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奖学金发放标准3篇

时间:2022-10-31 10:45:03 浏览量:

学校奖学金发放标准3篇学校奖学金发放标准 -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勤奋研究,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奖学金发放标准3篇,供大家参考。

学校奖学金发放标准3篇

篇一:学校奖学金发放标准

1 -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勤奋研究,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含五年制五年级)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 2 -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已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2. 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3. 考试舞弊者、上一年度被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以上者。

 4. 恶意欠缴学费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下达各的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 3 - 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条 班级推荐、评议。由班级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指导班委会和组织全体同学评议产生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在全班范围内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认真复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将复查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最终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

  - 4 - 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研究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二:学校奖学金发放标准

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优化硕士研究生生源, 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 专心科研的热情, 促进其全面发展, 特制定本细则, 以奖励在学习、 科研和服务同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研究生。

 一、 奖励评审原则 (一)

 各奖项需严格按照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进行评审, 具体要求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

 评选各类奖项应遵守“公正、 公平、 公开” 原则, 获奖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

 二、 奖励项目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新生入学奖学金、 普通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 创新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

 三、 各奖项评选办法 (一)

 新生入学奖学金 为进一步吸引优秀考生, 优化我校硕士研究生生源结构, 特向当年实际报到入学我校的硕士研究生颁发优秀硕士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评选原则如下:

 1. 发放对象 当年实际报到入学统考硕士研究生, 即考试方式码为“21” 的统考考生, 不含保留入学资格、 推荐免试、 单独考试、 即考试方式为“25” 的联考和破格录取的考生;

 2. 确定原则 (1)

 依据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B 类地区各学科分数线;

 (2)

 分学科门类按初试总分排序;

 (3)

 结合录取考生总量;

 (4)

 超分数段的设定尽量使各学科门类都有入围考生;

 (5)

 超分数段设定根据实际报到入学考生数量级尽量保持一致;

 (6)

 获高级别奖励者不兼得低级别奖励;

 3. 发放金额及数量 总奖金额为 4 万元整;

 一等奖总量不超过 5 人, 每人奖金 2000 元;

 二等奖总量不超过 20 人, 每人奖金 1000 元;

 三等奖总量依一、 二等奖项剩余金额确定, 总量不少于 20 人, 每人奖金 500 元;

 (二)

 普通奖学金 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情况, 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 规定如下:

 1.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3)

 努力学习, 按期完成各环节教学计划。

 2.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普通奖学金 (1)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

 研究生课程阶段, 学期内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

 百分制 60 分以下), 不享受本学期普通奖学金;

 (3)

 研究生课题阶段, 学期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不享受本学期普通奖学金。

 (4)

 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 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3. 发放金额标准 (1)

 脱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 100 元/月、 二年级 150 元/月、 三年级 200 元/月;

 (2)

 脱产博士研究生 1200 元/月。

 5. 享受期限 (1)

 硕士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最长期限 3 年, 即不超过 6 个学期; 脱产博士研究生享受博士普通奖学金的最长期限 3 年, 即不超过 6 个学期;

 (2)

 休学的学生不享受休学所在学期的普通奖学金; 就读期间, 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做课题的学生, 考核合格后, 正常领取普通奖学金; 在国外做课题的学生, 从出国之日起至回校之日止, 在此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

 (三)

 优秀奖学金 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 激励研究生在专业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 形成良好学习风气,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实际, 在保留研究生原有普通奖学金的基础上设立优秀奖学金。

 1. 优秀奖学金评选对象 本评定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针对一年级课程阶段的学习情况进行奖励。

 2. 优秀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

 符合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2)

 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

 (3)

 在课程阶段缺席学时不能超过相应学时 1/3;

 3.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优秀奖学金评选 (1)

 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的研究生;

 (2)

 定向委培研究生;

 (3)

 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 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4. 优秀奖学金等级、 金额和比例 特等奖学金:

 4000 元/人•学年, 1% 一等奖学金:

 3000 元/人•学年, 5%

  二等奖学金:

 2000 元/人•学年, 15% 三等奖学金:

 1200 元/人•学年, 30% 5. 优秀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

  在符合优秀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前提下:

 课程学习阶段(一年级), 按照学业考核成绩和获奖学金比例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考核的具体办法如下:

 考核成绩计算公式=(∑学位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总学分)

 ×70%+(∑其他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科的总学分)

 ×30%; 优=90 分, 良=80 分, 中=70 分, 及格(合格)=60 分 6. 评选范围:

 特等奖学金评选范围:

 在年级范围内, 理工学专业与人文社科专业分开评选, 其它等级奖学金按照二级学科专业排名。

 7. 考核成绩标准及数量:

 特等奖学金, 考核成绩在 90 分以上;

 一等奖学金:

 考核成绩在 85 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

 考核成绩在 80 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 考核成绩在 75 分以上;

 特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评选; 当二、 三等奖学金按成绩要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获奖人数时, 在满足优秀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的前提下, 可按规定比例, 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评定奖学金等级; 当专业按照奖学金比例分配名额不足 1 人者,按照 1 人计算, 一人以上者均按照四舍五入计算人数。

 (四)

 创新奖学金 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科研积极性, 鼓励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 形成良好学习风气, 繁荣学术氛围, 提高研究生学术交流能力,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实际, 在保留研究生原有普通奖学金的基础上设立创新奖学金。

 1. 创新奖学金评选对象 本评定办法适用于 2009 年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针对科研能力表现, 进行奖励。

 2. 创新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

 符合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2)

 在课题阶段按照导师要求完成工作量并考核合格。

 3.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创新奖学金评选 (1)

 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的研究生;

 (2)

 定向委培研究生;

 (3)

 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 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4. 创新奖学金等级、 金额和比例 将各项学术科研成果量化为具体的分值, 按照科研考核成绩和所获奖学金人数比例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特等奖学金:

 5000 元/人•学年, 1% 一等奖学金:

 3000 元/人· 学年, 2%

 二等奖学金:

 2000 元/人· 学年, 10% 三等奖学金:

 1000 元/人•学年, 20% 5、 考核的具体办法如下:

 (1)

 以第一作者或者以第二作者且正/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 SCI、 EI、 SSCI、 A﹠ HCI之一收录的重要期刊论文一篇计 20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发表论文 10 分, 提供索引号 5分, 举办与该学术论文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2)

 以第一作者或者以第二作者且正/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 CSSCI 收录的重要期刊、《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摘编》 论文一篇计 15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发表论文10 分, 举办与该学术论文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3)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发明人计 30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获得专利 25分, 举办与该专利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第一发明人计 20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获得专利 15 分, 举办与该专利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第一发明人计 15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获得专利 10 分, 举办与该专利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4)

 国家级各项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计 40 分(团队所有获奖者视为一个获奖者, 分值由团队内部研究生按劳分配, 以下同例),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比赛获奖 30 分, 举办与该获奖课题有关的学术报告 10 分;

 (5)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予权的第二发明人计 20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获得专利15 分, 举办与该专利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第二发明人计 15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获得专利 10 分, 举办与该专利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第二发明人计 10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获得专利 8 分, 举办与该专利有关的学术报告 2 分;

 (6)

 国家级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省级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特等奖的计 20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比赛获奖 15 分, 获奖课题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7)

 以第一作者或者以第二作者且正/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 SCI、 EI、 SSCI、 A﹠ HCI

 之一收录的论文 1 篇计 10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发表论文 8 分, 举办与该学术论文有关的学术报告 2 分;

 (8)

 国家级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的计 15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比赛获奖10 分, 获奖课题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9)

 省级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计 15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比赛获奖10 分, 举办与该获奖课题有关的学术报告 5 分;

 (10)

 市级各项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计 10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比赛获奖8 分, 举办与该获奖课题有关的学术报告 2 分;

 (11)

 以第一作者或者以第二作者且正/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收录论文一篇计 10 分, 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发表论文 8 分, 举办与该论文有关的学术报告 2 分;(是否属于核心期刊以校科技处当年公布的数据为准)

 6. 评选范围:

 特等奖学金评选范围:

 在年级范围内, 理工学专业与人文社科专业分开评选, 其它等级奖学金按照二级学科专业排名。

 7. 考核成绩标准:

 特等奖学金:

 考核成绩在 60 分以上 一等奖学金:

 考核成绩在 40 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

 考核成绩在 20 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

 考核成绩在 15 分以上 特等、 一等奖学金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比例评选; 当二、 三等奖学金按成绩要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获奖人数时, 在满足优秀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的前提下, 可按规定比例, 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评定奖学金等级; 当专业按照奖学金比例分配名额不足 1 人者,按照 1 人计算, 一人以上者均按照四舍五入计算人数。

 8. 参评创新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需提供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

 (1)

 已发表的论文应附原件及刊物目录与论文的复印件;

 (2)

 已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要附论文全文复印件与录用通知原件及汇款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

 获得各类奖项的同学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9. 主持召开学术报告会的研究生要求做到:

 (1)

 提前三天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

 以自己的学术研究课题、 学术科研中的切身体会为主题, 研究生学院负责宣传并提供相关场地;

 (3)自行组织与自身学科相关的研究生不少于 15 人, 在自行组织观众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学院协助组织;

 (4)

 学术报告要留存图片资料及会议纪要上交研究生学院备查。

 10. 创新奖学金评奖时所涉及的论文、 成果、 奖项等发生在研一入学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整个期间, 但只能使用一次, 即有关成果若已用来申请单项奖学金, 则不再重复计分,反之亦然。

 (五)

 单项奖学金 为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体现以人为本, 关爱学生的宗旨, 特为对学院做出特殊贡献或生活有困难的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

 1. “突出贡献奖学金”:

 (1)

 国家级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全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前三名获得者, 奖学金金额为2000 元。(团队获奖视为一人, 金额由团队内部按劳分配, 以下同例)

 (2)

 省级比赛一等奖, 国家级比赛二等奖的获得者, 全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第四、 五、六、 七、 八名, 奖学金金额为 1000 元。

 (3)

 市级比赛一等奖、 省级比赛二等奖、 国家级比赛三等奖的获得者, 全国大型综合性运动会进入决赛, 奖学金金额为 500 元。

 2. “优秀学生干部” 奖学金:

  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奖的获得者, 奖学金金额为 200 元/学年。

 3. “特困生奖学金”

 “特困生奖学金” 金额为 500 元/学年, 该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不兼得。

 获“特困生奖学金” 的同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

 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各年级学生总数的 5%比例掌握, 进行资格认定;

 (2)

 学习成绩全部及格, 且加权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以上, 体育成绩达标;

 (3)

 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 其它特殊贡献单项奖

 除前述三方面外的单项奖学金外, 为奖励某一领域做出特别贡献或取得重要的社会影响的研究生, 根据需要设立此类单项奖。

  四、 奖学金评选的组织与程序 研究生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各项奖学金的评选的总体工作;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研招办、 培养科负责提供与评选相关的材料; 各班党支书、 班长等组成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采取自下而上、 逐级选优的推荐工作;由学工办主任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工作, 并交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公示一周后,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 奖学金评选及发放时间

 1.

 新生入学奖学金获奖名单将在研究生学院网站提前公示, 新生开学典礼时正式宣布获奖名单, 入学满三个月, 即新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工办负责审核发放;

 2. 普通奖学金以学期为考核阶段。

 凡是在上一学期考核合格者, 均可于下学期开学一次性领取上一学期的普通奖学金。

 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按照实际在校月数比例计算领取相应金额的普通奖学金;

  3. 优秀奖学金以学年为评定周期, 在第三学期 10 月份评定, 在 11 月份发放;

 4. 创新学金在第五学期的 12 月份进行评定, 在 1 月份发放;

 5. 单项奖学金在 10 月份评定, 11 月份发放。

 六、 其他有关问题

 1.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2.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 如发现有弄虚...

篇三:学校奖学金发放标准

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每学年综合测评的结果是评定“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一)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 1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1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75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2%,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可获得一等奖学金; (二)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 2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2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70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6%,为校级“三好学生”,可获得二等奖学金; (三)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 30%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 3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65 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班级人数的 12%,为学院“三好学生”,可获得三等奖学金。

 以上均不考虑双学位情况,学分绩点以注册学号所属专业为准(第一学位绩点)。

 第四条

 当年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德育单项分在 75 分以下者; (三)体育不达标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 (五)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第五条

 各级奖学金的标准: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3000 元,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 1500 元,三等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 750 元。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确认:

 (一)“三好学生”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10 月; (二)各学院根据各年级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确认各级“三好学生”人数; (三)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由各学院审查认可后,将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本人信用档案;

 (四)学院级“三好学生”由各学院审查认可后,将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本人信用档案; (五)对不符合条件者,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七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称号的毕业生,由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粤商院〔2005〕86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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