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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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6篇

篇一: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关于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情况的报告 县委主体办:

 根据阳办文【2015】21 号文件精神,中共阳新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档案局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于 10 月 21 日下午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会上,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局总支书记结合通知精神和局创建国家一级馆的工作任务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将《条例》与工作相结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把《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局总支强调,全局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把握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对象范围、方式方法、工作权限、纪检工作的要求等内容,吃深吃透,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认真宣传,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党员干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报刊等自学,增强法制观念,全局观念,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的责任。通过学习宣传活动的开展,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学习《条 例》要切实把巡视过程作为推进纪律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过程,不捂丑、不护短,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深入推进档案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注重结合,加强对《条例》学习贯彻的组织领导,抓好落实。局党总支高度重视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要把学习《条例》与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在全局掀起学习《条例》和参与、支持巡视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特别是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条例》的内容和要求来约束自己,接受监督。

  中共阳新县档案局总支委员会

  2015 年 10 月 23 日

篇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 完善巡视制度, 规范巡视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委员 会实行巡视制度, 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方针, 维护党的纪律,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分级负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发扬民主、 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委员 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分别向中央和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委员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为其日 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委员 会设立巡视组, 承担巡视任务, 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 副组长、 巡视专员 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贯彻党的中央委员 会,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委员 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 决定;

 (二) 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 方案;

 (三) 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 提出相关意见、 建议;

 (五) 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 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 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进行巡视:

 (一)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

 (二)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政协委员 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

 (三) 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

 第十一条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进行巡视:

 (一) 市(地、 州、 盟) 、 县(市、 区、 旗) 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

 (二) 市(地、 州、 盟) 、 县(市、 区、 旗) 人大常委会、 政协委员 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

 (三)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 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 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 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 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 承担综合协调、 政策研究、 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 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 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 进行培训、 考核、 调配、 任免、 监督和管理;

 (四) 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 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 市(地、 州、 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委员 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的巡视, 在每届任期内开展 1 至 2 次。

 对县(市、 区、 旗) 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委员 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的巡视,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 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 人事、 审计、 信访等部门了 解被巡视地区、 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 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 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 单位, 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 单位后, 应当向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 说明巡视目 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党组织开展。

 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 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 听取被巡视地区、 单位党委(党组) 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 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问题的来信、 来电、 来访等;

 (四) 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 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 调阅、 复制有关文件、 档案、 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 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 解, 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的重要问题, 可以进行深入了 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正常工作, 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以及中央或者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 被巡视地区、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 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 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 发现被巡视地区、 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 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 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 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 解工作结束后, 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 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并且针对了解、 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 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 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 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 巡视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 内向被巡视地区、 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 解的情况和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 单位应当自 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 起 60 个工作日 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并且自 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 12 个月 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 被巡视地区、 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 管理、 各司其职的原则, 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 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涉嫌违纪的问题,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在执行民主集中制、 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 机关、 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 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 巡视组组长、 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 解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 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 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坚定,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坚持原则, 依法办事, 实事求是, 公道正派, 联系群众, 清正廉洁, 组织纪律性强, 严守党的秘密;

 (三)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思想敏锐,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 身体健康, 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 可以采取组织选调、 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 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 ,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 实行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 对所属党员 进行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开展批评和自 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 身建设, 建立健全日 常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组织开展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 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 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 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应当自 觉接受巡视监督, 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 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 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 疏于职守, 应当了 解而没有了 解, 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或者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 隐瞒或者歪曲、 捏造事实的;

 (三) 泄露、 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 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该地区、 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责令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或者调整、 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 暗示、 指使、 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 干扰、 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 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 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 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 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各自 实际, 制定实施规定, 报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 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篇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2015 年 8 月 3 日印发,2017 年 7 月 1 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觃范巡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规制度,建立与职巡规机构,在一届仸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规。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规制度,设立巡规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规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规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规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仸。

 第三条 巡规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丌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觃治党,落实中央巡规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规,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劢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规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觃;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幵报告工作。

 巡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仸,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仸。巡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规工作的主要责仸人。

 中央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规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规工作觃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仸务安排; (三)听取巡规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规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规工作情况; (六)对巡规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规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帯办事机构。

 中央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规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规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规组,承担巡规仸务。巡规组向巡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幵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规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规与员和其他职位。巡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劣组长开展工作。

 巡规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规仸务确定幵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劢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亍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觃,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仸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丌适合从事巡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觃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规工作人员实行仸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规组的巡规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帯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帯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规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规组的巡规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帯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规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规组对巡规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觃,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仸和监督责仸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丌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觃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丌行、有禁丌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仸制丌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觃用人、仸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与行、软弱涣散、严重丌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觃定精神丌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规整改情况,开展机劢灵活的与项巡规。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规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规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与题汇报; (二)不被巡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规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规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与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劣; (十三)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规组依靠被巡规党组织开展工作,丌干预被巡规地区(单位)的正帯工作,丌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规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规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规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规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规期间,经巡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规组可以将被巡规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觃定幵丏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规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规组开展巡规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规组进驻被巡规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规党组织通报巡规仸务,按照觃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规了解工作。

 巡规组对反映被巡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规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规组应当形成巡规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幵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与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规组的巡规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幵决定巡规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规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规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规组将巡规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规党组织收到巡规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幵亍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仸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规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仸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规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凼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幵亍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仸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规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规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幵向巡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规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规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规组的党组织和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规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规工作丌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觃定追究相关责仸人员的责仸。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规工作。对违反觃定丌支持配合巡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觃定追究相关责仸人员的责仸。

 第三十五条 巡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规工作纪律。巡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丌如实报告巡规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规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丌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规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丌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规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规监督,积极配合巡规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规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规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仸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丌报或者敀意向巡规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丌按照要求向巡规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规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丌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丌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规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规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规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规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觃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规制度的觃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施行。2009 年 7 月 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规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四: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贯彻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习贯彻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高度重视,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行动上贯彻落实,在学习上筑牢防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学习不走过场 收到通践行带头模范作用,切实将《条例》要求与政务服务工作向结合。一是继续按照《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红旗窗口”评分标准》《钦州市民服务中心“党员先锋岗”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要求,积极开展“服务标兵”“红旗窗口”“群众满意窗口”及“党员先锋岗”先进党员评选活动。同时,要求党员干部佩戴党徽上岗,亮明身份,时刻牢记党员服务宗旨,以党员标准服务群众,营造创先争优的氛围,不断提升窗口形象。

 二是抓好廉洁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

 严格按照 党风廉政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要求党员干部开展各项活动,尤其是下基层 调研、会议培训、检查指导、公务接待等各方面,做到严于律己,干净为官。

 三、增强学习教育,筑牢心理防线 一直以来,我办始终以坚持防范是生命线为原则,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强化党员干部党性修养,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一是按照通知要求扩大宣传手段,在市民服务中心大厅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在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广泛宣传《条例》修改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和主要原则、重点部署等内容,让《条例》深 入党员干部心中。二是结合推进“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常态化制度化,把学习

 《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准确理解修改《条例》

篇五: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情况报告

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最新全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最新全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最新全文)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问责条款,责任被具体化,为构建巡视工作责任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根据这一条例,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抓主体责任 党委“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落实责任,首先要抓责任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党委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巡视工作,党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要带头尽责,班子成员要积极担责。党委“一把手”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一把手”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

 围绕党委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抓组织实施责任 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巡视力量,认真抓好实施;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领导小组的配置,事关巡视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从巡视工作实践需要出发,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这样配置,既有利于突出巡视主业,始终专注“四个着力”,发现问题,也有利于纪委、组织部门的日常协作。

 抓监督责任 巡视组失职渎职要追责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巡视组要拓展监督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视检查“两个责任”中,通过巡视监督,面对面传导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坚守责任担当,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巡视监督责任,巡视组责无旁贷。条例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的,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进行责任追究。

 抓成果运用责任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巡视工作成效关键体现在成果运用上。条例对成果运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目的是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纪律检查机关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要责成相关纪检监察室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要及时研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办理和组织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视办反馈。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专题报告,要结合部门职责,研究提出处理措施。

 抓整改落实责任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巡视整改落实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制度和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制度执行,逐级传导压力。中央和各省级巡视办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力争取得让干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效。对巡视整改不力、腐败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督促整改工作持续取得更大成效。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1] 。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1] 。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

 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

 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

 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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