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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8篇

时间:2022-11-05 08:25:10 浏览量: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8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十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十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篇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草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8篇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十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草案,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深刻理解把握制定的历史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发展,源自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提升,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因此,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也为巩固反腐败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要深刻理解把握贯彻的任务要求。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我们要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研读研究;通过专题培训、业务学习交流等方式,增强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能力。要坚持以法

 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 6 类对象进行监察,切实用好谈问、讯问、留置等措施,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要深刻理解把握实施的使命责任。监察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实现监察全覆盖,消除监督盲点。在县域基层存在“熟人社会”特点突显的情况下,更要求我们要坚定政治立场,牢记使命,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作党纪国法的坚定执行者和捍卫者。要积极探索监察方式方法,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推进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彻底打通反腐败“最后一公里”。同时,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执纪执法者,要牢固树立法纪意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更实的作风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在反腐败领域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活体现。学好用好监察法,要从“三个深刻领会”下功夫,加快地把制度优势和改革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立全局,深刻领会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现了坚忍不拔的政治定力、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强保障。要始终把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看整合,深刻领会从制度优势到治理效能的转变。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了原本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资源,在机制运行上实现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是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也奠定了党和国家监督效能相辅相成、同时“发力”的坚实基础。比如,福建省石狮市统筹监督力量,根据工作分工,形成“1 名常委(委员)+1 个纪检监察室+若干个派驻纪检组”片区协作模式,市监委成立后,办理的第 1 起留置案件,采用了室组联动、片区协作的模式进行办理,充分运用了监察法赋予的谈话、询问、留置等调查措施,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整个反腐败工作的规

 范化、法治化进程,凝聚巡察、派驻、监察监督力量,攥指成拳,释放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效应。

 ——强自身,深刻领会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依法行使监察权,必须严格在宪法框架内有序运作,要始终保持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的政治自觉。在全面的外部监督下,还要严肃内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要进一步规范内控程序,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线索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全面加强对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加强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坚持严管厚爱,把强化监督管理与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以铁的纪律保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篇三】

 随着国家监察委成立和国家监察法实施,纪检监察工作进入新阶段,开启新篇章。如何更好地贯通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展现作为与体现担当的重要检验。我们要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部署要求,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监督执纪问责

 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履行强化执纪执法水平,坚决做维护党章和宪法的忠诚卫士。

 准确定位,聚焦职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和各方面。当前,各级监委已经完成“形”的重塑,下一步要在“神”的重铸上下功夫。必须准确把握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定位,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着力聚焦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全面履行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等职能。

 贯通纪法,法法衔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反腐败工作的生动法治实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方面,要推进

 纪法贯通。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还要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审查违纪问题,又要执行法律规定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完善一体贯通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落实法法衔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置得当、程序合法。严格依照监察法执行报案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初步核实、收集证据以及处置等法律程序,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司法机关的审查,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勇当重任,再立新功。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同志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执纪机关也是执法机关,肩挑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责任,要始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个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武器,重点强化监督职责,统筹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合力,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机制,筑牢全面从严治党根基。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围绕“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推进队伍在思想、理念、感情、人员、工作上深度融合,加快监察职能向乡镇、村居延伸的有效探索,把“三转”推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坚持严

 管就是厚爱,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始终在“阳光下”行使执纪执法权,进一步完善健全内控机制,严防“灯下黑”,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确保纪检监察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篇四】

 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察法,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忠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反腐败工作。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把党和人民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要以监察法实施为动力,在促进人员优化融合、实现纪法贯通及强化自身建设等方面深化持续发力,坚持更高的政治站位,把握监委是政治机关的定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履职全过程,持续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要迎难而上敢担当。要牢记责任使命,强化责任担当,以滚石上山的顽强意志,知难而进、迎难而上,面对腐败问题时,

 敢于“亮剑”。要把学习好监察法作为基本前提,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优势,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转隶干部的业务特长,整合资源,聚拢力量,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始终做到作风硬、敢担当,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要从严自律作表率。要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以学习宣传实施监察法为契机,立足新起点,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要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护短、零容忍,要在学思践悟中磨砺党性心性,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庄严承诺,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要规范运作求创新。监察法立法是探索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要积极探索法纪协调衔接机制,扎实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纪法衔接培训,注重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实践的动力,在实践中提高做好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能力和水平。要立足规范运作,注重转变方式,突出纪检监察工作实效。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纵深推进,奋力开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篇五】

 监察法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强调,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要突出党的领导,要坚持依法履职,提高履职能力,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在认真学习监察法的过程中,我深刻的体会到面对新形势下的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应以更高标准学好用好监察法,忠诚履职,不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聚焦加强党的领导。监察法释义中明确指出,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反腐败不仅是我们党自我净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民生之路。在学习贯彻监察法的过程中要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贯穿始终,纪委监委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换届风气监督、扫黑除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聚焦纪检监察的新使命。从省市县三级监委的成立到监察法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

 深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要行使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又要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监察法第三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 6 类监察对象,监控范围进一步扩大,以本区为例,监委成立后,全区监察人数由原来的 1101 人扩大为 4532 人。今年是监察法实施的第一年,适逢建阳区村级组织换届,区纪委监委结合换届风气督查、涉黑腐败专项整治和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谈话、询问、留置等 12 项调查措施,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以践促学,整合巡察、派驻、乡镇纪检监察力量,走好纪法两条线,发挥反腐败工作新动能。

 ——聚焦新形势下的队伍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唯有过硬的素质才能在新时代承担起反腐败艰巨的任务,新形式下打造一支懂纪懂法的“铁军”势在必行。在建阳,转隶干部上岗第一天,区纪委监委立即开展见面交流会,为转隶干部发放各类纪法书籍,充分发挥纪委干部懂纪和检察院转隶干部懂法的特长,交流沟通,碰撞出工作新思路。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建阳区纪委本着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监察法要有更高要求、更严标准、更大质效的学习思路,通过 3 次集中学习,10 多个小组形式的分组学习,研读讨论学习监察法,并安排监察法相关业务考试。基层监委机关要把学习监察法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面对更广的监察范围和更重的监察任务,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正确行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牢记使命,勇于担当,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篇六】

 为更好的增强四个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准则,牢记公职人员责任和使命。最近,在闲余时间学习了《监察法》部分内容,通过近段时间学习,让我深刻的认识到,打铁还得自身硬,机关干部作为国家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我们的法治文化素养直接关系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点出发,不断地提高自己。

 一、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作为一名新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单位搭建的平台,政治思想学习得到有效提高。但是,理论知识还不够...

篇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察法》学习总结 ( 一 )

 近期,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 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感 ( 二 )

 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仔细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监察法的颁布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

 监督制约,对于推进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在学习、遵守、维护、践行“一章两法”上作表率当模范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力求做到政治上坚定、思想上过硬、行动上自觉。

 监察 法,为反腐败立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

 新颁布的监察法,监察法,为反腐败立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一些非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纪不能处分,政纪里面没有规定,是一个监督空白,但是现在监察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让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沿着正确的方向越行越远。

 通过学习,让我加深了监察法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 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的肩负起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

 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监察法学习心得 ( 三 )

 近期我公司通过制作标语、宣传栏、组织学习《监察法》的相关视频资料,使本人对《监察法》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监 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通过制定监察法,是党和国家深化监察体制和监察制度法制化的决心和信心,也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层序成为国家意志,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把全面从严制当纵深推进。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国家制定监察法是为了加强对全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推行国家权力现代化治理体系而制定的法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作为一名青年共产党党员,我认为国家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就是加强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一个国家只有清廉清政才能使所有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真正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去努力奋斗,才不会为自己的一己之利去行贿受贿。《监察法》将我国的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越能很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监察法》第三章规定了监察和管辖的范围,其中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作为国企的基层管理人员,

 严格遵守和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党的政治理论学习,积极主动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学习活动,加强和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党的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

 “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增强自己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样才能时时刻刻保持与党中央一致。

 作为企业基层的一名会计人员,学习监察法后让我体会最深的就是清正廉洁,清正廉洁也是会计法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德。它与会计职业道德融为一体,体现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是会计人员在实务中的一盏指路明灯。它要求会计人员充分认识和珍惜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在收到利益诱惑时要时刻把握好自己,不为金钱所动,不做金钱的奴隶,正确处理权责利三者关系,正确处理钱财物的关系。在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背景下,会计工作者一定要记住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拒腐蚀永不沾的能力,练就一副钢精铁骨的骨骼和心如止。

 水的内在才能抵御各种诱惑。

 在会计的实务工作中,会计的核算资料包含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等这些会计信息记录了企业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许多重要的业务数据就隐含在其中,特别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初始凭据一定要保证客观真实性,绝不弄虚作假,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提升自己学习在学习的能力才,增强自己的本领,才能判断各项业务的客观真实性。

 会计工作还需要面对工商税务部门时,特别是在今年环保费改为环保税了以后,还将要面对环保部门,与这些部门打交道必须熟悉与

 之相关的国家各项法律,需 要用法律法规的知识来武装自己,并结合企业实际的经营活动和业务特点,做到更好与这些政府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沟通、交流,才能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好的维护企业利息。国家颁布监察法也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进一步规范化,对新时代背景下和谐的政企关系的一种促进。

 通过对监察法的学习,使本人更加深刻的了解了其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及职责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作为基础会计人员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醒自己,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不时给自己注射疫苗进行自我教育,警钟长鸣,不断进取,牢记会计人员的职业要求,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以上是本人在学习了监察法之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2018 年 5 月 24 日,我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

 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监察法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意义重大:一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是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深刻理解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三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四要结合开展“七五”普法,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新时代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作为党员要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认真领会《监察法》的重要性,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

 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消息传来,立即引起了干部的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局于2018年五月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我会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要求和规范程序,全面履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能,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衔接,确保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近期,通过观看“新时代学习大讲堂”时代前沿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讲座。我个人对自己的基本定位、工作范围、职责要求等基本内容进行了“整理”。通过学习,增强了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个人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3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消息传来,立即引起了干部的强烈反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学习。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

篇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法学习心得体会最新 5 25 篇

 【篇一】

 三 018 年 3 月三 0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万人大礼堂响起热烈掌声。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国反腐败工作掀开了新篇章。我是带着激动和好奇的心情学习了新《监察法》,下面是我的的一些感想和体会。

 一、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

 根据新修订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对国家机构做出的重要调整,对国家权力作出重新配置。‛监察法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上,增加了‚一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监察权是在党的领导下,由监察机关

 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

 ‚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各级党委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二、大创新确保监督全覆盖

 据统计,中国 80%的公务员和三 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接受党纪机关监督。同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接受行政监督。但是,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一直以来是一个盲区和空白。监察法对此实现了 3 大监督创新。

 第一,以前对于一个非党员身份的村委会主任、国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想惩处十分困难。因为依据废止前的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只能监督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对村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等缺乏监督制约。此次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老百姓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再也不会投诉无门了。

 同时,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

 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等,也被纳入监督范围,确保了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第二,以往对于一些公职人员的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为,惩处规定并不明晰。此次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处置情况大体可以分为 3 类。第一类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二类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类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三,以往对于一些官员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办法不多。监察法对此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监察法规定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领导干部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是同样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其实也是一种‚腐败‛。

 三、用留置调查取代‚两规‛ 监察委具体如何监督?监察法提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在 1 三种调查措施中,取代‚两规‛的留置备受关注。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还提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两规’是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即纪委为调查党员相关违纪案件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留置是国家监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举措。‛以往‚两规‛在时间、期限、方式、场所、标准等方面存在地区差异,监察法则对留置相关条件做了硬性、统一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被调查者合法权益、规范监察行为、确保反腐败效果方面有了很大进步。

 四、多种方式强化自我监督

 据统计,反腐机构重组后,全国监察系统人员增加 10%,监督对象增加三 00%。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委? 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

 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想: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在于执行,作为一线业务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履职尽责,用好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与手段。作为纪检监察人员更要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推进反腐败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把学习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工作本领。

 【篇二】

 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实行新的国家监察体制和监察法,目的就是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协调并进,让‚纪律之笼‛和‚法律之笼‛无缝对接,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目前,国家监察法已经正式生效,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监察委,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履职程序、方法手段、保障机制等,为监察委依法履职尽责提供法律依据。此次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重要意义,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改革工作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实践检验,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的同时,还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将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目标、要求和实践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继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目前,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力量,纵深推进从严治党,实现监察全覆盖,构建统一指挥、权威高效的反腐体系。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

 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真真正正的做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篇 三 】

 3 月三 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研读这部反腐大法,悉心学习,潜心领悟,用心执行。

 悉心学习,学出忠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立法过程坚持了党的领导,确保了《监察法》的正确政治方向。我们要把学习《监察法》和学习党章、宪法联系起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监察法》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要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在学深学透原文上下足功夫,深

 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准确把握《监察法》赋予监委的三大职能、三大职责和十二项权限手段,强化法治思维,增强专业能力。

 潜心领悟,悟出担当。《监察法》通过后,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更丰富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更重了。我们要自觉肩负起这一责任,牢记使命,强化担当,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法》坚持执法者必先守法、监督者必受监督,对监委的监察职责、监察手段、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开出‚权力清单‛,同时加强了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这些规定为我们严格依法履职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潜心领悟《监察法》精髓,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认真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项要求,坚决防止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用心执行,行之有效。《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以前,国企中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员,农村里非党员村干部等,都不属于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又不在纪委监督的范围之列,很容易出现‚法办够不上,党纪不适用‛的尴尬局面。《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

 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这些短板。我们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特别是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生态环保问责等重点任务,依法依规开监督、调查、处置,坚决惩治基层‚微腐败‛,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反腐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篇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不仅是国家在反腐败层面的最新法案,更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础性法律,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法案的颁布执行必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我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的法律内容,深刻领会国家监察法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我院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监察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

 一、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干部身份

 身为纪检监察干部,便决定了我们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为此,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做政

 治上的明白人。纪检监察机关是我们党的纪律部队,我们必须铭记我们的职责与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深入推进。二要做群众的贴心人。我们必须始终恪守党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期盼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通过监督执纪问责来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三要敢于担当,有责就是有担当有作为。我们要真正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主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四要带头守规矩。我们带头要敬畏法律,敬畏党纪,敬畏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处处做遵守党纪国法的表率。

 二、树立政治意识 和大局意识。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时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看待对纪检、监察工作,并时刻将纪检、监察工作贯穿到单位各项工作中,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研究和把握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科学性,打造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三 、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涉及对人和事的处理,必须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纪律规定为准绳,

 坚持原则,勇于担当。纪检监察干部要让干部职工在‚不敢腐‛的基础上,树立‚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意识,并紧紧抓住用权、花钱、管事等关键环节,健全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相关机制,全面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努力推进权利的公开透明。同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职工,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从严落实‚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

 四、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在纪检监察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明确惩治重点。并紧密结合当前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及‚新四风‛的十种表现,着重整治和查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基层腐败问题,特别要盯紧干部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优亲厚友、显失公平,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违纪行为,使群众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持续推进党风政风建设。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政风是防止和克服腐...

篇四: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4 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国家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趋势之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长途之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必然的手段。

 2018 年 3 月 5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并表决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详细列出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组织结构、权力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反腐败重拳出击引发全世界

 瞩目,力度大、效果明显。我们国家迫切需要把传统反腐纳入法治化的规范轨道。

 一、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的前提。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而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实质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意识决定行为,是领导思维的前提。由此,树立法治观念,是广大干部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各媒体和传播形式也要先从强化法治观念上多作文章。

 二、法治知识是法治思维的保障。法治思维让我们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而如果对法治缺少认知和了解,不懂法,不熟悉法律,法治思维体系也是无法建构的。而法治知识又有与时俱进,更新较快的特点,因此,加强对法治、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很有必要的。

 三、理性思考是正确的法治思维。冲动是魔鬼,理性思考是法治得以实行的正确思维方式之一。生活中人们对腐败行为自然痛恨,但谩骂、指责无济于事,以暴制腐自身违法,更是要不得的。法治方式有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社会和民众更多一些理性思考,

 也是社会的文明进步。

 四、依法办事是正确的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正确的法治方式自然是依法办事。法治面前,公正为先,法律即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只有依法办事深入人心了,法治建设才谈得上成功。那种法治面前妄想特权,那种妄图钻法治漏洞的作法,都是反法治的,严重的要不得。

 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需要形成良好法治习惯。纪检干部要守住职业红线,要严格贯彻实施确保执行到位,这样才能保证反腐败工程的顺利开展。要认真贯彻宪法要求和监察法立法思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侵占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腐败案件的惩治,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县纪委监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县纪委监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把党和人民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对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具有深远意义。大家纷纷表示,必须要学习贯彻落实好《监察法》,将所学知识与工作结合,勤思考常琢磨,切实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通过实践成果来检验学习效果,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既懂纪、又懂法,守纪律、讲规矩的纪检监察干部,在依纪依规开展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同时,依法依规开展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要丰富学习形式,从集中学习转为常态化学习,通过报纸、手机客户端、电脑网页等媒体自学《监察法》,为纪法衔接储备理论基础;要坚持学用结合,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转化成为实践成果;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带头遵守《监察法》,自觉维护《监察法》,切实履行好新使命。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3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全面从严治党,一要治党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真空地带”。二要治党务必从严。不允许一颗螺丝打坏一锅汤,对违纪党员,必须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养奸,以儆效尤。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于违纪党员,中国共产党历来就是刀刃向内,敢于壮士断臂,挥泪斩马谡。对于违纪的纪检干部,则是一视同仁,决不允许“灯下黑”现象存在。

 但,纪委执纪办案,对当事人只能采取“两规”措施。“两规”看似严厉,实则不规范。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可依,难以掌握好火候。执纪措施轻了,

 则让负隅顽抗的违纪党员可能选择“抗拒从严,回家团年”的“邪路”;执纪措施重了,则可能损害违纪党员的合法权益。纪委执纪办案,容易踩上执纪的“雷区”,“两规”措施九层而被人们广泛诟病。

 更为尴尬的是,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党纪的威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用政纪约束之。不像对党员的双重约束,党纪、政纪双保险“紧箍咒”让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人民群众受益多多。而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没有党纪的威力,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标准、严要求,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有所减弱,严管才是厚爱的作用在非党员身上发挥得不是淋漓尽致。

 在以往的党纪、政纪办案上,由于业务不精、制度缺陷等因素制约,或者纵容了违法犯罪,或者让违法犯罪人员在接受党纪政纪查处时合法权益受损。再加上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移送上,有可能存在“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监察委的成立,打通了从严治党的“任督二脉”。纪检监察机关以往的种种弊端,都迎刃而解。“留置”手段的灵活运用,让违纪人员侥幸心理的防线被彻底攻破,只能乖乖选择“坦白从宽”的悔过自新之

 路,从而让更多的公职人员回归到遵纪守法的正道上。

 监察委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让反腐全覆盖实至名归,驶入了一条无障碍的“绿色通道”。

 更难能可贵的是,监察委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主责主业,将职务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有利于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总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是“形得而神聚”,有利于重塑党纪国法的权威,增强公职人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变要我遵纪守法为我要遵纪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3 月 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

 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制定监察法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反腐败机制和权力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这既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也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篇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反腐败的重大举措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产生了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首次把监察委员会作为一节写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必将有力促进监察委员会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向全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工作将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这就为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对腐败分子予以极大的震慑。谁搞腐败,必被查,必被抓,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全国监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反腐败有了法治“利器”,为开创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严厉查处各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反腐败斗争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我国政治更加风清气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监察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一重大举措,加强党对反腐败

 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現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将使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组织领导上更加坚强,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动反腐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加强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而且能够及时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起到反腐败前行作用。

  以上四项重大举措,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治国有方,体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展示了党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我们相信,随着这些重大举措深入不断实施,一定能够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盖 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 2018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

 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整个公权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人员的监督。全国各地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均已于今年 2 月全部挂牌成立,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同时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犯罪和预防犯罪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实现纪法有机融合,产生“1+1>2”的监察效果。

 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将监察战略从行政机关提升到国家层面,监察范围从过去的行政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职责实现了从监察行政到监察公权的转变。

 国家监察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助力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过去监察对象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4 类人员,现在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以前不是党员的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协警协勤等多类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处于监察盲区,特别是近些年接到群众反映村民小组长贪污腐败问题的信访举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该几类人员违纪但又够不成违法时只能按照各种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处理,处理时也不尽规范,不能让违纪人员心服口服,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可以将以前行政监察法不好管、管不到的各类对象进行了统一管理,清除监察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强化监督预防,从根源上消除腐败,让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对违纪行为按照同一法律进行处置,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确保处置方式、过程、结果规范合法。

 国家监察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突出了党对廉政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清廉中国走进新时代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如何加强对新增对象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新增监察对象填补了以往监察空白,大概要增加 200%以上的工作对象,实现了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法定监督,只有通过加强对新增监察对象的有效监督,才能与党内监督全覆盖同步,确保自我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

 一、以抓铁有痕的恒心,完善新增监察对象详细范围

 常制不可以待变化,一涂不可以应万方。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具体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不能有模糊概念,要详细范围确定,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二、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贯彻监察体制改革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严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必然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要积极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迅速依法开展工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巡察、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

 三、以蚂蚁啃象的耐心,深刻领会从严治党六条经验

 “监委+纪委”不是“超级权力机构”,大量工作是日常监督,拉拉袖子,提个醒,防止人犯错误,防止小错误变大错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些重要经验,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四、以势如破竹的信心,运用大数据贯穿监察全过程

 信息之于民主,就如同货币之于经济。通过大数据分析,整合行政投诉、基层违纪违法线索排查的工作数据,实时呈现各专题投诉热点区域、“四风”问题表现形式变化趋势和分布情况,绘制出廉政风险预警地图,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做到靶向精准,对症下药。依托大数据,采用网络化、项目化的方法,坚持分层次、分阶段实施,努力实现网络全覆盖、队伍全覆盖、培训全覆盖、领域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推进个人事项报告、网线信访举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践行“四种形态”,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农村集体“三资”,群众诉求监督体系,全程跟踪记录监察执纪执法问责, “监督对象”八小时内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在线行为轨迹,形成一个完整的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的“征信系统”,构建拒腐防变的“大网”。

篇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篇一

 9 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共计 9 章 287 条, 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各章一一对应, 包括总则、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权限、 监察程序、 反腐败国际合作、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 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 体系化集成, 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 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 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 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条例的颁布施行, 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

 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

 2019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监察法规” , 同时对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 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健全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 修改宪法、 制定监察法、 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 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 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建立起统一决策、 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 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 深化纪检监察体

 制改革, 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制定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 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健全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 实践和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坚持系统集成, 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 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相关规定, 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

 条例牢牢坚持职责法定原则, 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 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 专业化建设, 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打铁必须自身硬。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 措施手段丰富了, 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制定条例,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

 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 有约束, 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 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 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组织的管理、 监督下开展工作, 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接受民主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 规则、 程序开展工作, 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 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篇二

 9 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共计 9 章 287 条, 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 各章一一对应, 包括总则、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权限、 监察程序、 反腐败国际合作、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 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 体系化集成, 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

 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 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健全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这是对监察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

 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 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 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

 以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为例, 条例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 调查、 处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监察监督, 条例对其内容、 渠道和方式等作了细化, 如明确“通过收集群众反映、 座谈走访、 查阅资料、 召集或者列席会议、 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 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 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 廉洁用权”, 同时还对以案促改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围绕监察权的行使, 在“监察权限” 一章中, 条例

 在对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 对谈话、 讯问、 询问、 留置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 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在“监察程序” 一章中, 条例对线索处置、 初步核实、 立案、 调查、 审理、 处置、 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 如规范调查时限, 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 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等。

 以对调查时限的规定为例, 条例明确“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 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 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 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时规定“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 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 体系化集成, 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建设, 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 条例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 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 从而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 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 使其严格按照权限、 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是条例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对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

 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为例, 条例明确,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 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同时明确, 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对监察人员, 条例规定了打听案情、 过问案件、 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

 同时规定, 上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专项检查、 业务考评、 开展复查等方式, 强化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

 在责任追究方面, 条例规定, 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 依法追究责任。

 监察人

 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 既应当追究直接责任, 还应当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 对滥用职权、 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 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 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有利于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 有约束, 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 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 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篇三

 9 月 20 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 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年来, 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 监察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 实效性。

 同时, 监察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 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 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顺畅等等。

 《条例》 分为总则、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权限等 9 章, 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 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 共 9 章 287 条, 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 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

 比如, 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逐项作出细化。

 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 《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解决了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

 《条例》 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条例》 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犯罪的界限, 办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 并不是由监察机关包办代替其他机关的侦查, 各机关对互涉案件还是应当分别依职权立案, 各司其职, 依法履行管辖范围内的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调查权限:

 留置措施。

 采取留置措施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受到社会关注。《条例》 对留置措施执行、 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 延长留置期限、 解除留置措施等都作了细化规定, 还细化了留置后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的有关要求, 强调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等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 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

 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依据, 规范留置措施使用, 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

 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等。

 邹开红表示,《条例》 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的运行来构建监察程序。

 在各个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 形成执纪执法贯通、 有效衔接司法, 权责清晰、 流程规范、 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条例》 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 《条例》 通篇都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 监督下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 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

 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 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确立打听案情、 过问案件、 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 规范工作流程, 强化权力制约。

 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 监察官法都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和规范国家

 监察工作,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 法治化、 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

 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 监察官法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聚焦监察官制度作出规范;《条例》 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监察法规, 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是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 骨干性法规。

 所以, 三者的位阶、 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但互相支撑、 互为补充, 共同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篇四

 9 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 分为总则、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权限、监察...

篇七: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5 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监察法推进社会更加平安稳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监察法推进社会更加平安稳定和谐

  随着监察法的诞生,今后国家所有部门、所有人员等都将被依法监察,这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平安稳定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的共同呼声。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要真正遵守,还需要监察法来对国家的部门及人员进行监察,才能够让部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清正廉洁、遵纪守法、认真规范行使职能等,才能让每一个居民认真约束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从而使整个社会风清气正、平安和谐,也才能使国家更加稳定团结、繁荣昌盛。

 当前国家的某些少数职能部门人员由于受到奢靡和享乐主义思想影响,从而在行使公权力中为自己谋取私利和钱财,但有了监察法后,每一个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将被这个法规约束,监察部门人员将对存在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独立监察审核,并最

 终将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严惩,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这对于所有职能部门将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将会使国家的职能部门严格认真依法行使公权力,从而真正保障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损失。监察法对于社会中某些存在违法犯罪的人想通融关系进行脱罪也有很好监督和管控作用,因为一旦发生这类行为,监察部门将配合检察院及法院等部门对该类人员进行严格追查和核实,任何人不得进行干预,这样违法犯罪人员最终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就很好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作用。

 监察法是广大人民群众众望所归,以前少数官员贪腐行为深深刺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让大家抱怨重重,少数居民甚至对政府失去了信心,但现在有了监察法,大家心里就很踏实,就不怕职能部门乱整了,并且监察法也会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社会环境更加平安稳定,广大人民群众也会更加安居乐业,对国家的未来就更加充满信心,从而更加积极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有法可依才能违法必究。监察法毕竟才诞生,未来的道路将是漫长而不平的,但终将不断完善和规范,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在监察的范围内,没有任何特殊可言,将会开启依法反

 腐、打击违法犯罪新征程,不断提升社会及群众的安全感,将进一步推进社会更加平安稳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反腐败的根本保证 我们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中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的反腐败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坚持厉行法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纪检监察干部必须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自觉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树立法治观念,是依法反腐败的先决条件 一个人的思想决定着他的行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先决条件。纪检监察干部要率先垂范,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一切特权思想,在心理上敬畏法律、崇尚法治,在行为上遵循法则、宣扬法治,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要认真贯彻宪法要求和监察法立法思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侵占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腐败案件的惩治,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对执纪业务知识烂熟于胸、运用自如,还要系统学习和研究国家法治建设的体系、制度和规定,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治的精神、原则、规范、逻辑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把依法反腐败的理念和要求贯通于工作当中。

 严格执行法律,是依法反腐败的行动纲领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履职尽责。要坚持法

 治思维和方式反腐败,严格审批程序,用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手段,做到心中有法纪、脚下有红线,实现法纪落地、刚性运行,既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也不搞选择性反腐败和运动式反腐败。要主动将责任扛在肩上,继续担起先行先试责任,推动监察向派驻机构、乡镇街道延伸,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根据监察法,及时修订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等制度;强化纪法贯通,强化工作衔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以“法”察,依“法”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以“法”察,依“法”查

 2018 年 3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颁布,是国家法治建设史特别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时刻,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新之举,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

 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十九届中央二次全会再次强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知道党对于党员干部信任是十分重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是一个不可少的步骤与措施。《监察法》的出台,是党坚定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重要一步。我们俗话常说,“有法可依”,“有法可依”这简简单单的四字,道出了大道理,法律法规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同时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司法更具公信力的前提。法律制度规范以及保障监察,让“查”有规范,让监察更明朗更有依据。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立“明规矩”、破“潜规则”,这彰显着党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态度坚决。这一巨大进步,让人民群众次才真真切切看到发展的希望与美好的未来。

 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监察有法可依了,就是按照法律来“查”。以前我们常说,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现在有了“法”,更要将“法”的精神立在前面,要全面从严治党,就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监察法不仅仅是将廉洁自律与纪律要求

 的规范更加具体化,给予监督的法治保障,把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也将进一步扎紧,同时也严格了监督执纪者的要求与措施,让群众放心监察工作,清楚知道监察不是随心所遇,把人民对监察有信心,保证了监察不是让监察也在“阳光”下,确保监察权力不被滥用。

 以“法”察,依“法”查,社会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监察给予权利正能量阳光,党的领导是离不开严的纪律和良好的规范,让党和国家更好发展,监察是不可或缺的,监察法治化,让党把思想和行动的规矩都能正常运行,让每一个党员心与行动统一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最大化发挥最大“热”在新时代的建设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不断筑牢反腐的“篱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不断筑牢反腐的“篱笆”

  曾几何时,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建设滞后于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新兴的腐败手段没有纳入制度的约束性范围,已经建立的一些制度,也因为大而不当,缺乏操作性而被称为“牛栏关猫”,让腐败分子有空可

 钻,有机可乘。监察法是中国反腐道路上的里程碑,可以从根本上塑造规范、健康、常态化的反腐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接下来,我们期待着监察法在落实的过程中焕发出强劲的反腐力度,让腐败无处藏匿。监察法不仅仅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惩防体系实质上是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随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战略目标的确定和实施,我国反腐败各项制度大踏步前进,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反腐败的网越织越密,留给掌权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越来越小,制度建设的成绩有目共睹。为切实抓好各项法规和制度落实,从上到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制度宣传学习教育活动,让党员领导干部掌握,自觉遵守执行;让社会大众掌握,有力有效监督。制度的衔接配套性也得到有力提高,各项禁止性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有效衔接,不仅有原则性的“不准这么干”的要求,而且有“这么干受何种处分”的责任与后果,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得到有效提升,反腐的防线也将更加坚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纪检干部莫做赏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纪检干部莫做赏景人

  新时代孕育新征程。3 月 23 日,在监察法通过的第三天,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成为纪检监察发展史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刻,注定非同寻常;这一笔,必将载入史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猛药去疴,重拳出击,“老虎”相应落马,“苍蝇”纷纷拍灭……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持续增强,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征程,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当“看风景的人”,更不能当看热闹的“吃瓜群众”,当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舍我其谁”的责任感,坚定扛起使命,重整行装,冲锋在前,以“再出发”的精神投入到神圣而光荣的纪检监察工作中。

  “看风景的人”游离于“风景”之外,看风景“怡然自得”。“吃瓜群众”游离于“真相”之外,看热闹“谈笑风生”。纪检干部纪检干部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光荣使命,一定不能当这两种人,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党员干部的

 违纪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新时代,纪检干部还肩负着监督调查处置的特殊使命,手握惩治腐败的“尚方宝剑”,如果甘当“看风景的人”,甚至乐当“吃瓜群众”,不敢唱“黑脸”,不敢当“包公”,不愿得罪人,不愿“管闲事”,对违纪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看见了当没看见,发生了当没发生,实质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的不负责,是 “不作为”,更是失职、渎职。

  纪检干部不仅不能当“看风景的人”,也不能当“别人的风景”。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工作空前关注,各级党委寄予厚望,广大群众更是“翘首以盼”,甚至有少数违纪干部“冷眼旁观”。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面对各界目光,广大纪检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树立“凭实绩进步、靠素质立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到纪检监察事业上。要拿出“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聚焦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和查处“微腐败”,积极当好新时代“护林员”,踏踏实实干出一番业绩,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回应社会期待和人民期望。

 只有全面从严,方能海晏河清。新时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国家的掌舵者、人民的领路人身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更深入,让风更清气更正,让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篇八: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心得体会0 10 篇

 篇一】

 制定《监察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实行全面监督的新举措,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为“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统纳入监察范围。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将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交给国家监察委员会办理,可避免各自为战,力量抵消情况发生。

 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制约机制。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

 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说明:监察他人的人也要接受监督,只有如此,才能风清气正,避免特权部门、特权人物的再度产生。从历史上看:特权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和土壤。

 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制”偏重于法律的制定,而“治”是动态的,还包括法律实施,讲“法治”比讲“法制”更全面,作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所决定的,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顶层法律设计、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制定监察法顺应民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大进步,有利于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篇二】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迈出重大步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加快形成,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翻开崭新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 9 章 69 条,由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九个板块组成。自监察法通过以来,全国各省市区都顺利完成了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对于新晋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而言,我们坚决拥护和支持该法的颁布以及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但要做一名合格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在理解认识、抓好学习贯彻监察法以及贯彻执行三个方面狠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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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合格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正确理解和认识监察法。监察法贯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治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越全面,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体现了反腐败工作向常态化、制度化的不断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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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合格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深刻学习贯彻监察法的精神内涵和实质内容。一方面,我们抓好自身的学习贯彻。积极参加监察

 法相关的学习培训,认真开展一次全文学习监察法,深刻理解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关;重点抓好建章立制,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图,弄懂监察委履职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权限、审批、时间节点等内容,确保日常工作严格按照流程办案,规范权力运行。另一方面,做一名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抓好对监察法宣传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QQ、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监察法,利用横幅、标语等途径,对监察法进行深入解读宣传,针对疑难问题及时学懂弄通,加深对监察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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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合格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把监察法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抓好贯彻执行。在日常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落实监察法要求,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让监察法指导工作,督促工作,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关配合,互相制约,在工作中边学变思,促进实践过程中学思践悟。相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面向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不断加压拓展纪检监察工作在基层全面深入开展,特别是在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对反腐败工作的拓展和延伸,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通过贯彻执行,特别是当前把反腐败与扫黑除恶工作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腐败无处遁形,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篇三】

 研究生毕业后步入工作岗位,结果入职的第四个月就迎来一项

 巨大的挑战,迎接全区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我全面接手这项工作不过月余,完全是菜鸟一枚。考核指标有七个大项 40 几个小项,迎检工作繁杂而琐碎。虽然科里其他人也有分工协助,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一个人顶住压力。熟悉材料、系统分解、分类整合,逐渐的找到了一点儿规律,把凌乱的材料做一个整合,化繁为简,大大节省了时间、提升了效率。迎检那天看见 7 个档案盒整齐摆在桌上的时候,觉得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最后全区的综合评比,我局获得总分排名第一,我内心“成就满满”。这件事让我懂得了一个道理:“下功夫”就会有收获。

 入职之后一直在机关工作,与基层群众接触的机会并不多。所以,对于信访工作内心多少有些不自信。我接到的第一个信访案件是两个大姐来跟我们要说法,说派出机构不能代替主责部门给意见阻止她们的代理诉讼关系。我瞬间觉得头皮发麻,脑子里持续蹦出,代理法律关系、派出机构职责权限、派出机构与镇街关系等各种专业词汇,但是显然当事人没有给你足够思考的时间,当时就要说法。是科长带领我接访,听完她们的诉求后,联系相关部门后答复了当事人,当事人走了。谁知道,之后两个大姐又来了,是上次的后续问题,科长不在,我只能硬着头皮上。我陪着她们聊到了下午 6 点半,宿舍的小伙伴都吃完晚饭回来了。我连夜梳理记录,找准她们的诉求,并作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第二天汇报后,意见获得了采纳。问题处理结束后,我们收到一封感谢信,科长说:“这里边可提到你了啊,干得不错,她们很感谢你。”这封感谢信是我的珍藏,虽然里边提到我的话只有短短两行,也是对我的肯定。这件事教会了我另一个道理:“用真心”就会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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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说的两件事貌似和专业化没什么关系,但是每项业务工作、每个工作岗位都会有其专业性、特殊性所在,不摸熟、掌握透,就谈不上驾轻就熟,就谈不上专业所在。信访培训可以教给你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但接待处理的方式方法需要自己不断摸索,不同的人、不同的事儿。《监察法》给了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尚方宝剑,但是怎么具体开展监察,四种形态怎么运用,都要在实践中去摸索。

 司法行政部门与政府法制部门将要合并、重组,这对专业性的拓展、深化提出更高要求,对司法行政人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总体职能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迫在眉睫。面对这样的形势,我不免存在“本领恐慌”,要如何克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觉得青年干部要不断提升自己专业化能力。

 一是增强专业的本领。要具备敢于迎难而上的勇气,认识到专业化对于个人成长和职能发挥的重要意义。以我自己为例,首先要有“蹲苗苗”的韧劲,自身的业务工作要扎实完成,“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说的就是要有过硬的本领,提升单兵作战的能力,关键的时刻站得稳顶得住。

 二是培养专业的品质。“公道正派,开放亲和”是组织部的部训,也是政工干部应该具备的品格要求,从事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虽然一个部门中每个人都有各自的分工,但除自身业务外也要与同事互通融合、教学相长,打破业务局限的壁垒,共同提升团队凝聚力,提升团队整体作战水平,实现“我与岗位共提升”。

 三是永葆专业的追求。在工作中要排除小我观念,要有大我的意识。了解参与全局的业务工作中,提升司法行政人的综合素养,这样既能培养“适岗性”,使个人放到任何岗位都能够快速适应,同时

 与其他岗位配合能够更流畅,共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发挥。

 【篇四】

 2018 年 3 月 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这是涉及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改革举措,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为构建当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宪法基础,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国家监察法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重大制度设计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将监察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是对宪法确立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具体落实,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法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推动反腐败斗争重大制度设计,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必然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

 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推动新时代改革发展进程,应努力做到改革与法治两翼齐飞,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各领域改革。

 笔者认为要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尽责。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学习“高度”;聚焦主业,放宽视野,增加学习“厚度”;强化担当,严格落实,拓展学习“深度”。要坚持学用结合,抓好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国家监察法》精神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坚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优化净化党政部门良好政治生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十九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败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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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大以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只有坚持从严治党,集中有效的反腐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体制,有利于形成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篇五】

 监察法的颁布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进入新时代,监察法为更好地开展监察各项工作提供了法

 律准绳。对于如何学好、用好监察法,必须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讲法治、撸起袖子讲成效。

 旗帜鲜明讲政治。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学好、用好监察法,必须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深刻领会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和任务,通过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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