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6篇

时间:2022-11-06 14:35:04 浏览量:

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6篇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 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及对策建议思考服务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的应有之义,是必须承担的重大使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6篇,供大家参考。

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6篇

篇一: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

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 及对策建议思考 服务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的应有之义,是必须承担的重大使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宏伟目标的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抓好发力点---基层司法所的建设,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摆在面前的新课题。今年年初,XX 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全省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这是顺应形势与发展的需要,推动基层司法所整体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更好地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的重大部署。大力开展省级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使其真正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先锋力量,必须要认清司法所的功能定位,找准解决好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司法所发挥职能作用的基本路径。

 一、司法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

 众所周知,司法所是伴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适应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诞生的。司法所是基层政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司法行政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作为服务社会、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最前沿,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所在、关键所在,其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等职能,是其他职能部门无法替代的。随着形势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建设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基层司法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 、司法所的人民调解职能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如何妥善地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人民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替代方式,是由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由基层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和指导的。其功能主要体现在疏导和防范两个方面,一个是解决纠纷,一个是预防纠纷。XX市各司法所组建后,每年都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在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同时,还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等,积极在

 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近年来,不断探索创新工作,先后建立了“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司法所进行信访接待;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协同社会各部门一同化解矛盾纠纷,从而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2 、司法所的普法依法治理职能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先导性作用。敬畏和遵守法律是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而法律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的价值已经成为社会统治者和社会多数成员的基本信仰和内在精神。这只有通过积极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才能实现,而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教育,必须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才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治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所的普法依法治理职能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有序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多年来,XX 市各司法所把法治宣传重点放在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结合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专项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法律知识宣传资料、开展法治文艺汇演、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剖析典型案例、张贴法律警示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宣传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据统计,全市司法

 所每年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 X 余场次,受教育人数 X万余人次,不仅使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也有效地促进了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3 、司法所的法律服务职能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稳定性作用。实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正确处理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三是政府的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四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述四种关系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需要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去调整。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发展很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由于受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组织形态的限制,法律需求与发达的城市有很大不同,并且有着很大的数量。但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法律服务资源比较薄弱而得不到制度性的满足,法律服务的重任只能落在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的肩上,通过法律咨询、协办公证、诉讼代理及法律援助,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多年来,XX 市司法局在司法所建设中坚持建设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更加重视服务基层、服务百姓,先后组织开展了服务“三农”、“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服务进企业”、“法律援助与农民工对接”等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在保障城乡经济体制改革,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和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4 、司法所的社区矫正职能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保障性作用。有的国家称“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我国当前推行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XX 市于 XX 年启动社区矫正工作,截止今年 3月末,共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X 人,已解除矫正服刑人员X 人,在矫服刑人员 X 人。在不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转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重新犯罪率仅为X%,已逐步形成了自觉改造思想、接受矫正的良好氛围。

 另外,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平安建设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障性作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有效预防重新犯罪的公力救济手段,进一步加强其实效性,是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的关键。

 二、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难题和解决的对策 1 、取得的成绩及亟待解决的难题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司法所各项建设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我市看,我们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期开始组建司法所工作。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抢抓机遇,破解难题,基层司法所建设迈出了崭新的步伐,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组织进一步健全,组建了 X 个乡镇司法所、X 个街道司法所,向省厅争取了 X 个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力量得到充实;管理体制健全完善,XX三个县(市)局的司法所落实了司法所双重管理体制要求,实现了收编直管;职级得到提高,XX 三个县(市)局的司法所和 X 区的部分街道司法所落实了副科级建制;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 X 个乡镇司法所、X 个街道司法所被省厅明名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物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认真抓好国债资金建设乡镇司法所项目,投入 X 多万元用于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大部分乡镇司法所有了单独的办公用房。部分司法所配齐了电脑,办公桌椅、卷柜等办公用品和交通

 工具。XX 三个县(市)司法局办公经费已按照年人均 X 万元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基层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在取得了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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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不平衡。XX 三个县(市)司法局利用国债资金完成了司法所用房建设;X 区的 X 个街道司法所均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与所在办事处合署办公,有的所办公面积不足 X 平方米。特别是赋予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执法中需要的宣告室、心理矫正室、法治教育室、档案室都没有。

  二是司法所人员编制一方面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被挤占挪用。目前,全市 X 个司法所中,共有工作人员 X 人,一人所 X 个,二人所 X 个,三人所 X 个,无专职人员所 X个,无专职人员所的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兼任。并且外借在编不在岗人员较多,有的编制被挤占挪用,有的在岗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被安排参与乡镇、街道的其他工作,难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特别是近几年,新增加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职能全部落到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更加突出,有的一人司法所有时要负责 X 多名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工作压力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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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司法所保障机制亟需完善。目前,除 XX 三县(市)局的司法所落实了年人均 X 万元工作经费外,X 个区司法局的司法所尚未按要求落实到位,各区司法所基本没有办公经费,缺乏正常办公所需的设施和装备,严重制约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

 四是司法所管理体制、职级待遇尚未完全落实。除 XX三县(市)局的司法所外,目前,X 个区的司法所均未理顺司法所“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有的街道司法所长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导兼任;虽然解决了司法所长副科级职级,但有一部分街道司法所长是事业编制,身份与岗位不符,享受不了副科级待遇,工作积极性不高。

  五是队伍不稳定,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不足、基础保障不力等与工作任务重、要求高的反差使得一些工作人员产生为难情绪,特别是新增的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缺乏经费保障、缺乏技术监控装备、无法解决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工作超时、责任风险大、得不到支持和重视等因素,使工作人员普遍产生了困惑,存在着较大的心理压力,人心思迁。通过招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工作人员有些不是学法律的,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并且很多由于没有编制、薪酬待遇低,把司法所工作只是当作一个过渡职业,普遍是干了一段时间就走人。

 2 、破解难题的对策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千方百计破解难题,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最大限度的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振奋精神,以有为促有位。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在 X 年全国司法厅(长)会议上针对基层人员不足、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提出更加注重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保障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改善基层工作和执法执业条件。因此,针对新的发展形势和队伍的思想状况,要组织开展形势与任务教育活动,使系统上下清醒地认识到上级的重视与关怀,认识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肩负的责任和使命,面对眼前的困难问题不能不思进取,更不能妄自菲薄,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提高司法所的社会地位,进而赢得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为载体,大力宣传司法所通过开展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方面的典型事迹;宣传基层工作人员在平凡岗位上的无私奉献精

 神;宣传司法所在维护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提高司法所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

 三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积极争取“十四五”新增司法所建设项目,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的同时,坚持争取重视支持的信心不动摇,更加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司法所建设情况,包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新增职能、新业务带来的保障需求,更加积极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千方百计创造条件,着力破解制约司法所建设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相关配套政策、资金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司法所保障水平,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是另辟蹊径,解决人员不足问题。针对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司法部、省司法厅与相关部门协调,研究出台关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位准入及管理的办法,对司法所长、一般工作人员职位的学历、专业、编制使用、岗位管理做出更加明确的标准要求;对身份、编制与岗位不符的事业编制的司法所长要出台措施予以解决;特别是组织开展政法专项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把被挤占挪用的编制和借调的人员收回,做到政法专项编制切实用到司法所。要积极协调党委、政府,通过招聘、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作法补充司法所力量。同时,要积极探索司法所工作社会化的路径,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如利用城乡社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资源,整合使用离退休政法干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志愿者等辅助力量,充实司法所人员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所工作,使司法所工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五是完善 奖励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司法所工作人员扎根在基层,奉献在一线,工作非常辛苦,在落实好各种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对他们的专门激励办法,进一步强化物质和精神...

篇二: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

报告: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四种罪犯。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对南充市高坪区社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作一浅要阐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发端于西方社会,其理念源自于 19 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由于当时的监狱刑罚并不能对人的思想进行很好的改造,因此法学家们提倡采取非监禁刑罚来对轻刑犯进行改造,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上世纪 50 年代,犯罪再社会化思潮兴起,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犯罪进行人道待遇,以及再社会化的改造,这也使得社区矫正逐渐趋于成熟,由理论到立法,再到各国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人格改造,强调刑罚轻缓化、文明化,而不再一味强调惩罚和报复。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能够帮助犯

 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对监禁刑的重要替代及补充行刑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属于创新性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的概念,我们主流观点是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提出的“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

  二、基本情况 高坪区司法局机关下设社区矫正管理股,另有 9 个乡镇(街)司法所,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30 余人。自 2011年开始,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1400 余人,已解矫 1120余人,在矫 280 余人(其中:缓刑 260 余人,假释 10 余人,暂予监外执行 1 人;男 250 余人,女 30 余人;汉族280 余人,少数民族 0 人;城镇 99 人,农村 180 余人,港澳台 0 人)。累计警告 70 余人次。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高坪区司法局克服种种困难,摸着石头过河,逐步总结经验,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目前没有发生脱管、漏管现象,为加快建设成渝第二城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身份模糊和权威的缺失

 笔者在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实践中,经常由于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身份模糊和权威缺失而导致的各种工作困扰和难题。笔者对这类问题进行了归纳,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希望能从国家层面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主体身份比如纳入人民警察序列的; 二是希望配备社区矫正制服、专门执法工作证、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的; 三是反映因执法手段有限、权威不足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开展和矫正实施效果的。

 目前高坪区司法局从事日常社区矫正工作和执法的只有两类人员:一类是具有纯行政编制的司法助理员,一类是行政编制工勤类的司法助理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中,行政类的司法助理员往往不止从事社区矫正一项工作,还身兼法制宣传、人民调节、安置帮教、法律咨询与援助等各类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而行政编制工勤类的司法助理员虽承担着大部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因相关身份问题、待遇问题,既无执法权限,地位也非常尴尬。高坪区司法局虽然为每位司法助理员配备了统一的司法行政工作证,但却没有制作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证,也没有配备执法制服。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理应比税务、城管、工商等一般行政执法活动更严肃、更规范、更有权威。即使从普通百姓的观念和角度上理解,刑罚执

 行人员一般都是警察,行政执法人员一般都是穿相应制服、有相应执法工作证的。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已试点施行 16 年,却还未从国家和立法层面解决一线执法者最基本的身份认定问题、统一制服和执法证问题,确实让人匪夷所思。

 (二)社会调查评估的虚化 两高两部 2012 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因此,这里分析的重点是法院委托的审前社会调查。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调研分析,认为现阶段基层司法所审前社会调查在具体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师出无名,名不正言不顺。《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行使刑事诉讼有关权力的部门主要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其他单位只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才能参与刑事诉讼,行使有关权力。就审前社会调查而言,目前《刑罚》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相关条文,也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必要程序,只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对调查评估的内容、程序、法律效力等等都没有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

 如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人员是不是在行使执法权和调查权,评估调查应当遵循哪些具体规范和操作流程,评估调查的结果是否应当作为庭审的证据和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等等。比如,在高坪区基层司法所的具体实践中,就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所在社区有关人员不配合司法所制作调查笔录甚至质疑司法所调查权的现象。

 (2)手段匮乏,调查评估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高坪区的实际工作中,法院几乎很少将每一例拟判处管制或者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都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目前,高坪区司法局根据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固定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基本流程一个是基层司法所负责具体调查、制作笔录、填写《审前社会调查表》的调查岗位,另一个是司法局负责分派调查任务并最终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的岗位。笔者有幸,对这两个程序都很熟悉。

 程序一,基层司法所接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后的基本做法如下: 一是核实居住地,即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本镇(乡)户籍,是不是长期居住;

 二是通知其本人、直系亲属(入矫后要作为监护人)和被害人(如果有)到司法所制作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三是通知其所属村(居)委会干部到司法所制作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四是基于以上调查得出基本意见;若遇到对有关细节存在疑问,一般是打电话找其他利益关系人了解核实,确有要,才会深入到犯罪嫌疑人住所、村居、工作单位去了解核实情况。从此不难看出,基层司法所进行的调查评估,基本上是坐在办公室询问和制作笔录为主,组成 2 人调查小组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评估的做法不常见,为了便于日后监管,基层司法所的调查评估常常是依靠三个关键点得出评估意见:居住地是不是在本辖区,有没有直系亲属对其进行监管,所在村(居)愿不愿意配合司法所进行监管。

 程序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分派调查任务给基层司法所后,并收到基层司法所询问笔录、《调查评估表》等有关材料后,进行综合把关,进行分析评估,最终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

 分析这两个程序的实际操作我们可以发现,基层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大部分是纸面上的或流于一般形式,调查评估的中心和着力点主要围绕日后自身能否对罪犯实施有效监管和矫正。同时,由于专业人员

 缺乏,装备、经费等限制,他们极少采用其他先进的调查评估手段,影响了调查效果。

 (3)效力存疑,调查评估意见不被采纳。由于立法的缺失,审前社会调查的结果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约束力并不明确,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比如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高坪区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意见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情况。比如,司法局对一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今后监管情况进行调查,认为其有较大的危险性,且不好监管,因此不宜宣判缓刑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但法院最后却宣判缓刑;再如,司法局认为委托调查的某一犯罪嫌疑人适合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但法院最后却未予宣判缓刑。

 此外,虽然委托了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但法院却从来不将最后判决结果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很难不认为审前调查就是法院一种走过场的委托,自己的调查不仅没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受尊重,没有采信时还会遭受广泛质疑,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 ( 三) ) 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

 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调查、安排社区服务、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社区矫正人员、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难以开展。

 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 ( 一) )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办理宣传版报、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向人民大众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内容、目的和意义,改变传统观念里只有监狱才能改造犯罪的思想,赢得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担忧和不安的心理。以便使社区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进一步认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大力营造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体系,明确职责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已将《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编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社区矫正法草案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义务、法律责任等都要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行刑机构设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是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作为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持证、挂牌上岗。对社区矫正人员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

 (三)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 在前一部分,笔者对社会调查评估实务问题和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鉴于目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各种争议,应在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笔者认为,社会调查评估应当作为法院审判或监狱裁定的重要证据,可以进行质证,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或监狱在宣判或裁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作为重要量刑依据。关键是,《办法》要明确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程序、调查手段。在调查主体和人数上,不

 应只有司法行政机关这一家机构参与,应适当加入社区居委会、民警等人员,组成联合调查评估小组;在调查内容上,除再犯罪危险性和对社区的影响外,还应有被调查人员人生经历、性格特点、社会关系、日常表现、征信情况等要素;在调查手段上,除了走访调查、制作笔录,还需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比如通过大数据和相关信息平台对被调查人进行综合性调查评估。

篇三: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

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范文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对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部署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x 同志在司法部召开的人民满意的司法所、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层综合部门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权的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目前基层机构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捷司法所建设工作是当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司法所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筑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等各项工作的职能作用这既是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广泛开展调研工作现就 xx 市基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设提以下几点建议:

  存在的问题

  xx 市现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指在街道、乡镇专门或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xx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xx名未占用司法行政编制 xx 名从我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员的发展历程分析很多问题既有复杂的历史原因也有近年来的客观因素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职能界定不清司法所作为街道、乡(镇)自设的一个职能机构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些并不系统完善的临时性指导文件同时缺少必要的分工和协作如综治办、政法委、法制办等从而导致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工作任务从宏观上看很重要很具体但到了基层实际操作难度大用司法助理员的话讲:“工作太软”而且优无奖、劣无罚干好干不好没有太大的区别只能靠觉悟工作这些都和司法工作本应具有的性质差距太大极不相称也导致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政府的重视程度大打折扣

  从司法所的发展历程来看司法所的机构设置不同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是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又没有在中央编委“立户列编”司法所的设置与否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因此明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职能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环节

  (二)人员杂、素质参差不齐

  人事管理不统一目前全市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 xx 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xx名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xx名人事管理情况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占用地方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乡镇共x 人;另一类是非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干部共 xx 人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xx人非法律专业人员xx人人事关系的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没有单独“立户列编”在实践中形成了“谁建机构谁用人”的方式司法局没有任何人事权力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一方面拨给我市的司法助理员专用编制没有得到有效使用;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助理员没有公务员身份有的年龄偏高专业素质较低难以保障工作质量;另外由于公务员轮岗基层领导可以随意更换司法助理员许多新上岗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经过努力刚熟悉业务又轮岗到别的地方新来的又要重新熟悉常此以往使工作缺乏连续性发展就更困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协同作战能力难以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整体合力

篇四: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

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解本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10 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XX 带领市人大常委会“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第一调研小组,先后深入 XX 区司法局、XX 区 XX 司法所、XX 区 XX 司法所、XX 区 XX 司法所以及 XX 县 XX司法所实地调研,并在 XX 区司法局、XX 区黄田司法所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有关单位关于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情况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十三五以来,全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以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今年以来,共调解案件 X 件,调成 X 件,排查纠纷 X 件,充分发挥了稳压器作用。

 全市 X 个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开展矛盾纠纷调处、接收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刑释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等日常业务开展,积极创新,打造并形成了一批工作“亮点”,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创新“3330”成 工作模式,形成 XX 旅游景区纠纷人民调解“ 枫桥经验” 。XX 年率先开展旅游纠纷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了 XX 全区首个景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X 县 XX 景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 XX 镇司法所,探索出三调联动、三进景区、三种文化、零节假日的“3330”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并在全市推行。目前,全市共设立旅调委 X 个,其中景区调委会 X 个。景区调委会的设立和运行,有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XX“旅调委”成立以来,已成功调解旅游纠纷 X 多件,调解成功率 98%。XX 年,XX 景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先进调解集体”。

 二是探索省际联动调 解模式,擦亮省际边界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品牌。以成立省际边界村联合党支部为契机,搭建市、县、镇、村四级联动调解协作平台,完善矛盾排查、信息交流、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四项工作机制,创新边界地区活动联谊、农事联帮、政策联学、法律联宣、矛盾联排、纠纷联

 调“六联”工作模式,有力边界维护社会稳定。其中 XX 新村XX 联合党支部、XX 区灵峰镇爱群村+太原村+维安村粤 X联合党支部,组建了以党员为骨干的联合人民调解小组,成功调解涉山林、土地、治安等矛盾纠纷 31 件,实现了组织联建、党员联动、村务联议、信息联享、产业联兴、稳定联保。

 三 是创新“ 顺手调” 工作机制,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针对农村居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人民调解工作中重结果、轻过程、无记录,当事人达成口头协定后易反悔、难追查的问题和不足,创新矛盾纠纷顺手调工作机制,制作了矛盾纠纷“顺手调”工作手册。村级人民调解员对遇到的简易矛盾纠纷当场调解、当场记录、当场签字,调解员无需为案件制作烦恼,并且顺手调工作记录可以作为案件调解补贴依据。省司法厅以我市工作手册为蓝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人民调解卷宗的通知》文件,推广 XX“顺手调”工作经验。

 四是完善“343” 工作模式,助力乡村脱 贫攻坚。针对贫困户对扶贫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在 XX 县凤凰乡探索“发挥三个作用、坚持四个及时、走访三个群体”的“343”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模式。以此为基础,在全市实施“抓牢第一责任、抓好三级团队,抓实四步工作”的“134”工作机制,

 推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各调解员主动深入村寨,走访排查在前,乡村矛盾纠纷同比大幅度降低,调解成功率提升 30%,有力助推农村脱贫攻坚,得到时任省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世勇的批示肯定。

 五是 全力以赴“ 抗疫” ,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XX年 1—9 月,全市在册社区矫正对象 X 人,其中缓刑 X 人,假释X人,暂予监外执行X人。各司法所认真履行管教责任,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 XX 人次,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撤销缓刑 3 人。全市未出现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未发生社区矫正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未发生有影响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社区矫正疫情防控实现“零感染、零疑似病例、零安全事故”目标,社区矫正持续安全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司法所在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公务用车、人员编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日常办公的硬件、软件配备还无法跟上现实发展变化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办公场所达标率不高且有被挤占、被拆除或破损较多现象,影响司法行政形象。2011 年 6 月,省司法厅下发

 《关于印发<XXXX 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X 司通〔2011〕129 号),该实施意见要求基层司法所要有独立办公用房、外观统一、标识统一,而且办公用房要规范,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要求有独立的宣告室、训诫室、集中教育室等功能室,功能室要求具备 3 间以上,纠纷调解工作需要一间不低于 X 平米的调解室。但全市 X 个基层司法所中,有 X 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是 XX 年—XX 年利用国债和自筹资金,通过新建或者购置方式建成。因建成在前,规范化标准在后,全市整体上能到达规范化要求的司法所占比较低。而且,10 多年来,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有的被挤占,有的因建设质量问题被拆除,有的破损较多需要维修。

 办公所 用房被所在地乡镇挤占的司法所 X 个,特别是 XX 区、XXX治县,XX 区司法局 XX 司法所和 XX 县司法局 XX 司法所部分业务用房甚至被乡镇政府用作食堂。

 办公用房被拆除或有 即将被拆除的有 X 个,XX 区司法局贺街司法所、XX 县司法局公安司法所的业务用房因被乡镇政府鉴定为危房而拆除,X 城北司法所业务用房也被列入拆迁计划,面临被拆除。目前贺街司法所、公安司法所只能与乡镇政府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人员和业务与乡镇政府人员和业务交织在一起。的 办公用房需要维修的 X 个,13 个司法所的墙面、地面、房顶破损和水电管线老化等问题急需维修解决。其中XX 县司法局凤凰司法所业务用房是 XX 年从凤凰乡政府购

 置的 3 层旧办公楼,楼龄已有 X 多年,年久失修,XX 年 7月 31 日 XX 市发生地震,凤凰司法所二楼楼梯过道墙体水泥块(约 2-3 平方米)大片掉落,顶楼楼面出现长约 X 厘米,宽约 X 厘米的开裂,至今仍保持原状。

 基层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目前全市被挤占的司法所均无专用调解室,调解群众纠纷、组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都要借用乡镇政府的会议室。开展群众法律咨询接待,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入矫、解矫宣告及心理咨询,法治宣传等均没有办公场所,极大影响了司法所日常工作。被挤占司法所的外观也遭到改变,加挂了其他部门牌匾,或被政府重新粉刷改变司法所原貌,既不利于群众办事,也有损司法行政形象。没有固定的业务用房,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也难以开展,不利于基层群众获得更好、更快、更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办公经费与实际需要有差距,制约业务开展

 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项主业是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司法部、财政部要求落实的人民调解三项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一个多年未决的问题。三项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不予详细分块,只是笼统于基层工作经费或

 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内,每年各县(区)人民调解经费根据财政状况成动态数字,从 5 万到 20 万不等,无法固定拨付,不利于谋划年度工作以及开展日常工作。特别是 XX 年,受疫情影响,分散在各省(市)的 XX 籍刑满释放人员返程困难,为做好隔离需当地司法所派员前往服刑地监狱对刑释人员进行衔接,但经费缺乏,基层司法所派员外出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三)车辆不足严重影响矛盾纠纷处置及时率

 公车改革后,全市 X 个基层司法所仅存车辆 X 辆(其中两人座电动车型 X 辆,接近报废年限 X 辆)。因司法所管辖区域宽,多为农村,路况差,特别是山区,车辆的损耗大,维修难,现有车辆无法适应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四)人员编制与负担的工作量严重不匹配

 目前,全市 X 个基层司法所政法编 X 个,地方行政编 X个,事业编 X 个,实有政法编 X 人,行政编 X 人,事业编X 人,辅警(聘用人员)X 人。借用其他单位编制 X 人,被其他单位占用编制 0 个(不含纪检组占用)。各司法所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C 证以上 6 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现有中央政法专编数落在基层司法所为平均每个所为 2 人左右,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虽然充实了一定数量的辅警,但相比

 所承担的工作量来说还远远不够。面对九大职能的工作任务,在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刑释人员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被严肃追责,更是让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倍感压力。在完成自身司法行政业务的同时还需配合乡镇政府做包村等中心工作,人少事多责任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比风险系数的公安局辅警,司法所辅警人员待遇偏低,如 XX 区实发每人每月 X 元、XX 区 X 元、XX 县 X 元、X 县 X 元、XX 县X 元,因待遇偏低,招人难,留人更难。

 三、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改善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待遇等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主动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和支持。针对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场所建设还未能达到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将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内容(需求计划见附件)。同时,对

 需要修缮的基层司法所,建议尝试以财政专项拨付资金的形式来缓解办公场所陈旧、破损问题。

 (二)将综合经费细分为专项工作经费。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将现行综合基层工作经费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经费的做法改成专项经费,将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的预算,以确保经费真正落在专项工作中。

 (三)采取购买市场服务的方式缓解公务用车紧张的问题。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紧张的问题不单单存在于我市,整个省司法行政系统都面临相同问题。考虑到公务用车编制和基层司法所不能出现油费名目开支的问题,建议通过购买市场服务的方式,由市级或者县级司法局统一租赁新能源汽车,分派给基层司法所管理、使用,可以缓解离城区近或者路况好的司法所日常工作需求。

 (四)强化职业保障,解决后顾之忧。针对人员紧缺问题,且在中央政法专编无法新增的情况下,建议 一是通过调剂事业编制的方式补充一部分力量到基层,解决基层人手紧缺问题;或者通过增加经费实行购买法律服务,通过与社会法律团队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解决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让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能腾出更多精力到本职工作中。

 二是要不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完善和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保障政

 策措施。要落实从优待警的要求,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关心和爱护工作在一线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要严格落实并逐步提高司法助理津贴和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补贴等待遇政策,以事业留人、以待遇留人,确保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稳定。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基层工作人员有盼头、有奔头,让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激发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奋发向上的活力,夯实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人才基础。

篇五: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

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足现状及改进对策朱红儿倡宁波北仑法院,浙江 宁波 315010【摘要】司法警察是各级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院正常司法秩序、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安全有效行使的重要力量。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在我国司法体制大变革的浪潮中,法院司法警察职能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更加严峻的挑战,如何服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需要,探索、推进司法警察的素质提升,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逐渐成为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素质建警  近年来,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管理日益成熟和规范,队伍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

 但随着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权威,体现司法公正、追求司法效率的客观要求来看,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警队伍总体素质同当前执法环境的要求还有差距法警队伍总体素质与日益变化的执法环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体能、技能较差,由于长期机关化的管理方式,导致法警缺乏高强度训练,体能弱,技能低;二是知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工作性质和自身文化水平限制,自学能力较弱,学习动力不足,提升业务水平和技能难度较大。二、法警队伍的人员层次差距较大法警队伍良莠不齐,层次差距很大,难以提高执法水平。

 许多警队的法警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体力及精力已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要求。有的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少,兼职司法警察多,警校出来的司法警察少、“自学成才”的“半路出家”的多,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司机当司法警察用。

 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法警队伍的法警,从没有接触过法警工作,对法警业务不懂,只是进行简单的培训就进入岗位。三、法警队伍的建设工作长期被忽视在当前法院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警工作不断拓宽的形势下,法院缺少对法警队伍建设的重视,训练经费不到位,警用装备得不到及时的更新。

 司法警察队伍的编制和人员长期得不到增加,年轻的、高学历的司法警察不愿从事单调、乏味、辅助性的警务工作不断调离警队,使得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不足。四、法警自我定位失位和奉献精神不足法警自我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法警没有审判权、执法权,只是法院的辅助人员,干着辅助性的工作,只是配角,不是法院的主角。

 部队转业干部当法警眼高手低的心态没有很好的调整,认为以前是部队的连长、营长甚至团长现在只是普通的法警,每天跟犯人打交道缺少优越感。

 法院提供给法警的领导岗位的位置较少,干了一辈子的法警得不到提升,因而存在工作热情衰退,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甚至出现“混日子”的失衡心里,敬业奉献精神普遍不足。2013 年 7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法院队伍,这其中自然也包括法警队伍综合素质提升。

 因此,我们应从如下四个方面努力:(一)要加强法警的身体素质训练和业务能力培训司法警察队伍要实现内涵式发展,必须全面提升法警身体素质。各级警队应依托法院周边的学校及有关单位的训练设施和场地,定期开展身体素质训练和队内的体能考核,引入武警部队的技战术,苦练擒拿格斗、射击、队列等业务技能,狠抓执法业务能力的综合培训,打造一支能征善战,保障有力的法警队伍。

 同时,积极开展岗位轮训,参与省总队、市支队组织的各项培训,提升法警队伍的应急处突能力和实战技能,提高自身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独立自主地担负起法警应有的责任。(二)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在招录新警时,应该吸收那些真正热爱法警事业的高素质人才进来,特别是有理想,有活力、有能力的年轻人,给法警队伍注入新鲜血液。

 要改变以往将二线人员编入法警队伍这一不合理的做法,认真筛选,严格建立准入制度,重视招录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表现,力求优中选优,实现人才强警的目标。

 对于身体素质、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不合格的司法警察,通过能进能出的运转机制、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实行待岗培训或调配到其他部门,净化法警队伍,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三)要加强对法警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司法警察队伍要提升自身素质,实现内涵式发展,必须要加强司法干警的理想信念教育。

 思想政治建设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在内的所有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以法警队伍中党支部活动作为支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主题党日或者其他活动,通过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发挥司法警察队伍中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增强他们服务人民献身司法的信念。

 同时,以在各级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改进法警队伍的执法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法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四)各级法院的院党组应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存在重视法官队伍建设,轻视法警队伍建设的客观现实。

 要转变这种思维方式,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唯一一支武装力量,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法院院党组要把配好大队班子、选准大队长,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选配好大队班子,特别是配强大队长,是做好法警队伍工作的关键。

 选拔身体素质好,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强的年轻法警充实到各级警队的领导岗位。

 重视警队的装备,按照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一步一步落实,一项一项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

 警队必须配置的车辆、通讯和警械应当配置齐全,保证法警能正常履行职责。

 同时,应该积极协调驻区编制委员会及编办,落实有关法警队伍的编制和职数,提高法警的生活待遇,为法警队伍的建设,为实现素质建警,提供保障。参考文献:[1]队伍建设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N]. 人民法院报,2013 - 7 - 26.[2]王守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研究[J]. 中国审判,2013. 12.·812· 2014· 11(中)法制博览LEGALITY VISION 司法实践倡 作者简介:朱红儿(1981 -),男,宁波人,宁波北仑法院,本科,研究方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调研。

 探究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足现状及改进对策探究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足现状及改进对策作者:朱红儿作者单位:宁波北仑法院,浙江 宁波,315010刊名:法制博览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年,卷(期):

 引用本文格式:朱红儿 探究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足现状及改进对策[期刊论文]-法制博览 2014(11)2014(11)

篇六:建议新招录司法员不驻村的报告

司法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xx 办于 xx 年 x 月 x 日对我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中反馈的问题。xx 年 x 月 x 日,我所接到通报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认真梳理问题根源,并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扎实有效的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

 我所对矫正人员开展全面排查,全面核实在矫人员生活情况、轨迹及平时表现情况,对脱离监管区域的 xx 进行谈话、批评教育,按照《xx 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 50 条规定,根据 63 条第二款并给予 xx 书面警告,严肃再次告知其不准脱离监管区域并随时监督。

  司法所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识不够,作风转变不力,司法所工作人员作风漂浮,工作不严,对社区矫正人员要求不够严格不够规范,导致个别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我乡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对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入户核查、组织学习、参加公益性劳动以及电话核查工作,做到经常入户、经常教育,及时从周围群众了解掌握在矫人员的生活情况、轨迹和日常表现情况。

  我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再次入户核查,同时与村社干部以及周围农户座谈,详细掌握在矫人员家庭、个人思想情况及社会影响,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督促矫正人员定期书写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把关,对汇报的书面思

 想报告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汇报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重新书写。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乡司法所将以市作风办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为契机,进行一次全面工作回头看,并将持续坚持自查自纠,今后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二个维护,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理论知识学习和业务水平提升,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市委的决策部暑上来进一步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xx 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文件、政策、典型案例,做到对政策了如指掌,且能在实践工作中熟悉运用,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管理工作。

  二是在今后的入户走访、核查、学习、义务劳动中及时采集相关影像资料,且对在矫人员留有清晰、易辩认的影像资料,同时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方案》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有关社区服务人员的矫正管理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严格执行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制度,绝不再发生请假情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是加强对档案的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矫正方案、矫正小组、公益劳动记录、每月思想汇报、谈话记录、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档案的建立应将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教育等各方面情况均记录在案,杜绝思想汇报千篇一律,抄袭等各种的情况的发生,努力突出每个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表现。同时,尽量避免重复记录,做到档案简洁、内容充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再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年终档案,对矫正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年度考核结果。

  四是我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对目前在矫的 10 名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悔罪表现等相关情况及时了解,并向乡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定期进行如实汇报,发现异常随时上报情况。

  通过对这次调研中存在的问题整改,使我所领导及工作人员深刻的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措施,积极整改并定期不定期自查自纠,严格按照市作风办和县局领导检查中提出的要求,依据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措施做好监管工作,严把时间节点,严谨工作态度,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更新,确保社区矫正档案资料完善,定期开展思想汇报、考评考核,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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