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民法论文7篇

时间:2023-07-11 19:50:04 浏览量:

民法论文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论文7篇,供大家参考。

民法论文7篇

民法论文篇1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释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习近平总书记这篇民法典“讲义”,更是饱含人民情怀。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宣传,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从《法经》问世,到《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通过5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编纂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民法典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领域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急情况,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相关方如何担责……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社会关系在不断调整,调节社会关系的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法治层面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这部镌刻人民权利的“宝典”,有力度、有温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共1260条,全文逾10万字,大到产权制度,小到婚姻家庭,无不为人民而书写。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民法典诞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过程,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建议,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也要始终到群众中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各级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通过专题讲座、普法进社区、普法赶大集、在线答题等多种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

民法论文篇2

法学方法是民法理论的灵魂,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表明法学方法论的基础性建构作用。探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有效地沟通理论和实务,为理论的发展提供素材和动力,指引和规范司法裁判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作用。

1、有助于限制法官任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应是一个演绎的过程,采取三段论的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抽象的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而目前我们的一些法官,他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件证据中寻找依据,即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使判决结果成了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结论怎样被确定的,却不得而知了。因此,案例分析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2、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仅凭自己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尽可能地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过程和论证方法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

3、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可以提高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有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案例分析法可以与流水生产线相比较,使审判效率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大为提高。

民法论文篇3

一、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主要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使得个人信息被泄露、破坏、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这不仅在微观层面上会给信息主体造成影响,在宏观层面上还会涉及国家安全及贸易壁垒等问题。为了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许多国家(地区)的立法都就境内机构向境外第三方转移个人信息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在不同的政策导向和法律文化下,其具体模式及公权力介入的程度不尽相同。诸如美国、新西兰、日本、加拿大、墨西哥、菲律宾等国的法律并未就信息跨境转移制定特殊的规则,而是统一适用向第三方转移个人信息的规定。而欧盟1998年10月25日起生效的《关于对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体保护及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指令》)关注的重点则包括防止因第三国的保护不足而导致的数据滥用。在此框架下,欧盟各国的法律都也专门针对个人信息跨境转移进行了具体规定。拉美、中东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与之类似的做法。2010年澳大利亚对其1988年隐私法进行了修改,其中APP8以及S16C建立起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香港1996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条也规定了将个人信息转移至香港以外地方应满足的条件,但该条款至今尚未生效。

鉴于上述问题,国际各方开始尝试设计新的制度作为补充,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跨境流动之间的平衡。这些制度的共同特点在于借助公司自己的隐私规则实现跨境信息保护,以公司自律为基础,辅以行政或司法手段保障其实施效果。与法律这种自上而下普遍适用及强制约束的规则不同,公司隐私规则制度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进路,具有更多的自愿性与自主性,可以更好地在保障信息主体权利的同时照顾到不同商业机构自身的需求和特点。目前国际上采用公司隐私规则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港框架(SafeHarborFramework)、欧盟约束性公司规则(BCR,BindingCorporateRules)和APEC跨境隐私规则(CBPR,Cross-borderPrivacyRules)。

(一)公司隐私规则的适用范围

安全港框架和BCR都是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下的制度,前者是解决从欧盟向美国企业转移个人信息的问题,其参加者是作为信息接收者的美国企业;后者则针对位于欧盟的公司向位于非欧盟的关联机构转移个人信息,其参加者是跨国公司。由于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立场与欧盟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难以通过欧盟委员会的充分性审查。

(二)公司隐私规则的审查认证

只有建立起一定的审查制度,才能确保企业自愿采用的公司隐私规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在安全港框架下,美国商务部负责审查申请加入公司的提交的隐私保护政策是否包含其制定的安全港隐私原则。受到欧盟委员会的敦促,美国商务部近年来加强了审查工作,2013年有12%的公司未获批准进入安全港名单,较2010年增加了一倍。打算采用BCR的跨国公司也需要事先向个人信息输出国的数据保护机关提交申请。有鉴于这些公司往往在多个欧盟国家设有机构,29条工作组专门设计出一套协调程序,以减轻申请的负担。公司只需向某一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关,即领导协调机关(leadingcoordinatorauthority),提交一份申请即可。该领导协调机关将会把申请转交给其他公司机构所在的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关,由其根据本国的法律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三)公司隐私规则的监督

通过公司自身的个人信息隐私规则保障跨境信息的安全需要有配套的监督以及救济机制。应有制度来确保这些公司能够履行承诺,有效自律,而对于未能充分自律的机构也必须有一定的惩罚机制。因违规而遭受损害的信息主体应享有充分有效的救济。在安全港框架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对违反隐私原则的公司处以罚款,甚至以商业欺诈为由对其提起诉讼。如果在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后,违反行为仍得不到纠正,违反的机构将丧失“安全港”成员的资格。另一方面,欧盟各国的数据保护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针对个案中止个人信息向美国转移,例如美国政府部门已经认定美国公司违反了安全港原则,或有证据表明美国公司很可能违反了安全港原则,或有关信息的转移很可能给信息主体造成巨大风险等。

二、对公司隐私规则的评价

(一)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对于位于法律严格限制个人信息向境外转移的国家/地区的企业而言,公司隐私规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为其提供了方便,避免了通过逐一征得客户同意或对每一次转移都采用合同方式带来的复杂及高成本。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情况,灵活制定隐私规则,从而令其个人信息跨境转移活动合法化。通过加入隐私规则体系,公司甚至可以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尚未就此进行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跨国公司还可以在整个集团内部采用统一的隐私规则,降低跨国经营的行政管理成本。对于企业而言,与取得ISO、SA8000等认证一样,加入公司隐私规则体系也可以被视为获得隐私认证,表明该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较为重视,并达到了一定标准,从而消除客户的疑虑,提升企业美誉度。

(二)为信息主体提供较为便利的救济

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境内的信息控制者可以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在个人信息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信息主体往往要通过境外的相关法律寻求救济。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即便有法可依,跨境诉讼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信息主体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而上述三种公司隐私规则体系则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信息主体可以直接诉诸的多样化争端解决机制。首先,这三种公司隐私规则制度都要求公司隐私规则本身应包含投诉处理机制,受到侵害信息主体可以直接据此通过内部程序解决争议。

(三)适用范围依然有限

尽管公司隐私规则对企业和信息主体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其适用范围依然有限,目前只能作为通过其他方式合法化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补充。安全港框架和BCR体系属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组成部分,促进了欧盟向其他国家/地区的个人信息流动。但前者仅适用于信息接受者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辖下企业的情况,而后者则只解决跨国公司内部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问题。APEC成员众多,其CBPR影响力似乎应较大,但事实并非如此。

三、结语

诚然,公司隐私规则制度作为正在兴起的制度,在实践中尚未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地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跨境流动。但国际各方已经开始做出努力推动其影响力,并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加拿大正准备提起加入BBPR体系的申请,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也在考虑加入。欧盟和APEC亦都认识到其公司隐私规则制度间缺乏互通性带来的问题。欧盟29条工作组于2014年2月发布文件,对BCR和CBPR的27项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比较。尽管两种制度间的互认尚未实现,但该文件无疑给需要进行双重认证的公司提供了可行的指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负担。

民法论文篇4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民法论文篇5

一、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背景

伴随互联网发展,非法删帖、发帖中伤、泄露隐私等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频发,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20xx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规定》已于20xx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 10日起施行。

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促进了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崛起,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推动了我国的信息化进程,影响了社会生产方式。个人信息安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最高院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认定个人信息侵权范围,不仅有助于法院认定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定性问题,也从法律上保障了网络个人信息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发布会中公布了八起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某一起案例就是关于如何认定网络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范围的案例。这起案例即“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二、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20xx年10月18日,著名导演谢晋因病逝世于酒店中。谢晋的逝世本是一件值得哀伤和悲痛的事情。当时被称为网络水军“头目”、人称“宋大嘴”的宋祖德联合刘信达利用“博客”等相关自媒体,以谢晋的去世原因进行虚假编造,形成莫须有的故事进行传播,来博取社会公众的眼球与视角,并达到侮辱谢晋之目的。因此,谢晋遗孀徐大雯作为谢晋之妻对前者提起侵权诉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徐大雯精神损失20万元等。两被告虽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姚辉关于这个案件的相关事实与案件意义,作出了相关介绍。

他认为自媒体进行传播应与传统媒体表达方式一样,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同时,他认为两被告利用自媒体传播方式,利用编造的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进行传播,也是侵害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院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失费,体现了侵权责任的理念与精神。这起典型案例从侧面反映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方面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此次《规定》第十二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法条在《规定》中显得特别重要,从基本概念上认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范围。今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类法律纠纷问题,法院将以此为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意义

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社会的稳定,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与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关于治理国家过程中如何认识秩序的一段话加以诠释。“秩序稳定作为治理的价值目标,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级价值,更非唯一价值。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 他认为个性化的追求应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才让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社会才能稳定,百姓才能安居乐业。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也将促进社会稳定,为合理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活力之源。

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保护合法个人权益。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随着时代进步,个人信息也将成为我们赖以生存的需要。或许,我国将来的法律规定将个人信息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刚刚落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也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行列。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了如此详细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我国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将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制度与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寄望于《规定》为我国今后法治之路,起到重要作用。

四、结语

今天网络发展与更新的速度已不再是人类可预测的,个人信息是否能随之得到保障,我们都很难给出结论。众所周知,美国“棱镜门”事件后,世界各国政府与民众似乎对个人的信息产生了共同的认识。信息战作用或许在将来的战场中愈发重要,或许未来的世界局势格局皆因信息而起。

如今,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等问题不再是道德问题,更多引发了法律问题。这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我们更要努力做好自救工作,更应利用法律,通过法律的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民法论文篇6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民法论文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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