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案例5篇交通安全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021/4/8 2 超速行驶的危害3 超载行驶的危害4 闯红灯的危害5 酒驾的五大危害6 欺骗诈保的危害7 不带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案例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交通安全案例
事故案例分析2021/4/82
超速行驶的危害3
超载行驶的危害4
闯红灯的危害5
酒驾的五大危害6
欺骗诈保的危害7
不带安全头盔的危害8
违法超车的危害9
无证驾驶的危害10
肇事逃逸的危害1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CONTENTS2021/4/8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2021/4/8
安全隐患不除,行车危机四伏2011年05月09日23时30分许,鞠某某(男,21岁,山东省乐陵市人)驾驶鲁EGXXXX号奇瑞牌轿车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31省道小宋村碑处时,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燕某某(男,47岁,山东省广饶县人)驾驶的无牌斯太尔大型汽车(车厢尾部无反光标志)尾部,致鞠某某当场死亡,鲁EGXXXX号奇瑞牌轿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燕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处以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并赔付受害人损失。2021/4/8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安全设施不全是指车辆在长时间行驶过程中部分机件老化、松动或脱落,从而失去或达不到原有功能。像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失灵,照明系统失效,安全标志脱落等现象,如得不到及时保养,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安全设施不全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2021/4/8
超速行驶的危害2021/4/8
生命无返程,切勿超速行2012年3月24日10时10分许,姜某(男,23岁,山东省垦利县)驾驶鲁EXXXXX号小型轿车,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31省道王营村口北1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杜某某(男,38岁,东营市东营区人)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车相撞,后鲁EXXXX号小型轿车又与道路东侧树木相撞,致姜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1/4/8
超速行驶的危害一、超速行驶时驾驶人不能全面、正确感知车内外的变化。
五、超速行驶有时会使驾驶人的思维判断失误。二、超速行驶减弱了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
六、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三、超速行驶时,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下降。
七、超速行驶使汽车的制动距离增长。四、超速行驶增加驾驶人疲劳程度,反应能 力 下降。
八、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2021/4/8
超载行驶的危害2021/4/8
货车超载,祸从货起2011年02月14日21时许,山东省博兴县魏某某(男,28岁)驾驶鲁MXXXX号重型货车(该车装载货物铜粉,严重超载)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220国道与西二路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至此处的黑龙江省齐市拜泉县郑某某(男,28岁)驾驶的鲁ETXXXX号轿车相撞,致驾驶员郑某某及乘车人山东省广饶县李某某(男,23岁)、王某(男,23岁)现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等待法院的判决。2021/4/8
超载行驶的危害一、缩短汽车使用寿命和加速零部件的老化。
二、加速轮胎的磨损和变化。三、加速发动机损坏。
四、转向沉重,离心力增加,影响汽车的操纵性能。五、降低制动性能,增长非安全区距离。
六、缩短弹簧钢板寿命,减少车辆的通过力。超载车辆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规定,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50%的,处500元罚款,记3分;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记3分;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3分。2021/4/8
闯红灯的危害2021/4/8
红灯短暂,生命无限2010年08月03日01时10分许,山东省济宁市刘某某(男,32岁)驾驶鲁EAxxxx号货车沿22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228省道与庐山路路口处时,与行驶至此处闯红灯的山东省利津县扈某某(男,33岁)驾驶的鲁ENU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扈某某、刘某某及鲁EAxxxx号货车乘车人山东省泰安市安某某(男,50岁)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扈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2021/4/8
闯红灯的危害一、违反交通规则,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
二、影响交通秩序,易引发交通事故。三、严重威协别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闯红灯情况,不是违规而是违法。2021/4/8
闯红灯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原来处200元罚款,记3分,改为处200元罚款,记6分。2021/4/8
酒驾的五大危害2021/4/8
“醉”出事故,“让”出平安2011年12月29日21时许,生某某(男,30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酒后驾驶鲁EJ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20国道(南二路)与西六路南侧1公里处时,与沿西六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男,40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驾驶的鲁EZF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生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生某某因伤取保候审,等待法院的判决。2021/4/8
酒驾的五大危害一、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三、视觉障碍。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四、心理变态。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 的事。五、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2021/4/8
酒驾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记1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2021/4/8
欺骗诈保的危害2021/4/8
欺骗诈保,法理难容2012年02月18日21时许,魏某某驾驶鲁ELxxxx号三菱轿车,沿东营区府前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东营区府前大街东方俱乐部门口处,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黄某某驾驶的鲁EUxxxx号奥迪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弃车逃逸,鲁ELxxxx号车乘车人黎某某称事故发生时其是鲁ELxxxx号车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侦查魏某某承认事故发生时该车为其驾驶,黎某某亦承认其顶替的事实。魏某某涉嫌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4/8
欺骗诈保的危害一、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犯罪威胁到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二、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侵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三、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阻碍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侵蚀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欺骗诈保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21/4/8
不带安全头盔的危害2021/4/8
安全从“头”开始2010年06月26日15时许,山东省博兴县李某某(男,40岁)驾驶苏JBxxx号中型普通货车沿2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231省道胜利采油厂调度室门口处时,与行驶至此的山东省垦利县巴某某(男,61岁)无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巴某某及乘坐无牌两轮摩托车的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张某某(男,70岁)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巴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2021/4/8
不带安全头盔的危害摩托车因其速度快、性能差、保护措施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发生后的伤亡极其严重,大多造成头部受伤,这是摩托车事故死亡率、致残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保护头部对摩托车驾乘人员非常重要。安全头盔对驾乘人员的头部具有很好的防护作用,能够有效的降低和减轻外力对头部特别是大脑的损伤,从而,在驾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摔倒或撞击时,避免或减轻对头部的伤害,减少车祸造成的死亡率或致残率。不带安全头盔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记2分。2021/4/8
违法超车的危害2021/4/8
安全——回家最近的路2011年9月9日05时40分许,商某某(男,40岁,东营区人)驾驶鲁Cxxxxx车沿西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南一路路口处,在违法超车过程中与沿南一路由西向北左转弯的段某某(男,17岁,山东省莘县人)驾驶的鲁EAxxxx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段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2021/4/8
违法超车的危害违法超车一般表现为强行超车、右侧超车等情形。强行超车时,由于不具备超车条件,驾驶人必须冒一定的风险,甚至要长时间占用车道超车。强行超车横向间距小、车速快、操控稳定性下降等因素构成了事故安全隐患。右侧超车是一种危险的违法驾驶行为,极易占用非机动车道、碾压松软路肩、没有条件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且会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形成冲突。违法超车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右侧超车、超左转弯车、超掉头车、超越正在超车车辆、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超越执行任务车辆、特殊地段超车,处100元罚款,记3分 。2021/4/8
无证驾驶的危害2021/4/8
安全才是幸福,性命不能重来2011年07月15日0时许,刘某某(男,24岁,重庆市奉节县人)无证、醉酒后、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3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30省道10K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女,27岁,江苏省赣榆县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刘某某、徐某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吴某某(男,43岁,重庆市万州区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1年7月20日死亡。2011年04月25日13时50分许,张某某(男,40岁,山东省成武县人)无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银翔牌三轮摩托车沿北一路由东向西行至鑫都康城路口处时撞至路口西北角处红绿灯杆,致张某某受伤,乘车人李某某(男,44岁,山东省成武县人)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2021/4/8
无证驾驶的危害(一)无证驾车者缺乏操作经验,当遇有突然情况时,往往因惊惶失措导致操作失误而发生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是这类原因。(二)无证驾驶者因缺乏经验,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心理习惯不熟悉,容易导致判断失误或领会错误而造成交通事故。(三)无证驾车者大多心情高度紧张,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机率。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2021/4/8
肇事逃逸的危害2021/4/8
肇事逃逸犯法、缉拿归案重罚2011年08月06日0时许,周某某驾驶鲁CHZxxx号轿车沿西五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西五路五干桥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跌入周某某所驾车内,周某某驾车继续沿西五路向南行驶后至现河路向东,行至现河路于林东线59号线杆处时将于某某抛入现河路南侧沟内,后继续驾车向东行驶将车丢弃于现河路北侧一小路上,当日4时30分许,办案民警发现于某某于林东线59号线杆处,后经医院工作人员确认于某某死亡;周某某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4/8
肇事逃逸的危害一、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
篇二:交通安全案例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2 2
交通安全案例分析 打洛镇第二小学
杨鹏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越来越快,汽车、摩托车等成了人们重要的交通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尤其对小学生而言,因他们对基本的交通规则认识不清,在车辆通行的道路上不能很好地遵守交通规则,横冲直撞,导致发生了许多血的案例。交通安全作为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公路越来越显拥挤,我校的位 置又处在勐海县与打洛镇交通干道的旁边,来往汽车、摩托又多,对我校上下学学生的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因此,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的教育可以说是迫在眉睫,通过本次案例分析,旨在引起学校、社会及学生的关注,共同维护学生的交通安全。
于 案例:事件发生于 2012 年冬天的下午,学校 17 :20 分放学后,距离学校较远的学生有家长骑车来接,而附近曼纳罕村、曼轰村以及街道上住的学生不需要家长来接,他们三五成群的步行回家,其中有几个低年级的小学生,边走路边打闹,你追我赶,你碰我一下,我踢你一脚,甚至还从公路的这边横穿到公路的那边,根本 就不注意来往的车辆,在进入道路变窄的路段,他们没有走路边,仍在打闹。突然,一辆大货车向勐海方向急速驶去,迎面而来的也是一辆风驰电掣而来的摩托车,而学生仍然没有发现危险逼近,摩托车司机为避免与学生相撞,扭头撞向了路边的建筑材料堆,受了重伤,学生也因惊慌差点发生危险…… 分析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发现,小学生的自律能力非常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不能充分认识到安全隐患就在身边,在追打的时候,有可能身后突然出现一辆车或者摩托车来不及刹车,一个小小的意外,会造成严重后果,断送美好的前程,甚至生命。针对小学生安全意识薄 弱,我们应该多在校园内宣传安全知识,比如说充分利用每周一节的班会课,板报安全知识,班级文化,安全警示语,不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等等方式大量宣传,深入宣传强化“安全第一 一, 预防为主”的思想。
“遵守交通规则,不乱闯红灯。”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不仅要把这句话挂在嘴边,还要把它深深地记在心上,把安全放在首位,让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少。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弹就会爆炸,一旦炸响,其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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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危险不发生或让危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我们 就应该教育好学生,比如,过马路时,要教育他们宁等三分,不抢一秒。教育他们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记红灯停,黄灯等,绿灯行。过马路不要追逐,要一看,二慢,三通过等等。
除了通过班会等教育,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一些 宣传类的活动,比如,在班级宣传栏或展览栏上,多贴一些遵守交通、不乱闯红灯等之类的警告语,让同学们更好的明白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学校了也可以请来交通警察,给同学门上关于交通的课,使同学们更好的知道交通对人类的帮助……
作为教师,我们应当教育学生做到如下之总结:
1 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 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
2 、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
3 、当我们过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
4 、交通安全教育时小学生的必修课,坚持每周一课制度;
5 、聘请交警为小学生校外辅导员,教 小学生交通指挥手势,熟知交通标志,并请交警为小学生上交通知识课;
6 、教育骑自行车的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骑英雄车、斗气车,从小树立遵守交规的良好习惯。
7 、开展多 种形式的教育活动,通过开展演讲、文艺节目,各种竞赛活动,使小学生受到交通安全教育。
8 、制定小学生交通安全行为规范,把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
9 路边不能玩游戏, 因为路上车子来来往往的, 有可能会被撞伤,也有可能会被撞死,所以不能在路上玩。
让我们遵守交通安全,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就是时代的呼吁!
篇三:交通安全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20 个 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案情概要】2016 年 8 月 11 日 16 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 3400 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要】2016 年 4 月 4 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 6 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 15%的责任,王某承担 50%,孙某自己承担 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49534 元,交强险之外的 20166 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16 年 4 月 18 日 11 时许,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6 年 10 月 13 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16)147 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 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6 年 3 月 22 日 19 时许,东海县房山镇库北村东西水泥路库北村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
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案情概要】2016 年 8 月 13 日 14 时许,相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治疗花费医疗费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
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 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2016 年 8 月 13 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有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的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回迁却未落户的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赔? 【案情概要】2016 年 10 月 25 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 236 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
专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 7 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 30%。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 24 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概要】2016 年 7 月 20 日 4 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
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 323 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 10 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 5-6 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1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判定标准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据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 22 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
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案例九: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概要】2016 年 9 月 26 日 8 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骆某发生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项损失合计元。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 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该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非医保用药,对该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 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李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该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信正确。该保险公司要通过举证证明涉案非医保药品的具体项目、数量、金额以及该非医保药品与受害人的治疗无必要
性、合理性。如果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而仅仅提出抗辩理由或要求进行对医药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对其主张...
篇四:交通安全案例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汽车带来了文明…… 也带来了遗憾和灾难!
2
超速行驶的危害3
超载行驶的危害4
闯红灯的危害5
酒驾的五大危害6
欺骗诈保的危害7
不带安全头盔的危害8
违法超车的危害9
无证驾驶的危害10
肇事逃逸的危害1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CONTENTS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
安全隐患不除,行车危机四伏2011年05月09日23时30分许,鞠某某(男,21岁,山东省乐陵市人)驾驶鲁EGXXXX号奇瑞牌轿车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31省道小宋村碑处时,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燕某某(男,47岁,山东省广饶县人)驾驶的无牌斯太尔大型汽车(车厢尾部无反光标志)尾部,致鞠某某当场死亡,鲁EGXXXX号奇瑞牌轿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燕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处以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并赔付受害人损失。
安全设施不全的危害安全设施不全是指车辆在长时间行驶过程中部分机件老化、松动或脱落,从而失去或达不到原有功能。像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失灵,照明系统失效,安全标志脱落等现象,如得不到及时保养,极易引发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安全设施不全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超速行驶的危害
生命无返程,切勿超速行2012年3月24日10时10分许,姜某(男,23岁,山东省垦利县)驾驶鲁EXXXXX号小型轿车,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31省道王营村口北1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杜某某(男,38岁,东营市东营区人)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车相撞,后鲁EXXXX号小型轿车又与道路东侧树木相撞,致姜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
超速行驶的危害一、超速行驶时驾驶人不能全面、正确感知车内外的变化。
五、超速行驶有时会使驾驶人的思维判断失误。二、超速行驶减弱了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
六、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三、超速行驶时,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下降。
七、超速行驶使汽车的制动距离增长。四、超速行驶增加驾驶人疲劳程度,反应能 力 下降。
八、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超速行驶的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罚款500元,记6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记6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罚款2000元,记6分。以上处罚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超载行驶的危害
货车超载,祸从货起2011年02月14日21时许,山东省博兴县魏某某(男,28岁)驾驶鲁MXXXX号重型货车(该车装载货物铜粉,严重超载)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220国道与西二路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至此处的黑龙江省齐市拜泉县郑某某(男,28岁)驾驶的鲁ETXXXX号轿车相撞,致驾驶员郑某某及乘车人山东省广饶县李某某(男,23岁)、王某(男,23岁)现场死亡,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等待法院的判决。
超载行驶的危害一、缩短汽车使用寿命和加速零部件的老化。
二、加速轮胎的磨损和变化。三、加速发动机损坏。
四、转向沉重,离心力增加,影响汽车的操纵性能。五、降低制动性能,增长非安全区距离。
六、缩短弹簧钢板寿命,减少车辆的通过力。超载车辆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条例》规定,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50%的,处500元罚款,记3分;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记3分;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3分。
闯红灯的危害
红灯短暂,生命无限2010年08月03日01时10分许,山东省济宁市刘某某(男,32岁)驾驶鲁EAxxxx号货车沿22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228省道与庐山路路口处时,与行驶至此处闯红灯的山东省利津县扈某某(男,33岁)驾驶的鲁ENU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扈某某、刘某某及鲁EAxxxx号货车乘车人山东省泰安市安某某(男,50岁)受伤,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扈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闯红灯的危害一、违反车辆安全规则,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
二、影响车辆安全秩序,易引发车辆安全事故。三、严重威协别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闯红灯情况,不是违规而是违法。
闯红灯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不按车辆安全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原来处200元罚款,记3分,改为处200元罚款,记6分。
酒驾的五大危害
“醉”出事故,“让”出平安2011年12月29日21时许,生某某(男,30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酒后驾驶鲁EJ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20国道(南二路)与西六路南侧1公里处时,与沿西六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男,40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驾驶的鲁EZF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生某某受伤,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 生某某因伤取保候审,等待法院的判决。
酒驾的五大危害一、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三、视觉障碍。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四、心理变态。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 的事。五、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酒驾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记1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欺骗诈保的危害
欺骗诈保,法理难容2012年02月18日21时许,魏某某驾驶鲁ELxxxx号三菱轿车,沿东营区府前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东营区府前大街东方俱乐部门口处,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黄某某驾驶的鲁EUxxxx号奥迪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弃车逃逸,鲁ELxxxx号车乘车人黎某某称事故发生时其是鲁ELxxxx号车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侦查魏某某承认事故发生时该车为其驾驶,黎某某亦承认其顶替的事实。魏某某涉嫌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依法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
欺骗诈保的危害一、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犯罪威胁到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二、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侵害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三、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阻碍保险事业的发展。
四、机动车辆保险欺诈侵蚀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欺骗诈保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带安全头盔的危害
安全从“头”开始2010年06月26日15时许,山东省博兴县李某某(男,40岁)驾驶苏JBxxx号中型普通货车沿2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231省道胜利采油厂调度室门口处时,与行驶至此的山东省垦利县巴某某(男,61岁)无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巴某某及乘坐无牌两轮摩托车的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张某某(男,70岁)受伤,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巴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不带安全头盔的危害摩托车因其速度快、性能差、保护措施差,极易发生车辆安全事故,而事故发生后的伤亡极其严重,大多造成头部受伤,这是摩托车事故死亡率、致残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保护头部对摩托车驾乘人员非常重要。安全头盔对驾乘人员的头部具有很好的防护作用,能够有效的降低和减轻外力对头部特别是大脑的损伤,从而,在驾乘人员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摔倒或撞击时,避免或减轻对头部的伤害,减少车祸造成的死亡率或致残率。不带安全头盔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规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记2分。
违法超车的危害
安全——回家最近的路2011年9月9日05时40分许,商某某(男,40岁,东营区人)驾驶鲁Cxxxxx车沿西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南一路路口处,在违法超车过程中与沿南一路由西向北左转弯的段某某(男,17岁,山东省莘县人)驾驶的鲁EAxxxx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段某某当场死亡,造成车辆安全事故。
违法超车的危害违法超车一般表现为强行超车、右侧超车等情形。强行超车时,由于不具备超车条件,驾驶人必须冒一定的风险,甚至要长时间占用车道超车。强行超车横向间距小、车速快、操控稳定性下降等因素构成了事故安全隐患。右侧超车是一种危险的违法驾驶行为,极易占用非机动车道、碾压松软路肩、没有条件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且会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形成冲突。违法超车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右侧超车、超左转弯车、超掉头车、超越正在超车车辆、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超越执行任务车辆、特殊地段超车,处100元罚款,记3分 。
无证驾驶的危害
安全才是幸福,性命不能重来2011年07月15日0时许,刘某某(男,24岁,重庆市奉节县人)无证、醉酒后、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3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30省道10K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女,27岁,江苏省赣榆县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刘某某、徐某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吴某某(男,43岁,重庆市万州区人)受伤,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后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1年7月20日死亡。2011年04月25日13时50分许,张某某(男,40岁,山东省成武县人)无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银翔牌三轮摩托车沿北一路由东向西行至鑫都康城路口处时撞至路口西北角处红绿灯杆,致张某某受伤,乘车人李某某(男,44岁,山东省成武县人)当场死亡,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张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无证驾驶的危害(一)无证驾车者缺乏操作经验,当遇有突然情况时,往往因惊惶失措导致操作失误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无证驾驶的车辆安全事故是这类原因。(二)无证驾驶者因缺乏经验,对其他车辆安全参与者的心理习惯不熟悉,容易导致判断失误或领会错误而造成车辆安全事故。(三)无证驾车者大多心情高度紧张,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机率。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由公安机关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由公安机关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由公安机关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肇事逃逸的危害
肇事逃逸犯法、缉拿归案重罚2011年08月06日0时许,周某某驾驶鲁CHZxxx号轿车沿西五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西五路五干桥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车辆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跌入周某某所驾车内,周某某驾车继续沿西五路向南行驶后至现河路向东,行至现河路于林东线59号线杆处时将于某某抛入现河路南侧沟内,后继续驾车向东行驶将车丢弃于现河路北侧一小路上,当日4时30分许,办案民警发现于某某于林东线59号线杆处,后经医院工作人员确认于某某死亡;周某某行为属于车辆安全肇事逃逸,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肇事逃逸的危害一、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车辆安全秩序,易对广大车辆安全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车辆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篇五:交通安全案例
文档 交通安全教育(案例分析)精品文档 2011 至2013 年度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精品文档 说 说
明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单位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精品文档 目
录 • “带”血的教训 • 违法装载危险品 车毁人亡痛惊心 • 高速不是公交站 下客命丧为哪般 • 超员超速 毁人毁己 •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 • 疲劳驾驶是“帮凶” 卧铺客车敲警钟 • 路漫漫 其“修”远 • 一个人的婚礼 十六个人的葬礼 • 包车返乡为阖家团聚 疲劳驾驶致亲人永别
• 千次超速警告视若无物 无视安全生命化为无形
精品文档 “带”血的教训
—— 2012.8.3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一、基本情况 •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
二、教训与启示 •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精品文档 违法装载危险品
车毁人亡痛惊心
——2011.7.22 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一、基本情况 •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
二、教训与启示 •
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4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
此次事故中,张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鲁K08596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内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内部,并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受热分解,发生爆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精品文档
高速不是公交站
下客命丧为哪般
——2011.7.4 湖北随岳高速公路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一、基本情况 •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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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训与启示 •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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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天门,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肇事大客车挂靠的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广州的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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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超速
毁人毁己
—— 2011.10.7 天津滨保高速公路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一、基本情况 •
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河北省唐山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路由保定驶往唐山,当行至天津市武清区境内60公里加700米处,刮撞同方向袁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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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训与启示 •
客车超员、超速的危害极大,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车内人员拥挤,既存在通风透气问题,也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而车辆在超速行驶的状态下,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客运车辆超员又超速行驶时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 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事故发生时冀B99998号大客车的行驶速度为115.9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且云伟在发现小轿车第一次左右调整方向后仍未采取有效减速措施。在两车发生刮擦后,因车辆超员、超速,车辆失控、侧翻,最终导致35人死亡。
精品文档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
—— 2011.11.16 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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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杨海军驾驶甘MA497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64人(其中62人为幼儿园学生,核载9人),自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子镇马槽沟村处,与对向行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4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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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训与启示 •
一次事故,让22条生命瞬间结束,留下的是家人悲伤的泪水和世人无尽的惋惜。此次事故中,甘MA4975号校车为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所有,车厢内除驾驶人和副驾驶座椅外,其余座椅被全部拆除,改为安装了“日”字型座架,以便超员载人,系非法改装。车门上明确喷涂了核载9人的字样,实际却乘载了64人。该园教师每天随车接送学生,对违法超员习以为常,安全意识极其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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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后,校车交通安全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月5日以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条例确立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精品文档 疲劳驾驶是“帮凶”
卧铺客车敲警钟
—— 2012.8.26 包茂高速公路陕西延安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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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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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训与启示 •
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在驾驶疲劳状态下继续驾驶机动车,就是疲劳驾驶。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者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驾驶疲劳。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方面。疲劳后继续驾驶机动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者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者过早,操作停顿或者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要停车休息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精品文档 路漫漫
其“修”远 ——2012.10.7 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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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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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训与启示 •
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公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现象比较普遍,安全设施欠账遗留问题较多,道路安全基础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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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开口处必须设置插拔式或充填式活动护栏。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济青段全线318公里,共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37处,平均1.34公里一处,其中202处中央分隔带开口设置了同事故路段相同的推拉式活动护栏,间距设置和护栏类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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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中,因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活动护栏基本起不到防撞作用,鲁A96925大客车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况冲入对向车道与鲁A18526大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导致其侧翻,致14人死亡。
精品文档 一个人的婚礼
十六个人的葬礼
—— 2010.11.11 山东聊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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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2010年11月11日19时许,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驾驶人朱连春酒后驾驶鲁P9V538号三轮汽车,违法搭载参加婚宴返回的村民21人,由莘县莘亭驶往东鲁,行至333省道271公里加100米处,因醉酒驾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鲁J62755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53.05吨石子,核载7.99吨)正面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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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训与启示 •
饮酒后人的触觉下降、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