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典型案例4篇计划生育典型案例 导读8月1日,国家卫健委党组在《求是》杂志刊登署名为“中共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的文章中指出:随着长期累积的人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典型案例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计划生育典型案例
8 月 1 日,国家卫健委党组在《求是》杂志刊登署名为“中共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的文章中指出:随着长期累积的人口负增长势能进一步释放,我国总人口增速明显放缓,“十四五”期间将进入负增长阶段。这是官方口径第一次宣布我国总人口将负增长,即每年的死亡人数将大于新增人口数。8 月 16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及解读问答》,旨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加速到来,放开单独两孩——实施全面两孩——放开三孩——全面放开——鼓励生育是大势所趋。2020 年呼吁“是该放开三孩了”,全网 5.6 亿阅读,推动形成社会共识和公共政策。2021年呼吁“建立鼓励生育基金”,还处于争论阶段,但各个地方已经开始实施相关鼓励生育的措施。我们深爱这个国家,深爱这片土地,以科学家的精神,建设性的态度,做有温度、有情怀、有格调的研究,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让社会更美好。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和动力,人口因素是长周期、慢变量,但势大力沉。由于过去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行,中国人口即将负增长。近年育龄妇女见顶下滑、生育意愿大幅降低,出生人口大幅减少,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加速到来……全面二孩政策不仅没有出现生育高峰,反而出现生育断崖。2016 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当年出生人口攀升至 1786 万,创 2000 年以来峰值,但之后连年大降。2017 年出生人口下滑至 1723 万,2018 年再下降 200 万至 1523 万,2019 年降为 1465 万,创 1949年以来新低,2020 年下降 265 万至 1200 万,2021 年出生人口 1062 万,创历史新低。目前多省出生人口持续下降,2017-2021 年河南、山东、河北等人口大省出生人口降幅超过 40%,并且 2021 年已有 11 个省陷入人口自然负增长。从长期趋势看,随着生育堆积效应逐渐消失、育龄妇女规模持续下滑、新一代年轻人观念改变、抚养成本上升等,出生人口仍将处于快速下滑期。如果不作出调整,1950 年中国出生人口约占世界的 25%,2020 年降至约 9%,2100 年将降至 2.6%。人口负增长即将来临,优化生育政策刻不容缓。中国总和生育率从 1970 年代之前的6 左右,降至 1990 年的 2 左右,再降至 2010 年后的 1.5 左右,再降到 2020 年的 1.3,2021 年我国总和生育率仅 1.15,远低于维持人口总量不变的世代更替水平 2.1。如果总和生育率依旧处在低水平,中国人口将在“十四五”时期进入负增长。人口见顶之后前 25-30年内萎缩速度较慢,但随着 1962-1975 年高生育率时期出生人口进入生命终点,2050
年左右开始,萎缩速度将明显变快。1950 年中国人口占全球比例为 22%,2020 年小幅降至 19%,2100 年将大幅降至约 6.5%。当前必须正确认识人口发展的内在规律,必须正确认识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优化生育政策刻不容缓。改革派这几年呼吁“全面放开并鼓励生育,应对老龄化少子化调整”,开始逐渐看到曙光,长期保守的计生政策在逐渐松动。十四五规划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2021 年 1 月 20 日全国人大要求各地清理各地不合时宜计生法规,停止执行过严处罚处分。这可理解为对放开生育的默许,从默许到明示,未来或已不远。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2021 年 5 月 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措施。2022 年 8 月 1 日,国家卫健委党组在《求是》杂志刊文指出,随着长期累积的人口负增长势能进一步释放,总人口增速明显放缓,“十四五”期间将进入负增长阶段,优化生育政策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放开三孩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的生育权和发展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幸福。未来将继续呼吁全面放开并鼓励生育,尽快让生育权回归家庭自主。随着中国人口形势的发展,放开单独两孩——实施全面两孩——放开三孩——全面放开——鼓励生育是大势所趋。
目前我国促进生育的措施比起其他低生育率国家鼓励生育的力度还有一定差距。随着育龄妇女数量的下降以及城市化、教育水平提升对生育意愿的进一步挤压,目前政策力度无法改变出生人口长期萎缩的趋势。有几点建议:1)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及经济补贴政策,因为生孩子是有成本的;2)将学前教育和 0-3 岁托育纳入义务教育。生孩子不仅是每个家庭的事,孩子长大了是国家的未来,是年轻劳动力、工程师、科学家、教师以及各个岗位的建设者、奋斗者、追梦者;3)加大女性就业权益保障,不得对生三孩女性有任何的就业歧视,否则违法,抓几个典型案例,作为社会的良好示范;4)对于老人参与抚养孩子的家庭,可以从抵税、发放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5)打击学区房炒作,通过推广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摇号派位、限制学区房的入学名额等方式,来降低学区房所对应优质教育资源的确定性。相信经过一系列放开并鼓励生育的措施,中国生育率一定能够触底回升,实现人口结构优化,以及长期均衡发展,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富强,而且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幸福。天佑中华。核心观点中国 70 年生育政策及情况演变:人口即将负增长。1)生育政策演变:从家庭自主到政府计划,从鼓励到严控再到放松。1949 年以来生育政策主要经历四个阶段的变化:一是 1949-1953 年鼓励生育阶段: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二是 1954-1977 年宽松计划生育阶段:从节制生育到“晚稀少”政策。三是 1978-2013 年严格计划生育阶段:独生子女政策、“一孩半”政策、“双独二孩”政策。四是 2014 年至今放松计划生育阶段: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到“放开三胎”。2)生育情况演变:生育率走向低迷,育龄妇女规模见顶下滑,全面二孩效应消退,出生人口开始大幅下滑。中国总和生育率从 1970 年代之前的 6 左右,降至 1990 年的 2 左右,再降至 2010 年后的 1.5 左右,再降到 2020 年的
1.3,2021 年我国总和生育率仅 1.15,远低于维持人口总量不变的世代更替水平 2.1。育龄妇女规模已见顶下滑,2030 年 20-35 岁主力育龄妇女规模将比 2020 年减少 26%,其中 20-35 岁生育高峰期妇女将减少 34%。全面二孩政策不及预期,生育堆积效应已消退,继 2018 年出生人口下降 200 万后,2019 年出生人口再下降 58 万至 1465 万,2020年下降 265 万至 1200 万,2021 年出生人口 1062 万,创 1949 年以来新低。2016-2019年一孩出生人口从 981 万降至 593 万,没有一孩哪来二孩三孩,预示后续生育形势严峻。从长期趋势看,由于生育堆积效应逐渐消失、生育率低迷、育龄妇女规模持续下滑,当前出生人口仍处于快速下滑期,预计 2030 年将进一步降至不到 1000 万。3)低生育率影响:劳动力萎缩,老龄化加速,人口即将见顶,人口红利消失,剩男问题严峻。从劳动力方面看,15-64 岁劳动年龄人口在 2010 年达峰值,人口红利消失,中国“未富先老”,预计 2050 年 15-64 岁劳动年龄人口将比 2020 年大幅减少 23%。从老龄化看,由于计划生育中国的老龄化速度和规模前所未有,2021 年中国老龄化达 14.2%,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预计 2031 年左右进入占比超 20%的超级老龄化社会。中国未富先老问题突出,美日韩老年人口比重达 13.5%时人均 GDP 均在 2.5 万美元以上,而中国仅 1 万余美元。人口老龄化使得社保收支矛盾日益凸显,养老金缺口将日益增加。从人口总量看,中国人口达 14.1 亿人,但即将陷入负增长。我们预测,中国人口将在“十四五”时期陷入负增长,2050 年左右开始将急剧萎缩,2100 年占全球比例将从当前的约 18%降至 6.5%。从剩男问题看,出生人口性别比 1982 年开始逐渐失衡,特别是在 1990-2010 年期间一度超过 120,2008 年后逐渐开始改善,但农村“剩男”问题仍较突出,2020 年已超 3000 万,到 2040 年或约 4000 万。此外,失独家庭已达百万。为什么不生?——生育基础削弱、生育成本约束。1)生育理论:从死亡率下降驱动到功利性生育意愿消退,再到成本约束。根据驱动生育率下降主导因素的变化,可将人类
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高死亡率驱动阶段,人们需要以高生育率抗衡高死亡率从而保证收益最大化,总和生育率多在 6 以上。二是死亡率下降驱动阶段,低生育率也能保证收益最大化,总和生育率从 6 以上降到 3 左右。三是功利性生育消退阶段,人们的生育行为更接近情感需求,并重视子女质量提升,总和生育率大致从 3 降到 2 左右。四是成本约束的低生育率阶段,总和生育率降至更替水平 2 以下,低于意愿生育水平。2)晚婚晚育、单身丁克、不孕不育等削弱生育基础。中国结婚率 2013 年见顶回落,离婚率持续攀升,2013-2020 年离结比从 26%攀升至 53%;晚婚晚育现象日益突出,1990-2020 年平均初育年龄从 24.1 岁推迟至 27.5 岁,主要初育年龄从 20-27 岁推迟到 23-31 岁。因婚姻市场匹配问题及单身主义等,“剩女”规模快速增加至约 1042.4 万,学历越高“剩下”的概率越大。此外,丁克家庭、不孕不育人群增多削弱生育基础。3)教育医疗住房等直接成本、养老负担、机会成本高抑制生育行为,“生得起、养不起”。教育成本明显攀升,特别是公立幼儿园供给严重不足,1997-2020 年中国公立幼儿园在读人数比例从 95%降至51%。医疗费用持续上升,1995-2021 年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上涨 33 倍。房价快速攀升,2004-2021 年房贷收入比从 17%增至 57%,全球前十大高房价城市中国占了一半。“四二一”家庭结构养老负担重挤压生育意愿。女性劳动参与率高但就业权益保障不够,导致生育的机会成本高。国际经验:鼓励生育效果如何?1)OECD 经验:鼓励生育哪招最管用?OECD 国家鼓励生育政策体系主要涵盖保障休假、经济补贴、托幼服务、女性就业支持等四个方面。其中,休假长度和生育水平相关性弱,其中原因在于延长女性休假时间与保障其就业权益存在一定矛盾。家庭福利开支比例与生育水平有一定相关,2015 年 OECD 国家家庭福利开支与 GDP 的比例平均约 2.4%。入托率与生育水平有一定相关,0-2 岁入托率越高,生育水平越高,2017 年 OECD 国家 0-2 岁平均入托率为 35%。女性就业权益保护与生育
水平有一定相关,男女就业差距越小,生育水平越高。2)法国:积极推进家庭和工作的平衡,总和生育率接近 2。法国早在二战前就开始鼓励生育,通过完善细致的津贴体系、多样化的托幼服务和打造家庭友好型企业氛围等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2018 年总和生育率达 1.88。2015 年法国家庭福利开支占 GDP 比重达 3.7%,在 OECD 国家中排名第一;2014 年 0-2 岁入托率达 56.3%,远高于 OECD 水平。法国大企业携手打造家庭友好型企业氛围,男女劳动参与率差距不到 10%;此外,占比约 9%的移民对法国生育率回升也起到一定作用。3)日本:传统性别分工激化工作与家庭矛盾,总和生育率停留在1.3 左右,人口形势严峻。日本在 1970 年代之前一度控制人口,1990 年代开始鼓励生育,但 2021 年总和生育率仍停留在 1.3,低生育率导致日本人口于 2008 年见顶、2100年将比峰值减少 53%,并且老龄化高龄化程度为全球之最。原因在于:一方面日本错过了调整生育政策的最佳时机。二是日本鼓励生育力度较弱,家庭福利开支占比仅 1.6%,在 OECD 国家中排名倒数。三是日本“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较为普遍,职场性别歧视严重,越来越多日本女性放弃结婚生育,1990-2015 年 50 岁以上女性终身未婚率从4.3%激增至 14.6%。启示:1)摒弃人口是负担观念,更加以人为本,加快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人口是一个国家国力的重要支撑和标志。人是发展的基本要素和动力,一切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是为了人。2)全面放开生育,让生育权重新回到家庭。当前正处于第三波婴儿潮中后期出生人口的生育窗口期。全面放开,原本不想生的人还是不会生,但一些想多生的人能生,不用担心部分人群、部分地区会大幅多生导致出生人口激增。3)加快构建生育支持体系。一是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及经济补贴政策,覆盖从怀孕保健到 18 岁或学历教育结束。二是加大托育服务供给,大力提升 0-3 岁入托率从目前的 4%提升至 40%,并对隔代照料实行经济鼓励。三是进一步完善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并对企业实行生育税收优惠,加快构
建生育成本在国家、企业、家庭之间合理有效的分担机制。四是加大教育医疗投入,保持房价长期稳定,降低抚养直接成本。五是加强保障非婚生育的平等权利,不得歧视。六是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来保存生育能力、延长大龄女性生育窗口期。4)放开生育是把选择权还给家庭,不是强制生育。全面放开生育是把生育权从国家计划回归家庭自主,是把生育数量多少的选择权交回给家庭决定,充分尊重每个人的生育意愿。目录1 中国 70 年生育政策及情况演变:人口即将负增长1.1 生育政策演变:从家庭自主到政府计划,从鼓励到严控再到放松1.2 生育情况演变:生育率走向低迷,育龄妇女规模见顶下滑,全面二孩效应消退,出生人口大幅下滑1.3 影响:劳动力萎缩,老龄化加速,人口即将见顶,人口红利消失,农村“剩男”问题严峻2 为什么不生?——生育基础削弱、生育成本约束2.1 生育理论:从死亡率下降驱动到功利性生育意愿消退,再到成本约束2.2 晚婚晚育、单身丁克、不孕不育等削弱生育基础2.3 住房教育医疗等直接成本大、养老负担重、机会成本高抑制生育行为3 国际经验:鼓励...
篇二:计划生育典型案例
金项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学科学研究基金(编号:A2015300 )
[作者简介]邓斌,女,硕士,主管药师,研究方向:药理学,电话:
020 - 87334586 ,E - mail :
2429793286@qq.com [通讯作者]韦炳华,女,硕士,副主任药师,研究方向:药理学,电话:
020 - 87334586 , E - mail :352045963@qq.com4例超说明书用药致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邓斌,洪晓丹,姚秋燕,唐蕾,韦炳华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 广州510080 )[摘要] 目的:为防范医疗纠纷提供警示作用,规范超说明书用药管理。方法:对4个来源于法律判决文书的典型超说明书用药致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结果:
4个案例均在合理用药方面、注意义务、告知义务有欠缺,不良反应防范和及时处理方面也有不足。结论:超说明书用药应符合诊疗规范、常规,具有充分的临床和经验证据,并尽注意和告知义务,从而保障医患权益,避免法律风险。[关键词] 超说明书用药;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中图分类号] R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 5213 ( 2018 )
01 - 0088 - 04 DOI :
10.13286 / j.cnki.chinhosppharmacyj.2018.01.21Case analysis of 4 typical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by off - label use of drugsDENG Bin , HONG Xiao - dan , YAO Qiu - yan , TANG Lei , WEI Bing - hua (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un Yat -sen University , Guangdong Guangzhou 510080 , China )ABSTRACT :
OBJECTIVE To provide warnings for preventing medical disputes , and standardize management of off - label useof drugs.METHODS Four typical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by off - label use of drugs which were documented by legal judgmentwere analyzed.RESULTS The 4 cases were all insufficient in rational use of drugs ,duty of care and duty of obligation to dis -close , and in prevention and timely treatment of adverse reactions.CONCLUSION Doctors should follow the standards of di -agnosis and treatment with sufficient clinical and empirical evidences ,fully inform the patients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 -es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 and avoid legal risks.KEY WORDS :
off - label use of drugs ; medical disputes ; case analysis 超说明书用药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严重不良反应并不鲜见。超说明书用药具有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是临床用药安全的一大隐患 [1 ] 。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超说明书用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 ] ,超说明书用药面临着合理性和合法性冲突带来的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已生效法律判决文书中 4 个典型超说明书用药致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为临床用药提供警示作用;展现真实案例现实法律评判问题,供临床医务人员参考。1 资料案例 A 患者,女,51岁,因腰腿痛于福建某三甲医院就诊,医生考虑到患者12年前做过腰椎间盘突出切除手术,不能再行切除手术而行腰椎间盘突出症封闭术。当天予地塞米松5 mg 、 2%利多卡因0.2 g 、维生素B 12 1 mg 、注射用水20 mL混合液于腰压痛点行第1次封闭治疗,术后状况良好。1周后按疗程进行同样的第2次封闭术后约2 min ,患者不省人事、呼吸心跳骤停,抢救后呈植物人状态。法院判决:采信鉴定机构意见,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的原因可能为利多卡因或维生素 B 12 过敏性休克、手术后局部组织改变血管丰富造成利多卡因吸收过快过多或者药物进入椎管引起神经阻滞等。医生在询问过敏史、病历书写方面、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中占主要责任,判决赔偿金额共 90 万元。案例分析:神经根封闭疗法为国内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常用治疗手段,基本操作方法是将局麻药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混合液注射于疼痛的部位,达到消炎、镇痛的目的 [3 ] 。处方中利多卡因能阻断恶性刺激的传导,使神经根受挤压的症状得以缓解。而地塞米松有抑制无菌炎症的作用,还可以通过阻断或抑制异常痛觉冲动产生的传导。临床常见加入其他药物(如维生素 B 12 )到地塞米松、利多卡因中共同注射 [4 ] 。在本案中司法鉴定引起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的几个可能原因均属药物因素,为利多卡因或维生素B 12 的不良反应。利多卡因不良反应的临床·8 8·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18 年 1 月第 38 卷第 1 期 Chin Hosp Pharm J , Jan 2018 , Vol 38 , No.1
表现主要为变态反应,主要累及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其次是全身性损害和呼吸系统,如误入血管,可引起中毒症状。本案患者表现与利多卡因严重不良反应相似,先是呼吸停止、继而休克,时间短,病情发展迅速,临床症状急而重。过敏性休克的发生与既往有无过敏史无关,与浓度及速度可能有关 [5 ],因此医生可能的不正确操作方法也是危险因素。维生素B12 注射液的不良反应也以过敏反应多见,其中又以过敏性休克居多,混合肌注是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的重要原因 [6 ] ,维生素B12 注射液有的厂家说明书用法仅为肌注,有的厂家虽注明可用于穴位封闭,却只有肌注用量(每日0.025~0.1 mg )无封闭治疗用量。案例中维生素 B 12 封闭用量为1 mg ,有文献[ 7 ]报道封闭治疗用量为0.5 mg 。此外,地塞米松注射液说明书适应证也未注明用于封闭治疗。本案例存在适应证、用法用量超说明书用药行为,为药物不良反应。从用药方面看,除了利多卡因所致不良反应外,案例中维生素 B 12 注射液的混合注射用法及超说明书用量可能导致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超说明书用药即使是临床经验治疗,也应谨慎严格遵循用法用量及诊疗规范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封闭疗法是特殊治疗,应完善病历书写,实施书面知情同意手续,高度重视和警惕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案例 B 患儿,女, 1 岁 4 个月, 2011 年因腹泻到新疆某退休医生处就诊,医生将 0.25 g 氯霉素注射液分 2 次在患儿的左右足三里穴位处注射。
10min 后患儿右下肢出现红肿、血运差、皮温低,导致右小腿筋膜综合征,30 h 后送往新疆某三甲医院误诊为“右下肢动脉栓塞”,行血栓取出术未成功,43 d后被截肢。法院判决:采信第2次司法鉴定意见,退休医生存在诊疗不当,新疆某三甲医院则将患儿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误诊为右下肢动脉栓塞,导致失去救治机会而最终截肢。退休医师和新疆某三甲医院承担各45% 的赔偿责任各 78万元。案例分析:根据《儿童腹泻病诊断治疗原则的专家共识2009版》[ 8 ] ,除了脱水治疗、饮食营养以及补锌治疗外,合理使用抗生素非常重要。《共识》也提到了中医采用辨证方药、针灸、穴位注射及推拿等方法治疗。穴位注射疗法由西医学药物注射法与我国传统医学的腧穴—经络理论相接合而产生 [9 ] ,所用药物穴位、治疗病种逐步扩大。穴位注射治疗婴幼儿腹泻虽具一定疗效,但婴幼儿不宜采用氯霉素穴位注射,可引起小腿筋膜间隔期综合征发生肢体坏死 [10 ] ,1978年起已有多篇文献报道11例因氯霉素穴位注射引起肢端坏死的案例(检索自中国知网)。此外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因此氯霉素用于婴幼儿穴位注射是不适合的。案例中,医生从医50余年救人无数,在2011年仍凭经验采用氯霉素进行穴位注射,选用药物不当,且氯霉素注射液说明书用法为稀释后静脉滴注,小儿按体质量一日25~50 mg·kg-1 ,分3~4次给予,药物可能未经稀释浓度过高引起骨筋膜综合征,存在适应征、用法用量超说明书用药行为。不能否认穴位注射对多种疾病都有良好效果,只有对药物选择、穴位处方、操作方法等各个环节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科学的指导,才能减少不良反应,更好地发展穴位注射疗法并服务于临床。案例C 患者,女,79岁,因慢性肾小球肾炎5次入住宁波市某三甲医院治疗,期间使用泼尼松龙片、他克莫司胶囊等治疗(用法用量不详)。激素、免疫抑制剂治疗3月后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采信市医学会鉴定意见,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患有慢性支气管扩张伴肺部感染多年,死亡与其高龄、基础疾病、长期免疫力低下,未积极配合治疗有关。经法庭审理查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患方他克莫司系超说明书使用,及患者入院后未及时减量或停用免疫抑制剂,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0万元。案例分析:患方认为说明书适应证没有注明用于肾病综合征,医生用药前未说明此药的危害性;主管医生不重视,发生不良反应时未及时停药并采取相应治疗措施,致使患者病情加重并恶化。国内外临床研究表明,他克莫司在治疗原发性肾小球疾病短期疗效是肯定的,同时还具有明显减少糖皮质激素用量的作用,但在临床应用时需重视药物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力求合理、有效、安全的使用 [11 ] 。案例中,医生考虑患者为原发性肾小球肾炎、膜性肾病,根据 2012 年改善全球肾脏病预后组织( KDI -GO )指南,推荐使用神经钙调素抑制剂( CNIs )作为特发性膜性肾病(IMN )起始治疗的替代方案[ 12 ] ,若达到完全或部分缓解,且无 CNIs相关的肾毒性发生,建议在4~8周内将 CNIs的剂量减至初始剂量的50%[ 13 ] 。由于判决书中未注明患者的详细病史及药物治疗方案,根据判决内容,医院的过错是超说明书用药未告知患者且在患者入院后未及时减量或停用免疫抑制剂(即判决未指出医生根据 KDIGO指南选用泼尼松龙和他克莫司治疗IMN 不合理),可以判断医生初始按指南推荐用药,但是在发生不·9 8·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18 年 1 月第 38 卷第 1 期 Chin Hosp Pharm J , Jan 2018 , Vol 38 , No.1
良反应时未及时减量或停用免疫抑制剂,患者死亡不能排除与他克莫司引起的不良反应有关。本案例为适应证超说明书用药,另外医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表现在未进行书面告知(医生称用药前已向患者家属说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职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医疗告知义务,只有口头告知的,医方由于不能证明尽到告知义务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可知,即使根据指南推荐用药时也应注意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根据化验指标变化动态调整用药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案例 D 患儿,女, 3 月龄,因混合血管瘤在吉林某三甲医院就诊,予放射性药品 32 P胶体核素贴敷及介入治疗,2月后因尿色加深、黄疸,病情逐渐加重,几次住院后病理诊断为重度小叶性肝炎伴早期再生反应,考虑可能为药物(化学物)性肝损害。法院判决:采纳鉴定机构意见,病历缺乏治疗的时间、部位、剂量等相关记载,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医生在治疗前向患方告知超说明书用药的理由和相关风险并签署“治疗志愿书”,告知程序符合要求,但缺乏患儿替代治疗方案的相关记载,存在不足;关于儿童禁用的情况以及临床上存在的观点应明确告知,由患儿家长选择是否同意该方式治疗,对“儿童禁用”的特殊性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未根据《临床诊疗指南核医学分册》和说明书要求在治疗前进行相关检查;结合说明书记载“如误入血管内,可使肝、脾及骨髓收到有害的照射”,存在32 P胶体误入血管和致肝损害的可能性。医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金额达34.8万元。案例分析:婴幼儿血管瘤为常见的儿童良性肿瘤,常影响患儿外貌、视力等,首选糖皮质激素治疗。核素治疗利用放射性核素释放出来的 β 射线来杀伤病变细胞和组织,达到治疗目的。目前用于婴幼儿血管瘤的核素治疗方法 包 括贴 敷 治 疗 及 注 射 治疗 [14 ] 。胶体磷[ 32 P ]酸铬注射液的适应证为控制癌性胸腹水和某些恶性肿瘤的辅助治疗,在当今已有众多疗效好、不良反应较少的治疗方法可供选择。由于核素治疗具有见效快、治愈率高、操作简单、费用低等优点,国内仍有医生为求短期治疗效果不顾说明书禁忌用其治疗婴儿血管瘤 [15 - 16 ] 。由于说明书注明儿童禁用所以没有儿童剂量,剂量由医生经验决定,为治疗带来不确定因素甚至严重并发症。儿童血管瘤接受放射性同位素治疗成年后有罹患肿瘤性疾病的风险,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需要长时间随访研究才能发现,远期并发症文献报道较少 [15 ] 。婴幼儿有部分血管瘤可自行消退,即使是增长快速的血管瘤,可采取其他更为安全的方法来治疗,接受放射性同位素治疗应慎重考虑是否值得承担上述风险。本例为适用人群、适应证超说明书用药。医生虽然在治疗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但缺乏替代治疗方案的相关记载,告知方面仍存在不足。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科患者,临床医生应尽量避免超说明书用药,加强医德医风修养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用药水平。当超说明书用药必需时,应取得患者家属的真正理解接受后签订知情同意书才可实施。2 讨论由案例可看出,超说明书用药具法律风险,医疗单位应加强对临床医生用药的管理。建议参照目前某些医院较好的做法制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使用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2 )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的情况。(3 )有确凿循证医学证据。如权威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多年临床实践证明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证的研究结果等。(4 )患者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5 )须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4个案例在病历书写、辅助检查、不良反应防范和及时处理方面有欠缺,特别是均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存在告知方面的不足。超说明书用药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注意义务,其过失判断仍采取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即以诊疗义务违反与否作为过失的判断标准 [17 ] 。如果医生对超说明书用药足够重视,按照指南和专家共识安全规范用药,重视沟通及签署知情同意书,发生不良反应及时停药并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就能最大限度免除法律风险。目前国内文献有关用药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报道较少,仅有寥寥几篇反映的是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未特指超说明书用药或院内投诉案例 [18 - 19 ] ,而针对超说明书用药方面导致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鲜见报道。本文限于篇幅仅对4个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分析,未能对所有超说明书用药案例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有待下一步研究工作补足。·0 9·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18 年 1 月第 38 卷第 1 期 Chin Hosp Pharm J , Jan 2018 , Vol 38 , No.1
参考文献:[ 1 ] Yu X , Guo XX ,Yang J , et al .Showing aprotential risks of u -sing medicine beyond medicine instruction by lawsuit an ‘ Ex -perimental Therapy ’[ J ] .Chin J Pharmacov (中国药物警戒),2011 , 8 ( 1 ):
32 - 33.[ 2 ] Tang L , Wei BH , He QY , et al .Situation and legal risk of off -label drug use [ J ] .J China Pharm(中国药房), 2014 , 25 ( 45 ):4225 - 4228.[ 3 ] Shi Q , Wang HM.Orthopedics and traumatology ( The firstvolume )(骨伤科学)(上册)[ M ] .Beijing :
People ’ s MedicalPublishing House , 2008 :233 - 236.[ 4 ] Chen DX , Li W.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medicinetreatment technology of lumbar surgery (腰椎外科中西医治疗技术)[ M ] .Beijing :People ’ s Military Medical Press , 2010 :
56 -57.[ 5 ] Wang ZJ.Literature analysis of 128 cases of adverse reactionscaused by lidocaine [J ] .Chin Hosp Pharm J (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09 ,29 ( 7 ):
603 - 605.[ 6 ] Lin SS , Lei ZB.Literature analysis of 39 cases of adverse reac -tions caused by...
篇三:计划生育典型案例
15 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 必读 )本文为您提供 15 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包含结婚案例,离婚案例和离婚财产分割案例。非常全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 【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 3 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 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 30 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 22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 20 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 【案例 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3 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却发现,乙与丙结婚了,但又已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自行恢复与乙的关系么? 【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该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该配偶丧偶或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也不能再自行恢复;如果配偶愿意与受撤销宣告人
重新结合,则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本案,甲和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如果愿意复婚,则必须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 2】甲乙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甲外出打工,连续五年未回家,且毫无音讯。乙想离婚怎么办? 【分析】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另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只能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告没有音讯的,可缺席判决离婚。
三、可撤销婚姻 【案例 1】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甲男十分气愤,扬言如果乙女不嫁给他就杀她全家。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来,就和他登记结婚了。婚后 8 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乙女终于可以摆脱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狱后报复,不敢去法院。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分析】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每一位公民对自己的婚姻都有完全的自主权。《婚姻法》11 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
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讲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給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赋予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由他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本案,乙女因受胁迫与甲男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如果决定撤销该婚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案例 2】李女士被人贩子拐卖给贵州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 2005 年 5 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女士本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还挺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2008 年 9 月,李女士发现赵某染上赌博的恶习,对家庭和孩子越来越不管不问。后李女士就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问:李女士能胜诉吗? 【分析】当事人在受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否则,就视同放弃撤销权。本案中,李女士应 2005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期间去申请撤销婚姻。但是,李女士放弃了一年内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李女士在 2008 年去申请撤销婚姻时早已超过了一年。因此,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女士
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和赵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四、补办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995 年 1 月李某和王某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95 年 12 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别墅价值 200 万。1996 年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2004 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王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王某认为别墅是95 年 12 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请问: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分析】《婚姻法解释(一)》第 4 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 8 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本案,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95 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 95 年 1 月。其父是 95 年 12 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婚姻法》19 条第 3 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六、子女抚养问题 【案例 1】甲男与乙女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认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男的认为离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分析】《婚姻法》36 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见,本案孩子判给女方较为合理。
【案例 2】2000 年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孩子丙归母亲乙抚养。判决生效后不久,甲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因离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气,打骂他。2001 年,乙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甲见乙已无力抚养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乙不同意。2002 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问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种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七、想离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 【案例】甲乙想通过诉讼离婚。甲乙家住 A 省 B 市 C 区,本区内有 C 区法院,B 市中院以及 A 省高院,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离婚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级别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域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C 区法院是管辖法院。
八、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 【案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之后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因甲乙发生口角,甲一气之下,愤然离去,不顾法官的劝导中途退庭。法院因此作出裁定,原告自愿撤诉。2 个月后,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6 个月后原告仍有权就原来的诉讼请求重新提起诉讼,6 个月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必须举证证明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但非撤诉方当事人不受此限。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包括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可能引起凶杀、自杀;或发现对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行为等。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案,甲在 6 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必须举证存在新情
况、新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此时,乙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此限。
九、在上诉期间内,被判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能再婚么? 【案例】人民法院判处甲和乙离婚,甲不服离婚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乙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分析】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离婚判决过了上诉期间,婚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否则上诉期间内,一方又与第三人结婚,便构成重婚行为。这样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
十、女方中止妊娠后,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么? 【案例】甲男与乙女 2000 年结婚,生有一女,后乙又怀孕,因害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甲男知道后非常生气,向法院提离婚诉讼。
【分析】《婚姻法》34 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但女方可以提,而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时,也不受此限。根据司法实践,“确有必要受理”主要是指在法定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或者女方怀孕是由于与他人通奸所致等。在
这种情况下,为防止矛盾激化出现意外,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
十一、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订立的 “ 忠诚协议 ” 有效么?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并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后乙...
篇四:计划生育典型案例
11年反腐典型案例剖析 魏向东腐败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大的危险 当前中国出现了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并 存,群体腐败上升的趋势;腐败犯罪更具 隐蔽性和欺骗性,同时,一些领域的腐 败行为公开化和制度化;腐败同时向高 层发展和向社会蔓延,涉及层面不断扩 大;腐败的社会认同度提高,腐败文化 开始形成。其中2011年的反腐案件活动 中,更是涌现出形式各异的典型。
我贪污我坚强我贪污我坚强
案例一:‚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 惕
简介 · 安徽省滁州市原人大副主任、明光原市委书记张松坚利用职务之便,曾在 1996 年2 2 月- - 2008年 12 月先后 432 次 收受贿赂共计400 余万元 。因张松坚 ‚ 始终拒不认罪 ‛ ,收了 400 多万还大呼冤枉,被称为 ‚ 贪坚强 ‛ ,判无期。
咬紧牙不认罪咬紧牙不认罪
我贪污我坚强我贪污我坚强
案例一:‚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 惕
聚焦 · 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
咬紧牙不认罪咬紧牙不认罪
评论 · 贪了 400 多万还大呼冤枉,老张称得上是典型的‚ 此地无银三百两 ‛ 了,叫十三亿中国人民为之汗颜,‚ 贪坚强 ‛ 可谓实至名归。
案例二:出书致富的张敬礼
简介 · 张敬礼, 先后 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助理员;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保健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0 年6 6 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职务。
2011 年 11 月,张敬礼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不叫贪污称雅贿不叫贪污称雅贿
当官出书奔小康当官出书奔小康
雅贿 · 张敬礼涉嫌受贿4 4 起,共计 118 万余元。其中,最为特别的是通过自己出书变相高价卖给行贿单位,称之为 ‚ 雅贿 ‛ 。‚ 雅贿 ‛ 已经成为贪官受贿的一种新形式。
案例二:出书致富的张敬礼
聚焦 · 张敬礼 的书被人称之为 ‚ 天价 ‛ 。譬如其中的一套 《 寿世补元 》 ,内容仅仅涉及延年益寿、疾病偏方,定价竟然高达 368 元。
不叫贪污称雅贿不叫贪污称雅贿
当官出书奔小康当官出书奔小康
评论 · 古语云:
‚ 书中自有黄金屋 ‛ 。本是为了激励莘莘学子努力上进、学习钻研的,如今却变成了腐败分子引以为傲的受贿手段,实为不齿。
案例二:出书致富的张敬礼
案例三:外逃裸官李继祥
简介 · 李继祥, 2011 年9 9 月 14 日,外逃至澳大利亚8 8 年的原南海市臵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入狱 26 年。被李继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 4000 万财产已有近 3000 余万收缴至国内。至此, 广 东省检察机关8 8 年追逃的战役终于取得重 大胜利,此役是中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 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第一案。
东窗事发东窗事发
携款外逃携款外逃
裸官 · 裸体官员和裸体做官都简称为 ‚ 裸官 ‛ ,是指那些把妻子和儿女都迁居到国外,钱也带到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体官员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对于这种给自己留后路的官员应该保持高度警惕。
案例三:外逃裸官李继祥
聚焦 · 李继祥, 2011 年9 9 月 14 日,外逃至澳大利亚8 8 年的 原南海市臵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入狱 26 年。被李继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 4000 万财产已 有近3000 余万收缴至国内。至此,广东省检察机关8 8 年追逃的战 役终于取得重大胜利,此 役 是中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 诉外逃贪官的第一案。
东窗事发东窗事发
携款外逃携款外逃
案例三:外逃裸官李继祥
评论 · 有人把 ‚ 裸官 ‛ 者形容为中国官场上的 ‚ 野鸽子 ‛ 。‚ 裸官 ‛ 现象在一些官员中早已暗中流行,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即使不慎 ‚ 翻船 ‛ 、外逃又未成功,一人 ‚ 受过 ‛ ,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终归凡事需慎行,裸官出逃也有失手的时候,李继祥不就是很好的例子吗?
案例四: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李启红
简介 · 李启红 , 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
2010 年5 5 月因经济问题双规。
2011 年4 4 月6 6 日至7 7日 ,李启红在广州受审,其被控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 三项罪名。
2011 年 10 月 27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贿罪判处李启红有期徒刑 11 年。
股票涨不涨股票涨不涨
由我说了算由我说了算
案例四: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
聚焦 · 李启红曾高调当选 ‚ 2009 中国十大品牌市长 ‛ ,她当时获奖的颁奖词是:
‚ 前瞻木兰,情系中山 ‛ ,获奖理由是:
‚ 她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杰出的品牌女性;她以其务实的作风,前瞻性的眼光,引领中山迈入珠三角 ‘ 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 ’ 。
2009 年,她在交通、金融产业集群、城建环保等各个环节,为打造中山城市品牌,持续不断地挥洒着热情。
‛
案例四: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
评论 · 李启红的落马,恰恰是其长期在本地主政导致,人情纠葛烦多,无法避免地牵扯贪腐之事。一些人甚至担心李启红落马之后,会带出一批多年来与其接近的官员。
案例四:内幕交易落马女市长
评论 · 李启红的落马 ,恰恰是其长期在本地主政导致,人情纠葛烦多,无法避免地牵扯贪腐之事。一些人甚至担心李启红落马之后,会带出一批多年来与其接近的官员。
案例五:山西首例:“ “ 造假区长‛明招暗定
简介 · 2011 年7 7 月 25 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怀生进行宣判,原尧都区区长陈怀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并处罚金5 5 万元。
明着招标明着招标
暗里自定暗里自定
案例五:山西首例:‚造假区长‛明招暗定
聚焦 · 他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而大行贪污、受贿之实; ; 他召集有关人员密谋策划,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制造虚假事件,以应对检察机关的侦查。他就是被办案检察官称为 ‚ 造假区长 ‛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
1 1 、只要有 ‚ 好处 ‛ ,陈怀生在捞取钱财上可谓肆无忌惮。
2 2 、编造虚假工程手续骗取公款
。
3 3 、滥用职权将专项资金挪作房地产开发
。
4 4 、把串通投标作为敛财新手段
。
明着招标明着招标
暗里自定暗里自定
案例五:山西首例:‚造假区长‛明招暗定 定
评论 · 陈怀生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正是以权代法的结果。
在陈怀生为那些行贿人带来种种利益的背后,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被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的行政秩序被肆意践踏,大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陈怀生案件的教训表明,领导干部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决策,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六:苏州首起商业预付卡受贿案
简介 · 2011 年5 5 月 28 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院通报,林某因收受 ‚ 朋友 ‛ 赠送的购物卡3 3 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苏州市首起商业预付卡受贿案。
相关链接 · 2011 年5 5 月 23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等7 7 部门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 , ‚ 商业预付卡腐败 ‛ 被列入反复整治重点。
案例六:苏州首起商业预付卡受贿案
聚焦 ·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商业预付卡屡禁不止,是因为背后有一条 ‚ 多全其美 ‛ 的利益链,商家、第三方发卡机构、消费者乃至参与倒卖的 ‚ 黄牛 ‛ ,都在链条中各取所需、各得其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场发卡业务负责人则声称:
‚ 商业预付卡是各方都得益,怎么禁得了? 商场回笼资金快,企业可以用发票冲账,采购人员可以吃回扣点,个人消费不记名, 这些就是购物卡屡禁不止的原因。
‛
案例六:苏州首起商业预付卡受贿案
评论 · 不仅是商业预付卡,越来越多的新型腐败,都已进入监管部门视野。腐败产生于经济社会的土壤,地块越大、结构越复杂,滋生腐败的罅隙也就越多。如何有效管理和引导类似商业预付卡的新事物,不仅考验监管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也考验相关部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 ‚ 调适能力 ‛ 。只有及时跟进,才不至于在新问题前败下阵来。
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人在 2011 年两会期间就曾表示,7 7 个部门正在会商推出 ‚ 预付卡实名制 ‛ ,相信这对管住 ‚ 购物卡腐败 ‛ 会有实效。而同样,摸清新情况、新问题,对其他领域、其他地方出现的腐败不断施以 ‚ 精确打击 ‛ ,才能有效反腐、防腐。
案例七:索贿不办事,被行贿人举报
简介 · 高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 创下 ‛ 了 两个第一: : 她是广西第一个因职务犯罪 ‚ 落马 ‛ 的女厅级干部,也是截至目前广西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女贪官。据检察机关指控,高平在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和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 256.5 万元。
2011 年4 4 月 15 日,高平被法院一审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高 平从开始时坚守廉洁自律,到后来习以 为常地收受甚至索要不义之财,从一个手握重权的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到一个阶下囚,再次给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
案例七:索贿不办事,被行贿人举报
拿了我的钱 不给我办事 我举报你丫 今非昔比
案例七:索贿不办事,被行贿人举报
评论 · 高平从开始时坚守廉洁自律,到后来习以为常地收受甚至索要不义之财,从一个手握重权的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到一个阶下囚,再次给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
高平案件警告世人:领导干部一旦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个人、家庭和党的事业都是重大损失。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从高平案件中得到警示、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要始终坚持廉洁从政,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特别在大是大非面前、在重大利益面前经受住考验、抵制住诱惑,不能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要因一时贪欲断送自己的政治前程、家庭幸福,更不要掉进深渊才想到悬崖勒马,身陷囹圄才明白廉洁的珍贵。
案例八:胡青延罗马暴露‚三公‛黑洞 洞
简介 · 2011 年7 7 月8 8 日,浙江省开化县原县长助理、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胡青延被衢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公家的钱就是我家的钱公家的钱就是我家的钱
案例八:胡青延罗马暴露‚三公‛黑洞 洞
聚焦 · 2002 年6 6 月,时任开化县原县长助理的胡青延兼任开化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到任后没多久,胡青延就发现古田山管理局 ‚ 不差钱 ‛ , 而且花钱他一个人说了算。因此,他把自家的开销都记在了公家账上: : 乔迁新居酒宴花费,家中的麻将桌、乒乓球桌,自己的大衣、 MP4 、出国用的箱包,妻子的香水、轿车装饰费用,儿子的运动鞋等等。甚至连自己打牌所用的赌资也开成茶叶发票用公款报销,几年下来,胡青延仅以打牌发作底费的方式就贪污公款 3.53 万元。
案例八:胡青延罗马暴露‚三公‛黑洞 洞
评论 · 虽然胡青延贪污公款的数额只有 7.8 万余元,受贿不到2 2 万元,但是,办案检察官认为,胡青延的落马对于一些视公家钱柜为自家钱包的 ‚ 一把手 ‛ 来说,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此案反映出我国目前 ‚ 三公 ‛ 消费中存在的不公开、不透明现状并导致难监督、易腐败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公开 ‚ 三公 ‛ 开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职人 员以权谋私的机会,防止胡青延这类贪官 出现。
案例九:‚零口供‛照样获重判
简介 · 2011 年3 3 月8 8 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原总经理王长林因贪污公款 1100 余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长林不服,提出上诉。9 9 月 15 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王长林于 2009 年底被拘后,一直不承认 有贪污公款行 为,可谓是 ‚ 零口供 ‛ 。
我就不说,
急死你!
案例九:‚零口供‛照样获重判
零口供 · 所谓的 ‚ 零口供 ‛ ,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案例九:‚零口供‛照样获重判
聚焦 · 王长林是在其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时贪污公款的。法院审理查明,王长林于 2002年1 1 月至 2004 年4 4 月,利用担任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 1.5 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 ( 均另案处理) ) 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 1100 余万元。
2006 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 275 万元。
案例十:‚亲情反腐‛发人深省
简介 · 2011 年7 7 月 27 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省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