线索了解掌握不够。
借助外部监督力量不够。司法行政工作涉及一系列专项资金和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监督部门往往顾及较少,法院自身监督部门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难以对资金、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存在监督薄弱环节。
(四)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隐秘,难以记录、查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两个规定)执行以来,外部、内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明显减少,中院同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一样对干预司法活动情况的记录仍然为“零”。一方面,说明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两个规定”自觉性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干预司法活动的方式更加隐蔽隐秘,办案人员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将干预情况如实记录。
(五)对审判权力运行缺乏有深度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难以改变发现问题滞后、被动事后追责现状
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都依照法律程序实施,途径法定、“轨道相对封闭”,法院监察部门从纪律监督角度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欠佳。除了廉政风险防控、审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常规监督方式外,缺乏对审判权力运行有深度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监督触角深入不够,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抓早抓小机会,造成小事拖成大事、违纪变成违法。监察部门仅靠举报线索很难发现问题,不改变监督方式,也就无法改变被动事后追责现状。
三、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紧扣“两个责任”抓落实,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实践“四种形态”,强化纪律保障。
(一)理顺纪检机构设置,迅速回归主业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均涉及法院纪检机构设置问题。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精神,法院纪检机构设置及其编制应当统一到纪委、实行单独派驻;中编办、最高院关于《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的要求,进一步表明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无论怎么改革,法院纪检组受纪委直接领导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执行“两个为主”和“两个全覆盖”的规定不会改变。法院党组与纪检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反之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工作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院党组应当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机关党委纪委建设,具体承办主体责任相应工作;纪检组应当尽快将不属于监督责任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回归主业,抽出身、腾出手,全面履行监督责任,真正实现“三转”,做到监督而不代替、协助而不包揽。待遇上,应当全国一盘棋统筹考虑。保障上,后勤由驻在法院保障,工作经费实行计划单列、相对独立。
(二)司改后监察岗位应当保留一定入额法官,始终保持监督工作强度不减
人往高处走,是人才流动最朴实的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员额制、法官待遇高于普通公务员是司改的核心,当前人才流动趋势是,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必然要竞争入额法官,成为入额法官就不可能还“窝”在监察岗位,这样的话,监察部门整体法律业务素质势必下降,换句话说,添了审判一线的“柴”,却拆了监察的“火”。监察部门表面上机构编制一样没少,但是配齐不等于配强,在岗不等于就会监督,倘若人才不济,监督就成为虚设,成为“稻草人”。行政机关权力主要集中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重点在领导班子,而审判机关权力分散在各审判庭室、贯穿于整个审判权力运行全过程,既要监督好“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也要监督好审判权力运行,这样才能做到多视角、全方位监督,因此法院监察部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法院从事监察工作知识结构应当是复合型的,既要懂监察业务,也要懂审判业务。据此,监察岗位应当保留1-2名入额法官,并建立合理轮岗制度,这样有利于监察队伍稳定,有利于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有利于法官多岗位锻炼,形成监察部门敢监督、能监督、真监督、愿监督的格局。
(三)对内加强沟通、向外借助力量,补齐监督短板、消除监督盲点
整合违纪违法投诉举报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力量。强化纪检监察举报投诉与立案信访工作协作、信息沟通,按照“分类处置、各负其责、口径统一、尺度一致”的原则实行包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相同案件立案信访、纪检监察举报投诉两头受理的被动局面。
建立纪检监察同审判监督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审判监督部门在再审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强化审判监督结果运用。
建立与政府审计、住建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求,以法院各项专项资金和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由纪检监察牵头实施同步审计、跟踪检查,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问题发现和整改在初始阶段。
(四)突出抓好“两个规定”的落实,细化具体工作措施
“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强力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震慑作用很大,是阻断外部、内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防火墙”,也是办案人员自我保护的“安全网”。“两个规定”作为重要法规制度,中院在落实上级法院贯彻意见的基础
上制定了“5条措施”并实行制度上墙,主要内容:一是随案入档。以表格形式,从立案至结案对干预司法情况如实记录,全流程签字盖章,实行“零报告”,存入内卷。二是说明(声明)。案件审判、执行等环节逐一说明(声明)是否受到外部、内部干预,记入合议庭、审委会记录。三是严格审核。上述填报不全面的法律文书,不予签发。四是按季汇总。每季度末,审判、执行部门向审管、监察部门上报情况;审管、监察部门汇总上报上级法院、同级党委政法委。五是责任追究。对违反“两个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实行责任倒查。我们认为,这“5条措施”紧扣“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永久存储”要求,既倒逼办案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也使责任追究有据可循。
(五)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同步监督、实时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内部举报和反映问题激励奖励、知情不报惩处的制度
外界通常说一句话“法院一般不会出事,要出就出大事”,这说明广大干警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同时意示着法院对问题线索获悉太晚、事后追责的无奈。法院内部有聘任的廉政监察员,按理说应当对一些问题能够及早发现,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激励机制,作用甚微。审判权力运行“异常”、违犯审判纪律,只有同事最清楚,如同交通违规同乘人员最清楚是一样道理。一方面,监察部门要改变以往坐等问题线索上门的惯式,主动作为,瞪大眼睛,提高“嗅觉”灵敏度,善于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内部廉政监察员工作,让监督触角深入法院各领域、真正管用,特别是应当建立举报和反映问题激励奖励、知情不报惩处的相关制度,使问题早发现、早预警,处理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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