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7篇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1—附件1 2022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dash; 1 — 附件 1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监管,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2 年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范围 抽查时间:2022 年 8 月至 11 月。
抽查范围:按照《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2〕2 号)要求,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二、抽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 2 — 《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验行为、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方式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4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行政人员 2 人(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2 人,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人员 2 人参加对本辖区的现场检查。检查组设组长和领队各 1 人,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领队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从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随机抽取 20 家获证监测机构,并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三)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较多的监测机构直接纳入检查名单。
— 3 —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3),不符合问题描述要详细准确。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及时立案查处。
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问题进行处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上级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
— 4 — 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四)被检查的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环境监测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5 — 附件 2
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的通知》《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机动车年检服务“舒心车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机动车检验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别组织环检视频检查和安检视频检查。
第二阶段:检查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省
— 6 — 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视频检查情况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二、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是否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车辆;是否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的检测流程、检测方法、检测设备、视频监控等做好数据、档案的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真实性;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地址、授权签字人变更等。
三、检查方式 第一阶段:视频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路检路查、入户抽测检测的超标车辆情况,负责本市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
— 7 — 检查工作;各市公安局负责本市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视频检查工作。检查 15 个工作日(3 月 25 日—29 日、4 月 24 日—28 日、5 月 26 日—30 日)的上线检验车辆检测历史数据,包括:检验过程视频、过程数据、曲线图、检验结果和对应的检测报告(电子版)。在 8 月 15 日前完成本市视频检查,并填写视频检查情况表(见附件 4、5)。8 月 15 日后,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市视频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阶段:现场联合检查。
(一)组织形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组成 3 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 6 人,其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人,技术专家 3 人。检查组设组长 1人,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人员担任。
(二)双随机模式。由系统匹配检查人员。被抽查机构名单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发给各检查组。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和检查指引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如实反映被抽查机构的情况。
四、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数据、结果;检验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负责对机动
— 8 — 车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检验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条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要求,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同时,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变
— 9 — 更手续等。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检查组要认真填写《2022 年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详见附件 6),不符合问题描述应详细准确。
(二)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处理意见,印发结果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对通报中涉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及时立案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报中问题进行处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处理完成后 10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各自上级部门。
(三)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严格遵守地方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 10 — (四)被检查的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机动车检验报告和相关原始记录,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11 — 附件 3
2022 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省级监督抽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
被检查机构名称:
资质认定证书号:
有效期:
环境检测项目类别:□水和废水、□污泥、□土壤、□环境空气和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生物、□辐射、□油气回收、□其他。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
检查日期: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 1 基本情况及变更
2 体系文件
3 人
员
4 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
5 分
包
6 能力验证
7 信息上报
8 证书标志使用
9 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
10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11 关注公正性情况
报告12
检验检测报告信息
— 12 — 项目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记录 备注 规范性 13 报告是否规范备案
14 报告的副本与正本是否一致
原始记录符合性 15 是否支撑结果报告的原始记录
16 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是否一致
17 原始记录的有效性
质控措施 符合性 18 准确度(质控样、加标情况)
19 精密度(平行样检查情况)
20 标准曲线(线性、斜率等检查情况)
21 空白(实验室空白、全程序空白等检查情况)
22 校准情况(需现场校准的校准情况)
检查人员(含技术专家)签字:
被检查机构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被检查机构陪同人员(含最高管理者)签字:
被检查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注:1. 本记录页数在 2 页(含)以上的,应加盖骑缝印。
2. 本记录一式 7 份。被查机构 1 份,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 1 份,被查机构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管局各 1 份,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各 1 份。
— 13 — 附件 4 各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视频检查情况表 所检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名称:xxx 机动车检测时间 当天所检测的机动车数量 视频检查机动车数量 检查发现问题数量 未插管 检测 冒黑烟 车辆替检 检测结果和过程数据不一致,并且无法溯源 采样管插入深度 不足 400mm 其他 3 月 25 日
3 月 26 日
3 月 27 日
3 月 28 日
3 月 29 日
4 月 24 日
4 月 25 日
4 月 26 日
4 月 27 日
4 月 28 日
5 月 26 日
5 月...
篇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蔚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略)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安执法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进行查处,确保领域内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公安机关根据蔚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依法核发的“执法资格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
第八条公安机关将辖区内所有执法监管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原则上,在同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 2 次。上级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一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 1—3 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六条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蔚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X 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省市场监管领域 2021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X 商改联办〔2021〕1 号)《关于组织开展 2021年度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X 教秘基〔2021〕53 号)《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X 政〔20XX〕42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政府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市教育局决定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参与部门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三、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2021 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 31 日。
检查范围: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课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重点是“预付费”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联合检查事项
(一)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二)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三)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场所安全、消防、疫情防控及卫生条件保障的检查。
五、联合检查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由市教育局(牵头单位)制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参加联合检查。
(二)随机抽取待查机构。由市教育局(牵头单位)通过 XX 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在监管对象库中,按照 5%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在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按每单位 2 名执法检查人员的标准随机抽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同时将抽取的检查对象通过 XX 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派发至其他部门。
(三)其他联合检查单位匹配任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分别认领机构,按每户企业 2 名执法检查人员的标准,从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执法人员进行匹配。市本级不具备相关检查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办理。
(四)生成“一户一表”。检查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完成匹配后,由系统自动生成“XX 省随机抽查检查表”,即“一户一表”,一户机构对应一份检查表格。
(五)依法开展联合检查。各部门按照本部门“一户一表”, 根据与市教育局协商确定的联合检查时间,组织安排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入户检查工作务必在 12 月20 日前完成。
(六)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由参与联查的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 XX 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检查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定向抽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
心组织,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加强联动。各检查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检查效能,统一调度,服从安排,确保“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执法。各检查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或上级部署要求)严格实施检查,认真填写“XX 省随机抽查检查表”,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一机构一方案制定整改措施,依法依规限时处理。
篇四: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严格执行计划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1 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2021 版)》)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我办组织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了《2022 年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实施联合抽查,避免多头布置、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原则上计划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请在每个季度末前向我办提出申请。各市州在完成省级部门下派的联合抽查任务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二、规范实施过程
原则上所有双随机抽查均应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抽查结果。不能记于企业名下的非市场主体抽查结果信息可同时通过各部门官网等其他平台公示。对具体抽查任务有疑问的,请咨询任务发起部
门。各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熟悉省级平台操作,全程通过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
三、强化部门联合
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发起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抽查对象、检查方式等具体内容。
抽查任务启动后,发起部门要及时通知配合部门在省级平台中认领任务,做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工作;配合部门要积极与发起部门对接,按计划要求完成本部门的任务,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 年 3 月 14 日
2 2022 年 度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 计划 编号 抽查 计划 名称 抽查 任务 编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 类型 抽 查事项 抽 查对象范围 抽取 比例 实施主体 实施 期限 发起 部门 配合部门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1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定向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个抽查类别所有抽查事项 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已报送公示 2021年度年报的企业 1%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 用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社保局)、湖南省商务 厅(投资管 理处)、湖南省统
计 局(执法监 督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局(稽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
分 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长沙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2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不定向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抽查 全 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食堂 70户 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由各市州组织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
湖南省教育 厅(体卫艺处)、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湖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城管局)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03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不定向 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 使 用 管理;按规定全 省机动车检验机构 2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查工作计划 上报统计数据信息;机构 从 业 规范、检测能力、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遵法守纪等事项
430000 2022 300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不定向 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 使 用 管理;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信息;机构 从 业 规范、检测能力、规范出具检验检测全 省建筑材料检测机构 1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报告、遵法守纪等事项 430000 2022 3002 湖南省教育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430000 2022 0314 3005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检查 定向 中小学教学仪器、校服检查 公 办中小学 省级抽取 1 至2 个 市州,每个被抽取市州抽查 1个县市区省本级实施 12月底前 湖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监 督处)
计划 的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各1 所 430000 2022 300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430000 2022 0314 3006 人力资源服务检查 定向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 的 情形,是否存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抽取名单5月 至 7 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发起处室:人力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局)、湖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 格 的 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 派发至市县二级实施 资源流动管理处;参 与 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430000 2022 300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7 劳务派遣监督检查 定向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用 人 单 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劳 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抽取名单派发至市县二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 检5月 至 7 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厅(发起处室:劳动关系处;参 与 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湖南省税务局
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稽查局)
430000 2022 300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8 测绘资质巡查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不定向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省 内注册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省外驻湘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以及上一年度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确定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 测处)
430000 2022 3005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09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定向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对 全省 30 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核查 2%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省市场监督管 理 局(认可检验 检 测处)
湖南省公安 厅(省森林公安局)
430000 2022 3005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0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执法检查 定向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 HCFCs 年度 生 产 配额、使用配额(100 吨及以上)和使 用 备 案(100 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 ODS 企业1.氢氯 氟 烃(HCFCs)的生产、使用企业; 2.销售 ODS 企业和单位; 3.含ODS 的 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 20% 省本级实施 7月 至12 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处室:执法局;配 合 处室:大气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和单位备案情 况 的 检查; 3.对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火 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企业,生
的单位备案情 况 的 检查; 4.副产CTC 的甲烷氯化物合法销售和处置CTC 情况的检查,生产和 副 产HFC-23 、HFC-32 、HFC-134a、产和副产HFC-23 、HFC-32 、HFC-134a、HFC-125、HFC-152a、HFC143a、HFC-227ea的企业; 5.使用 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
HFC-125 、HFC-152a、HFC143a 、HFC-227ea的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上述物质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 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 企 业 的ODS 采购和企业。
使用情况的检查。
430000 2022 300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1 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勘察设计质量抽查
已办结施工图审查项目(含消防、人防)抽查 2022年以来已办结施工图审查项目(含消防、人防)。
1%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 理处)
430000 2022 3007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2 车辆超限超载监督检查 定向 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情况,以及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信息与治超信息平台联网情况 政 府公示的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 5% 省本级实施 8月 至12 月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厅公路养护处、省公路事务中心)
湖南省公安 厅(公安交警部门)
430000 2022 3008 湖南省水利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3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行为的监管 不定向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用水计量设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 效 率 控制、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技术和设备使用情况、用水管理情况等进行行政检查 在 省本级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纳入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单位或个人 20%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2 月 湖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 用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
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430000 2022 3008 湖南省水利 厅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14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定向 对检测单位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在 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业的乙级质量检测单位 10% 省本级实施 4月至 6月 湖南省水利厅( 建 设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
查工作计划 规定开展检测活动进行检查 处)
430000 2022 300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430000 2022 0314 3015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定向 1.农作物种子企业检查;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种 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40 家)
50%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由3月 至12 月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
作计划 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430000 2022 3009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16 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定向 1.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否符 合 兽 药GMP 要求,检查兽药经兽 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10家兽药生产企业,20 家 兽药经营企业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由企业所7月 至12 月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 兽 医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处)
营企业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兽药 GSP 要求; 2.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430000 2022 3010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30000 2022 0314 3017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定向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抽查类别湖 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3% 省本级实施 3月 至10 月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 所有抽查事项 督处)
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水生态环 境处、生态环境执 法局)
430000 2022 3011 省统计局2022 年度部门430000 2022 0314 3018 企业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及涉外调定向 1.企业涉外调查资格; 2.涉外营 业范围中含有统计、统计调查等1%-5% 省本级实施(登记事项6月 至12 月 省统计局(执法 监 督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查项目检查 调查项目; 3.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检查。
内容,但未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企业 及公示信息检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信用处)、湖南省商务 厅(投资管 理处)
430000 2022 3012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局430000 2022 0314 3019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定向 1.涉税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省 级重点稽查对象 20% 省本级实施(有无按规定报送3月 至12 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
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事 人 的 检查; 2.有无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检查,由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实施 检查)
处)
430000 2022 3013 长沙海关2022 年度部门联合抽430000 2022 0314 3020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定向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2.食品生 产 许 可2021年12月31日前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3% 长沙海关(委托星沙海关 实7月 至12 月 长沙海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
查工作计划 证。
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施)
生 产处)
430000 2022 3014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 队2022 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430000 2022 0314 3021 年度消防产品质量抽查 不定向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人 员密集场所 560家 省本...
篇五: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开发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局直属各学校、市属各民办高中、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三标”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经研究,制定了《郑州市教育局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市教育局 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2.郑州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022 年 3 月 4 日
附件 1
郑州市教育局 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一、时间安排
抽查工作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12 月 31 日结束。
二、抽查事项
(一)事项内容
1.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2.局属学校春季校园安全工作大检查。
3.局属学校秋季校园安全工作大检查。
4.郑州市重点民生实事中小学建设项目检查。
5.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检查。
6.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检查。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检查。
8.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检查。
9.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抽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结果录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进行公示。
三、工作流程
(一)两库名单的确定。1.确定抽查对象。2.确定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检查方式。采用实地检查、听取汇报、调查问卷、查看资料等。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提高服务能力。坚持“进一次门,查多件事”的原则,不影响基层正常工作,不给基层添麻烦,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在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能
力。
(三)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有效载体,是检验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效的有力平台,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探索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方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2
郑州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责任单位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抽查依据 1 郑州市教育民办学校年市管中等层次民办学校 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财务收费管一般检查事实地检查、听取汇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
局 度检查 理、安全管理、章程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依法办学等情况 项 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 年度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郑教民函〔2021〕328 号)
2 郑州市教育局 局属学校春季校园安全工局属学校 学校开学前安全自查、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危化品管理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市教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六条。
作大检查 等 3 郑州市教育局 局属学校秋季校园安全工作大检查 局属学校 学校开学前安全自查、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危化品管理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等 市教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六条。
4 郑州市郑州市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市区中小学校新建、改扩一般检实地检查、市教育《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
教育局 重点民生实事中小学建设项目 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 建项目及学校投用项目 查事项 听取汇报等 局 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5 郑州市教育局 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检市管中小学校、各开发区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教育局所辖中小学校 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健康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听取汇报、查看市教育局 1.教育部《关于2015 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落实学校体育三个办法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5]32号)
2.教育部《中小学
查 资料、组织座谈等 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 6 郑州市教育局 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检查 局直属学校、市属事业及民办学校 1.学校食品安全检查: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的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经营资格、冷链等重点食品原料管控、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食品加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 市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 2022 年春季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
工制作过程、互联网+明厨亮灶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2.学校传染病防控检查:工作体系建立,疫情报告人设置,传染病防控各项制度落实、物资储备、学校卫生环境、健康教育资作规范(试行)》《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
料、师生员工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情况等 7 郑州市教育局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市内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 1.办学情况日常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机构办学检查 8 郑州市教育局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检查 在我市内经批准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1.办学情况日常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 郑州市教学生资助各区县(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现场检查 市教育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 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育局 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市属学校 事项 政部门 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九)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7.《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号)第六章 教育救助
篇六: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市经信局 2022 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填报单位: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报时间:2022 年 3 月 28 日
序号 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计划名称 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监管类别 抽查 比列 检查实施层级 检查 实施科室 抽查频次 及实施时间 备注 一、市级年度联合抽查计划 (根据《市市场监管领域 2022 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1 已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检查(联合抽查)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查 已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 一般监管 10% 市直相关部门实施 汽车产业办 1次/年, 3月-4月底 牵头实施。联合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2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抽查(联合抽查)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等情况的检查。
中央、省在十堰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 一般监管 10% 市直相关部门实施 军民融合科 1次/年, 8月第二周 配合实施。联合执行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3 爆炸作业单位抽查(联合抽查)
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 重点监管 50% 市中心城区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各区执法机构实施外,其他县市区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
军民融合科 1次/年, 10月第2周 配合实施。联合执行部门:十堰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联合抽查(联合抽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车经营企业 一般监管 50% 市中心城区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各区执法机构实施外,其他县市区由县级相关部门实施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1次/年, 10月第2周 配合实施。联合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序号 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计划名称 行政(执法)检查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监管类别 抽查 比列 检查实施层级 检查 实施科室 抽查频次 及实施时间 备注 二、经信局年度抽查计划 (根据各相关科室报备计划)
5 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重点监管 100% 市经信局 军民融合科 4次/年, 1次/季(3、5、8、10月)
6 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业企业检查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况等情况的检查。
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隐患的工业企业(42 家)
重点监管 20% 市经信局按 20%抽查。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100%检查。
军民融合科; 各相关产业科(室)
1次/年, 4-9月 《2022 年全市工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由局军民融合科商产业科(室)提供 7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抽查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等情况的检查。
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般监管 10% 市经信局 军民融合科; 各相关产业科(室)
1次/年,6月-7月 1.市经信局抽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检查所在地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2.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企业(不分规模); 3.市经信局必要时可结合不同季节、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规律适时另行组织实施。
篇七: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录局 2022 年上半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报告
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局 2022 年上半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报告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 2021 年以来,我局坚持以综合监管平台普及应用为抓手,及时印发了《*****局关于印发首批行政检查事项启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号),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以道路运输科为试点,率先启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行政检查试点工作,分阶段按步骤,先试点再普及,全力推动行政检查工作中抽查计划和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及执法文书归档全过程的规范开展,取得了明显效果。进入2022 年初,我局及时以 2021 年试点工作为基础,先后印发了《*****局关于在全局普及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2022〕**号)和《*****局关于进
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22〕**号),全面推动综合监管平台的普及应用和抽查事项清单的扩容升级,组织做好“一单两库”的初始设置,督促各有关科室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落实行政检查抽查计划和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及执法文书归档等各项工作。同时,按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要求,切实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行业监督行政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行政检查、道路运输新业态行业监督行政检查等 3项行政检查事项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分别细化为**项、**项、**项事项清单子项。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局已将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应用工作普及到**个科室,并将抽查事项扩容到主项**项、子项**项,其中一般检查事项主项**项、子项**项,重点检查事项**项、子项**项;覆盖检查对象**家市场主体;纳入执法检查人员**人。
二、主要成效 (一)提升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权威性。通过前期试点和全局普及推广,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各相关科室已经习惯和较为熟悉运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实施行政检查工作,有效整合了执法资源、细化了执法权限、明确了执法重点,提高了工作透明度,推动了执法方式的创新和智慧监管手段的实施。
(二)增强了行政检查职责的履职能力。各相关科室均能通过合理设置每月、每季度抽查频次和比例,采用合法、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开展行政检查抽查工作,保证了行政检查职责实施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在人员不足、时间不够的情况下,突出了重点检查事项,随机选择了抽查对象,确保了发现问题的代表性,有针对性地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三)提高了行政检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普及运用,较好地保证了行政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根除了灰色寻租条件和行为,提高了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队伍的廉洁自律能力,提升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存在问题 (一)普及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行政检查事项还有进一步探索扩容的空间。
(二)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工作沟通协调不够充分,部门间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交集度不足,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三)各县区***局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的工作进度相对缓慢。“一单两库”设置不够规范,承办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双随机”业务流程不够完善。
四、工作建议及下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深化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工作。不断完善、补充我局“一单两库”事项,丰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内容,提高覆盖面; (二)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一是根据《**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部署要求,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认真对接部门联合“双随机”事项清单,确保交集事项名称统一;二是议定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和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等事务的沟通协调办法、部门联合检查的开展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机制;三是督促承办科室按年度工作计划要求,落实下半年各阶段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发起,抽查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及文书归档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县区***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送教上门、集中培训等方式,举办“谁执法谁普法”课堂,增设“行政检查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培训”课程,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局完善“一单两库”设置,规范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认真落实行政检查抽查计划和任务的制定、实施、完结及执法文书归档等各项工作。
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政发〔2019〕16 号)、《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 2022 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建城管发〔2022〕19 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行政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加快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现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突出智能智慧监管,促进规范有序监管,推进公平公正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内容、方法、要领等(具体抽查事项见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继续建立健全与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
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全覆盖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内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等进行分类标注。
(三)科学规范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采取定向(设置特定条件)与不定向(不设定条件)相结合,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监督执法效能。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每次行政检查前要先科学编组,然后随机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每个辖区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编入组内(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被抽取的执法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2022年度计划抽查频次不少于 3 次,每次抽查比例 5%,11 月底前完成任务。
(五)在“双随机”抽查任务中引入信用的任务数占比
在“双随机”抽查任务中引入信用的任务数占比要达到70%。对多次被投诉举报、有多次违规违法记录的检查对象,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诚信守法的企
业,可以降低抽查频次。对中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 50%。
(六)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并依法依规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根据“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的要求,以及“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工作台账归集、检查结果公开等工作。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利用*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掌上执法”系统,提高信息归集力度,共享抽查结果信息,提升执法效能和水平。
在随机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示栏公布随机抽查结果(公示率 100%),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互联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处室、执法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处室、执法队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按照工作计划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
和创新,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能力,逐步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
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根据《2022 年**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双随机办【20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持续做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动态调整工作,进一步推进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类标注。
(二)不断扩大部门间联合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占比率,使部门间联合抽查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提升随机抽查的靶向性、精准性。
(四)深入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省地方标准》,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五)结合**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升级改造,继续加强平台应用工作,统一方案制定、随机抽取、检查结果录入和后续处理结果录入等工作流程,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工作平台。依托改造升级后的**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一是及时根据省应急管理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相关监管事权的事项进行认领,形成我局抽查事项清单。二是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应纳尽纳”。三是根据省应急管理厅“两库”分类标注情况,利用标签字库完成对本级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类标注,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对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四是新平台中的表格库除原有的基础检查表外,允许依抽查事项添加个性化检查表单,各相关科室(队)可以在抽查开展前根据工作实际添加相关检查表单。
(二)大力推进联合抽查。按照统一谋划、主管牵头、积极参与的原则,以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为抓手,确保内部抽查“应联必联”,跨部门抽查“能联尽联”。贯彻落实省、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联合部门数量,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不断扩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占比率。
(三)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常态化、全覆盖,运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开展的抽查数量占比要达到年度总抽查数的 80%以上。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领域监管的深度融合,对重点检查事项、重要监管领
域及高风险主体要通过加大比例和频次等监管措施,守住安全底线,通过推行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高问题发现率。
(四)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各相关科室(队)要认真学习《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省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我局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制定的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抽查结果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整年度抽查计划应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调整后的年度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不断完善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送等工作,依法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监管闭环。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相关科室(队)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做好对双随机监管工作政策的宣讲、答疑解惑,不断增强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方式的认知度。要积极参加双随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开展双随机工作的能力素质,满足联合抽查工作需求,实现抽查工作规范有序、抽查结果认定统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和推进举措,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指导,重点强化对各相关科室(队)年度抽查计划的落实、按时限完成结果录入、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等环节的督促。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相关科室(队)要深刻认识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积极主动开展双随机工作,确保全年随机抽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科室(队)要通过**省执法公示平台、市政府网站及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方案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相关科室(队)要按照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月报告制度的要求,于每月 23 日前将月工作开展情况报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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