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9篇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疫情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 (一) 1.常州3人隐瞒行程致8人确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黑龙江省高院:故意传播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一)
1. 常州 3 人隐瞒行程致 8 人确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黑龙江省高院: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最高判死刑 3.他 1 人影响 3000 多人,律师:最高可判死刑 4.常州首例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被处罚 5.南通市一企业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 5 日 6.常州新北汇心康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被罚 50 万元 7.疫情管控期间仍开“黑车”,常州交通执法部门从重处罚 8.西安一物业公司疫情防控不力被通报处罚 9.不配合疫情检查,全南一女子被行政处罚 10.故意冲卡躲避疫情防控检查,宾阳一男子被行政拘留5日 11.两次辱骂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济南平阴一男子被行拘 12.常州警方通报近期 10 起典型案例
常州市法宣办 常州市司法局 2020 年 2 月
1.常州 3 人隐瞒行程致 8 人确诊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 月 8 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张某力(男,48 岁)、彭某琴(女,45 岁)、张某峰(男,22 岁,3 人均为本市人,长期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 月 20 日,张某力等 3 人从湖北武汉自驾返回常州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回常日期,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出入公共场所。2 月 2日,张某力等 3 人被送至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2 月 6 日,均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导致 8 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44 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当前正值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违反《常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
2.黑龙江省高院: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最高判死刑!
疫情发生以来,已经出现很多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的案例。疫情严峻,还选择隐瞒事实,这不仅是道德有问题,更触犯了法律,后果很严重!
广东汕头:出现发热情况不主动报告配合工作 2 月 3 日凌晨,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 1 月 23 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 月 29 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 月 31 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 月 2 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青海西宁:父子隐瞒症状
欺骗调查走访员
1 月 31 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湟中县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
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江苏徐州: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
到处乱跑
2 月 2 日晚,徐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针对一名武汉返徐人员,在身体出现发热症状后,明知徐州已发布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就诊时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并到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接触,该男子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目前,该患者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在来势汹汹的严峻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人人都是一道防线,一个故意隐瞒者瞬间的侥幸心理可能造成终身追悔。故意隐瞒,害人害己,自身延误了治疗最佳时机,同时也严重干扰了防控大局。疫情如此严峻,为何还有人还选择隐瞒?对于疫情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这些人可能没意识到,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 9 类 36 种刑事犯罪。
其中,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3.他 1 人影响 3000 多人,律师:最高可判死刑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一从武汉回乡的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张某某,谎称从菲律宾回家,且多次参加宴席影响 3000 多人。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晋江同时对 5 名履职不力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熊超律师认为,目前 3000 多人被影响,如若最终出现特别严重的后果,张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最高可判死刑。
1 月底张某某从武汉回家,却谎称从菲律宾返回,之后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频繁外出活动。在病发前,张某某曾参加民俗游禄活动、民俗宴请活动,共计 3000 余人参加。截至目前,英林镇累计确诊病例 8 例、疑似病例 2 例。目前,张某某已被警方拘留。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晋江市英林镇新冠患者张
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熊超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行为,而人民检察院的介入,也是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张某某若事先隐瞒的只是“从武汉回来”的事实而并不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就属于“过失犯罪”,将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张某某一开始就知道自己被确诊,却不居家隔离,反而去参加各种宴会,也就属于故意隐瞒。目前是 3000 多人被影响,如若造成严重后果,如部分隔离的民众被确诊感染,张某某可能会被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则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常州首例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被处罚
2 月 2 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薛埠镇某公司违规复工。
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华某(男,42 岁,无锡市人)明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仍通知外地员工于 2 月 1 日返回金坛复工。常州金坛警方对华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企业不得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审核通过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工。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在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维持现状生产,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的视同提前复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生产经营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审核通过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5.南通市一企业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 5 日
2 月 1 日下午,通州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 月 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提前复工将带来三大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常州新北汇心康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被罚 50 万元
1 月 27 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组织新北区春江分局检查人员对常州汇心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该药店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从重给予 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该药店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中午 11 点许购进第一批石墨烯 KN95口罩300包(两只装),购进价格30元包,销售价格56元包,进销差价率达86.67%,当日售完;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晚上 8 点半左右购进第二批同款石墨烯 KN95 口罩 300 包(两只装),购进价格为 42 元包,售价为 98 元包,进销差价率 133.33%,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开始销售,至 1 月 26 日售完。
经案审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监管部门对该药店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从重给予 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 月 31 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春江分局依法向该药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疫情管控期间仍开“黑车”,常州交通执法部门从重处罚
2 月 5 日下午 14 时 50 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宁大队联合辖区交警在清凉寺疫情防控检查点附近查获一辆非法网约车。
经过现场交通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该车通过滴滴平台开展非法揽客经营活动,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不齐全。该车为常州牌照车辆,驾驶员为江苏淮安人,车上两名乘客均为常州人。经交警现场进行体温检测和查验,3 名驾乘人员体温均正常,近日未途经湖北、浙江地区,也没有湖
北、浙江人密切接触史,驾驶员与乘客均佩戴了口罩。随后,交通执法人员对驾驶员违规营运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将对其从重处罚。
市交通执法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托疫情防控检查点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逢车必查、逢人必测、逢人必验、逢人必问”,严厉打击“黑车”等违法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全力防范疫情通过非法营运车辆传播扩散。
8.西安一物业公司疫情防控不力被通报处罚
西安锦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锦坤物业”)因对西安海棠别馆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不力,被西安高新区交通和住房建设局通报批评,并对锦坤物业处以 2000 元罚款。
西安高新区交建局针对全区物业公司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锦坤物业管理的海棠别馆小区,存在各项防控工作流于形式、重视不够,未严格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测温,小区未严格落实消杀工作等问题,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1 月 31 日,高新区交建局对发现问题进行全区通报。2 月 2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拟对锦坤物业作出警告并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全面进行对标整改,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9.不配合疫情检查,全南一女子被行政处罚
1 月 27 日 10 时许,南迳镇新南社区干部根据全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和镇政府工作部署,在南迳镇新南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排查登记外来人员,对黄某某(女,37 岁)的外县来访亲戚询问登记时,黄某某觉得没面子,拒不配合登记工作,甚至拉扯社区干部十多米远。...
篇二: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iddot;理论研究·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分析瞿蓉蓉 李宇阳杭州师范大学医学院 杭州 311121摘要 通过北大法宝、各地法院网站、裁判文书网收集经法院判决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案例,对案例进行统计描述与分析,结果显示涉疫犯罪罪名繁多,涉及的刑事案件情节复杂,诈骗罪案例较多,妨害公务罪犯罪手段表现多样,疫情期间办案效率大有提高。建议精准界定涉疫犯罪罪名,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加强事前防治宣传,结合行政和刑事手段。关键词 妨害疫情;刑法;案例分析中图分类号 D9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07 ( 2021 )-03-0023-05DOI :
10.19752 / j.cnki.1004 - 6607.2021.03.005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of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rimeQu Rongrong , Li Yuyang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Medical College , Hangzhou 311121 , ChinaAbstract The paper collected the cases of COVID - 19nuisance judged by the court through the PKULaw , thecourts'websites and the referee's network , and made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The results showed thatthere were various charges of COVID - 19crimes , complicated criminal cases involved ,many cases of fraud , variouscriminal means of obstructing official duties , and the efficiency of case handling during the epidemic period.It issuggested that the charges of COVID - 19crimes be precisely defined and that acts impeding COVID - 19preventionand control be severely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 and strengthe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ublicity before -hand , combine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means.Keywords Breach of the outbreak ; Criminal Law ; Case analysis基金项目:
2020年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疫情与教育"专项课题立项名单(第四批)(2020YQJY479 ); 2019年杭州师范大学校级教改项目( 4125C52120311028 )作者简介:瞿蓉蓉, 2016 级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本科生。
E - mail :997384674@qq.com通信作者:李宇阳,女,法学硕士,教授,研究方向:卫生政策与卫生法规。
E - mail :
2236607023@qq.com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甚至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影响,防控疫情工作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临的机遇 [1 ] 。因此,在这一特殊时期疫情防控尤为重要。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在2020年2月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清晰地规定了妨害疫情防控的十类违法犯罪,提出用好法律武器,依法高效、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2 ] 。各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及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本文收集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相关网站公布的、经法院审理并判决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通过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分类整理,并对判决时间、判处的罪名和刑罚进行比较,从中归纳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发生特点,总结政策实施的效果,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一、方法与对象(一)研究方法·3 2· 中国卫生法制 2021 年 5 月第 29 卷第 3 期
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以“妨害疫情”“传染病防控”“疫情防控”“刑事”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同时纳入各地法院、检察院网站公布的犯罪案例,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基层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等,收集有效的案例必须包含以下特征:案件发生时间、地点明确,案件经过、结果清晰,有具体的犯罪事实记录,经法院审理判决。将收集到的数据用 Microsoft Excel 2003进行整理汇总。(二)研究对象本文收集发生在2020年1月初至2020年3月10日之间的90个案例,涉及104个被告人,涵盖了16个省、直辖市,其中包括浙江省23例、广东省19例、湖北省12例、安徽省7例、江苏省6例、北京市、黑龙江省和上海市4例、河南省、四川省和山东省2例、云南省、河北省、甘肃省、重庆市和陕西省各1例。由图1可知,大致分布在我国南北分界限周围,浙江、湖北、安徽、江苏较多,往北有所减少。图1展示了收集的案例分布地点。图 1 收集案例的地点分布二、结果与分析(一)时间分布1.案件发生时间。由于案件发生到判决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并结合《意见》发布的日期,将发生时间分为 2020年2月6日之前和2月6日之后(含2月6日)。
2月6日之前的案例中涉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3个案例是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但都是在疫情期间完成审判。排除这3例,收集的案例最早发生于2020年1月9日,最晚发生于2020年3月10日。由图2可得,收集的案例中2月6日之前比2月6日之后的多38例。图 2 收集案例的时间分布2.判决时间。从90例中筛选出有明确案件发生时间和判处时间的案例,最终得到59例。从案件发生的最后一天到判决当天,经过的平均天数为26.9天,最长是366天,最短是3天,去掉最长和最短时间得到的平均天数为20.4天。在案件发生时间的基础上,将浙江省23例、湖北省12例、江苏省6例,进行2月6前后判决平均天数的对比,虽然广东省有19例,安徽省有7例,但是有多数没有明确的判决日期,暂不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总体来看2月6日之后的所用的判决时间比2月6日之前的要少。除湖北省以外,没有明显区别,说明《意见》出台前各地就已从严从速处理。详见表1 。表1 不同省份判决时间的比较省份2月6日之前2月6日之后(含2月6日)例数 平均天数 例数 平均天数浙江 16 12.5 7 20.0湖北7 16.4 5 10.0江苏3 23.0 3 22.0 (二)罪名例数及刑罚按照刑事案由,将收集的案例分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5类,包含18种罪名。其中,诈骗罪最多,为29例,妨害公务罪次之,为17例。后果与刑罚判决轻重不完全一致,量刑不一致。详见表2 。·4 2·China Health Law ,May 2021 , Vol.29 , No.3
表 2 不同罪名的例数及所判刑罚罪名 刑罚 例数 平均时间/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有期徒刑6 14.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有期徒刑3 10.7妨害公务罪 有期徒刑 16 10.4拘役1 4.0寻衅滋事罪 有期徒刑7 10.6招摇撞骗罪 有期徒刑1 10.0非法狩猎罪 有期徒刑3 6.0拘役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3 11.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2 19.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死刑1 -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有期徒刑3 72.7诈骗罪 有期徒刑 29 43.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非法经营罪 有期徒刑3 10.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有期徒刑3 32.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有期徒刑6 22.5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有期徒刑1 17.0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有期徒刑1 18.0拘役1 1.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期徒刑1 66.0 收集的案例中妨害公务罪共17例,占案例总数的18.9% ,总的来看此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疫情防控人员和民警,行为方式主要有: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防控人员的检查、检疫、强制隔离;不配合防控人员甚至与上前劝阻的公务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并冲撞、毁坏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设立的警戒标志、隔离设施或交通管制设施;辱骂、推搡工作人员或以传染病毒威胁。详见表3 。诈骗罪29例,是收集的案例中比重最大的,占32.2% 。诈骗手段包括谎称筹集善款、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谎称出售防疫物资、诈骗援鄂医护人员财物等。而且,在29例诈骗案例中,有25例被告人是利用微信进行犯罪,包括微信聊天、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其中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进行诈骗居多。诈骗金额数 目 小 的 是 几 千 到 几 万 不 等,多 的 高 达 40多万。三、分析与讨论(一)案件地点分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传染病,收集到的妨害疫情防控案例较多的地区为浙江省、广东省,可能是因为这些地方注重司法系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工作,注重司法领域的治理能力的提升,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该省人民检察机关发出《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加强监督,促进提升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浙江省、广东省等地经济也较为发达,人口流动性大,复杂因素多,疫情防控难度也会增加,再加上网络信息技术较先进、信息发布及时,所以能收集到更多的案例。此次疫情,湖北虽然比较严重,但是收集的案例没有浙江省和广东省多,可能是因为湖北省许多案件还在审判中,信息公布不及时,所以没有被纳入研究对象。(二)案件时间分析1. 《意见》发布后犯罪案例减少。此次疫情最严重地区之一的湖北省,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封城”,人们渐渐认识到情况的严重性,有一部分在当地工作的人想离开该省。在这过程中,有人故意或者无意逃避防控措施,引发病毒传播风险与实际损害结果,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国家对此次疫情高度重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把新冠肺炎列为乙类甲管传染病,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于2月6日发布了《意见》,收集到的发生在2月6日之后的案例比2月6日之前少的原因可能是随着疫情发展,国家和社会随之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对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更加关注,有效遏制了犯罪发生。2.刑事办案时间较平常明显缩短。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刑事办案期限的规定分别为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3 ] 。在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需在 2 个月内审结,最晚不能超出 3 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可以延长 1 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天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天。根据司法实践,大多数刑事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后6个月至1年内判刑。但是,对于简单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最快1个月内就可以判刑,而收集的案例中明确表示采用速裁程序的是 18 例案件经过到·5 2· 中国卫生法制 2021 年 5 月第 29 卷第 3 期
判决平均时间为9.8天,比以往缩短了很多,所以启动速裁程序可以简化办案程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4 ] 。尤其是湖北省、江苏省等地在《意见》发布后的从案件发生时间到判决时间比发布前要短1 -6天,可见这些地方贯彻落实了《意见》精神,快速审理,对疫情防控中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表3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具体行为及相关刑罚案例 侵犯对象 具体行为 刑罚叶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 辱骂工作人员 有期徒刑 1 年 3 个月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 抓伤其脸部、颈部 有期徒刑 9 个月王某妨害公务案 疫情防控人员 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 拘役 4 个月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 民警被打巴掌 有期徒刑 10 个月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 推搡、拉扯并用凳子砸击民警 有期徒刑 1 年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和辅警 吐口击打辅警、谩骂民警、辅警 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吴某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 击打致民警摔倒 有期徒刑 1 年韩某某妨害公务案 防疫人员 殴打民警 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金某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和协警 协警徐某某被车撞倒受伤 有期徒刑 9 个月何某某妨害公务案 卡口防控人员 殴打执勤人员 有期徒刑 6 个月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卡口防控人员 殴打、辱骂工作人员 有期徒刑 7 个月史某某妨害公务案 物业工作人员 辱骂、撕扯殴打人员 有期徒刑 6 个月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疫情防控人员 推搡、殴打工作人员 有期徒刑 7 个月余某某妨害公务案 疫情防控人员 殴打、抓伤工作人员 有期徒刑 8 个月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 脸部受伤 有期徒刑 6 个月龚某某妨害公务案 民警 辱骂、威胁民警 有期徒刑 1 年周某妨害公务案 防疫执勤人员 民警面部及牙齿受伤 有期徒刑 1 年 (三)具体罪名分析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收集的案例中有 1例系被告人支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意见》,两种情况之一的,要依照刑法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首先是主体方面,明确为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这类主体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后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支某某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两类情形,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待商榷。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总共收集到5例被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占案例总数的5.7% ,有期徒刑的平均时间为14.2个月。按照《刑法》的规定,倾向于从轻处罚。从收集的案例数量来看,印证了学者的说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后,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均 未 给 予 过 多 关 注 的罪名 [5 ] 。3.妨害公务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人员要进行测量体温、劝导公众佩戴口罩等工作,一部分公众可能会不理解,从而拒不配合工作,甚至发生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辱骂、推搡等行为。共收集到17例妨害公务罪案件,侵犯的对象大部分是民警等执行公务的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见》确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依照法律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国家有关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此次收集的寻衅滋事案例1例是发生在被告与村干部之间。有学者指出,根据统一安排,在全民实施防控工作、确保精准防控工作的形势下,在居(村)委会、社区从事协助政府进行检疫、强制隔疫情防控工作的,也应将他们纳入从事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的范畴 [6 ] ,所以将这例可以考虑判为妨害公务罪。4.诈骗罪。疫情影响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人们的经济收入也发生了变化,加上微信、 QQ 等网络社交信息技术日渐更新,个人社交网络不断扩大,导致经济犯罪的可能性会增加。根据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发布的数据,截至3月11日,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有869件涉及917人,批捕件数超过 50% ,起诉 516 件 545 人[ 7 ] 。受疫情影响,人们的心理比较脆弱,对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求迫切,容易受到朋友圈等途径发布的信息的影响,这为犯罪提供了更大的机会。《意见》规定了如谎·6 2·China Health Law ,May 2021 , Vol.29 , No.3
称有制造、生产或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产品...
篇三: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市纪委监委通报两起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风不实履责不力典型问题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进一步严明了工作纪律。现将 2 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广水市杨寨镇杨寨村村委会副主任孙大秀工作作风不实,导致返乡人员信息漏登问题。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广水市杨寨镇杨寨村村委会副主任孙大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在防疫摸排中没有严格落实“应登尽登、不漏一人”的要求。孙大秀在对自己所包保的杨寨村3、4 组的武汉返乡人员进行摸排登记中,由于工作不深入、不细致,致使武汉返乡人员郑某某信息漏登,导致镇、村两级没能及时对郑某某及其家属进行隔离提醒和医学防控。2020 年 2 月 4 日,孙大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随县高城镇龙王庙村包村干部刘祖刚、村党支部书记刘义均工作作风不实,导致返乡人员信息漏登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市防控指挥部对外地返乡人员排查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随县高城镇龙王庙村三组出现对外地返乡人员信息漏登的问题。随县高城镇派出所干警、龙王庙村三组包村干部刘祖刚,龙王庙村党支部书记刘义均,在
疫情防控期间,排查工作不细致不深入,上报数据不实,给疫情防控工作埋下隐患。2020 年 1 月 31 日,刘祖刚、刘义均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然而有少数党组织、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依然存在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截至 2 月 4 日,全市已查处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问题 12 个、处理 22 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打好疫情阻击战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确保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治这场特殊战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强烈的危机意识和冲刺的战斗状态,用最严措施、最严作风、最严管理、最严监督、最严问责,聚焦“四看”开展监督检查,深入一线监督、持续明察暗访、督促问题整改。对在落实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等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问题,严肃追责问责,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篇四: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2020 疫情防控履职不到位警示 教育 案例学习 心得 材料去年刚加入党组织的我,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微信、报纸以及党支部的“三会一课”等多种方式,学习了很多领导干部因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不利而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其中 xx 省 xx 区 xxx 局党组书记、局长 xxx 由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到位,被全区通报批评;xx 省 xx 县、xx 镇党委书记 xx 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并被党纪立案审查,两个案例让我印象深刻。
xxx 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对疫情防控工作思想不重视,身为区 xxx 局党组书记、局长,表率作用不强,压力传导不到位,人员管理不严格,存在失职失责问题。xx 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到位,执行“四个集中”防控措施不作为,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指令打折扣、搞变通,工作推进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以上两个案例焦点在于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担当不作为。
每一个案例都给我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让我在三个方面深刻反思:一是反思在实际工作中,是否满足一般化要求,只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追求工作实效,看不到与先进典型的差距。工作面貌长期不发生任何变化,任凭风吹浪打,我自淡定依旧;二是反思作为部门主管,是否在日常工作中当二传手,不愿亲力亲为,当甩手掌柜,只当评论员,不当战斗员,导致工作中在层层传导中走形
和变样;三是反思自己吃苦耐劳、艰苦奋斗、锐意进取的思想是否有所下降,是否无法在实际战斗中提升个人能力和个人素质。已丧失锐意进取的信心和勇气,面对没有先例的深水区,不敢闯不敢试,怕干得多错的多,不敢主动担事。
对照案例、对照自己反思的问题,我静下心来,照照镜子。作为一名预备党员、一名区县公司的部门主管,我更应该从头做起,从严律己,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一是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升党员的党性修养,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在学习中净化思想,改变观念,认真审视自己的缺点,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
二是在立足本职工作中。发挥班组及党群小组的优势,坚持吃苦在前,享乐在后,以充满激情的心态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廉洁自律,在工作中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不排斥任何工作。
三是事无巨细开展工作。坚持从小处着手,从小事做起,注意和同事打成一片,重要问题亲力亲为,绝不做甩手掌柜,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牢固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每一次的自我学习、自我警示都是一次成长,我将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从点滴做起,让警钟长鸣。
篇五: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dquo;关于转发部分省、市纪委监委通报有关 反面典型案例的通知”心得体会自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区乡镇,广大干部党员群众齐心协力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斗中来。在一线的医务人员中,在为疫区提供后勤保障的交通运输部门中,涌现了大量可歌可泣、忘我奉献的感人事迹。但是与此同时,一些防控疫情不力的地方干部也陆续受到问责和惩处。
对失职官员及时进行问责惩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战胜疫情的坚定决心。客观地说,失职官员的数量在公务员队伍整体中占比是很低的,不能因为个别干部的不作为而抹杀整个干部队伍在抗击疫情中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但是这一小部分干部所造成的危害却是巨大的,因为他们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客观上也影响了国家在抗击疫情行动上的总体部署。所以,及时问责失职官员是顺利推进防控疫情工作的重要保证。
问责制的广泛推行对于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功不可没。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对于被问责的官员的惩处大多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而没有诉诸于法律程序。另外,问责制通常仅限于对失职行为,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而且
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只有在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后,才可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一般来说,涉事官员出现失职行为并不是偶然的,其根源于平时的懒政、怠政和责任意识不强。如果在平时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对官员的履职加以常态化的监督,那么就可能很大程度上避免他们在突发事件中出现失职行为。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
篇六: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疫情防控履职不到位_ 警示教育案例学习心得体会去年刚加入党组织的我,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微信、报纸以及党支部的“三会一课”等多种方式,学习了很多领导干部因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不利而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其中 xx 省 xx 区 xxx 局党组书记、局长 xxx 由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到位,被全区通报批评;xx省 xx 县、xx 镇党委书记 xx 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并被党纪立案审查,两个案例让我印象深刻。
xxx 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对疫情防控工作思想不重视,身为区 xxx 局党组书记、局长,表率作用不强,压力传导不到位,人员管理不严格,存在失职失责问题。xx 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到位,执行“四个集中”防控措施不作为,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指令打折扣、搞变通,工作推进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以上两个案例焦点在于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担当不作为。
每一个案例都给我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让我在三个方面深刻反思:一是反思在实际工作中,是否满足一般化要求,只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追求工作实效,看不到与先进典型的差距。工作面貌长期不发生任何变化,任凭风吹浪打,我自淡定依旧;二是反思作为部门主管,是否在日常工作中当二传手,不愿亲力亲为,当甩手掌柜,只当评论员,不当战斗员,导致工作中在层层传导中走形和变样;三是反思自己吃苦耐劳、艰苦奋斗、锐意进取的思想是否有所下降,是否无法在实际战斗中提升个人能力和个人素质。已丧失锐
意进取的信心和勇气,面对没有先例的深水区,不敢闯不敢试,怕干得多错的多,不敢主动担事。
对照案例、对照自己反思的问题,我静下心来,照照镜子。作为一名预备党员、一名区县公司的部门主管,我更应该从头做起,从严律己,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一是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升党员的党性修养,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在学习中净化思想,改变观念,认真审视自己的缺点,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
二是在立足本职工作中。发挥班组及党群小组的优势,坚持吃苦在前,享乐在后,以充满激情的心态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廉洁自律,在工作中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不排斥任何工作。
三是事无巨细开展工作。坚持从小处着手,从小事做起,注意和同事打成一片,重要问题亲力亲为,绝不做甩手掌柜,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牢固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每一次的自我学习、自我警示都是一次成长,我将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从点滴做起,让警钟长鸣。
警示教育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公司纪委办公室结合近期全国各地通报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干部员工的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带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近期支部学习了 xx 省
xx 区 xx 局党组书记、局长 xxx 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案例,现将学习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提高思想重视程度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既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是一场与死神争分夺秒的接力赛。作为党员,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所担负的职责和使命, 大疫当前,容不得半点马虎,由不得半点延误, 疫情防控阻击战可以说是党组织对每名党员的一次政治检验,党员应该在这种关键时刻冲在前面,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冲到抗击疫情的最前面,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守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警示教育案例中 xxx 在区政府办公室电话通知其参加会议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他班子成员参会,在关键时刻,他忘记了自己的党员干部身份,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 严重失职。
二、要以先进人物为榜样, 积极担当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筑起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先进人物和感人肺腑的暖心事迹,这其中不乏党员干部冲锋一线抗击疫情的先进事迹, 在移动公司内部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榜样。近期支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了福建公司龙岩分公司李跃龙同志的先进事迹, 为保障康山医院通信信息化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李跃龙同志始终坚守岗位、忘我工作、全力奋战。2 月 2 日,连续奋战 5 天的李跃龙同志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倒在了疫情防控保通信的第一线。李跃龙同志用他宝贵的生命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使命
和一名中国移动人的奋斗担当,生动展示了中国移动 20 年发展历程中凝结的奋斗精神和中国移动人坚守红色通信初心、勇担央企职责使命的优秀品质。他是一名基层的普通党员, 面对突发的疫情,在党和国家需要的时候,他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在疫情面前义无反顾地选择逆行。他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榜样, 我们应该学习他这种挺身而出、英勇奋斗的使命担当,时刻提醒自己,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积极担当作为。
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疫情防控哪怕一节脱链、一棒失手,都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疫情防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在仍处在关键吃劲的时期,作为一名党员,应该时刻保持警醒,以反面案例为戒, 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我们要竭尽全力,团结一心,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每名党员都要经常反思自己的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做到了带头认真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身边的员工出现了困难,是否及时提供帮助,要做到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现在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作为一名党员,在接下来的疫情防控工作中,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冲在前面,干在实处,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参加了警示教育活动,自感最深的体会感想就是:除了机制缺失、
监督乏力等客观原因外,主观上这些利用职务、权力犯罪人的素质有问题,他们理想信念动摇,失去了应有的信仰和精神支柱,从而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他们的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又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导致心理失衡,成为衍化犯罪动机的动因。因此,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受党教育几十年即将面临退休,更应注意前车之鉴,提高自律意识,加强学习,强化自控能力,自我管理,增强抵御腐化罪的免疫能力。
在警示教育活动上,见证着的画面要求我们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把好关、算好账。我觉得确实在人生的道路上只有过好这些关,才不至于迷失心智。人生的路虽然漫长,但关键处必须走好,持清防浊,心防在先。也就是说只有在未犯错误之前,在心里、在思想上算好人生的几笔账,才能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过好人生道路上的各种关口。
从警示片中,无论是原来都有较高的地位人,有着很好的前途,也都有自己的家庭亲友……但在他们犯罪之后,公职、党籍都没有了,过去他们政治上的一切都化为乌有,自毁了前程;还要因为退赔赃款累及家人,甚至倾家荡产,给亲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原本和谐的姻亲、血亲关系,现在必将支离破碎,失去了宝贵的亲情、友情;过去他们大多由于自己的努力获得过的肯定和荣誉,现在由于犯罪腐蚀了曾经的荣耀,为人所唾弃,并身陷囹圄,失去了最珍贵的自由。因此自己要吸取这深刻的教训,要算好政治帐、经济账、亲情家庭账
和自由账,在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心理长城。
很多贪腐者由于他在初始时认为自己有能力、有把握做到平衡,可以既得利又不犯大错误的思想指导下,从收受礼品开始,直至踏破了道德底线,逾越了党纪国法界限,越遇雷池而沉沦为经济上受贿、生活上腐化的罪犯。就我认为,其实是没有过好初始关、小节关和交友不慎关,结果被“关系网”“腐败网”罩住,被“美色关”关牢,遭受了灭顶之灾。常言道:“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警示教育片中的其它一些人,亦多是从操守不严、品行不端开始的,最后小节不守,大节难保。使我深深感到真正要过好人生中的关,首先就要把好“初始关”“小节关”。
通过这次的教育学习,更使我认识到这些都是外界的客观因素,在主观上还必须在今后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警觉,才能防患于未然。特别是作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除了要算好账,过好关,在洁身自律上以身作则,作好榜样外,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在自己热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忠诚敬业,成为一位业务的带头人,才能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同事的期望,未来的工作中不断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七: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市纪委监委发布关于三起疫情防控 工作中违纪典型案例的通报近日,市纪委监委发布关于三起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纪典型案例的通报。具体内容如下:
杞县苏木乡高庄村隐瞒疫情信息、疫情防控措施不力问题。近日接到群众举报,杞县对苏木乡高庄村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调查,发现该村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范工作批示指示精神和上级要求置若罔闻、敷衍塞责,1 月9 日至 1 月 23 日由武汉返杞共 7 人,其中 5 人(含该村党支部书记高振生女婿)信息隐瞒未报,也未对武汉返杞人员采取任何隔离措施。该村宣传、管控工作缺失,与周边村三条出入路口均未设置卡口,也没有安排人员值班,群众防疫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防疫安全隐患。1 月 30日,经杞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高庄村党支部书记高振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高庄村村委会主任田树香、村委会文书张辉、村治安主任刘彦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苏木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卫生工作)、分包高庄村包村干部刘培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副乡长职务;给予苏木乡党委书记于翔、副书记于兆利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苏木乡纪委书记侯磊、分包苏木乡疫情督导工作的杞县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
任吴立强诫勉谈话;给予分包联系苏木乡工作的杞县检察院检察长许鸣霄通报批评,由杞县县委对其谈话提醒,并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金耀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不力、敷衍整改问题。1 月 27 日,市疫情防控督查组对示范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发现,金耀街道办事处高屯社区内空无一人,无防疫值班人员,无防疫宣传物品;金耀街道办事处魏都社区无任何排查记录,无任何登记表,宣传桌上无任何防疫宣传物品,工作人员在办公室闲聊,社区负责人对检查人员态度恶劣。1 月 28 日下午,示范区纪工委对两个社区开展“回头看”,发现魏都社区对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敷衍整改、表面整改,防疫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经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金耀街道办事处提出通报批评;责成金耀街道办事处给予魏都社区党支部书记王春玲、居委会主任叶国瑞予以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高屯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孙随生予以诫勉谈话。
龙亭区柳园口乡刘庄社区党支部书记贾金才瞒报疫情信息问题。1 月 25 日晚,柳园口乡刘庄社区“两委”召开疫情排查部署会时,“两委”成员在会场询问贾金才其子务工返乡情况,贾金才隐瞒其子从武汉返乡的事实。直到 1月 26 日下午,包村干部和社区“两委”入户排查时,贾金才才承认其子是 1 月 16 日从武汉务工返乡,在群众中造成
不良影响。经龙亭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贾金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处于防控关键时期,这些违纪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市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薄,在防疫工作中存在粗虚空、懒散软、中梗阻问题,有的甚至以亲情代替原则、以私情代替纪律。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到岗到位,各司其职、令行禁止、全力以赴、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七个带头”,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拓展运用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有效做法,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以农村和社区党组织为主,包村干部、村警、村医、村民联动,组织开展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城区排查到社区、到楼栋、到房号,农村排查到乡镇、到村组、到家庭,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正晓同志关于监督保障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靠前监督、全程监督、精准监督、有效监督”的指示要求,强化政治担当,深入疫情防控一线,靠前监督、全程监督、精准监督、有效监督,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对重要疫情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导致疫情蔓延等问题,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等问题,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等问题,坚决严肃问责。对造谣传谣、诬告陷害、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等行为,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对失职失责问题严重的,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市纪委监委公布举报电话 12388,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篇八: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处分案例汇总 我终将在最青春年少之时与那么好的一个你久别重逢,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同学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无论是在家还是在校,都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抗击疫情。自疫情发生以来,部分高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事件。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来自省内外多所高校的疫情防控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不要心存侥幸,认真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共同守护我们的校园。
案例一 隐瞒行程、翻墙进校,一大学生被立案调查 2022 年 4 月 6 日,安徽肥西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称,通过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流调溯源发现,安徽某高校学生郭某东(无症状感染者)存在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曾 8 次翻墙进,出学校。肥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郭某东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学院负责疫情防控的主管人员郭某英和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平依法行政拘留,并视情将对学院其他负责人依法追责。
案例二 私自翻墙出(入)校园并隐瞒行程
2022 年 3 月 11 日下午, 福建省泉州市某高校校园进入封闭管理,学校三令五申,禁止学生翻墙出入校园。校园封闭管理后,仍有学生肆意妄为,翻墙出入学校。学校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原某某,文化传播学院何某某、商学院郑某某,航空学院许某某等 10 人私自翻墙出(入)校园,且未主动汇报行程,经研究决定,给予原某某等 10 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 隐瞒行踪,擅自离返校 2022 年 3 月 13 日,福建省泉州市某高校文化传播学院学生连某某未经审批私自返校。返校后,该生隐瞒实际行程,拒不配合进行隔离,经学院多次谈心谈话才如实汇报情况,了解到其 3 月 11 日未经审批私自离泉。经研究决定,给予连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四 麻痹大意,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核酸检测 2022 年 3 月 20 日,福建省泉州市某高校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许某某等 7位同学未及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核酸检测,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风险,对维护全校师生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不良后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许某某等 7 位学生警告处分。
案例五 违反规定,擅自伪造脚本程序 2021 年 7 月,福建省漳州市某高校计算机学院黄某某擅自篡改伪造“进出校园二维码”脚本程序并将其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2022 年 1 月 7 日,
该程序被“信息安全管理平台”(教育系统安管平台)监测发现,触发学校网络安全和疫情防控预警,影响恶劣。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六 伪造通行码,隐瞒行程 近期,福建省漳州市某高校在摸排学生出入校园情况的过程中,发现教育科学学院杨某某同学隐瞒行程,夜不归宿,伪造通行码,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隐患,影响恶劣。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杨某某同学警告处分。
案例七 持虚假请假条擅自离校出省旅游,隐瞒个人行程信息 2022 年 3 月 11 日,广东省广州市某高校大数据学院学生郑某某持虚假请假条擅自离校,前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旅游,且隐瞒个人行程信息。根据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五点“未经学校批准,违反校园管理要求私自外出离开广州市,且隐瞒个人行程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郑某某同学记过处分。
案例八 擅自带校外人员进入并留宿校园 2022 年 3 月 18 日、3 月 27 日、3 月 28 日,湖南省长沙市某高校外国语学院小 Y 在明知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及宿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自带校外人员从宁静楼西南角翻墙进入校园逗留,并于 3 月 18 日、3 月 27 日晚避开
寝室同学活动时间,擅自将其留宿在寝室,直至 28 日晚 9 点辅导员发现后方离开。小 Y 擅自带校外人员翻墙入校并留宿寝室,违反了学校疫情期间校园管控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小 Y 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例九 申请校外接种疫苗未及时返校,擅自出行 2022 年 3 月 10 日,广东省广州市某高校外国语学院学生林某某申请校外接种疫苗,但该生在疫苗接种结束后并未返校,且因擅自前往他处而成为密切接触者,导致同宿舍三人成为次密接及校内 177 名相关师生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对学校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六点“出现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林某某同学记过处分。
2022 年 3 月 27 日 19 时许,沈阳市沈北新区某高校学生陈某某(男,21 岁)欲从校园围墙漏洞处钻出校外时,被该校工作人员发现。经查,陈某某违反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期间全市高等院校实施校园内封闭管理、非必要不进入的规定,曾先后两次从校园围墙漏洞处钻出,与其朋友见面后,又从该漏洞处钻回校内。2022 年 3 月 27 日,沈阳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十一 聚众饮酒,夜不归宿,翻墙取外卖
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江西某高校校共有 19 名同学因聚众饮酒、晚归(夜不归宿)、翻越围墙取外卖等行为,被给予纪律处分。按照违纪行为性质,其中,16 名同学被给予记过处分,3 名同学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二 拒不配合,妨碍秩序 某校学生小 L,2021 年 9 月—11 月拒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填报每日健康信息,在学校对其实施“2+12”健康管理期间,未按时到达隔离现场进行第二轮核酸检测,延误学校整体疫情防控进度,小 L 同学被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案例十三 隐瞒事实,违反学校规定 广东某高校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研究生李某,在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 3 月 15 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宿舍床位借于他人使用,并故意隐瞒事实,妨碍学校核实调查住宿情况。该生行为已严重违反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等规定,扰乱了校园管理秩序,为校园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学校已决定给予李某记过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一年。
案例十四 违反防疫规定 某校研究生陈某某,曾在涉疫重点区域居住,2021 年 6 月 7 日被所居住社区判定为“次密切接触者”,被要求返回家中进行居家隔离。该生于 6月 8 日离开学校回家进行隔离,直至 6 月 10 日才把以上情况告诉学院,在
此之前该生未曾按照市、区和学校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个人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导致了共 160 余名师生需要居家(宿舍)隔离和进行“三天两测”的核酸检测,其中 46 名学生无法正常参加 6 月 12、13 日进行的英语四六级考试。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经某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某某同学警告处分。
案例十五 不及时上报个人信息 某校本科生王某某,2021年7月19日由南京禄口机场乘机抵昌后返校,不及时报告个人信息,不按照属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进行隔离,不进行核酸检测,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其行为触犯了《某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某校本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某校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的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该生严肃处理。
案例十六 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 某校学生周某某,无视学校防控工作信息报告要求,在离开居住地时未向辅导员报备个人行程,私自返青,依据学生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给予周某某警告处分。该生辅导员刘某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近一周时间未如实报告周某某私自返青信息,依据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该生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在上述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责令在学院领
导班子和学校防控学生工作组内作出深刻检查;该生所在学院党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当前仍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全体师生都应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人人都是防疫员,人人都是战斗员。希望同学们能够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愿疫情散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篇九:疫情防控失职失责案例
与法学 2020年 第12卷 第6期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席卷我国。各省、市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1] 四川省的疫情防控总体较好,但是依然出现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违规违纪案,妨碍了疫情防控的开展,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鉴此,有必要对这类违规违纪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有效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一、资料来源与方法(一)资料来源2020年8月16日,笔者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 “疫情期间”+ “违规” “违纪”“履职不力” “履责不力”+ “典型案例” “典型问题”等为关键词,在川报观察、人民网四川频道和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的网站等进行检索,排除掉其他普通人员的违法案例和没有处理结果的案例后,共获得公职人员的典型案101例。(二)分析方法1.归类分析法。将典型案例关键信息录入Excel2010,对其人口类型、来源市(州)、违规(纪)类型和处理情况等信息进行分类统计。2. 模型分析法。以人口类型为基准,构建二维分析模型,分别对“人口类型-地区” “人口类型-违反类型”和“人口类型-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3.归纳法、相关分析法。分析、总结产生上述案例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四川公职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违规违纪案例分析 *周明华 谭红摘 要:据四川省公职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生的101个违规违纪典型案例作分类分析,结论为基层干部履职能力较差、宣传预防教育不全面和基层治理工作懈怠。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规违纪;案例分析Case Analysis on Public Officials" Violations of Regulations and Disciplines in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SichuanZhou Minghua Tan Hong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lassified analysis of 101 typical cases of public officials’violation of regulationsand disciplines in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Sichuan province, it is concluded that grassroots cadres arenot capable of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publicity and prevention education are not comprehensive, and grassroots gov⁃ernance work is slack.Key Words: COVID-19; violation of regulations and disciplines; case analysis*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课题“泸州市艾滋病失访人员现状和追踪调查管理研究”(项目编号:2019-ZRK-79)和2020年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泸州市卫生资源配置公平性及健康投资对地区经济发展效益研究”(项目编号:LZ20A045)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周明华,泸州市人民医院行政办公室卫生管理初级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经济与政策、医院管理。谭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主治医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口腔疾病防治、卫生管理。◆疫情法治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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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果(一)按发生地区进行统计的结果四川省21个市(州)中除内江、甘孜、宜宾和雅安4市(州)未查找到相关报道外,其他17个市(州)都有相关违规违纪的案例报道,其中报道案例的数量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遂宁(17例)、凉山(13例)和成都(12例)。违规违纪案例的主体,主要集中在村支书类(31例)、普通党员干部类(23例)和村组长类(13例);其中,遂宁和绵阳的村支书类案例分别为6例和4例,遂宁、凉山和成都的普通党员干部类案例均为4例。遂宁所发生的案例主要涉及防控工作不力、未及时有效排查和制止人员聚集等情况;凉山所发生的案例主要涉及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制止主动聚集反而参与聚餐等情况;成都所发生的案例主要涉及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等情况。
(详见表1)表1 四川省各地公职人员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违规违纪案例统计市州阿坝巴中成都达州德阳广安广元乐山凉山泸州眉山绵阳南充攀枝花遂宁资阳自贡乡镇党委书记类03000000300010201科级干部类01000001200000101村支书类13311112232401600村主任类00210410010000000村组长类00110111212001101普通党员干部类12420021410001401工作人员类00200000030001300(二)按违规违纪类型进行统计的结果违规违纪行为共分为8个类型,其中, “防控工作不力”是指对返乡人员排查不到位、对人员聚集等未及时制止; “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是指工作人员带头打牌、聚餐等情况; “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是指工作人员对返乡人员报告、体检筛查和禁止聚餐等要求置之不理; “不履职”是指不到岗或到岗不开展工作; “临阵退缩不参与防控工作”是指找借口拒不到岗。按被报道的数量进行排序,位列前三位的违纪违规行为分别是防控工作不力(29例)、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25例)和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22例),位列后三位的分别是截留疫情防控物资(1例)、临阵退缩不参与防控工作(2例)和拒不配合防疫检测(2例)。另外,主体为乡镇党委书记类(10例)和村支书类(31例)的案例,主要涉及防控工作不力;村组长类(13例)和普通党员类(23例)的案例,则主要涉及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详见表2)(三)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的结果处理情况共分为15个类型,其中被采用最多的处理方式,包括免去职务(18例)、通报批评(17例)和党内警告(15例);而采用政务警告(1例)、严重警告(2例)和政务记过(2例)的处理方式相对较少。乡镇党委书记类案例,主要采用免去职务(3例)的处理方式;村支书类案例,主要采用通报批评(7例)和党内警告(6例)的处理方式;村组长类案例,主要采取免去职务(7例)的处理方式;党员干部类案例,主要采用党内严重警告(5例)的处理方式;工作人员类案例,主要采用通报批评(5例)的处理方式。对防控工作不力、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不履职等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免去职务、党内警告和通报批评。对党员干部类具有职务的公职人员,采取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理措施的案例,占了总数的26.73%;采取免去职务处理措施的案例,占了总数的17.82%。(详见表3)三、讨论(一)基层干部履职能力薄弱,需提升疫情防控中的履职能力上述违规违纪案例中的公职人员政治意识不强、履职能力差,不主动学习疫情防控知识、不掌握科学防控的知识和技能,在防控物资出现紧缺时,因心生畏惧而逃避工作,置工作职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于不顾,甚至实施了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鉴此,在下一步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工作中,要加强基层干部的疫情防控能力,落实好基层属地责任,将预防关口前移,实现疫情立体化、全方位的预防和控制。
[2] 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督促其学习和掌握科学的疫情防控知识和技能,着力提高基层干部在新时代特别是疫情防控中的履职能力。
[3](二)宣传教育预防工作不全面,需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培训面对新冠这一重大疫情,预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针对应急意识、知识和技能等方面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在人民群众中开展疫情防控的科普教育,这将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4]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本身就不够充分,这导致部分基层干周明华 谭红 四川公职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违规违纪案例分析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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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 2020年 第12卷 第6期部在法治意识和防范知识上与普通民众并无区别,当然就无法有效履职、也无法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鉴此,需要大力宣传疫情科学防控知识,使基层干部知晓如何科学防控疫情,带头做到不聚集、不聚餐;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进而推动基层干部积极依法地进行疫情防控工作。(三)基层治理中有工作懈怠的情况,需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机制当前,基层的疫情防控体系主要还是自上而下的线性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容易导致基层干部产生“被动员、被安排”的情绪,进而表现出工作的懈怠。比如,对于统计流动人口的要求,部分干部没有入户摸排就随意填写,对于外地回乡人员隔离的要求,部分干部认为没有外出就算隔离等,基层干部的这些消极做法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鉴此,要转变自上而下的线性治理,要积极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机制,即建立以多主体参与合作为特征的协同机制、以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治保障机制。
[5] 为此,基层干部要自觉将公共卫生法律教育作为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促进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同时,也要激发广大民众参与疫情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拓展出更多保护健康、阻断疫情的有效途径。
[6]表2 四川省公职人员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类型统计分类不履职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防控工作不力截留疫情防控物资拒不配合防疫检测聚众赌博活动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临阵退缩不参与防控工作乡镇党委书记类02600011科级干部类01200021村支书类191510050村主任类31300110村组长类23200150普通党员干部类55102460工作人员类34000020表3 四川省公职人员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统计分类撤销党内职务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处罚诫勉谈话警告立案审查留党察看免去职务书面检查停职检查通报批评政务记过政务警告严重警告乡镇党委书记类120020003110000科级干部类011000001002001村支书类263050103217001村主任类022000010220000村组长类001100007112000普通党员干部类045211024011110工作人员类000012000005100参考文献[1]丁宁,张玉,许栋,等.基于疫情暴发地定点医院视角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实践与思考 [J].中国医院管理,2020,40(3):18-21.[2]靳永翥,赵远跃.疫情防控的治理效能:国际表现、中国镜鉴与制度补益[J].太平洋学报,2020,28(6):97-104.[3]李坤轩.当前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 —基于S省4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状况的调研 [J].领导科学,2019(1):90-93.[4]林伯海,朱炜.重大疫情应对中宣传思想工作创新的多维思考[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20,36(3):20-23.[5]李伟,李菁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探析 — —以胶东Y社区为样本 [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5):1-9.[6]马良灿.重大疫情下的乡村治理困境与路径优化[J].社会科学辑刊,2020(1):43-48.(责任编辑:刘世彧)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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