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篇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省政府文件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政 府 文 件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的 能 力 ; 建 立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日 常 维 护保养制 度, 每 年 进 行一次 全 面 检测,确 保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有 效 ; 严 格 落 实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和 应 急 程 序 规 定,消 防 控 制 室 操 作 人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每 季 度,其 他单位每半 年 自 行 或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本单 位 进 行一次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评 估, 评估 结 果 报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 。二 十)严 格 考 核 和 责 任 追 究 。
各 级 政 府 全 面 负责 本地 区 消 防 工 作 ,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为第一 责任 人 , 分 管 负 责 人 为 主 要 责 任 人 , 其 他 负 责 人 按 照“ 一岗 双 责”制 度 履 行 消 防 工 作 职责 。
市( 州 )、 县( 市、区 )
政 府 每 年初 与 有 关 部 门 及 下 级 政 府 签 订 消 防 工 作 责 任 书,由 督查 部 门 对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半 年 督 查 和 年 终 验 收 。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公 安 机关 及 消 防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以 权 谋 私 的,依 法 依 纪 追 究 有 关 人员 的 责任 ; 涉 嫌 犯 罪 的,移 送 司 法 机关依法处 理 。
各单位 因 消 防安 全 责 任 不 落 实 、火 灾 防 控措 施 不 到 位,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火 灾 事 故 的, 根 据 情节轻 重 ,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各 市( 州 )政 府、长 白 山 管 委 会 要 根 据 本 实 施 意 见, 研 究 制 定 进一 步 加 强和 改 进 本 地 区消 防 工 作 的 具 体 措 施。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年 月日吉林 省 人 民 政府 关 于 实 行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实施 意 见吉 政 发〔 〕 号各 市( 州 )
人 民 政 府, 长 白 山 管委 会, 各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 省 政 府 各 厅 委 办、 各直 属 机 构: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 ( 国 发 〔 〕 号)
, 根据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和《 中 共 吉 林 省 委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的 实 施 意 见 》 ( 吉 发〔 〕号)
要 求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现 就 实行 最 严 格 水资 源 管 理 制 度提 出 如 下 实 施 意 见:一、总 体 要 求一)指 导 思 想。
深 人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围 绕 我 省 新 时 期 治 水 方 略,以 实 现 水 资 源可 持续 利 用 和 维 护 河 湖 生 态 健 康 为 目 标 , 以 水 资 源 节 约 、 保 护 和 优 化 配置 为 重 点 ,突 出 用 水管 理 和 用 水 过 程监 控, 通 过 健 全 制 度 、 落 实 责 任 、 提 高 能 力 、 强 化 监 管 , 严 格 控 制 用 水 总量, 全 面 提 高 用 水 效率 , 严 格 控 制 入 河 湖 排 污 总 量 ,加 快 节 水 型 社会建设, 促 进 水 资 源 可 持续 利 用 和 经 济 发 展 方式 转 变,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水 资 源 水 环 境 承 载能 力 相 协 调,保 障 我 省经 济 社 会 长期 平稳 较 快 发 展 。二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着 力 解 决 人 民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水 资 源 问 题 ,保 障 饮 水 安 全、 供 水 安 全 和 生 态 安 全 ; 坚 持 人 水 和 谐,尊 重 自 然 规 律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律,处 理 好 水 资 源 开 发 与 保 护 关 系 ,以 水 定 需、 量 水 而 行 、 因 水 制 宜 ; 坚 持 统筹 兼 顾 , 协 调 好 生
. 草 、 徵 處:
糸 糸 旅 龙活、 生 产 和 生 态 用 水 , 协 调 好 上 下 游 、 左 右 岸 、 干 支流 、 地 表水 和 地 下 水 关 系 ; 坚 持 改 革 创新, 完 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制 , 推 进 水 务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实 现 水 资 源 统一 管理 ; 坚 持 因 地制 宜 、 因 水 制 宜 , 实 行 分类 指 导 , 注 重 制 度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和 有 效 性 。三 )主 要 目 标 。确 立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控 制 红 线,到 年 全 省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在亿 立 方 米 以 内 ; 确 立 用 水效 率 控 制 红 线, 到年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比年 下 降 以 上 ,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以 上 ; 确 立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红线,到 年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质 达 标 率 提 高 到 以 上 。二 、加 强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控 制 红 线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用 水 总 量 控 制四)
严 格 规 划 管 理 和 水 资 源 论 证 。
加 快 制 定 水 资 源 综合 规 划 、 水 中 长 期 供 求 规 划 和 节水 型 社 会建设规 划、 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安 全 保 障 规 划 、 供 排 水规 划 和 非 常 规 水源 利 用 规 划 等 专 项 规 划, 形 成 较 为 完备 的 水 资 源 规 划 体 系。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 应 当 符 合 主 体功 能 区 和 规 划 的 要 求, 充 分 发挥水 资 源 的 多 种 功 能 和 综 合 效 益 。
建 设 水 工 程,必 须符合 流 域综 合 规 划 和 防 洪 规 划, 由 县级 以 上 政 府 水 行政 主 管部 门 或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审查 并 签 署 意 见 。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城市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 重 大 建 设项 目 的 布 局,应 当 与 当 地 水 资 源 条 件 和 防 洪 要 求 相 适 应 , 加 强 相 关 规 划 和 项 目 建 设 布 局 水 资 源 论 证 工 作。严 格 执 行建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制 度,对 未 依 法 完 成水资 源 论 证 的 建设 项 目, 审 批 机 关 不予 批准,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擅自 开 工 建 设 和 投 产 使 用,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一律 责 令 停 止。五 )严 格 控 制 流 域 和 区 域 取 用 水 总 量 。
加 快 制 定 全 省 主 要 江 河 流 域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 建立 全 省 以 及 市 、 县 两 级 行 政 区 域 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建 立 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配 套 制 度 体系, 实 施 流 域 和 区 域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
各 地 按 照 省 下 达 的 区 域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指标 , 制 定年度 用 水 计 划, 依 法 对 本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年 度 用 水 实 行 总 量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水 权 制 度 , 积极 培 育水 市 场 , 鼓 励 开 展 水 权 交 易 ,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合 理 配 置 水 资 源 。六)严 格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
全 面 贯彻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 和 《 吉林 省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严 格 规 范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管 理 , 对 取 用 水 总 量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控 制 指标 的 地 区, 暂 停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新 增 取水 ; 对 取 用 水 总 量 接 近 控 制 指 标 的 地 区 , 限 制 审 批 建 设项 目 新 增 取 水 。
对 不 符 合 国家产业 政 策 或列 入 国 家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中 淘 汰 类 的 , 产 品不 符合行 业 用 水 定 额标准 的 , 在 城 市 公 共供水 管 网 能 够 满 足 用 水 需 要 却 通 过 自 备 取 水 设施 取用 地 下 水 的 ,以 及 地 下 水 已 严 重 超 采 的 地 区 取 用 地 下 水 的,审 批机 关 不 予批 准建 设 项 目 取 水许 可 申 请。
各 地 要 严 格 按 照 取 水 许 可 分 级 审 批 权 限 ,受 理、 审 批 取 水 许 可 , 不 得越 权 审 批 。县 级 以 上 政府 设 立 的 经 济 、 技 术 开 发 区 和 工 业 集 中 区 的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工 作 由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政府 水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负 责 。七)严 格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进一 步落 实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合 理 调 整 水 资 源 费 征 收标 准,扩大 征 收 范 围, 严 格水 资 源 费 征 收 、 使 用 和 管 理 。
省 物 价 局 要 会 同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水 利厅 适 时 制 定 调 整 水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和 扩 大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范 围 的 意 见,对 尚 未 制 定 水 资源 费 征收 标 准 的 取 用 水 种 类 , 要 尽 快 制 定 征 收 标 准 , 报 省 政 府 批 准 。
要 结合 水 利 工 程 供 水 价 格 和 城市 供 水 价 格 的 理 顺 调 整, 将 水 资 源 费 作 为 城 市 供 水 价 格或 源 水 价 格 的 组 成部 分 。
完 善 水资 源费 征 收、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征 收 范 围 、 对 象 、 标 准 和 程 序 征 收 , 各 地
一律 不 得 以 招 商 引 资、 建 设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等 名 义 , 擅 自 减 免 、 缓 征 或 停 征水 资 源 费 , 已经 出 台 的 减免 、 缓 征 或 停 征 水 资 源 费 的 相 关政 策 , 必 须 立 即 清 理 废 止 。
水 资 源 费 主 要 用 于 水资 源 节 约 、 保 护 和 管 理 , 任 何 单 位 和 部 门 不 得平 调 、 截 留 或 者 挪作 他 用,严 格 依 法 查 处 挤 占挪 用 水 资 源 费 的 行 为。八)
严 格 地 下 水 管 理 和 保 护 。
加 强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实 行 地 下 水 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和 水位控 制。
水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抓 紧 编制 完 成 地 下 水 开 发 利 用 与 保 护 规 划 , 尽 快 报 省 政 府 核定 并 公布 地 下 水 禁 采 、 限采范围 和 地 下 水 位控 制 红 线。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区,禁 止 农 业、 工 业建设项 目和 服 务 业 新 增 取 用 地 下 水 , 并 逐 步 削 减 超 采 量 ,实 现 地 下 水 采 补 平 衡 。
深层承 压 地 下 水 原 则上 只 能 作 为 应 急 和 战 略 储 备 水 源 。
依 法 规 范 机 井建 设 审 批 管 理 ,逐 步 关 闭 在 城 市 公共 供水管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自 备 水 井 。
建 立 和 完 善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网 络 。九 )
强 化 水 资 源 统一 调度 。
县 级 以 上政府水 行政 主 管部 门 负 责 制 订 和 完 善 水 资 源 调 度方 案、 应 急 调 度 预 案 和 调 度 计 划 , 报 同 级 政府 批 准 执 行, 对 地 表 水 与 地 下 水 、 当 地 水 与 外 调水、 常 规 水 与 非 常 规 水 实 行 统 一 调 度。
严 格 水 资 源 统一 调 度, 水 力 发 电 、 供 水 、 航 运 等 调 度应 当 服 从 区 域水 资 源 统一 调度。
水 资 源 调 度 方 案 、 应 急 调 度 预 案 和 调 度 计 划一 经 批 准,有 关人 民 政 府 和 部 门 等 必 须 服 从 。三、 加 强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红 线 管 理,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十)
全 面 加 强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
各 级 政 府 要 切 实 履 行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责 任, 把 节约 用 水 贯 穿 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群 众 生 活 生 产 全 过 程 , 建 立 健 全 有 利 于 节 约 用 水 的 体 制 和 机制。
在 长 春 市 、 四 平 市 、 辽 源 市 和 延 吉 市 等 节水 型 社 会 建 设 试 点 基 础 上, 扩大节 水 型 社 会 建设试 点 范 围 , 全 面 推 进 市 、 县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深 入 推 进 节 水 型 载 体 创 建, 加 强 节水 型 社 会创 建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检 查 考核 。
稳 步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
各项 引 水 、 调 水 、 取 水 、 供 用 水 工 程 建 设必 须 首 先 考 虑 节水 要 求 。
水 资 源 短 缺 、 生 态 脆 弱 地 区 要 严 格 控 制 城 市 规 模 过 度 扩 张 , 限 制 高耗水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和 高 耗水 服 务 业 发 展 , 遏 制 农 业 粗 放 用 水 。十一)
强 化 用 水 定 额 管 理 。
要 定 期 修 订行 业 用 水 定额 。
对 纳 入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的 单 位 和其 他 用 水大 户 实 行计 划 用 水 管 理, 建 立 用 水 单位 重 点 监 控 名 录 , 强 化 用 水 监 控 管 理 。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应 制 订 节 水 措 施 方 案 , 保 证 节 水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即“三 同 时”制 度 ), 对 违 反“三 同 时”制 度 的 , 责 令 停 止 取 用 水 并 限 期 整 改 。十 二 )
加 快 推 进 节 水 技 术 改 造 。
制 定节 水 强 制 性 标 准, 逐 步 实 行 用 水产 品 用 水 效 率 标识 管 理, 禁 止 生 产 和 销 售 不符合节 水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产 品 。
加 大 农 业 节 水 力 度 , 完 善 和 落实节水 灌 溉 的 产 业 支 持 、 技术 服 务 、 财 政 补 贴 等 政 策 措 施,大 力 发 展 管 道 输 水、 喷灌 、 微灌等 高效 节水 灌 溉。
加 大 工 业 节 水技术 改 造 , 建 设 工 业 节 水 示 范 工 程 。
充 分 考 虑 不 同 工 业 行 业 和 工业 企 业 的 用 水 状 况 和 节 水 潜 力 , 合 理 确 定 节水 目 标 。
有 关 部 门 要 抓 紧制 定并 公 布 落 后 的 、 耗水 量 高 的 用 水 工 艺、 设 备 和 产 品 淘 汰 名 录 。
加 大 城 市 生 活 节 水 工 作 力 度 , 开 展 节 水 示 范 工作 , 逐 步 淘 汰 公 共 建筑 中 不 符合 节 水 标 准 的 用 水 设 备 及 产 品 , 大 力 推 广 使 用 生 活 节 水 器 具 ,着 力 降 低 供 水 管 网 漏 损 率。
鼓 励并 积 极 发 展 污 水 处 理 回 用 和 雨 水 开 发 利 用 等 非 常 规 水 源 开 发...
篇二: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mdash; 1 —2021 年度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 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和《2021 年全省性监督检查考核计划的通知》(,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XX 省 2021 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相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 2021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等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 5 项指标。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 2021 年度重点工作,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含地下水管理)等 3 项内容。
二、考核要求
— 2 — 2021 年 1 月 11 日前,各成员单位将自查结果及支撑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员小组办公室(XX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三、考核评分 2021 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省考核组将参照《水利部等 9 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考核成绩不单独公布,仅公布“十四五”期末考核总成绩,“十四五”期末总分由“十四五”期间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 2021 年)和 2021 年考核得分加权,其中,2021 年成绩占“十四五”期末考核总成绩的 50%;201—2020 年度的考核平均成绩占 50%。
“十四五”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0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由省考核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 XX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地一单”方式反馈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附件:XX 省 2021 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
— 3 — 附件 XX 省 2021 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任务单位 考核方式 市级 省级 目标完成情况 35 1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10 用水总量年度目标完成情况,10 分。按照用水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得分,同时结合水利部 2021 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XX 省 2021 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扣分。
市水利局 自查 核查 2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13-15 1.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国内生产总值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工业增加值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
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核查 3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10-12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市生态 环境局 核查 节约用水管理 4 XX 省节水行动 方案推进 2 1.市级落实 XX 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情况,1 分。主要包括制定出台实施计划或落实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求、落实相关单位责任等。
市水利局 自查 核查 2.建立市级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 分。
节约用水管理 30 5 用水强度控制实施 4 1.计划用水管理情况,3 分。包括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水户在内的用水计划合理分解、下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超载地区年用水量 1 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用水计划全覆盖管理情况。
市水利局、 市住建局
四不 两直 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及漏损率下降情况,1 分。
自查 核查
— 4 —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任务单位 考核方式 市级 省级 6 节约用水攻坚战 7 1.市、县执行国家和省级用水定额情况,2 分。
市水利局 自查 四不 两直 2.节水评价开展情况。包括节水评价登记台账建立情况,节水评价规划或建设项目登记情况,3 分。
3.节水型单位和学校(不包括高校)建设情况,2 分。
市发改局、 市水利局 4.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情况,1.5 分。包括市、县两级节水机关建设情况。
核查 7 节约用水监管 6 1.节水监督检查情况,2.5 分。按照水利部 2021 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XX 省 2021 年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扣分。
市发改局、 市水利局、 市住建局、 市工信局
四不 两直 2.节水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2 分。按照水利部 2019 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XX 省 2019 年度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扣分。
3.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控情况,0.5 分。包括市、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二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建设情况,将年用水量 50 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市水利局 自查 核查 4.重点用水单位在线监控情况,1 分。年用水量 50 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年取水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公共供水单位、大型及重点中型灌区在线监测。按接入省级平台比例赋分。
— 5 —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任务单位 考核方式 市级 省级 节约用水管理 8 节水型社会建设 11 1.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 分。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市工信局、 海龙水库灌区管理中心 自查 核查 2.综合性节水法规和出台财政支持政策等制定执行情况,1 分。包括市级节水法规规章等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市级落实省级节水财政支持政策情况。
四不 两直、核查 3.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2 分。包括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规模以上高耗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如无高耗水行业的地区,本项直接得分。
4.节水型灌区建设情况,1 分。包括大中型灌区中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节水型灌区水效领跑者遴选申报工作情况,高效节水灌溉实施情况。
5.节水型小区建设情况,2 分。
9 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 2 1.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情况,0.5 分。
市水利局、 市 城 管 执法局 自查 核查 2.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较上年增加或占当年用水总量比例情况,1 分。
3.再生水利用率情况,0.5 分。
10 节水宣传教育 3 1.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开展节水专题宣传情况,1 分。
各成员 单位 自查 核查 2.在学校开展节约用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情况,1 分。
3.节水宣传教育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在关键节点节水形势宣传情况,1 分。
取用水监管 20 11 水量分配 1 1.配合开展跨市(州)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已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地区,应将水量进一步分解到县级行政区,0.5 分。
市水利局 自查 核查 2.将本行政区 2025 年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县级行政区,0.5 分。
12 水资源调度 1 1.配合完成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编制,按要求报送跨市江河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0.6 分。
市水利局 自查 核查 2.水资源调度计划执行情况,0.4 分。
— 6 —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任务单位 考核方式 市级 省级 取用水监管 13 取水口监管 7 1.国家监督检查情况,2 分。按照水利部 2021 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相关内容发现问题扣分。未受水利部抽查的地区,分数移至下一项。
市水利局
四不 两直 2.XX 省监督检查情况,3 分。按照 XX 省 2021 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扣分。
3.整改落实情况,2 分。按照水利部 2019 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XX 省 2019 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扣分。
14 取用水管理基础工作 4 1.用水统计管理情况,1 分。按照水利部 2021 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和 XX 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扣分。
市水利局
四不 两直 2.取用水监管情况。1 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或其他手段开展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市水利局、 市政数局 3.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落实情况,1 分。按照区域用水统计名录建设、数据汇总、核算及上报情况得分。
自查 核查 4.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情况,1 分。按照市、县两级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比例得分。
15 水价改革与水资源 有偿使用 4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2 分。按照《关于印发 XX 省 2021 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1〕163 号)工作推进时间节点要求,落实 2021 年度改革任务。
市发改局、 市水利局 自查 核查 2.按照《关于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 号)、《关于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655 号)要求,在 2021 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0.5 分。
— 7 —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任务单位 考核方式 市级 省级 3.水资源费征收情况,1.5 分。按照水利部和 XX 省 2021 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相关情况扣分。
市水利局
四不 两直 水资源保护 15 16 地下水管理 5 1.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治理情况,3 分。按照水利部 2021 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地下水监管相关问题和 XX 省 2021 年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扣分。
市水利局
四不 两直 2.地下水监管基础工作情况,2 分 市水利局 自查 核查 17 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 5 1.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落实情况,2 分。
市生态环境局、海龙水库灌区管理中心 自查 四不两直、 核查 2.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标准,1 分。每一个水源地水质未达到Ⅲ类水标准扣 0.5 分,扣完为止。
3.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具备备用水源或 7 天及以上应急供水能力情况,2 分。
18 生态流量(水量)管控 3 市级行政区域的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3 分。已批复或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河湖占应批复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重点河湖的比例得分。
市水利局 自查 核查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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