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客户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模版(2022年),供大家参考。
x xx 银行客户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xx 总发〔xx〕183 号,xx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客户理财资金投资行为,明确投资工作流程,确保客户理财资金投资合法、合规地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从事客户理财资金投资活动,按照本办法进行操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客户理财资金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行从事客户理财资金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四条
本行从事客户理财资金投资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理财资金投资与本行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二章
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客户理财资金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
本行从事客户理财资金投资范围包括:
(一)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等。
(二)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债券逆回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三)其他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级、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票据及票据收益权、上市公司并购(或整体上市)时市场上出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回售权、现金选择权等)、结构化产品优先级等。
第七条
客户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银行间/交易所市场交易产品时需要开立银行间/交易所相关交易账户,投资于其他合格受托管理人管理金融产品时,需与受托管理人签订相关合同。
第八条
客户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实行分级授权决策制度。
(一)客户理财资金投资以下标的时,本行授权个金业务部决策。
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公开市场信用评级在 AA 及以上的企业信用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二)客户理财资金投资以下标的时,需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由分管行长主持,与会部门包括个金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和授信部等。经各部门充分讨论后形成决议,分管行长同意后报行长最终审定。
1、股权质押产品:投资于流通股或解禁期在 2 年内的限售流通股或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为基础股权受益权(含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的股权质押率不高于 50%;沪深 300指数成分股的股票以外的(不包含 S、ST、*ST、S*ST、SST 类股票、已经停牌的股票和三板市场的股票)股票质押率不高于 40%;中小板、创业板股票质押率不高于 30%。质押率根据放款前一日 20 交易日均价与收盘价孰低原则计算。同时,对出质标的建立平仓预警与补充保证金机制即预警线为投资
成本的 1.5 倍、平仓线为投资成本的 1.4 倍。
2、有银行信用支持的各类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3、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用支持的各类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4、结构化产品:公开市场信用评级为 AA(含)的债券型金融投资品种的优先投资级,证券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以证券公司定向(专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专户产品为标的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上述结构化产品优先与次级投资比不超过 9:1。
5、投资于保证收益型合格受托管理人管理金融产品。
6、其他理财资金需要投资的资产标的。
第九条
个金业务部应设立投资交易人员负责客户理财资金投资交易工作。
投资交易指令由投资交易人员填写,并由专人复核,按照第八条规定履行各项审批后,将投资指令以资产托管机构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机构完成资金调拨,并通过相关投资交易账户完成投资交易。
本行投资交易人员应对受托管理人投资标的履行第八条审批程序;若审批同意,应向受托管理人出具相关投资建议书(或投资指令、投资确认回执等),将投资指令以资产托管机构认可的方式发送资产给资产托管机构完成资金调拨,并由受托管理人完成相关投资交易;若未经过审批,不得进行投资。
第十条
客户理财资金直接投资的投资交易人员应保存相应成交数据、合同或成交确认单等;投资于合格受托管理人管理金融产品时,受托管理人执行完成的相关投资成交数据、合同或成交确认单等由受托管理人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议书或投资指令规范:
投资建议书或投资指令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投资品种、产品代码或合同号、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经办人员签字栏、复核人员签字栏与领导审批签字栏等。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投资交易禁止事项:
(一)将客户理财资金投资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转移理财资金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理财资金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三)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交易差错处理:
(一)投资交易差错主要是指投资交易指令执行差错,即投资交易人员在执行指令时未严格按指令要求执行而产生的差错; (二)投资交易差错一经发现,业务人员应立即报告个金业务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并向分管行长汇报; (三)相关当事人应于当日出具书面材料,并报分管行长; (四)对导致理财资金明显损失的投资交易差错,投资交易人员应提交详细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报个金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备案。本行可视情况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五)投资交易人员应及时与理财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及合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积极挽回投资交易差错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信守对理财客户、监管机构和本行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交易人员应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六条
投资交易人员应当规范投资操作行为,不得为达到某种目的(如业绩排名、利益输
送、谋取私利等)实施拉抬、打压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十七条
投资交易人员应当维护客户理财资金的利益:
在理财客户的利益与本行、本行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行冲突时,应当坚持理财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交易人员不得利用理财资金或利用管理理财资金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理财客户利益的活动; 投资交易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理财客户,公平对待不同理财资金。
第十八条
投资交易人员不得有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对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行报告。
第十九条
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保密协议:
(一) 不得泄露产品投资计划及交易、持仓等信息; (二) 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行股东、与本行有业务联系的机构、本行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交易人员应当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学习,自觉参加合规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本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投资交易人员应自觉接受本行有权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检查与情况调查,并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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